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9 分鐘讀完全文 16,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趙耘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克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599 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詹克強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9、12、13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詹克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各項所定持有各級毒品之罰則,旨在遏止毒品之氾濫蔓延,係為保護國民身心健康此一社會法益,性質上核屬單一,是以在同時持有抽象上屬同級毒品惟具體品類相異之情形,因衹一次侵害單一社會法益,要無複數法益受害之現象,自僅構成單純一罪。經查,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既同時持有種類不同之第二級毒品,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名,並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此部分僅構成單純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進而施用之,其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二)又被告前①於民國101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②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8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2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①罪刑有期徒刑部分與②③罪,嗣經桃園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④罪刑接續執行,於103年8月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本案犯行,係在其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所為,已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且本案與前案間之罪質、侵害法益完全相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流通,本不宜寬貸,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詳本院卷第74至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各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物,雖均同時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亦各有如附表一編號10、11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可參,惟其等成分彼此無法完全析離,亦均屬前揭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應均依該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均一併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9、12、1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各有如附表一編號5至9、12、13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可參,均為違禁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均一併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然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僅檢出第四級毒品成分,此有附表二編號5 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可參,且因數量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建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重量                │備註            │
├──┼───────────┼──────────┼────────┤
│ 1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441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之米白色粉末1包       │驗餘淨重0.4282公克  │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年5月31日航鑑字 │
│    │                      │                    │第0000000號毒品 │
│    │                      │                    │鑑定書(見偵卷第│
│    │                      │                    │185頁)         │
├──┼───────────┼──────────┼────────┤
│ 2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驗餘淨重2.8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煙草1包               │                    │藥物實驗室108年6│
│    │                      │                    │月3日調科壹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鑑 │
│    │                      │                    │定書(見偵卷第14│
│    │                      │                    │7頁)           │
├──┼───────────┼──────────┼────────┤
│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驗前淨重21.3190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2 │,驗餘淨重21.3018公 │航空醫務中心108 │
│    │包                    │克,純度99.9%,驗前│年5月31日航藥鑑 │
│    │                      │純質淨重21.2977公克 │字第0000000Q號毒│
│    │                      │                    │品鑑定書(見偵卷│
│    │                      │                    │第183頁)       │
├──┼───────────┼──────────┼────────┤
│ 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驗前淨重6.7910公克,│     同上       │
│    │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包 │驗餘淨重6.7803公克,│                │
│    │                      │純度99.9%,驗前純質│                │
│    │                      │淨重6.7842公克      │                │
├──┼───────────┼──────────┼────────┤
│ 5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2.329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之黃色結晶1包         │驗餘淨重2.3269公克  │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年5月31日航藥鑑 │
│    │                      │                    │字第0000000號毒 │
│    │                      │                    │品鑑定書(見偵卷│
│    │                      │                    │第185頁)       │
├──┼───────────┼──────────┼────────┤
│ 6  │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驗前淨重0.3520公克,│     同上       │
│    │分之深橘色圓形藥錠2顆 │驗餘淨重0.3345公克  │                │
├──┼───────────┼──────────┼────────┤
│ 7  │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驗前淨重5.8200公克,│     同上       │
│    │分之橘色圓形藥錠30顆  │驗餘淨重5.7991公克  │                │
├──┼───────────┼──────────┼────────┤
│ 8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驗前總淨重61.5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驗餘總淨重61.25公 │警察局108年7月15│
│    │之藍色圓形藥錠        │克,純度約44%,驗前│日刑鑑字第000000│
│    │                      │總純質淨重約27.09公 │0000號鑑定書,編│
│    │                      │克                  │號00(見偵卷第18│
│    │                      │                    │9至191頁)      │
├──┼───────────┼──────────┼────────┤
│ 9  │含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驗前總淨重14.62公克 │同上,編號00    │
│    │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驗餘總淨重14.33公 │                │
│    │分之褐色圓形藥錠      │克,第三級毒品甲苯基│                │
│    │                      │乙基胺戊酮純度約7%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1.02公克;第三級毒品│                │
│    │                      │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32│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4.67公克            │                │
├──┼───────────┼──────────┼────────┤
│ 10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驗前淨重0.30公克,驗│同上,編號00    │
│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餘淨重0.19公克,第二│                │
│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                │
│    │他命成分之綠色圓形藥錠│度約2%,驗前純質淨 │                │
│    │                      │重未達0.01公克;第二│                │
│    │                      │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1│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                │
│    │                      │15公克;第三級毒品愷│                │
│    │                      │他命純度約5%,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                │
├──┼───────────┼──────────┼────────┤
│ 11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驗前淨重0.27公克,驗│同上,編號00    │
│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餘淨重0.14公克,第二│                │
│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                │
│    │他命成分之綠色圓形藥錠│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9│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                │
│    │                      │13公克;第三級毒品愷│                │
│    │                      │他命純度約5%,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純度未達1%,無法 │                │
│    │                      │估算純質淨重        │                │
├──┼───────────┼──────────┼────────┤
│ 12 │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驗前總淨重25.11公克 │同上,編號00至00│
│    │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驗餘總淨重25公克,│                │
│    │分之米白色粉末3包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                │
│    │                      │酮純度約61%,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15.31公克 │                │
│    │                      │,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                │
│    │                      │基胺戊酮純度未達1% │                │
│    │                      │,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                │
├──┼───────────┼──────────┼────────┤
│ 13 │含第三級毒品1-(4-氟苯 │驗前淨重0.64公克,驗│同上,編號00    │
│    │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餘淨重0.53公克,純度│                │
│    │酸甲酯成分之淡黃色粉末│約97%,驗前純質淨重│                │
│    │1包                   │約0.62公克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
│ 1  │磅秤1個                     │                  │
├──┼──────────────┼─────────┤
│ 2  │夾鏈袋105個                 │                  │
├──┼──────────────┼─────────┤
│ 3  │小惡魔包裝袋34個            │                  │
