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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明儒
被告
朱吉盛
被告
王品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22739號、106年度偵字第1753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謝明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朱吉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品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謝明儒與王品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犯意聯絡,先由謝明儒先於105年6、7月間起,在淘寶網上購買拍賣網站帳號「crazy83745」、「aa653290」、「mayday888999」、「monkey92810」、「easybuy999」、「ticketmarket」、「happylife9096」、「worksh-op999」、「buyeasyeasybuy99」、「qlzqqqq」、「dshft5」、「justin7169」、「and384201」、「pff710」後,持用林昀霆(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其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申請連線上網,分別登入奇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蝦皮拍賣程式、城市通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各以「vip00000000」、「候梅子」、「江慶展」、「白芳方」、「王品薇」、「專業代購」、「loveubaa」、「林群峰」、「林巧琳」(起訴書重複列「林巧琳」一次,應予更正)、「張婷婷」、「于沛聒」、「ED MAY」、「鍾婉琳」、「sh-tw49」、「吳容萱」、「Z0000000000」、「Liying Cheng」、「于沛茹」、「eaglegggoo」、「Ocahisan」、「bnm987kl」、「姚莉秀」、「五月天買票」、「蘇珊妮」、「fk00000000」、「a94535gg」、「z08cveygaf」、「林華」、「張智瑋」、「buy-24hr」、「凱蒂專業日本代購」、「qa978579」、「920baobao」、「ayh bopkg」、「24hr快速代購」、「tyu55g」、「明倫」、「蔡夢珊」、「黃雨婷」等暱稱,刊登欲出售如附表所示商品等訊息,佯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復由王品諭自105年9月中旬起,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以謝明儒提供之拍賣網站帳號,登入各拍賣網站平臺,偽裝成購得商品之消費者,就謝明儒刊登之拍賣訊息進行下標、給予正面評價,共同以前揭詐術方法,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各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後,各依謝明儒指示,將如附表所示購物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由趙羽潔、郭晉源(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向樂購蝦皮網路購物平臺申請交易帳號申請交易帳號所產生之對應虛擬帳戶內,及匯入林忠翰(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移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屏東復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陳雲子(涉幫助詐欺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辦之中華郵政屏東大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廖振國(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移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申辦之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謝宇軒(涉幫助詐欺罪嫌,另併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李冠鋐(涉幫助詐欺罪嫌,另併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申辦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葉琮德(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以及林國清申辦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再由朱吉盛自105年8月至10月間,依謝明儒指示,持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贓款約3次,並將款項均交與謝明儒,朱吉盛,因之獲得新臺幣(下同)8、9,000元之酬勞。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後,皆未收到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始悉受騙。嗣經警於105年10月31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執行搜索後,分別扣得現金3萬9,000元、上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及金融卡、中華郵政屏東大埔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存簿、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存簿及金融卡、第一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存簿、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門號儲值卡5張、行動電話門號用戶識別卡14張、無限網卡1支、讀卡機2臺、黑色脫鞋1雙、灰色外套1件、灰色上衣1件、黑藍色運動長褲1件、筆記型電腦2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教戰手冊3張、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各1張、門號儲值卡4張、筆記型電腦1臺、現金100元7張(起訴書漏載數量,應予補充)等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告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明儒、朱吉盛、王品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2739號卷之一,下稱偵一卷之一,第6頁至第20頁、第32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53頁至第155頁;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2739號卷之二,下稱偵一卷之二,第17頁至第18頁、第23頁至第24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753號卷之一,下稱偵二卷之一,第8頁至第17頁、第44頁至第48頁、第65頁至第70頁、第72頁至第73頁;本院訴字卷之一,第139頁至第143頁;本院訴字卷之五,第17頁至第25頁),核與證人趙羽潔、郭晉源、林昀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一卷之一,第41頁至第45頁、第131頁至第132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9頁至第140頁;偵二卷之一,第82頁至第88頁、第103頁至第126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753號卷之二,下稱偵二卷之二,第1頁至第8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二卷之二,第34頁至第36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44頁至反面、第47頁至第48頁、第50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反面、第61頁至第64頁、第66頁至第69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反面、第76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反面、第82頁至第83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4頁至反面、第106頁至反面、第108頁至第109頁、第113頁至反面、第116頁至第117頁、第121頁至反面、第126頁至反面、第128頁至第129頁、第132頁至第134頁、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42頁至反面;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0970號卷之一,下稱偵三卷之一,第19頁至第20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38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5頁至反面、第47頁至反面、第49頁至第50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55頁至反面、第57頁至第58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68頁至反面、第70頁至反面、第73頁至第74頁、第76頁至反面、第78頁至反面、第83頁至第84頁、第86頁至第87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92頁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02頁至第103頁、第105頁至第106頁、第108頁至反面、第110頁至反面、第112頁至反面、第114頁至第115頁、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0頁至第121頁、第124頁至反面、第131頁至反面、第136頁至反面、第147頁至反面、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62頁至第163頁、第174頁至第175頁、第181頁至反面、第187頁至反面、第199頁至第200頁、第206頁至第208頁、第213頁至反面、第221頁至反面、第228頁至第229頁、第238頁至第239頁、第249頁至第250頁、第264頁至第266頁、第273頁至第274頁、第282頁至反面、第290頁至第292頁、第301頁至反面、第306頁至第307頁、第316頁至第317頁、第321頁至第322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0970號卷之二,下稱偵三卷之二,第3頁至反面、第12頁至第14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33頁至第34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58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4頁至第85頁、第110頁至第111頁、第123頁至第124頁、第132頁至第135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55頁至第157頁、第162頁至第164頁、第168頁至第169頁、第176頁至第178頁、第186頁至第187頁反面、第193頁至第194頁、第204頁至反面、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19頁至反面、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27頁至第228頁、第235頁至第236頁、第249頁至第250頁、第258頁至第259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拍賣平臺頁面列印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詐騙帳號清冊、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擷取影像、本院105年聲搜字第001525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帳號.txt.檔文字資料、購物網頁擷圖列印資料、被告謝明儒使用詐騙帳號清冊、尿布客服及新文字文件.txt.檔文字資料、蝦皮拍賣平臺「mayday88899」等帳號通訊軟體對話擷錄暨翻拍畫面等件(見偵一卷之一,第3頁反面至第4頁反面、第21頁至第31頁、第46頁至第54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69頁至第78頁;偵二卷之一,第18頁至第23頁、第27頁至第36頁、第42頁、第52頁至第54頁、第57頁至第64頁、第74頁至第77頁、第137頁至第251頁;偵二卷之二,第18頁至第32頁、第37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43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49頁、第52頁、第55頁、第58頁、第60頁、第65頁、第70頁、第73頁、第75頁、第78頁、第80頁至第81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反面、第92頁反面、第95頁至第100頁反面、第103頁至反面、第105頁反面、第107頁至反面、第110頁至第112頁反面、第114頁至第115頁反面、第118頁至第120頁、第122頁至第125頁、第127頁、第130頁至第131頁、第135頁、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43頁;偵三卷之一,第10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3頁、第26頁、第29頁、第32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40頁、第44頁、第46頁、第48頁、第51頁、第54頁、第56頁、第59頁至第60頁、第64頁、第67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反面、第77頁、第79頁至第82頁、第85頁、第88頁、第91頁、第96頁、第99頁至第101頁反面、第104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11頁、第113頁、第116頁、第119頁、第122頁至第123頁反面、第125頁至第130頁反面、第132頁至第135頁、第137頁至第146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54頁至第161頁、第164頁至第173頁、第178頁、第180頁、第185頁至第186頁、第189頁至第198頁、第204頁至第205頁、第210頁至第212頁、第215頁至第220頁、第225頁至第227頁、第233頁至第237頁、第243頁至第248頁、第254頁至第263頁、第270頁至第272頁、第278頁至第281頁、第283頁反面、第285頁至第289頁反面、第294頁至第300頁、第303頁至第305頁、第308頁至第313頁、第315頁、第318頁至第320頁、第323頁;偵三卷之二,第2頁、第5頁至第11頁、第16頁至第21頁、第24頁至第32頁、第36頁至第44頁、第47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60頁至第78頁、第81頁、第83頁、第86頁至第109頁、第113頁至第122頁、第126頁至第131頁、第137頁至第149頁、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58頁至第161頁、第166頁至第167頁、第171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5頁、第188頁至第190頁、第192頁、第195頁至第203頁、第205頁至第208頁、第210頁至第212頁、第215頁至第218頁、第220頁至第221頁、第226頁、第229頁、第232頁至第234頁、第240頁至第248頁、第254頁至第257頁、第260頁至第289頁反面)在卷可參,足證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同此見解)。次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故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而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共同行為決意非必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形成,亦可,且不以共犯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至以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其參與之行為,縱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為正犯。

