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呂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8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明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周明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肆玖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9行:「於96年7月13日入監執行,...,於104年2月7日執行完畢。」,並補充「被告周明翰於104年6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周明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本件被告於95年間,因強盜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再於96年間,因頂替罪案,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0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於96年7月13日入監,102年1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年11月28日觀護期滿。又本件被告於假釋期間內因另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4年1月9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14號繫屬於本院,現尚未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涉嫌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惟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撤銷假釋應於一定期間內為之,得否撤銷假釋,尚繫於權責機關能否及時辦理而定,對此種尚未存在之事實及證據,自不得預先作為認定是否累犯之基礎,應依審理時現存之資料認定被告成立累犯(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是被告涉嫌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而可能於日後遭撤銷假釋,惟揆諸前揭說明,其假釋既尚未被撤銷,本院仍應依現存證據,認定被告所為前述假釋期滿未經撤銷部分犯行構成累犯,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執行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竟於本件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實有不該,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1.49公克),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年北市鑑毒字第16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0頁),是不論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9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