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柏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
第141號、偵緝字第176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文
陳柏勳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曾威豪與其女友劉芯彤【均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下稱另案判決)有罪,嗣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2號案件審理中】於民國103年9月13日凌晨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ATT4FUN大樓7樓之SPARK夜店消費之際,與該店安管人員趙雲景發生衝突而心有不甘,竟於同日上午3時許,由劉芯彤邀約蕭叡鴻(業經另案判決,嗣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2號案件審理中)至臺北市中山區某址之金潮酒店內共同商討至上開夜店尋釁。蕭叡鴻遂於同日上午5時至7時許間之某時許,以行動電話內建之微信通訊軟體,在群組人數不詳之「中山好青年」(起訴書誤載為「中山聯盟」,應予更正)群組內留言:「我朋友在SPARK夜店被打,晚上要過去理論,給他們一些狀況,讓店家道歉,有空的陪我過去」等語,再分別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訊息、電聯或當面告知等方式,直接聯繫及輾轉糾集陳柏勳、肯梅哈許(因其否認犯罪,仍由本院另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結)、周譽騰、許淳凱、萬少丞、郭士均、周柏諺、張程翔、王卓涵、石亞倫、奚國翔、王思凱、葉品成、虞孝鴻、張世偉、廖嘉隆、陳宥均、洪家偉、洪家寶、石雨倫、李聿鈞、薛豐庭(原名:雍兆寧)、張晉祐、陳柏翰、陳俊宇、林宥承、馬奉孝(原名:馬寅紘)、羅皓皓、林立凡、張誌洋、吳元德、董紹堂、王培安、周柏融、柯俊廷、易寶宏、陳致霖、游家樺、苟桓銘、張博安、黃皓瑜、王俊傑、張福生、李岳澤、樊豪、黃飛達、徐建軒(原名:徐德宇)、林諺叡(原名:林璟叡)、李俊賢、邱宇玄、洪翊、張家瑋、李俊傑、曾威瑾、羅翊、張繼誠、邱一剛、張博鈞、陳威宇、陳建宇、劉志傑、廖嘉俊、劉瀚陽、陳麒安、莊乃泓、鄭森文、陳羿諼(均業經另案判決,嗣上訴最高法院,除張繼誠、葉品成、王思凱、劉瀚陽、樊豪、王俊傑、張福生經撤銷發回更審,而陳致霖因已死亡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不受理外,其他人等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吳文豪、曾宗越、李健瑋(以上3人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少年劉O愷、少年王O傑、少年甘O維、少年周O甫、少年謝O鎧等人。陳柏勳由曾威瑾面告而獲悉此事,肯梅哈許則由郭士均以微信通訊軟體轉告上情,彼等均對將聚眾至上開夜店尋釁鬥毆有所知悉,蕭叡鴻於同日中午過後至下午2時間之某時許,去電曾威豪將於當晚率眾至SPARK夜店理論,惟恐糾集人數眾多,引人側目而遭警提前發現,乃於同日下午某時許,通知上開人等於當晚11時許,先前往大佳河濱公園集結,或直接前往ATT4FUN大樓集結,依上開聯絡方式及客觀上聚集人數自大佳河濱公園至ATT4FUN大樓目的地之人數亦不斷增加之情以觀,顯然參與聚眾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狀,竟仍基於聚眾鬥毆之犯意聯絡,而以下列方式集結:曾威豪、劉芯彤、蕭叡鴻、許淳凱、萬少丞、郭士均、周柏諺、張程翔、王卓涵、石亞倫、奚國翔、葉品成、張世偉、廖嘉隆、陳宥均、洪家偉、洪家寶、石雨倫、李聿鈞、薛豐庭、張晉祐、陳柏翰、陳俊宇、林宥承、羅皓皓、張誌洋、吳元德、林立凡、董紹堂、王培安、柯俊廷、周柏融、易寶宏、陳致霖、游家樺、苟桓銘、張博安、王俊傑、黃皓瑜、張福生、李岳澤、樊豪、黃飛達、李俊賢、邱宇玄、洪翊、張家瑋、李俊傑、曾威瑾、張繼誠、邱一剛、張博鈞、陳威宇、陳建宇、劉志傑、廖嘉俊、莊乃泓、鄭森文、陳羿諼、少年劉O愷、少年王O傑、少年甘O維、少年周O甫、少年謝O鎧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同年月14日凌晨0時30分許,陸續抵達上開大佳河濱公園聚集,待周譽騰到場後即集結完畢,而由蕭叡鴻號令夥眾自該集結地出發,並由曾威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芯彤、蕭叡鴻、周譽騰及葉品成,另帶領曾威瑾等60餘人分別以「駕駛自用小客車」及「騎乘機車」之方式,沿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向東行駛,經撫遠街、塔悠路及基隆路後,再轉往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12號旁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前或該區之松壽路旁鄰近巷弄下車。其中由曾威瑾所駕駛且搭載張晉祐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途經位於中山區松江路400號1樓之某網咖時,順道搭載陳柏勳前往ATT4FUN大樓。惟肯梅哈許因不及至大佳河濱公園集結,遂自行搭乘營業用小客車前往,而係直接至SPARK夜店附近會合。
二、陳柏勳與肯梅哈許、曾威豪、蕭叡鴻、周譽騰、許淳凱、萬少丞、張程翔、王卓涵、柯俊廷、林立凡、陳柏元、郭士均、曾威瑾等成年男子及其他受糾集到場之不特定多數人於103年9月14日凌晨1時7分許,先後抵達ATT4FUN大樓1樓大廳後,陳柏勳與吳元德、莊乃泓、陳俊宇、林諺叡、石亞倫、陳柏翰、馬奉孝、周柏融、虞孝鴻、張世偉、廖嘉隆、薛豐庭、張晉祐、董紹堂、黃飛達、徐建軒、羅翊、劉志傑、鄭森文、陳麒安,及洪家偉、洪家寶、羅皓皓、張誌洋、邱一剛、陳威宇、陳宥均、陳羿諼,與少年劉○愷、謝○鎧、甘○維,共同基於在場助勢之犯意聯絡,於群眾參與鬥毆傷害薛貞國之際,環繞在側,分別吶喊叫囂、揮舞手足、推擠拉扯、鼓動造勢,以壯大聲勢,使其他ATT4FUN大樓安管及在場旁觀民眾無從上前救援,並任由參與鬥毆之前述夥眾共同傷害薛貞國而在場助張聲勢。詳細衝突情形如下:
(一)該大廳入門左側即為SPARK夜店排隊走道,並有櫃檯,而沿走道向內走路陸續經消防通道、2部電梯,大廳底部為鐵捲門,且由大廳門內至消防通道口處均放置欄杆,電梯處則以鏤空式分隔牆區分與同大樓之另一家MYST夜店。又SPARK夜店走道從門口至消防通道口係以數支伸縮圍欄柱(下稱紅龍柱)區隔排隊人潮。上開聚集之夥眾抵達後,由蕭叡鴻先拉住站在SPARK夜店側之櫃檯前安管楊文政,並與陳致霖一同拉扯楊文政衣領,再與許淳凱、陳致霖、萬少丞質問楊文政是否為該夜店安管,楊文政隨即回答「不是」後而企圖脫身,蕭叡鴻乃出手勾住楊文政之脖頸,萬少丞、陳致霖等人隨即出手碰觸、推擠、簇擁而迫使楊文政自該夜店側櫃檯向電梯口移動,洪翊另向前拉住站在電梯前之安管陸韋皓,蕭叡鴻因而碰觸陸韋皓,萬少丞、洪翊及王卓涵又出手拉扯並推撞,除使楊文政、陸韋皓之背部均撞擊電梯及牆面外,還使渠等無法突圍離開由陳柏勳、陳致霖、周譽騰、許淳凱、郭士均、洪翊、樊豪、周柏諺、林諺叡、奚國翔、王卓涵、王俊傑、莊乃泓及羅翊等人組成之人牆,再其餘人等陸續進入大廳並朝電梯處靠攏,陳柏勳於此時站立在該夜店走道之人牆內觀看衝突,而肯梅哈許與石亞倫、陳柏翰、周柏融、陳建宇等人站在MYST夜店走道觀看上開衝突(即第一波衝突)。
(二)於陸韋皓、楊文政遭毆打包圍之際,蕭叡鴻呼叫在人群後方之曾威豪及劉芯彤上前指認安管,因劉芯彤認出楊文政係於同年月13日夜店糾紛時在場之人,乃指向楊文政大聲稱:「你昨晚也在,為什麼說你不在」等語,而站在電梯口附近的人群聞言也開始騷動,李聿鈞、萬少丞、周譽騰、郭士均、周柏諺、邱宇玄、洪翊、王卓涵、王俊傑、李岳澤、林諺叡、奚國翔、李俊賢、張博鈞、莊乃泓等人則採群體游離方式(即行為人分組攻擊1或2位以上之安管人員)下手對楊文政、陸韋皓及另名安管李家信拳打腳踢(即第二波衝突),陳柏勳與肯梅哈許均站在該夜店側走道中觀看前揭衝突。適ATT4FUN大樓安管游永濂、陳韋忠搭乘MYST夜店側之電梯下至1樓大廳,因見第二波衝突之夥眾群毆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游永濂即上前制止並要求眾人停手,且將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拉出,並質問在場夥眾係由何人帶頭,蕭叡鴻即出面表示因曾威豪日前在店內消費與在場安管人員發生肢體衝突,且曾威豪在旁亦出聲表示有遭人毆打,游永濂遂稱「現在上去看錄影帶,如果昨天是你先對我們動手,那你怎麼給我們交待」等語,包含陳柏勳在內之隨同之眾人則以曾威豪、蕭叡鴻、游永濂為中心環繞聚集在旁,肯梅哈許更趨前擠入人群中觀看衝突。