㈡被告三人所犯法條:

1.被告謝明儒於105年5月至7月間,即開始以其在淘寶網上購買之拍賣網站帳號,及以人頭行動電話門號申請連線上網,分別登入奇摩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刊登欲出售如附表編號35、36、38至47、49至51、53至56、58至85、112至114號所示商品等訊息,佯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使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並將購買上開商品之款項匯入如附表編號35、36、38至47、49至51、53至56、58至85、112至114號所示之帳戶內,而詐取告訴人、被害人之金錢得逞。而被告謝明儒乃利用網際網路,於奇摩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刊登不實之販售商品訊息,而該等網頁均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得瀏覽、見聞,足見被告謝明儒就此部分係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無訛。

2.又被告謝明儒於105年8月間向被告朱吉盛表示「我又重新做詐欺這行業」等語,被告朱吉盛則對被告謝明儒表示「我也想要賺點外快」等語,並約定被告朱吉盛之報酬為其當次領得款項的一成,而形成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見偵一卷之一,第15頁、第128頁、第148頁、本院訴字卷之一,第139頁至第143頁;本院訴字卷之五,第17頁至第25頁)。再於105年9月間,被告謝明儒與被告王品諭約定,由被告王品諭負責上網衝評價,報酬為被告謝明儒供被告王品諭吃住,及一個禮拜給1000至2000元,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即形成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見偵一卷之一,第15頁、第128頁;本院訴字卷之一,第139頁至第143頁;本院訴字卷之五,第17頁至第25頁)。其後,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謝明儒在奇摩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於105年8月間刊登欲出售如附表編號11至15、24、25、37、48、52、57、86至96、115至118號所示商品等訊息;又於105年9月至10月間,刊登欲出售如附表編號1至10、16至23、26至34、97至111號所示商品等訊息,佯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復由王品諭於105年9月至10月間登入奇摩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偽裝為謝明儒所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10、16至23、26至34、97至111號商品之消費者,就上開商品為下標、給予正面評價等行為,使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並將購買上開商品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被告朱吉盛於105年8月至10月間,持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贓款,而詐取告訴人、被害人之金錢得逞。是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則依上開說明,被告3人自應就其所為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3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謝明儒、朱吉盛、王品諭於105年9月至10月間,就附表編號1至10、16至23、26至34、97至111號所為,核屬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犯行,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3.另被告謝明儒及朱吉盛就附表編號11至15、24、25、37、48、52、57、86至96、115至118號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故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是核被告3人所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依上開說明,各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⒈謝明儒前因詐欺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易字第1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次、2月22次、4月4次、3月7次,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年5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朱吉盛前因詐欺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易字第1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9次、4月1次、5月1次、3月6次,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3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年12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年,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僅為貪圖不法利得,竟共同以詐術騙取無辜被害人之金錢,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復參酌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係因被告謝明儒之招募而加入共犯組織,且被告朱吉盛所領取之詐騙款項均須先交付給被告謝明儒,再由被告謝明儒發給報酬予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顯見被告謝明儒係擔任該共犯組織之核心角色;而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僅負責領取贓款或上網給予商品正面評價,應係擔任該共犯組織之基層等參與犯罪環節之比重。再衡酌被告謝明儒及朱吉盛前已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仍不知警惕,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仍再犯本件相同罪質之詐欺罪,可見其等未從前案記取教訓且自我約束能力不佳;被告王品諭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又被告3人已與焦家豈、蘇湲珊、黃苡禎、朱妤華、盧泰源、謝政佑、邱芳佐、莊榮庭、徐銘謙、柯瑞育、林德偉、黃英綿、蔡承育、李雅欣、郭庭、賴佳妤、翁敬堯、楊婷淯、黃愉柔、陳鈴玲、李家旻、陳韻安、邱聖涵、黃庭堅、李靜宜、吳宗翰、范晏慈等2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有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69頁至第172頁;本院訴字卷之一,第142頁反面、第148之1頁至第148之3頁;本院訴字卷之三,第17頁反面、第121頁至反面、第123頁),但與另91名被害人或未達成和解,或未給付和解金,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並就所參與詐欺之情形及如何運作、有何人參與等情供述明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已與焦家豈、蘇湲珊、黃苡禎、朱妤華、盧泰源、謝政佑、邱芳佐、莊榮庭、徐銘謙、柯瑞育、林德偉、黃英綿、蔡承育、李雅欣、郭庭、賴佳妤、翁敬堯、楊婷淯、黃愉柔、陳鈴玲、李家旻、陳韻安、邱聖涵、黃庭堅、李靜宜、吳宗翰、范晏慈等2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有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69頁至第172頁;本院訴字卷之一,第142頁反面、第148之1頁至第148之3頁;本院訴字卷之三,第17頁反面、第121頁至反面、第123頁),是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⒉另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與其餘91名被害人或未達成和解,或未給付和解金,而該91名被害人因受詐欺而匯款之金額共72萬8,975元,為被告3人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復經被告謝明儒陳述「總共118筆匯款扣除朱吉盛是8,000元、王品諭是5,000元,其餘都是其犯罪所得」、「扣到的3萬9,000元是我的,就是我從被害人下標的金額中提領出來的錢」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之三,第18頁、第60頁反面),參酌被告朱吉盛陳述「我將款項均交與謝明儒,我因之獲得8、9,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審訴字卷,第61頁),及被告王品諭陳述「謝明儒一個禮拜會給我1、2,000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61頁)。是被告謝明儒之實際犯罪所得應為72萬8,975元扣除已給與被告朱吉盛之8,000元及被告王品諭之5,000元,即為71萬5,975元,其經扣案之犯罪所得為3萬9,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之;被告謝明儒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67萬6,975元、被告朱吉盛未扣案犯罪所得8,000元、被告王品諭未扣案犯罪所得為5,000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經被告謝明儒承認係其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其所有(見本院審訴字卷,第60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扣案之100元紙鈔共7張,翻閱全卷均無證據可資證明係屬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珺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盛輝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受詐欺│被害人匯│被害人受詐欺│受詐欺款│被害人匯│          宣告刑          │
│    │      │情節        │款時間  │而匯入之(實│項匯入之│款金額(│                          │
│    │      │            │        │體、虛擬)帳│實體帳戶│新臺幣)│                          │
│    │      │            │        │號          │及戶名  │        │                          │
├──┼───┼──────┼────┼──────┼────┼────┼─────────────┤
