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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9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麗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267、3657、38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朱麗惠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二、四、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朱麗惠前: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均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9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另由同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8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估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朱麗惠另:㈡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㈣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㈥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2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2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 罪,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4月(減為有期徒刑徒刑2月)、6月(共2罪,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上揭㈡㈤案所示之罪,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00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㈣案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00 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㈥㈦案所示之罪,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上開3執行案經入監接續執行,於101年4月10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併付保護管束,至101年6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各罪均構成累犯)。

二、詎朱麗惠猶不知悔改,於上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2年9月14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道000巷0弄000號3樓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朱麗惠嗣於102年9月14日12時許,因另案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訊問時,由該署法警自其身上查獲並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米白色結晶塊1袋(淨重0.468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4678公克),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㈡於102年10月23日某時,在臺北市萬華區雙和街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1時50分許,朱麗惠行經臺北市○○區○○街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臨檢盤查,經朱麗惠自願接受搜索,主動自其隨身攜帶之藍色背包內取出而扣得第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淨重0.185公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0.1847公克),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㈢於102年11月12日17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道000巷0弄000號3樓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2年11月14日17時許,朱麗惠行經臺北市○○區○○○道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臨檢盤查,當場自其褲子左邊口袋內取出而扣得第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毛重0.295公克,淨重0.085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848公克),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證據:

㈠被告朱麗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4日、102年11月8日及102年11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64448、073221、073306)共3份。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9月25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毒品鑑定書各1份。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四、核被告朱麗惠如上述二、㈠㈡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上述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各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後3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上述一、所示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上進,沾染施用毒品之惡習,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刑執行後,仍未能把握自新機會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惟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五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已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六所示之物,均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使用,為被告所有各供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103年度審易字第1169號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
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
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   檢出成分   │    鑑驗報告    │罪名及宣告刑│
├──┼──────┼───────┼───────┼────────┼──────┤
│ 一 │米白色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 │檢出甲基安非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施用第二級毒│
│    │            │0.4678公克)  │命成分        │航空醫務中心102 │品,累犯,處│
│    │            │              │              │年9月25日航藥鑑 │有期徒刑肆月│
│    │            │              │              │字第0000000號毒 │,如易科罰金│
│    │            │              │              │品鑑定書(見毒偵│,以新臺幣壹│
│    │            │              │              │字3267卷第9頁)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
│ 二 │包裝上開米白│1只           │              │                │編號一所示之│
│    │色結晶塊之空│              │              │                │物沒收銷燬,│
│    │包裝袋      │              │              │                │如附表編號二│
│    │            │              │              │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 三 │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 │檢出甲基安非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施用第二級毒│
│    │塊          │0.1847公克)  │命成分        │航空醫務中心102 │品,累犯,處│
│    │            │              │              │年12月23日航藥鑑│有期徒刑肆月│
│    │            │              │              │字第00000000號毒│,如易科罰金│
│    │            │              │              │品鑑定書(見毒偵│,以新臺幣壹│
│    │            │              │              │字3657卷第91頁)│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
│ 四 │包裝上開白色│1只           │              │                │編號三所示之│
│    │透明結晶塊之│              │              │                │物沒收銷燬,│
│    │空包裝袋    │              │              │                │如附表編號四│
│    │            │              │              │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 五 │白色結晶    │1袋(驗餘淨重 │檢出甲基安非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施用第二級毒│
│    │            │0.0848公克)  │命成分        │航空醫務中心102 │品,累犯,處│
│    │            │              │              │年12月23日航藥鑑│有期徒刑肆月│
│    │            │              │              │字第00000000號毒│,如易科罰金│
│    │            │              │              │品鑑定書(見毒偵│,以新臺幣壹│
│    │            │              │              │字3868卷第66頁)│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
│ 六 │包裝上開白色│1只           │              │                │編號五所示之│
│    │結晶之空包裝│              │              │                │物沒收銷燬,│
│    │袋          │              │              │                │如附表編號六│
│    │            │              │              │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0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