(三)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莊瑞源雖休假而未值勤,但行經該處疑有聚眾鬧事之情狀後,即通知同在休假中之偵查佐薛貞國到場,2人會合後共同於14日凌晨1時10分6秒許進入ATT4FUN大樓內,並站在游永濂之右側身後,聆聽游永濂與蕭叡鴻、曾威豪之上開討論,惟薛貞國見曾威豪講述糾紛過程時,於同日凌晨1時11分23秒對蕭叡鴻及曾威豪怒稱:「在我管區鬧什麼」、「衝三小」(臺語發音)等語,隨即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即第三波衝突),詎肯梅哈許與曾威豪、劉芯彤、蕭叡鴻及在場之李聿鈞、萬少丞、王培安、易寶宏、周譽騰、陳致霖、郭士均、苟桓銘、張博安、王卓涵、王俊傑、許淳凱、張程翔、張福生、李岳澤、奚國翔、周柏諺、樊豪、葉品成、洪翊、李俊傑、曾威瑾、張繼誠、劉瀚陽、王思凱、石雨倫、林宥承、張博鈞、游家樺、李俊賢、張家瑋、廖嘉俊、邱宇玄、陳建宇、柯俊廷、林立凡、黃皓瑜、林宥承、張博鈞、少年王O傑、周O甫及在場之代號「X」之成年男子等人,均可預見糾眾到場定將與他人發生衝突,竟仍基於聚眾鬥毆傷害之犯意聯絡,雖於下手實施傷害前並未約妥而在主觀上無致薛貞國於死之故意,惟於客觀上對多人前往尋釁而下手毆擊人體,倘未注意力道、部位,即有可能因毆擊到人體之頭、頸、胸等重要部位,而於傷勢重大將生致人死亡之結果有所預見,僅因在旁群眾鼓動而情緒激化下竟未預見,仍採群體游離之方式分別由肯梅哈許、李聿鈞、萬少丞、王培安、易寶宏、周譽騰、陳致霖、郭士均、苟桓銘、張博安、許淳凱、張程翔、張福生、李岳澤、周柏諺、樊豪、葉品成、洪翊、曾威瑾、張繼誠、劉瀚陽、王思凱、石雨倫、游家樺、李俊賢、張家瑋、廖嘉俊、邱宇玄、陳建宇、柯俊廷、林立凡、黃皓瑜、林宥承、代號X之成年男子、少年王O傑、少年周O甫等人,下手以毆打、拉扯、腳踹、推擠或持紅龍柱、棍、棒等加害方式,共同傷害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薛貞國、莊瑞源等人(下稱第三波衝突),並於14日凌晨1時11分許,強行將薛貞國自該夜店之樓下大廳內拖行至外面騎樓,蕭叡鴻則出手勾住游永濂之頸部以阻其前往救援薛貞國,並以手指向遭人拖行在外之薛貞國,其餘眾人則跟隨往薛貞國方向移動推擠,劉瀚陽與洪翊揮拳重毆倒地欲爬起薛貞國之頭部,將薛貞國再度毆倒在地後,許淳凱等人再分別上前持紅龍柱、鋁棒及以拳打腳踢等方式毆擊薛貞國之頭、胸、肢體及軀幹等部位,陳柏勳於薛貞國被毆打及拉扯至門口時均在旁觀看,亦目睹薛貞國遭聚眾鬥毆傷害之眾人毆打而不支倒地之情(按:分工情形詳如附表所示),迄至同年月14日凌晨1時12分19秒,其等見薛貞國倒地不起迅即散去,終造成李家信受有頭部挫傷2×2公分、右肩挫傷5×5公分、背部挫傷5×1公分;陸韋皓受有頭部外傷、雙側外耳瘀傷各6×6公分;楊文政受有頭部外傷2×2公分、背部挫傷5×1公分、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均於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案件(下稱本院另案)審理時分別撤回告訴,詳後述】;莊瑞源受有頭部撕裂傷等傷害(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時撤回告訴,詳後述);薛貞國則因顱骨絞鍊式骨折,雙耳、口、鼻出血並有顱內腦挫傷等傷勢,嗣經送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救,仍因中樞神經休克及出血性休克,而於同年月14日凌晨1時32分到院時已無生命跡象,終致不治死亡。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及通聯紀錄後,確認監視器畫面之夥眾為陳柏勳,始悉上情。
三、案經薛貞國之妻黃嘉鳳訴由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柏勳被訴傷害等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柏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40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三第66頁至第445頁),核與證人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游永濂、陳韋忠、謝育君、莊瑞源、李東裕之證述(見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卷,下稱矚重訴卷,卷九,第106至125頁反面、125頁反面139頁、第187頁反面至第204頁、205頁反面、至220頁、本院矚重訴卷十六第20至29頁反面、本院矚重訴卷十第100至111頁、第13至34頁、本院矚重訴卷十六第91至93頁),證人即另案被告虞孝鴻(見本院矚重訴卷十第111反面、卷十八第263頁反面)、張世偉(見本院矚重訴卷五第90頁反面、本院矚重訴卷十八第263頁反面)、廖嘉隆(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79頁反面、卷五第90頁反面、卷十八第263頁反面)、陳宥均(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79頁反面、卷五第91頁、卷十八第263頁反面)、洪家寶(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95頁反面、卷六第94頁反面、卷十八第263頁反面)、薛豐庭(見本院矚重訴卷七第134頁反面、卷十八第263頁反面)、張晉祐(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227頁、卷五第91頁、卷二十二第141頁)、陳柏翰(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79頁反面、卷五第91頁、卷十八第263頁反面)、陳俊宇(見本院矚重訴卷五第90頁、卷十八第264頁)、馬奉孝(見本院矚重訴卷五第91頁、卷十八第264頁)、羅皓皓(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0頁反面、卷五第91頁、卷十八第264頁反面)、張誌洋(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0頁反面、卷五第91頁、卷十八第264頁及反面)、吳元德(見本院矚重訴卷十第117頁、卷十二第191頁反面、卷十八第264頁反面)、董玉堂(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0頁反面、卷五第91頁、卷十八第264頁反面)、周柏融(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0頁反面、卷五第91頁、卷十八第264頁)、黃皓瑜(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81頁反面、卷十九第202頁)、黃飛達(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0頁反面、卷五第92頁反面、卷十八第264頁反面)、徐建軒(見本院矚重訴卷五第92頁反面、卷十八第264頁反面)、石亞倫(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79頁反面、卷五第93頁、卷十八第265頁)、羅翊(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0頁反面至131頁、卷五第93頁、卷二十一第60頁反面)、邱一剛(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101頁、卷十八第265頁反面)、陳威宇(見本院矚重訴卷十八第263頁)、劉志傑(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1頁、卷五第93頁、卷十八第265頁)、陳麒安(見本院矚重訴卷二第76頁、卷十八第265頁)、鄭森文(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一第21頁、卷十八第265頁)、陳羿諼(