│1   │被害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88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胡秋平│28日在蝦皮拍│月30日上│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11時許│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夏慕尼餐券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7,5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郭靜宜│31日在蝦皮拍│月31日下│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4時33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商品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3,6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焦家豈│27日在蝦皮拍│月28日下│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5時30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原燒餐券    │分許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4   │被害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蘇湲珊│26日在蝦皮拍│月26日下│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5時57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餐券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5   │被害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88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黃苡禎│25日在蝦皮拍│月26日下│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4時13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夏慕尼餐券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6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2,9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朱妤華│29日在蝦皮拍│月29日下│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7時31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陶板屋及石二│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鍋餐券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7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楊湘婕│26日在蝦皮拍│月26日下│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3時9分│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西堤牛排餐券│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8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2,7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蘇芳儀│28日在蝦皮拍│月31日中│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12時5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舒果及陶板屋│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餐券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5,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張綺文│28日在蝦皮拍│月31日下│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7時38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張學友演唱會│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演唱會門票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3,36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郭雅芳│27日在蝦皮拍│月28日下│0000000     │林忠翰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上購買│午3時10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小蒙牛餐券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  │告訴人│於105年8月15│105年8月│000-00000   │中華郵政│3,6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陳政旭│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下午│0000000     │陳雲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購買普寧│6時4分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勝營養品    │        │            │        │        │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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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告訴人│於105年8月15│105年8月│000-00000   │中華郵政│4,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盧泰源│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上午│0000000     │陳雲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大│9時28分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魯閣代幣    │        │            │        │        │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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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告訴人│於105年8月13│105年8月│000-00000   │中華郵政│4,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謝政佑│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中午│0000000     │陳雲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大│12時35分│            │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魯閣代幣    │        │            │        │        │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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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害人│於105年8月13│105年8月│000-00000   │中華郵政│1,5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林均澤│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下午│0000000     │陳雲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大│8時25分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魯閣代幣    │        │            │        │        │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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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告訴人│於105年8月15│105年8月│000-00000   │中華郵政│3,6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邱芳佐│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下午│0000000     │陳雲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普│6時20分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寧勝營養品  │        │            │        │        │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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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害人│於105年9月24│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2,67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胡登晉│日在蝦皮拍賣│27日上午│0000000     │廖振國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全聯│10時36分│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禮券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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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告訴人│於105年9月26│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8,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劉雅雯│日在露天拍賣│29日中午│0000000     │廖振國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網站購買奶粉│12時38分│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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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告訴人│於105年9月25│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2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陳玫鈴│日在蝦皮拍賣│28日下午│0000000     │廖振國  │1,098元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奶粉│2時30分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下午11│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時10分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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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害人│於105年9月28│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6,78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莊榮庭│日前在蝦皮拍│28日上午│0000000     │廖振國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購買關│10時40分│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立固營養品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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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告訴人│於105年9月29│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6,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徐銘謙│日在蝦皮拍賣│29日上午│0000000     │廖振國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饗食│9時58分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天堂餐券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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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告訴人│於105年9月27│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1,78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柯瑞育│日在蝦皮拍賣│27日下午│0000000     │廖振國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燦坤│5時12分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提貨券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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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告訴人│於105年9月28│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1,68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陳璟綦│日在蝦皮拍賣│28日下午│0000000     │廖振國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奶粉│11時55分│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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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告訴人│於105年10月6│105年10 │000 -0000000│第一銀行│4,999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侯韋緁│日在蝦皮拍賣│月6日上 │5307        │謝宇軒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網站購買樂高│午11時57│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玩具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4  │告訴人│於105年8月15│105年8月│000 -0000000│中信銀行│4,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陳正發│日在露天拍賣│18日下午│8900        │葉琮德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購買大魯│2時58分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閣代幣      │        │            │        │        │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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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告訴人│於105年8月18│105年8月│000 -0000000│中信銀行│17,718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盛維康│日以LINE通訊│18日下午│8900        │葉琮德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軟體購買Pay-│1時25分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Pal英鎊     │        │            │        │        │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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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46,140元│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劉珊珊│10日在露天拍│月10日下│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網站購買  │午3時許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PayPal美元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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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2,8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趙若淇│8日在蝦皮拍 │月10日下│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購買張│午3時28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學友演場會門│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票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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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被害人│於105年10月9│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4,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徐之農│日在露天拍賣│月9日下 │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網站購買張學│午4時44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友演場會門票│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9  │被害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9,500元│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吳佳育│10日在露天拍│月10日下│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網站購買寶│午4時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可夢手環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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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2,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林德偉│8日在露天拍 │月9日中 │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網站購買寶│午12時21│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可夢手環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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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告訴人│於105年10月 │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4,6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蔡秀嫺│11日在蝦皮拍│月11日下│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賣平臺購買關│午2時39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立固營養品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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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告訴人│於105年10月8│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8,888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黃英綿│日在蝦皮拍賣│月8日下 │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樂高│午9時4分│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玩具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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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害人│於105年10月9│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7,200元│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黃韻璇│日在蝦皮拍賣│月10日下│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保健│午11時44│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食品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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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告訴人│於105年10月9│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4,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吳沛蓁│日在蝦皮拍賣│月9日下 │0000000     │李冠鋐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張學│午5時15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友演場會門票│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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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告訴人│於105年10月9│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1,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呂皇毅│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購買手機│12時52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擬帳戶)    │        │        │                          │
├──┼───┼──────┼────┼──────┼────┼────┼─────────────┤
│36  │告訴人│於105年7月17│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5,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林敬家│日在臉書網站│18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購買手機    │9時49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擬帳戶)    │        │        │                          │
├──┼───┼──────┼────┼──────┼────┼────┼─────────────┤
│37  │被害人│於105年8月8 │105年8月│000-00000   │元大銀行│5,5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蔡承育│日在露天拍賣│9日晚間6│00000000(台│郭晉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購買遊戲│時59分  │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主機        │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38  │告訴人│於105年7月21│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7,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鄧琬儀│日在CityTalk│21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購買五月│2時15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天演唱會門票│        │擬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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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告訴人│於105年7月26│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9,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邱筠茹│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中午│00000000(玉│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上購買  │12時52分│山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CASIO自拍器 │        │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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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告訴人│於105年6月28│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0,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李雅欣│日在臉書網站│28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愛最大│10時44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演唱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41  │告訴人│於105年6月18│於105年6│000-00000   │元大銀行│2,15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王淳宇│日在旋轉拍賣│月18日下│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上購買  │午2時56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PS3遊戲光碟 │分      │擬帳戶)    │        │        │                          │
├──┼───┼──────┼────┼──────┼────┼────┼─────────────┤
│42  │告訴人│於105年5月17│105年5月│000-00000   │元大銀行│3,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黃政惇│日在旋轉拍賣│17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上購買手│9時14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機          │        │擬帳戶)    │        │        │                          │
├──┼───┼──────┼────┼──────┼────┼────┼─────────────┤
│43  │告訴人│於105年7月24│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8,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李雅慈│日在臉書網站│24日上午│00000000(玉│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演唱會│11時27分│山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五月天門票  │        │戶)        │        │        │                          │
├──┼───┼──────┼────┼──────┼────┼────┼─────────────┤