├──┼──────────────┼─────────┤
│ 4  │APPLE牌Iphone8行動電話1支( │                  │
│    │含SIM卡1張)                │                  │
├──┼──────────────┼─────────┤
│ 5  │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黃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粉末1包(驗前淨重0.09公克, │察局108年7月15日刑│
│    │驗餘淨重0.05公克)          │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鑑定書,編號00(見│
│    │                            │偵卷第191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1599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
    被      告  詹克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克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壢簡字第1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
    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及明知3,4-亞甲基雙
    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愷
    他命、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下稱
    AMB-F)、芬納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竟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某
    日,在○○市○○區○○路000號「○○○○」內,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智」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萬元之
    價格,購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毒品而後持有之。
(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5月5日
    19、20時許,在○○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
    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上開購入之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翌日(6日)2時25分許,詹克強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與光復南路
    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如附
    表所示編號1至11所示毒品、夾鍊袋、磅秤、行動電話等物
    ,並經採尿送驗,其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詹克強於警詢、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    │                    │                        │
├──┼──────────┼────────────┤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扣案毒品檢出附表所示毒品│
│    │局 108 年 7 月 15 日│成分及重量之事實。      │
│    │刑鑑字第 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                        │
│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108│                        │
│    │年 6 月 3 日調科壹字│                        │
│    │第 00000000000 號鑑 │                        │
│    │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                        │
│    │局航空醫務中心 108  │                        │
│    │年 5 月 31 日航藥鑑 │                        │
│    │字第 0000000 號、第 │                        │
│    │0000000Q 號毒品鑑定 │                        │
│    │書各 1 份           │                        │
│    │                    │                        │
├──┼──────────┼────────────┤
│3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
│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檢驗報告(報告日期:│                        │
│    │108 年 5 月 21 日)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                        │
│    │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
│    │驗單各 1 紙         │                        │
│    │                    │                        │
├──┼──────────┼────────────┤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扣│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得附表所示毒品之事實。  │
│    │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                        │
│    │搜索同意書各 1 份、 │                        │
│    │現場暨證物照片等    │                        │
│    │                    │                        │
└──┴──────────┴────────────┘
二、按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
    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者乃
    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
    之標準,並據此修正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
    因此,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
    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
    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該
    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
    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
    之高低作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
    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
    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非字第 199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核被告詹克強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同條第 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
    淨重 20 公克以上、同條第 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 20 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於持有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
    度行為,為持有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之重度
    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 3 罪,係以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
    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罪嫌。又被告
    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
    參,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至
    扣案如附表編號 1 至 4 所載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 5 至 10 所
    載之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宣告沒收
    。
四、另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至
    第 4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罪嫌云云,
    惟查,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意圖販賣毒品情事,辯稱扣案毒品
    係供己施用等語,經查,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意圖販賣而持
    有毒品罪嫌,所憑無非係以扣案毒品為據,然經檢視扣案手
    機並未發現被告有與他人聯繫販毒之對話紀錄,此有手機翻
    拍照片 2 張在卷可稽,另報告機關並未查獲被告有何販毒
    予何人、交易細節之具體事證,亦未自被告身上查獲任何販
    賣毒品之帳冊、紀錄等資料,復缺乏被告販毒之通訊監察譯
    文等客觀證物,以足認被告有販賣毒品之確切事證,自難僅
    以被告持有扣案毒品,即可遽認被告主觀上具販賣毒品之意
    圖,而率將被告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罪責
    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
    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
    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建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君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毒品名稱                  │重量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毛重0.666公克。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總毛重 31.591 公克、總淨重  │
│      │                          │28.11 公克、純度99.9%、總純 │
│      │                          │質淨重 28.0819 公克。       │
│      │                          │                            │
├───┼─────────────┼──────────────┤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淨重0.57公克。            │
│      │、 MDMA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成分之綠色藥錠 2 顆       │                            │
│      │                          │                            │
├───┼─────────────┼──────────────┤
│4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淨重2.81公克。              │
├───┼─────────────┼──────────────┤
│5     │含有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藥│總淨重6.172公克。           │
│      │錠 32 顆                  │                            │
│      │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毛重 2.655 公克、淨重 2.329 │
│      │                          │公克。                      │
│      │                          │                            │
├───┼─────────────┼──────────────┤
│7     │含有第三級毒品 3,4-亞甲基 │總淨重 61.57 公克、純度約44%│
│      │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藍│、總純質淨重 27.09 公克。   │
│      │色藥錠 187 顆             │                            │
│      │                          │                            │
├───┼─────────────┼──────────────┤
│8     │含有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總淨重 14.62 公克、甲苯基乙 │
│      │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分之褐│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之純度│
│      │色藥錠 47 顆              │分別約7%、32%、總純質淨重分 │
│      │                          │別約 1.02 公克、 4.67 公克。│
├───┼─────────────┼──────────────┤
│9     │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總毛重 28.13 公克、總淨重   │
│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米│25.11 公克、氯乙基卡西酮純度│
│      │白色粉末 3 包             │約61%、總純質淨重約 15.31 公│
│      │                          │克。                        │
├───┼─────────────┼──────────────┤
│10    │含有第三級毒品 AMB-F 之淡 │毛重 0.88 公克、淨重 0.64 公│
│      │黃色粉末 1 包             │克。                        │
│      │                          │                            │
├───┼─────────────┼──────────────┤
│  11  │含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黃色│毛重 0.43 公克、淨重 0.09 公│
│      │粉末 1 包                 │克。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