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二第190頁、卷十第177頁)、王卓涵(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9頁、本院矚重訴卷五第92頁、卷十一第218頁、卷十八第267頁反面)、王俊傑(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9頁反面、卷五第92頁、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37頁、卷十八第267頁及反面)、李岳澤(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205頁、卷五第92頁、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99頁反面、卷十八第266頁反面至267頁)、林璟叡(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0頁反面、卷五第92頁反面、卷十一第218頁)、奚國翔(見本院矚重訴卷五第92頁反面、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37頁、第99頁及反面、卷十八第266頁)、李俊賢(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57頁及反面、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120頁、卷十八第265頁反面)、李俊傑(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57頁反面至第158頁、卷五第93頁、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37頁、卷十八第265頁反面)、張嘉恩(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58頁反面、卷一第218頁、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37頁、第100頁、卷十八第265頁)等之供證,暨證人即另案被告曾威豪(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63頁、卷十三第99頁反面、卷十八第269頁)、劉芯彤、蕭叡鴻(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99頁反面)、洪家偉、石雨倫(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79頁反面、卷五第91頁)、李聿鈞(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80頁反面、卷六第90頁反面、卷十九第194頁反面)、林宥承(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79頁反面、卷五第91頁、卷十九第195頁)、萬少丞(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35頁反面、第37頁、卷五第92頁、卷十一第218頁及反面、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第37頁)、王培安(見本院矚重訴卷一第175頁反面、卷三第67頁、卷五第93頁反面、卷十九第196頁)、易寶宏(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37至138頁、卷五第93頁反面、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37頁、第101頁)、周譽騰(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32頁、卷五第91頁反面、卷十三第99頁反面)、陳致霖(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29頁及反面、第31頁、卷五第91頁反面、卷十三第100頁反面、卷十九第200頁)、郭士均(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58頁反面、卷五第91頁反面、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99頁反面、卷十九第200頁)、游家樺(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26頁、28頁、卷五第91頁反面、卷十三第100頁、卷十第201頁)、苟桓銘(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140頁反面、142頁、卷五第92頁、卷十三第119頁、卷十九第201頁反面)、張博安(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119頁)、許淳凱(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56頁、第57頁反面、卷五第92頁、卷十三第99頁反面、卷十九202頁)、張程翔(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100頁、卷九第202頁反面)、張福生(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0頁反面、卷一第92頁、卷十九第203頁)、周柏諺(見本院矚重訴卷三第54頁、卷五第92頁、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100頁)、樊豪(見本院矚重訴卷十八第266頁)、葉品成(見本院矚重訴卷五第92頁反面、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37頁100頁)、邱宇玄(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82頁反面至183頁、卷五第92頁、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35頁至37頁、第100頁、卷十九第205頁)、洪翊(見本院矚重訴卷五第92頁反面、卷十一第218頁、卷十三第99頁反面)、張家瑋(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100頁)、曾威瑾(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100頁)、張繼誠(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31頁、卷五第93頁、卷十九第206頁反面)、陳建宇(見本院矚重訴卷四第183頁反面、卷十五第193頁反面、卷十九第207頁)、廖嘉俊(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99頁反面、卷十九第207頁反面)、莊乃泓(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一第20頁反面至21頁、卷十八第268頁)、劉瀚陽(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100頁、卷十九第207頁反面)、王思凱(見本院矚重訴卷十三第99頁反面、卷十九第208頁反面)之供述及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薛貞國之相驗報告書、法醫解剖報告書、法醫鑑定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採證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相字第620號卷,下稱相字卷第45頁、第48頁、第51頁至56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63頁至第69頁、第72頁、第73頁)、被害人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之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見相字卷第18頁、第31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