│44  │告訴人│於105年6月14│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2,2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曾慧玟│日在CityTalk│14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購買五月│8時39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天演唱會門票│        │擬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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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告訴人│於105年5月2 │105年5月│000-00000   │元大銀行│2,5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史雅惠│日在旋轉拍賣│2日下午 │00000000(玉│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上購買手│10時4分 │山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機          │        │戶)        │        │        │                          │
├──┼───┼──────┼────┼──────┼────┼────┼─────────────┤
│46  │被害人│於105年6月28│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6,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何宜庭│日在旋轉拍賣│28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上購買手│12時31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機          │        │擬帳戶)    │        │        │                          │
├──┼───┼──────┼────┼──────┼────┼────┼─────────────┤
│47  │告訴人│於105年6月17│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0,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賴芷芸│日在臉書網站│19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手機  │10時41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擬帳戶)    │        │        │                          │
├──┼───┼──────┼────┼──────┼────┼────┼─────────────┤
│48  │告訴人│於105年8月1 │105年8月│000-00000   │元大銀行│6,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蔡月琪│日在露天拍賣│1日下午5│00000000(台│郭晉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樂│時52分  │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高積木      │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49  │告訴人│於105年7月9 │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2,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黃愉婷│日在臉書網站│9日下午7│00000000(玉│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手機  │時46分  │山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戶)        │        │        │                          │
├──┼───┼──────┼────┼──────┼────┼────┼─────────────┤
│50  │告訴人│於105年7月5 │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3,5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郭庭  │日在臉書網站│5日上午 │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畢書盡│10時4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演唱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51  │告訴人│於105年6月11│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6,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侯淨梅│日在臉書網站│11日下午│170030(台北│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手機  │9時35分 │富邦銀行虛擬│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帳戶)      │        │        │                          │
├──┼───┼──────┼────┼──────┼────┼────┼─────────────┤
│52  │告訴人│於105年8月1 │105年8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4,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林意清│日在臉書網站│1日下午1│00000000(玉│郭晉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上購買手機  │時28分  │山銀行虛擬帳│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            │        │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53  │告訴人│於105年7月12│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3,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陳紀元│日在臉書網站│12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手機  │12時14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擬帳戶)    │        │        │                          │
├──┼───┼──────┼────┼──────┼────┼────┼─────────────┤
│54  │告訴人│於105年6月20│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4,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林軒竹│日在臉書網站│20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五月天│7時42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演唱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55  │告訴人│於105年5月28│105年5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2,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黃蒨霓│日在臉書網站│29日上午│00000000(玉│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演唱會│11時24分│山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門票        │        │戶)        │        │        │                          │
├──┼───┼──────┼────┼──────┼────┼────┼─────────────┤
│56  │告訴人│於105年7月4 │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3,5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林佳儀│日在臉書網站│4日下午1│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畢書盡│時1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演唱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57  │告訴人│於105年7月31│105年8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5,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李順智│日在露天拍賣│1日中午 │00000000(玉│郭晉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購買樂高│12時40分│山銀行虛擬帳│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玩具        │        │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58  │告訴人│於105年7月13│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6,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賴佳妤│日在臉書網站│13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演唱會│1時31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門票        │        │擬帳戶)    │        │        │                          │
├──┼───┼──────┼────┼──────┼────┼────┼─────────────┤
│59  │告訴人│於105年7月20│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8,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王品薇│日在蝦皮拍賣│20日下午│00000000(玉│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上購買TR│4時36分 │山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相機        │        │戶)        │        │        │                          │
├──┼───┼──────┼────┼──────┼────┼────┼─────────────┤
│60  │被害人│於105年7月1 │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8,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程儷瑩│日在臉書網站│1日下午7│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五月天│時50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演唱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61  │告訴人│於105年7月29│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8,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丁千祐│日在蝦皮拍賣│29日上午│00000000(玉│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上購買手│11時23分│山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機          │        │戶)        │        │        │                          │
├──┼───┼──────┼────┼──────┼────┼────┼─────────────┤
│62  │告訴人│於105年6月23│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0,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李孟柔│日在3C交流區│23日上午│00000000(元│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購買相機│1時46分 │大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戶)        │        │        │                          │
├──┼───┼──────┼────┼──────┼────┼────┼─────────────┤
│63  │告訴人│於105年6月1 │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2,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張友騰│日在臉書網站│1日下午1│060571(玉山│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演唱會│時19分  │銀行虛擬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門票        │        │)          │        │        │                          │
├──┼───┼──────┼────┼──────┼────┼────┼─────────────┤
│64  │告訴人│於105年6月5 │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3,5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翁敬堯│日在旋轉拍賣│5日中午 │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上購買手│12時26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機          │        │擬帳戶)    │        │        │                          │
