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譚宇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宇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宇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 月、10月、10月、8 月、3 月、8 月、7 月、5 月、6 月,並定刑為4 年5 月確定(聲請意旨容有誤載,詳如下述),於民國100 年1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譚宇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10 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11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7 月、7 月、3 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85 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 年10月確定;復因詐欺、妨害自由、重利、詐欺等罪,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89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8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以99年度簡上字第87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8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9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6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述應執行之1 年10月、1 年1 月及1 年6 月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0 年1 月26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8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7 月8 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