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惠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惠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惠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6 月、4 月、4 月、6 月、4 月、4 月、6 月(聲請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於民國105 年10月2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㈠至㈢所示各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86 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前案);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8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3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至㈨所示諸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11月10日入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6 年10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6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8 月14日等情,有該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79898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