├──┼───┼──────┼────┼──────┼────┼────┼─────────────┤
│65  │告訴人│於105年7月14│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6,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方詠田│日在eprice網│14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站上購買手機│8時51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擬帳戶)    │        │        │                          │
├──┼───┼──────┼────┼──────┼────┼────┼─────────────┤
│66  │告訴人│於105年6月18│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2,3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李建寬│日使用(旋轉│19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拍賣平臺上購│0時2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買平板電腦  │        │擬帳戶)    │        │        │                          │
├──┼───┼──────┼────┼──────┼────┼────┼─────────────┤
│67  │告訴人│於105年6月22│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2,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楊婷淯│日在蝦皮拍賣│22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上購買手│7時17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機          │        │擬帳戶)    │        │        │                          │
├──┼───┼──────┼────┼──────┼────┼────┼─────────────┤
│68  │告訴人│於105年7月4 │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4,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黃愉柔│日在臉書網站│5日上午8│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畢書盡│時30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演唱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69  │告訴人│於105年7月19│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4,4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黃玫瑄│日在CityTalk│19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拍賣平臺購買│10時45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五月天演唱會│        │擬帳戶)    │        │        │                          │
│    │      │門票        │        │            │        │        │                          │
├──┼───┼──────┼────┼──────┼────┼────┼─────────────┤
│70  │告訴人│於105年7月13│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9,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詹芳琪│日在臉書網站│13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愛最大│11時45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演唱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71  │告訴人│於105年7月3 │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陳鈴玲│旋轉拍賣平臺│3日上午9│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購買手機    │時20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擬帳戶)    │        │        │                          │
├──┼───┼──────┼────┼──────┼────┼────┼─────────────┤
│72  │告訴人│於105年6月12│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3,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張一駿│日旋轉拍賣平│12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臺購買PSV商 │11時35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品          │        │擬帳戶)    │        │        │                          │
├──┼───┼──────┼────┼──────┼────┼────┼─────────────┤
│73  │告訴人│於105年5月15│105年5月│000-00000   │元大銀行│2,5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李姿蓉│日在旋轉拍賣│15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購買手機│2時7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擬帳戶)    │        │        │                          │
├──┼───┼──────┼────┼──────┼────┼────┼─────────────┤
│74  │告訴人│於105年7月2 │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7,725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游佳穎│日在臉書網站│2日下午8│076022(元大│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上購買五月天│時51分  │銀行虛擬帳戶│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演唱會門票  │        │)          │        │        │                          │
├──┼───┼──────┼────┼──────┼────┼────┼─────────────┤
│75  │被害人│於105年7月18│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6,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蘇敬涵│日在CityTalk│19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購買兄弟│10時47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本色演唱會門│        │擬帳戶)    │        │        │                          │
│    │      │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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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告訴人│於105年7月29│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3,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魯博仁│日在露天拍賣│31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上購買大│12時15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魯閣代幣    │        │擬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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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告訴人│於105年6月30│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7,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楊芳嵐│日以LINE通訊│30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軟體上購買演│10時26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唱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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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被害人│於105年7月30│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9,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章銀宮│日在露天拍賣│30日下午│00000000(玉│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上購買樂│9時41分 │山銀行虛擬帳│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高玩具      │        │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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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告訴人│於105年6月17│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5,3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董又維│日以LINE通訊│17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軟體購買遊戲│12時19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點數        │        │擬帳戶)    │        │        │                          │
├──┼───┼──────┼────┼──────┼────┼────┼─────────────┤
│80  │被害人│於105年6月17│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4,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李家旻│日在旋轉拍賣│17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上購買手│7時59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機          │        │擬帳戶)    │        │        │                          │
├──┼───┼──────┼────┼──────┼────┼────┼─────────────┤
│81  │被害人│於105年6月15│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3,3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陳韻安│日在CityTalk│15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購買五月│4時44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天演唱會門票│        │擬帳戶)    │        │        │                          │
├──┼───┼──────┼────┼──────┼────┼────┼─────────────┤
│82  │告訴人│於105年6月18│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2,5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黃俊維│日在旋轉拍賣│18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上購買PS│8時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遊戲光碟   │        │擬帳戶)    │        │        │                          │
├──┼───┼──────┼────┼──────┼────┼────┼─────────────┤
│83  │告訴人│於105年7月19│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5,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鄒智宇│日在CityTalk│19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購買演唱│8時49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84  │告訴人│於105年7月30│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6,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蘇致豪│日在露天拍賣│30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上購買樂│12時12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高玩具      │        │擬帳戶)    │        │        │                          │
├──┼───┼──────┼────┼──────┼────┼────┼─────────────┤
