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秉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66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吳秉融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吳秉融於民國105年1月7日下午3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 時17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同戶房屋內分隔為多間出租雅房)找其友人朱建宇,復因故與朱建宇發生拉扯爭吵而不慎將前址同戶房屋內由林益彰所承租之雅房房門撞開,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林益彰所承租之雅房內,徒手竊取林益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筆記型電腦1臺(價值約新臺幣1萬2,000元),並於同日下午4時19分許,自前址房屋內離去。嗣林益彰於同日晚間9 時許返家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前址周邊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益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秉融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52至53頁,本院卷第25頁反面、第2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益彰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7至11頁),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4至26頁),堪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是被告於侵入旅館房間行竊,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之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告訴人對所承租之房間有其監督權,且該房間係供告訴人起居之場所,具備住宅之性質,被告侵入告訴人所承租之房間竊取財物,自構成侵入住宅竊盜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4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於104年3 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犯罪後終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部分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並修正規定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被告有關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即應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處斷。告訴人遭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即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東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小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筆記型電腦壹臺(廠牌:宏碁,型號:EX2510G-P15G,序號(SN
):NXEEYTA00000000A0A3400,序號(SID):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