002號卷,下稱偵第19002號卷,卷六第9頁至第10頁)、警方製作被告之行進路線及犯行、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41號卷,下稱偵卷第21頁至第39頁反面)、現場影音畫面光碟及擷圖資料、勘驗監視器畫面之勘驗筆錄及截圖(見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卷,下稱重訴卷,卷一第68頁至第218頁;本院矚重訴截圖卷1、2;本院矚重訴卷九第12頁至第19頁、第32頁至第39頁、第223頁至第238頁,卷十六第184至257頁)、信義分局0914專案路線圖及採證畫面、另案被告行徑路線截圖、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涉案汽機車車輛清單及人員照片、通聯紀錄、微信通知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9002號卷三第105頁反面至第106頁、卷四第80頁、第81頁至第153頁、第154至第156頁、第163至第165頁、第172至第174頁、第181至第183頁、第188至第190頁、第195至第196頁、第203頁、第214之1至第215頁、第218至第220頁、第223第至225頁、第228至第230頁、第237至第239頁、第244至第246頁、第251至第253頁、第256至第258頁、第263至第265頁、第268至第270頁、第275至第277頁、附件卷〈通聯記錄〉全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330號卷,下稱偵19330號卷,卷一第55頁;同署103年度少連偵117號卷,下稱少連偵117號卷,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第134頁至第138頁;偵字第19808號卷一第221頁至第231頁反面、同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22號卷,下稱少連偵122號卷,第79頁至第90頁、同署103年度偵字第19932號卷,下稱偵字第19932號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4頁至第146頁、同署103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下稱偵20206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反面、本院矚重訴卷十一第104頁至第108頁)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資佐證,堪認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被告陳柏勳於行為後,刑法第283條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3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83條前段將法定刑自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條後段規定,因下手實行傷害行為,本應依其主觀犯意及行為結果論罪,而後段關於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之規定即無實益,爰予刪除。經比較上揭新舊法後,行為後之法律未有利於被告,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3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二)按刑法第283條之聚眾鬥毆罪,係以行為人對於他人基於傷害之犯意聚眾鬥毆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曾在場助勢,並無與之共同犯意聯絡,且未下手實施傷害,亦非出於正當防衛為要件,且參予鬥毆之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2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曾威瑾處獲悉將聚眾至SPARK夜店夜店內尋釁鬥毆之訊息,而搭乘曾威瑾所駕駛車輛與夥眾一同前往ATT4FUN大樓,到場時既已見本案前往SPARK夜店之人數多達70餘人,應知悉可能會爆發衝突而聚眾鬥毆,且依第三波衝突發生時之現場狀況有40餘人出手傷害被害人薛貞國,參與鬥毆之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更造成被害人薛貞國死亡之結果。被告於衝突發生聚眾鬥毆時,雖未參與共同傷害行為之實行,亦未予實行傷害者以物質上之援助,惟其於衝突發生時在場圍繞觀看,又非出於正當防衛,自足助長下手實施傷害之人之聲勢及暴力氣焰,而為精神及心理上之激勵。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3條前段之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
(三)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刑法第283條之聚眾鬥毆罪,既屬必要共犯之聚合犯,自為本質上屬共同正犯,應適用刑法第28條之規定。被告就上揭犯行,與另案判決之被告吳元德、莊乃泓、陳俊宇、林諺叡、石亞倫、陳柏翰、馬奉孝、周柏融、虞孝鴻、張世偉、廖嘉隆、薛豐庭、張晉祐、董紹堂、黃飛達、徐建軒、羅翊、劉志傑、鄭森文、陳麒安,及被告洪家偉、洪家寶、羅皓皓、張誌洋、邱一剛、陳威宇、陳宥均、陳羿諼、少年劉○愷、少年謝○鎧、少年甘○維等人間,具有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說明: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除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外,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成年人與兒童及少年共犯或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明知其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以該成年人須預見係兒童及少年,且與之共同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少年劉O愷、少年王O傑、少年甘O維、少年周O甫、少年謝O鎧共同參與本案犯罪,且於行為時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少年裁定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而被告係由友人曾威瑾告知始加入本案聚眾鬥毆之事,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0頁),且依卷內證據,少年劉O愷、少年王O傑、少年甘O維、少年周O甫、少年謝O鎧等人均非被告所聯繫或通知,其等之間並無共通之通訊聯絡管道,再依被告及上開少年等之供述,均無法認定被告與少年劉O愷、少年王O傑、少年甘O維、少年周O甫、少年謝O鎧彼此認識,或被告確實知悉該等少年之實際年齡,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明知本案聚眾鬥毆事件有少年共同參與其內,或對此於主觀上已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等情,自難遽以為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事項:
(一)被告個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部分:
⒈被告家庭完整,身心正常,個性隨和,父母管教尚稱民主或自由但效果有效,小時生活正常。被告因興趣而於國小至國中均長時間使用網路及電玩,且未獲協助生活管理。國中後復接觸偏差同學,漸有偏離家庭與學校行為,依其自述及調得學校資料,可見國三時已偏差成形,更參與鬥毆與使用毒品。分析其偏差行為發展歷程,因缺乏家庭適當生活管理,沈迷電玩,進入青春期後,結交偏差同儕,成為生活娛樂之團體,遂開始使用毒品。離校後無穩定長期工作,且因無經濟壓力而非以工作為生活目標,而以網路或電玩為重心,對於現實需求及接觸興趣均不高。
