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聰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聰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聰傑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8 月、10月、3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 月 ,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㈠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161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25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㈣102 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6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㈤102 年間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39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諸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06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5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1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