│85  │被害人│於105年6月26│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5,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顏伯庭│日在露天拍賣│26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網站上購買五│11時15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天演唱會門│        │擬帳戶)    │        │        │                          │
│    │      │票          │        │            │        │        │                          │
├──┼───┼──────┼────┼──────┼────┼────┼─────────────┤
│86  │被害人│於105年8月5 │105年8月│000-00000   │元大銀行│5,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吳鳳華│日在CityTalk│5日下午8│00000000(台│郭晉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平臺購買五月│時37分  │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天演唱會門票│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87  │告訴人│於105年8月5 │105年8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0,5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李巧欣│日在露天拍賣│5日下午7│00000000(台│郭晉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遊│時42分  │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戲機PS4     │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88  │告訴人│於105年8月5 │105年8月│000-00000   │合作金庫│5,51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黃鈺淼│日在露天拍賣│5日下午3│0000000合作 │陳清正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掌│時29分  │金庫        │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上型遊戲機  │        │            │        │        │徒刑壹年肆月。            │
├──┼───┼──────┼────┼──────┼────┼────┼─────────────┤
│89  │告訴人│於105年8月5 │105年8月│000-00000   │國泰世華│5,51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李威翰│日在露天拍賣│6日下午 │00000000(台│銀行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掌│10時51分│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上型遊戲機  │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90  │告訴人│於105年8月8 │105年8月│000-00000   │國泰世華│10,45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宋顓均│日在露天拍賣│8日中午 │00000000(台│銀行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遊│12時48分│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戲主機PS4   │許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91  │告訴人│於105年8月7 │105年8月│000-00000   │國泰世華│5,51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邱聖涵│日在露天拍賣│7日下午9│00000000(台│銀行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遊│時17分許│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戲主機NEW 3D│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      │LL          │        │            │        │        │                          │
├──┼───┼──────┼────┼──────┼────┼────┼─────────────┤
│92  │被害人│於105年8月7 │105年8月│000-00000   │國泰世華│5,51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童冠傑│日在露天拍賣│7日下午9│00000000(台│銀行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遊│時32分許│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戲主機NEW 3D│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      │LL          │        │            │        │        │                          │
├──┼───┼──────┼────┼──────┼────┼────┼─────────────┤
│93  │告訴人│於105年8月7 │105年8月│000-00000   │國泰世華│10,45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李昌樹│日在露天拍賣│8日下午5│00000000(台│銀行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遊│時9分   │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戲主機PS4   │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94  │告訴人│於105年8月4 │105年8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5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黃庭堅│日在露天拍賣│4日下午1│00000000(台│郭晉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購買遊戲│時45分  │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片          │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95  │告訴人│於105年8月6 │105年8月│000-00000   │        │5,035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林明慧│日在露天拍賣│7日下午8│00000000(台│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掌│時16分許│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上型遊戲機  │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96  │告訴人│於105年8月8 │105年8月│000-00000   │        │10,465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陳致恒│日在露天拍賣│8日下午 │00000000(台│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遊│10時30分│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戲主機PS4   │許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97  │被害人│於105年10月3│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6,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黃琇純│日在蝦皮拍賣│月3日下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上購買奶│午1時許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粉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8  │被害人│於105年9月29│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4,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李靜宜│日在蝦皮拍賣│29日下午│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上購買餐│7時7分許│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券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99  │被害人│於105年10月2│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2,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謝宥騏│日在蝦皮拍賣│月3日下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上購買奶│午6時21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粉          │分許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0 │告訴人│於105年9月30│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898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吳巧惠│日在蝦皮拍賣│30日上午│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上購買奶│11時40分│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粉          │許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1 │告訴人│於105年9月25│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2,8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王燕婷│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下午│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上購買奶│1時許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粉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2 │告訴人│於105年9月30│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8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樊佳靜│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下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上購買奶│午1時2分│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粉          │許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3 │告訴人│於105年10月2│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3,600元│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杜嘉雯│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下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張學│午10時15│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友演唱會門票│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4 │告訴人│於105年9月24│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15,700元│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蔡愛珠│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上午│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上購買餐│9時10分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券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5 │被害人│於105年9月30│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9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林佳縈│日在蝦皮拍賣│30日下午│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奶粉│4時44分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6 │告訴人│於105年10月1│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2,88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吳宗翰│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上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餐券│午3時許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7 │告訴人│於105年10月1│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3,8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吳美燕│日在蝦皮拍賣│月1日下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奶粉│午8時32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8 │告訴人│於105年9月28│105年9月│000-00000   │中華郵政│2,94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曾惠靖│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上午│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夏慕│7時55分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尼、西堤餐券│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9 │告訴人│於105年9月28│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2,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范晏慈│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下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西堤│午1時46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餐券        │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0 │告訴人│於105年10月3│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2,2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謝靜雯│日前某時,在│月3日上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露天拍賣網站│午11時54│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購買演唱會門│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票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1 │告訴人│於105年10月1│105年10 │000-00000   │中華郵政│1,100元 │謝明儒、朱吉盛犯刑法第339 │
│    │李仙陵│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下 │0000000     │林國清  │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    │      │平臺購買張學│午8時53 │            │        │        │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友演唱會門票│分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        │王品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      │            │        │            │        │        │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12 │告訴人│於105年6月30│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8,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謝怡柔│日在CityTalk│1日下午6│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購買五月│時26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天演唱會門票│        │擬帳戶)    │        │        │                          │
├──┼───┼──────┼────┼──────┼────┼────┼─────────────┤
│113 │告訴人│於105年6月26│105年6月│000-00000   │元大銀行│10,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詹鈞婷│日在露天拍賣│26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平臺購買演唱│7時28分 │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114 │告訴人│於105年7月13│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銀行│7,000元 │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    │陳怡君│日以LINE通訊│13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  │        │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軟體購買演唱│11時57分│北富邦銀行虛│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會門票      │        │擬帳戶)    │        │        │                          │
├──┼───┼──────┼────┼──────┼────┼────┼─────────────┤
│115 │告訴人│於105年7月27│105年8月│000-00000   │元大銀行│4,0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彭麗芬│日在CityTalk│4日上午 │00000000(台│郭晉源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平臺購買五月│10時56分│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天演唱會門票│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116 │被害人│於105年8月3 │105年8月│000-00000   │國泰世華│5,700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陳柏吟│日在露天拍賣│3日下午9│00000000(玉│銀行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購買遊戲│時許    │山銀行虛擬帳│趙羽潔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主機        │        │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117 │告訴人│於105年8月5 │105年8月│000-00000   │        │5,035元 │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陳其煜│日在露天拍賣│5日下午7│00000000(台│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  │時46分  │北富邦銀行虛│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PSV 2007遊戲│        │擬帳戶)    │        │        │徒刑壹年肆月。            │
│    │      │主機等物    │        │            │        │        │                          │
├──┼───┼──────┼────┼──────┼────┼────┼─────────────┤
│118 │被害人│於105年8月4 │105年8月│000-00000   │        │10,45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
│    │洪聖博│日在露天拍賣│6日上午8│00000000000 │        │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
│    │      │網站上購買遊│時許    │(台北富邦銀│        │        │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戲主機      │        │行虛擬帳戶)│        │        │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                  │壹本    │
├──┼───────────────────────────┼────┤
│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壹張    │
├──┼───────────────────────────┼────┤
│ 3  │中華郵政屏東大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      │壹本    │
├──┼───────────────────────────┼────┤
│ 4  │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          │壹本    │
├──┼───────────────────────────┼────┤
│ 5  │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壹張    │
├──┼───────────────────────────┼────┤
│ 6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                     │壹本    │
├──┼───────────────────────────┼────┤
│ 7  │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壹張    │
├──┼───────────────────────────┼────┤
│ 8  │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               │壹本    │
├──┼───────────────────────────┼────┤
│ 9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                     │壹台    │
├──┼───────────────────────────┼────┤
│ 10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                    │壹張    │
├──┼───────────────────────────┼────┤
│ 11 │門號儲值卡                                            │玖張    │
├──┼───────────────────────────┼────┤
│ 12 │行動電話門號用戶識別卡                                │拾肆張  │
├──┼───────────────────────────┼────┤
│ 13 │無限網卡                                              │壹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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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讀卡機                                                │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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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黑色脫鞋                                              │壹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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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灰色外套                                              │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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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灰色上衣                                              │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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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黑藍色運動長褲                                        │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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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筆記型電腦                                            │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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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教戰手冊                                              │參張    │
├──┼───────────────────────────┼────┤
│ 21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                    │壹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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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                    │壹張    │
├──┼───────────────────────────┼────┤
│ 23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                    │壹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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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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