⒉被告未有精神疾病診斷,惟已達愷他命使用疾患。少年期間曾有逃學、經常性說謊、打鬥、欺負恐嚇他人、破壞物品等行為,成年早期亦有經常與他人打架及毒品犯行,雖有反社會人格違常特質,但其症狀穩定性及嚴重度仍未達反社會人格違常之診斷。(按:上揭1至2部分,見本院卷三第123頁、第195頁至第200頁之國立臺北大學函附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
⒊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案發時仍就讀高中、家境勉持、無人需照顧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0頁,本院卷三第445頁反面)
(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暨與被害人薛貞國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素行等其他一切情況:
⒈被告與被害人薛貞國素不相識,亦無淵源,僅因友人邀約,即參與本案聚眾鬥毆事件,而為精神及心理上之激勵,除助長下手實施傷害之人之聲勢及暴力氣焰,亦助昇社會暴力亂象,終致被害人薛貞國傷重不治死亡,造成伊與家屬天人永隔,終身難以磨滅之傷痛,所生損害至深且鉅,所為實有不該。
⒉被告對本案之認知為於返還積欠債務而與友人聯繫時受邀前往案發地點,因與友人經常來往且閒來無事,便一同前往,其雖看到大廳發生衝突、安管被眾人圍打,但後續又要衝突中時便往外移動欲離開,因認在外圍亦未參與衝突,更不知有警在場,且事發後未被通知,而原認已被排除涉案。但被責備「現場看熱鬧也不阻止」及感到場就已屬犯罪,且觀察到案被告均有罪之結果,始覺自己會被定罪,但仍不覺得自己有實際參與。
⒊案發後生活狀況與改變自述無太大影響、改變,仍覺會跟著一起去到現場,但會先問清楚目的、避免參與衝突。會談時已在廣告公司工作半年,負責找建築物廣告看板、轉租,雖與告訴人和解,但認被害人也有錯而應負部分責任,且自己涉案不深,仍有誠意賠償,但遭告訴人認犯後態度不佳,頗感委屈。被告HCR-20量表得分為21分,暴力再犯可能性為中度偏低;Jo u's-v1 .2量刑表得分為23分,未來矯正效果與更生環境較需有較大努力與投入,始能見成效(按:上揭2至3部分,見本院卷三第123頁、第195頁至第200頁之國立臺北大學函附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
⒋被告雖與告訴人黃嘉鳳以25萬元,按月給付5,000元之條件達成和解(見本院卷一第62頁及其反面之和解筆錄),惟屢次遲誤履行給付,迄今僅給付9萬5,000元(見本院卷四第9頁之賠償一覽表),又告訴人黃嘉鳳到庭稱:伊因本案而難過不已,被告於歷次開庭及履行和解之態度均未使伊感受其誠意面對錯誤,請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卷三第359頁至434頁),另被告於審理期間多次為自己因故未能履行和解條件及造成告訴人黃嘉鳳之家庭破碎乙事道歉且表示悔悟,並稱其在聚眾現場,將造成傷害他人可能為錯誤,日後會避免,並專心工作及與家人相處,再遇類此情形會拒絕到場及立即離開,以免傷害他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47頁至第448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珮儒、曾士哲、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 處斷。 附表:第三波衝突中各行為人分工一覽表 ┌──┬─────────┬────────────────────────┐ │編號│行為人姓名 │分工情形 │ ├──┼─────────┼────────────────────────┤ │一 │曾威豪 │蕭叡鴻經由曾威豪、劉芯彤得知曾威豪前一天與SP │ │ │ │ARK夜店安管人員發生糾紛,乃糾集並與明知此事之│ │ │ │曾威豪、劉芯彤共同帶領前往SPARK夜店之人數已│ ├──┼─────────┤達數十人,進入ATT4FUN大樓大廳找安管人員理│ │二 │劉芯彤 │論當有預見發生衝突時可能傷及在場無辜之人,惟蕭叡│ │ │ │鴻仍聚集眾人進入ATT4FUN大樓大廳內,當有傷│ │ │ │害不特定之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且於第三│ ├──┼─────────┤波衝突發生時,任憑所帶領之人毆打楊文政、陸韋皓、│ │三 │蕭叡鴻 │李家信及莊瑞源、薛貞國等人。 │ │ │ │ │ ├──┼─────────┼────────────────────────┤ │四 │李聿鈞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李聿鈞先在SPARK夜店櫃檯前│ │ │ │與其他人共同毆打李家信,並在人群中推擠薛貞國,隨│ │ │ │後跑出ATT4FUN大樓大門外,往前擠到毆打薛貞│ │ │ │國的人群中,連續伸出右腳踹薛貞國身體二下。 │ ├──┼─────────┼────────────────────────┤ │五 │萬少丞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萬少丞在王卓涵的旁邊毆打安管人│ │ │ │員,並從ATT4FUN大樓側門跑出來,右手持紅龍│ │ │ │柱柱頭部分使紅龍柱離地繞過人群外圍跑到馬路上,跑│ │ │ │到人行道之圍毆薛貞國人群外側(即至共持紅龍柱攻擊│ │ │ │薛貞國之廖嘉俊、苟桓銘身後),並試圖擠入攻擊薛貞│ │ │ │國之人群內,萬少丞將手中的紅龍柱朝前方丟擲,其身│ │ │ │旁尚有苟桓銘、張家瑋亦持紅龍柱攻擊,紅龍柱落在薛│ │ │ │貞國倒地處斜前方路面上。 │ ├──┼─────────┼────────────────────────┤ │六 │王培安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薛貞國遭人拖出ATT4FUN大│ │ │ │樓騎樓外時,拿起紅龍柱攻擊薛貞國。 │ ├──┼─────────┼────────────────────────┤ │七 │易寶宏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易寶宏在ATT4FUN大樓靠近│ │ │ │大廳中間分隔牆處拿起滅火器後放下,再跑到電梯前毆│ │ │ │打安管人員,連續高舉右手揮打及腳踹安管人員,並在│ │ │ │ATT4FUN大樓大廳內打完安管人員後,跑出AT│ │ │ │T4FUN大樓外,先以左腳去踢前方的紅龍柱,再將│ │ │ │連接紅龍柱之間的紅繩抽掉,並旋轉身體而以雙手將後│ │ │ │方的紅龍柱水平抬高至腰部高度,往眾人圍毆薛貞國處│ │ │ │前進,當薛貞國趴倒在人行道上且臉部朝下之時,蕭叡│ │ │ │鴻站在薛貞國身體左側,易寶宏將紅龍柱朝蕭叡鴻左側│ │ │ │人行道邊緣處丟擲,再往馬路方向離去。 │ ├──┼─────────┼────────────────────────┤ │八 │周譽騰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周譽騰在推擠及拉扯薛貞國的人群│ │ │ │中,以雙手去推拉扯薛貞國之人群,並往推擠、拉扯薛│ │ │ │貞國的人群中擠,周譽騰有伸手越過人群朝薛貞國方向│ │ │ │拉扯的動作;周譽騰跑出ATT4FUN大樓,站在人│ │ │ │行道上,回頭看向門口拉扯薛貞國的人群,先舉起左手│ │ │ │以食指比出往外的手勢,吆喝「拖出去」、「呼伊死(│ │ │ │台語)」,並伸出左手將圍在薛貞國周圍之林立凡往薛│ │ │ │貞國倒地處方向推,林立凡被周譽騰往前推後即靠近薛│ │ │ │貞國並伸腳踹踢薛貞國。 │ ├──┼─────────┼────────────────────────┤ │九 │陳致霖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在ATT4FUN大樓大廳內,陳│ │ │ │致霖橫跨欄杆到SPARK夜店這側後,往前擠進拉扯│ │ │ │薛貞國的人群中,左手伸向拉扯薛貞國的人群中,右手│ │ │ │不斷舉起揮打薛貞國,有打到薛貞國的頭部;陳致霖跑│ │ │ │出ATT4FUN大樓後,朝薛貞國倒地處前進,先伸│ │ │ │出右手將走在其前方的李岳澤推到郭士均旁邊,再往前│ │ │ │時又伸出左手推開李岳澤,周柏諺右手拿著鋁棒過肩,│ │ │ │跑到陳致霖後面,右手高舉鋁棒過肩,左手去推陳致霖│ │ │ │的後背,陳致霖並未退開,而是繼續伸腳踹薛貞國,然│ │ │ │後周柏諺右手持鋁棒由上往下大幅度揮打薛貞國。 │ ├──┼─────────┼────────────────────────┤ │十 │郭士均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ATT4FUN大樓一樓大廳內聚│ │ │ │集許多男子,群眾情緒激動叫囂,郭士均大聲整齊吆喝│ │ │ │「殺死他」數次,並站在欄杆上左手握拳不斷往前揮舞│ │ │ │助勢;於ATT4FUN大樓外,薛貞國周圍的一群男│ │ │ │子毆打薛貞國,其中郭士均擠到少年周O甫旁邊,郭士│ │ │ │均再以右手連續由上往下揮打薛貞國二下,並伸右腳踹│ │ │ │薛貞國身體正面,接著郭士均被其他向前毆打薛貞國的│ │ │ │本案被告往旁邊推擠,撞到紅龍柱後,郭士均有拿起紅│ │ │ │龍柱。 │ ├──┼─────────┼────────────────────────┤ │十一│苟桓銘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苟桓銘在ATT4FUN大樓大廳│ │ │ │內隨人群拉扯薛貞國、安管人員,並隨著人群往外推擠│ │ │ │倒退到ATT4FUN大樓側門附近,薛貞國被王思凱│ │ │ │、洪翊、許淳凱及其他人拉到門口外面,接著薛貞國跌│ │ │ │在人行道上,眾人圍上去攻擊薛貞國,苟桓銘先衝向圍│ │ │ │毆薛貞國的人群,雙手去推擺放在人行道上的紅龍柱,│ │ │ │接著廖嘉俊左手握住1支擺在人行道上的紅龍柱柱頭部 │ │ │ │分,雙手舉起紅龍柱準備攻擊薛貞國,苟桓銘隨即自廖│ │ │ │嘉俊後方雙手握住紅龍柱靠近金屬圓盤底座部分,與廖│ │ │ │嘉俊共持紅龍柱,兩人高舉紅龍柱過頭靠近薛貞國,二│ │ │ │人共持紅龍柱的方式變成廖嘉俊以右手和苟桓銘以左手│ │ │ │握住紅龍柱柱頭,廖嘉俊之左手和苟桓銘之右手握住紅│ │ │ │龍柱柱身,二人將紅龍柱金屬圓盤底座以幾乎直立角度│ │ │ │朝薛貞國倒地處向下搗捶後再拿起,接著廖嘉俊放開雙│ │ │ │手,苟桓銘仍雙手高舉紅龍柱過頭,右手握住紅龍柱柱│ │ │ │頭,左手握住紅龍柱柱身,再以金屬圓盤底座往薛貞國│ │ │ │頭部位置搗捶下去後,將紅龍柱丟在薛貞國頭部位置附│ │ │ │近。 │ ├──┼─────────┼────────────────────────┤ │十二│張博安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張博安於ATT4FUN大樓大廳│ │ │ │內在推擠人群裡,並在靠近消防通道口的SPARK夜│ │ │ │店櫃檯旁邊蹲下拿起1支紅龍柱,以雙手將紅龍柱水平 │ │ │ │抬至腰部高度往外走,走到大門口時被謝育君從後方搶│ │ │ │下,張博安即轉向側門,再拿起立在側門附近的紅龍柱│ │ │ │從側門走出去,右手握住紅龍柱柱體靠近金屬圓盤底座│ │ │ │位置,將紅龍柱傾斜抬離地面,並走到毆打薛貞國之人│ │ │ │群外圍,再將該紅龍柱放在地上而參與攻擊。 │ ├──┼─────────┼────────────────────────┤ │十三│王卓涵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王卓涵與其他人在電梯前持續以手│ │ │ │揮打或腳踹方式毆打楊文政、陸韋皓;王卓涵從大廳中│ │ │ │間的欄杆上下來,雙手先在人群外推來推去,再往旁邊│ │ │ │走,靠近電梯前毆打安管們的人群外圍,連續三次高舉│ │ │ │右手指向被毆打的安管人員,即跑到第一部電梯前毆打│ │ │ │楊文政。 │ ├──┼─────────┼────────────────────────┤ │十四│王俊傑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王俊傑與其他人在在ATT4FU│ │ │ │N大樓一樓大廳內,電梯前用腳踹及徒手毆打楊文政、│ │ │ │陸韋皓等人。 │ ├──┼─────────┼────────────────────────┤ │十五│許淳凱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許淳凱先跑到人群外圍,沿著大廳│ │ │ │中間欄杆往外跑,並擠到少年周O甫前方,伸出右手要│ │ │ │去拉薛貞國沒有拉到;薛貞國被許淳凱、洪翊、王思凱│ │ │ │、劉瀚陽及其他人拉扯到門口處,許淳凱伸出右手去拉│ │ │ │薛貞國左手環住陳韋忠脖子的位置,許淳凱以右手拉著│ │ │ │薛貞國到ATT4FUN大樓外面後,看向前方並高舉│ │ │ │左手朝馬路方向招手;廖嘉俊、苟桓銘從ATT4FU│ │ │ │N大樓追出來時,薛貞國被王思凱、洪翊、許淳凱及其│ │ │ │他人拉到門口外面,接著薛貞國跌在人行道上,眾人圍│ │ │ │上去攻擊薛貞國;又許淳凱以紅龍柱重擊薛貞國頭部及│ │ │ │肩膀以上位置二次後,往旁邊走幾步,再蹲下從地上撿│ │ │ │起紅龍柱往薛貞國頭部位置附近砸過去,許淳凱右手大│ │ │ │幅度由右上往左下甩動,及紅龍柱金屬圓盤底座朝薛貞│ │ │ │國頭部位置方向而去。 │ ├──┼─────────┼────────────────────────┤ │十六│張程翔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張程翔在推擠及拉扯薛貞國的人群│ │ │ │中,以雙手去推拉扯薛貞國之人群,張程翔伸手越過人│ │ │ │群朝薛貞國方向拉扯的動作,但未能碰觸到薛貞國,張│ │ │ │程翔回頭舉起右手對拉扯及推擠薛貞國的人群比出往門│ │ │ │口外面方向的手勢;在ATT4FUN大樓外,洪翊往│ │ │ │後退,周圍的男子紛紛向圍毆薛貞國,其中張程翔身體│ │ │ │正面側身右腳勾腿,迅速撐腿以側踢方式攻擊薛貞國後│ │ │ │背後,被毆打薛貞國的人群推擠到馬路上,張程翔側踢│ │ │ │薛貞國時,曾威瑾也衝到薛貞國旁邊,連續以腳踹薛貞│ │ │ │國二下後,被其他毆打薛貞國的人群推擠到馬路上。 │ ├──┼─────────┼────────────────────────┤ │十七│張福生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張福生被人群往後推擠撞到大廳中│ │ │ │間欄杆,隨即高舉右手伸向薛貞國被推擠、拉扯的方向│ │ │ │,並於其他被告毆打安管人員時亦在人群中拉扯推擠。│ ├──┼─────────┼────────────────────────┤ │十八│李岳澤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李岳澤不斷伸手去推人群,並跟著│ │ │ │人群往外推擠,推擠過程中有舉起右手打李家信。 │ ├──┼─────────┼────────────────────────┤ │十九│奚國翔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在ATT4FUN大樓第二部電梯│ │ │ │前,奚國翔連續用腳踹陸韋皓,此時有人將陸韋皓推向│ │ │ │大廳中間分隔牆,邱宇玄、奚國翔、李俊傑等人隨即圍│ │ │ │上去繼續毆打陸韋皓;奚國翔在電梯前毆打安管們,被│ │ │ │其他一起圍毆安管的本案被告推擠後,往外退到大廳中│ │ │ │間分隔牆前方,然後再次向前用手揮打和以右腳踹安管│ │ │ │人員們;此期間,奚國翔與其他人在電梯前持續以手揮│ │ │ │打或腳踹方式毆打楊文政、陸韋皓。 │ ├──┼─────────┼────────────────────────┤ │二十│周柏諺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周柏諺往前擠到電梯前毆打安管人│ │ │ │員們的人群內,高舉右手大幅度由上往下揮打安管人員│ │ │ │們,再往前擠到拉扯、推擠薛貞國之人群中,並在推擠│ │ │ │過程中有去拉扯李家信。周柏諺並在萬少丞撿紅龍柱的│ │ │ │附近地上撿起鋁棒,周柏諺跑出去時右手持鋁棒,周柏│ │ │ │諺右手拿著鋁棒過肩,右手高舉鋁棒過肩,左手去推陳│ │ │ │致霖的後背,陳致霖並未退開,於是周柏諺右手舉著鋁│ │ │ │棒再跑到薛貞國左側即葉品成旁邊,然後右手持鋁棒由│ │ │ │上往下大幅度揮打薛貞國。 │ ├──┼─────────┼────────────────────────┤ │二一│樊豪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萬少丞在王卓涵的旁邊毆打安管們│ │ │ │;洪翊、王思凱、劉瀚陽、樊豪、張福生在人群中推擠│ │ │ │、拉扯;周譽騰、張程翔往推擠、拉扯薛貞國的人群中│ │ │ │擠;薛貞國被往外拉,樊豪在靠近SPARK夜店櫃檯│ │ │ │附近的推擠人群中背對大門往外倒退,且左手不斷由左│ │ │ │往右對著推擠人群比出往外的手勢;樊豪見安管人員將│ │ │ │甩棍拿出,即上前搶下,並手持甩棍在走廊走道上攻擊│ │ │ │安管人員;樊豪從ATT4FUN大樓側門跑出來,右│ │ │ │手持甩棍,左手有在揮動,樊豪邊走邊看眾人圍毆薛貞│ │ │ │國。 │ ├──┼─────────┼────────────────────────┤ │二二│葉品成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葉品成、奚國翔、王俊傑在電梯前│ │ │ │毆打安管們的人群內,並彎腰蹲下撿起一支深色棍狀物│ │ │ │品,再跟在陳致霖後面跑出ATT4FUN大樓,葉品│ │ │ │成右手拿著棍狀物品跑到薛貞國身體左側,右手持棍狀│ │ │ │物品連續大幅度由上往下揮打薛貞國3下。 │ ├──┼─────────┼────────────────────────┤ │二三│洪翊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萬少丞在王卓涵的旁邊毆打安管們│ │ │ │;洪翊、王思凱、劉瀚陽、樊豪、張福生在人群中推擠│ │ │ │、拉扯;人群不斷往外推擠且將薛貞國往外拉,洪翊、│ │ │ │劉瀚陽、王思凱伸手去拉薛貞國的左手,薛貞國被許淳│ │ │ │凱、洪翊、王思凱、劉瀚陽及其他人拉扯到門口處,洪│ │ │ │翊和王思凱是在薛貞國的前方拉。薛貞國被洪翊、王思│ │ │ │凱、許淳凱、劉瀚陽及其他人拉到ATT4FUN大樓│ │ │ │外面,接著薛貞國跌在人行道上,眾人圍上去攻擊薛貞│ │ │ │國,洪翊在薛貞國的背後,伸出左腳踢薛貞國,並以左│ │ │ │手推薛貞國的後背;洪翊左手抓著薛貞國的後衣領,舉│ │ │ │起右拳頭揮打薛貞國頭部;洪翊毆打薛貞國後往後退,│ │ │ │其他共犯紛紛圍上去以手腳或紅龍柱攻擊薛貞國。 │ ├──┼─────────┼────────────────────────┤ │二四│李俊傑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有人將陸韋皓推向大廳中間分隔牆│ │ │ │,邱宇玄、奚國翔、李俊傑等人隨即圍上去繼續毆打陸│ │ │ │韋皓,代號Z男子以手推陸韋皓,邱宇玄伸出右腳踢陸│ │ │ │韋皓,奚國翔伸右腳踹陸韋皓,李俊傑徒手毆打陸韋皓│ │ │ │,接著又有人把陸韋皓推到大廳後方第二部電梯前,邱│ │ │ │宇玄再伸腳踹陸韋皓。奚國翔、李俊傑、代號Z男子跟│ │ │ │上去包圍陸韋皓;此期間,王卓涵、王俊傑、奚國翔、│ │ │ │張博鈞、李俊傑、邱宇玄、易寶宏及其他人在電梯前持│ │ │ │續以手揮打或腳踹方式毆打楊文政、陸韋皓。 │ ├──┼─────────┼────────────────────────┤ │二五│曾威瑾 │第三波衝突發生前,曾威瑾站在消防通道口附近,當薛│ │ │ │貞國走到電梯附近時,曾威瑾看一看電梯前狀況後,走│ │ │ │到大廳中間欄杆旁邊;第三波衝突發生後,在ATT4│ │ │ │FUN大樓外,曾威瑾從馬路上出現,在張程翔後方,│ │ │ │有伸右手碰觸張程翔的後背,張程翔側踢薛貞國時,曾│ │ │ │威瑾也衝到薛貞國旁邊,連續以腳踹薛貞國2下後,被 │ │ │ │其他毆打薛貞國的人群推擠到馬路上離開鏡頭。 │ ├──┼─────────┼────────────────────────┤ │二六│張繼誠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張繼誠在大廳中間分隔牆旁,往前│ │ │ │擠到人群裡,並有跳起來揮打安管人員們的動作;張繼│ │ │ │誠擠在石雨倫後方,高舉右手,手中握著黑色棍狀物品│ │ │ │,追在薛貞國後面,右手有朝薛貞國方向由上往下揮的│ │ │ │動作;陳建宇朝薛貞國倒地處前進,伸出雙手將陳致霖│ │ │ │、張繼誠往兩邊推,連續伸腳踢薛貞國2下。 │ ├──┼─────────┼────────────────────────┤ │二七│劉瀚陽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周譽騰、張程翔在推擠及拉扯薛貞│ │ │ │國的人群中,周譽騰右側是張程翔,二人前方就是洪翊│ │ │ │、劉瀚陽;洪翊、劉瀚陽、王思凱伸手去拉薛貞國的左│ │ │ │手;薛貞國被許淳凱、洪翊、王思凱、劉瀚陽及其他人│ │ │ │拉扯到門口處,劉瀚陽對著人群嘴巴有開合動作,薛貞│ │ │ │國被眾人拉扯而重心不穩在大樓臺階處往前跌倒,薛貞│ │ │ │國跌倒時其右手抵在劉瀚陽的腹前,薛貞國跌倒後跪趴│ │ │ │在地上,而劉瀚陽以右腳踢開薛貞國後退到人行道邊緣│ │ │ │,周圍的男子向前用拳頭毆打薛貞國。 │ ├──┼─────────┼────────────────────────┤ │二八│王思凱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萬少丞在王卓涵的旁邊毆打安管們│ │ │ │;洪翊、王思凱、劉瀚陽、樊豪、張福生在人群中推擠│ │ │ │、拉扯;薛貞國被許淳凱、洪翊、王思凱、劉瀚陽及其│ │ │ │他人拉扯到門口處,洪翊和王思凱是在薛貞國的前方拉│ │ │ │;薛貞國被王思凱、洪翊、許淳凱及其他人拉到門口外│ │ │ │面,接著薛貞國跌在人行道上,眾人圍上去攻擊薛貞國│ │ │ │;王思凱將紅龍柱金屬圓盤底座朝上直立高舉過頭,移│ │ │ │動到薛貞國倒地處前方,有將紅龍柱朝著薛貞國往下的│ │ │ │動作。 │ ├──┼─────────┼────────────────────────┤ │二九│石雨倫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石雨倫往前擠到電梯前人群中,伸│ │ │ │手推擠人群;石雨倫隨著推擠薛貞國的人群撞到大廳中│ │ │ │間欄杆,再跟著人群往外推擠;石雨倫在推擠、拉扯薛│ │ │ │貞國的人群中,並高舉右手揮打薛貞國頭部;張繼誠擠│ │ │ │在石雨倫後方,高舉右手,手中握著黑色棍狀物品,追│ │ │ │在薛貞國後面,右手有朝薛貞國方向由上往下揮。 │ ├──┼─────────┼────────────────────────┤ │三十│游家樺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人群拉扯薛貞國的過程中,游家樺│ │ │ │連續跳起來以右手揮打薛貞國頭部,並有人伸腳踹薛貞│ │ │ │國的背部及臀部。游家樺在拉扯、推擠薛貞國的人群裡│ │ │ │,並擠到陳致霖前面,擠開陳致霖後,往前追到門口,│ │ │ │不斷跳起來以右手揮打薛貞國的頭部。ATT4FUN│ │ │ │大樓外,薛貞國被踹後隨即左膝跪地,右腳站立,游家│ │ │ │樺再向前舉起雙手,薛貞國也舉起雙手抓住游家樺的雙│ │ │ │手抵檔;張程翔和洪翊攻擊薛貞國後,薛貞國就鬆開抓│ │ │ │住游家樺的雙手身體以頭向人行道之方向倒下;薛貞國│ │ │ │頭部被洪翊打中後隨即坐起身,並舉起左手護住頭部。│ │ │ │同一時間,游家樺衝向前伸出左腳踹薛貞國身體正面。│ │ │ │游家樺在毆打薛貞國人群中,以腳連續踹薛貞國2下。 │ ├──┼─────────┼────────────────────────┤ │三一│李俊賢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李俊賢有毆打安管人員,並跳到夜│ │ │ │店走道上,跑過去以右手撿起掉在地上的棍狀物品,爬│ │ │ │上欄杆後,站在郭士均左側,朝著SPARK夜店方向│ │ │ │高舉右手拿著的棍狀物品,接著李俊賢跳下欄杆到SP│ │ │ │ARK夜店走道上,向前試圖擠到推擠、拉扯薛貞國的│ │ │ │人群中;李俊賢在大廳中間欄杆旁邊跟著人群往外推擠│ │ │ │,此時右手已經沒有拿著棍狀物品。 │ ├──┼─────────┼────────────────────────┤ │三二│張家瑋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張家瑋擠到謝育君前面後,有上身│ │ │ │往前施力腳踹謝育君,並在大廳內SPARK夜店櫃檯│ │ │ │前,張家瑋、李聿鈞及其他人毆打李家信,李家信有抱│ │ │ │頭抵擋人群攻擊並往櫃檯處逃離之動作,逃離過程中張│ │ │ │家瑋從背後高舉左手連續揮打李家信;張家瑋在ATT│ │ │ │4FUN大樓往外走,走到側門附近時,右手拿起立在│ │ │ │地上的紅龍柱,改用左手拖著紅龍柱走到毆打薛貞國的│ │ │ │人群外圍,再以雙手將紅龍柱水平抬至腰部高度,在人│ │ │ │群散去時,張家瑋將紅龍柱往薛貞國倒地方向丟擲,紅│ │ │ │龍柱柱頭撞到薛貞國右背和右臂位置後滾落在旁邊地上│ ├──┼─────────┼────────────────────────┤ │三三│廖嘉俊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廖嘉俊、苟桓銘、少年劉O愷隨著│ │ │ │人群往外推擠倒退到ATT4FUN大樓側門附近,3 │ │ │ │人看到人群將薛貞國往外拉,也跟著往外從側門出去;│ │ │ │廖嘉俊、苟桓銘從ATT4FUN大樓追出來時,薛貞│ │ │ │國被王思凱、洪翊、許淳凱及其他人拉到門口外面,接│ │ │ │著薛貞國跌在人行道上,眾人圍上去攻擊薛貞國,苟桓│ │ │ │銘先衝向圍毆薛貞國的人群,雙手去推擺放在人行道上│ │ │ │的紅龍柱,接著廖嘉俊左手握住1支擺在人行道上的紅 │ │ │ │龍柱柱頭部分,雙手舉起紅龍柱準備攻擊薛貞國,苟桓│ │ │ │銘隨即自廖嘉俊後方雙手握住紅龍柱靠近金屬圓盤底座│ │ │ │部分,與廖嘉俊共持紅龍柱,兩人高舉紅龍柱過頭靠近│ │ │ │薛貞國,2人共持紅龍柱的方式變成廖嘉俊右手和苟桓 │ │ │ │銘左手握住紅龍柱柱頭部分,廖嘉俊左手和苟桓銘右手│ │ │ │握住紅龍柱柱身部分,2人將紅龍柱金屬圓盤底座以幾 │ │ │ │乎直立角度朝薛貞國倒地處向下搗捶後再拿起 │ ├──┼─────────┼────────────────────────┤ │三四│邱宇玄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邱宇玄擠到易寶宏旁邊,連續以右│ │ │ │手肘往下毆打安管人員們;有人將陸韋皓推向大廳中間│ │ │ │分隔牆,邱宇玄、奚國翔、李俊傑等人隨即圍上去繼續│ │ │ │毆打陸韋皓,代號Z男子以手推陸韋皓,邱宇玄伸出右│ │ │ │腳踢陸韋皓,奚國翔伸右腳踹陸韋皓,李俊傑徒手毆打│ │ │ │陸韋皓,接著又有人把陸韋皓推到大廳後方第二部電梯│ │ │ │前,邱宇玄再伸腳踹陸韋皓。此期間,王卓涵、王俊傑│ │ │ │、奚國翔、張博鈞、李俊傑、邱宇玄、易寶宏及其他人│ │ │ │在電梯前持續以手揮打或腳踹方式毆打楊文政、陸韋皓│ │ │ │。邱宇玄擠到電梯前人群裡面毆打安管們,可以看到邱│ │ │ │宇玄的手有揮打動作;邱宇玄從ATT4FUN大樓內│ │ │ │跑出來,衝到薛貞國倒地處後,伸出右腳踹薛貞國的臀│ │ │ │部,踹完後往馬路方向離去時還以右腳再踹薛貞國臀部│ │ │ │1下。同時苟桓銘右手握住紅龍柱柱頭部分,左手握住 │ │ │ │紅龍柱柱身,再以金屬圓盤底座部分往薛貞國頭部位置│ │ │ │搗捶下去後將紅龍柱丟在薛貞國頭部位置附近。 │ ├──┼─────────┼────────────────────────┤ │三五│陳建宇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陳建宇、張誌洋、林立凡隨著人群│ │ │ │推擠往外移動;陳建宇從大廳內追出來,游永濂和蕭叡│ │ │ │鴻在門口拉鋸擋到陳建宇,陳建宇從2人旁邊擠出來, │ │ │ │朝薛貞國倒地方向前進,伸出雙手將陳致霖、張繼誠往│ │ │ │兩邊推,連續伸腳踢薛貞國2下。許淳凱再將紅龍柱金 │ │ │ │屬圓盤底座朝上高舉過肩,以柱頂為旋轉支點向下重擊│ │ │ │薛貞國身體,並放開紅龍柱,紅龍柱壓在薛貞國身上。│ ├──┼─────────┼────────────────────────┤ │三六│柯俊廷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柯俊廷、陳建宇、周柏融被林立凡│ │ │ │及其他人往前推擠;柯俊廷位置在周譽騰身旁,並有朝│ │ │ │薛貞國伸手揮打拳、拉扯之動作。柯俊廷、陳建宇、張│ │ │ │誌洋、林立凡隨著人群推擠往外移動。陳建宇、柯俊廷│ │ │ │從大廳內追出來,游永濂和蕭叡鴻在門口,拉鋸擋到陳│ │ │ │建宇,陳建宇從2人旁邊擠出來,朝薛貞國倒地方向前 │ │ │ │進;柯俊廷跑到李聿鈞旁邊後,連續伸腳踹薛貞國。 │ ├──┼─────────┼────────────────────────┤ │三七│林立凡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陳建宇、張誌洋、林立凡隨著人群│ │ │ │推擠往外移動;陳建宇、周柏融被林立凡及其他人往前│ │ │ │推擠,人群又再往外推。周譽騰、張程翔、林立凡跑出│ │ │ │ATT4FUN大樓,周譽騰站在人行道上,回頭看向│ │ │ │門口拉扯薛貞國的人群,先舉起左手以食指比出往外的│ │ │ │手勢吆喝「拖出去」、「呼伊死(臺語發音)」,並伸│ │ │ │出左手將圍在薛貞國周圍之林立凡往薛貞國倒地處方向│ │ │ │推,林立凡被周譽騰往前推後即靠近薛貞國並伸腳踹薛│ │ │ │貞國。 │ ├──┼─────────┼────────────────────────┤ │三八│黃皓瑜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黃皓瑜試圖擠入人群中,但隨著人│ │ │ │群往外推擠不斷倒退到門口附近,黃皓瑜在王培安後面│ │ │ │跑出去;薛貞國被王思凱、洪翊、許淳凱及其他人拉到│ │ │ │門口外面,接著薛貞國跌在人行道上,眾人圍上去攻擊│ │ │ │薛貞國,黃皓瑜以腳踹薛貞國。 │ ├──┼─────────┼────────────────────────┤ │三九│林宥承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陳宥均、林宥承、陳羿諼背部靠著│ │ │ │SPARK夜店櫃檯,看著人群將薛貞國往外拉扯及推│ │ │ │擠,林宥承先往前伸手推人,再擠到推擠人群中,並有│ │ │ │朝薛貞國方向連續上身往後傾斜以右腳踹的動作2次, │ │ │ │再跟著拉扯薛貞國的人群往外推擠,陳宥均是跟著人群│ │ │ │往外推擠從側門追出去,陳羿諼靠在SPARK夜店櫃│ │ │ │檯前,跟著毆打李家信的人群往外移動。 │ ├──┼─────────┼────────────────────────┤ │四十│張博鈞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張博鈞從大廳中間分隔牆前位置擠│ │ │ │到安管人員們面前,右手不斷往前大幅度的揮打安管人│ │ │ │員們。張博鈞留在第1部電梯前連續高舉右手由上往下 │ │ │ │毆打楊文政;張博鈞從第1部電梯前跑到第2部電梯前,│ │ │ │並以腳踹和徒手方式毆打陸韋皓,李俊傑徒手毆打陸韋│ │ │ │皓。 │ ├──┼─────────┼────────────────────────┤ │四一│X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X在ATT4FUN大樓大廳內隨│ │ │ │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並以群組遊離方式留在ATT│ │ │ │4FUN大樓攻擊安管人員們。 │ ├──┼─────────┼────────────────────────┤ │四二│肯梅哈許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在ATT4FUN大樓大廳內,並│ │ │ │以群組遊離方式留在ATT4FUN大樓攻擊安管人員│ │ │ │們,離去時數度望向倒地遭攻擊之薛貞國。 │ ├──┼─────────┼────────────────────────┤ │四三│陳柏元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薛貞國被眾人拉扯、推擠至ATT│ │ │ │4FUN大樓外時,於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以│ │ │ │腳踢薛貞國。 │ ├──┼─────────┼────────────────────────┤ │四四│少年王O傑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少年王O傑在ATT4FUN大樓│ │ │ │內隨人群拉扯、推擠薛貞國;在薛貞國被眾人推扯至A│ │ │ │TT4FUN大樓外,於外側騎樓處眾人圍毆薛貞國時│ │ │ │,以腳踹薛貞國。 │ ├──┼─────────┼────────────────────────┤ │四五│少年周O甫 │第三波衝突發生時,少年周O甫在大廳中間欄杆旁推擠│ │ │ │人群,並在推擠、拉扯薛貞國之人群中,許淳凱先跑到│ │ │ │人群外圍,沿著大廳中間欄杆往外跑,並擠到少年周O│ │ │ │甫前方,伸出右手要去拉薛貞國,但沒有拉到;在AT│ │ │ │T4FUN大樓外,薛貞國周圍的一群男子毆打薛貞國│ │ │ │,其中郭士均擠到少年周O甫旁邊,伸出右腳踹薛貞國│ │ │ │身體正面,少年周O甫往後退,撞到擺放在人行道上的│ │ │ │紅龍柱;薛貞國跌倒後跪趴在地上,隨即以左手撐地,│ │ │ │身體由左向右往後翻身,許淳凱在薛貞國左側,其雙手│ │ │ │握住擺放在人行道上的紅龍柱,並將紅龍柱之間連接的│ │ │ │紅龍繩抽掉;郭士均從ATT4FUN大樓1樓大廳內 │ │ │ │跑出來,朝薛貞國位置前進。少年周O甫跑向前伸右腳│ │ │ │踹薛貞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