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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克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599 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詹克強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9、12、13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詹克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各項所定持有各級毒品之罰則,旨在遏止毒品之氾濫蔓延,係為保護國民身心健康此一社會法益,性質上核屬單一,是以在同時持有抽象上屬同級毒品惟具體品類相異之情形,因衹一次侵害單一社會法益,要無複數法益受害之現象,自僅構成單純一罪。經查,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既同時持有種類不同之第二級毒品,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名,並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此部分僅構成單純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進而施用之,其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二)又被告前①於民國101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②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8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2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①罪刑有期徒刑部分與②③罪,嗣經桃園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④罪刑接續執行,於103年8月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本案犯行,係在其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所為,已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且本案與前案間之罪質、侵害法益完全相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流通,本不宜寬貸,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詳本院卷第74至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各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物,雖均同時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亦各有如附表一編號10、11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可參,惟其等成分彼此無法完全析離,亦均屬前揭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應均依該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均一併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9、12、1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各有如附表一編號5至9、12、13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可參,均為違禁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均一併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然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僅檢出第四級毒品成分,此有附表二編號5 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可參,且因數量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建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重量 │備註 │
├──┼───────────┼──────────┼────────┤
│ 1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441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之米白色粉末1包 │驗餘淨重0.4282公克 │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年5月31日航鑑字 │
│ │ │ │第0000000號毒品 │
│ │ │ │鑑定書(見偵卷第│
│ │ │ │185頁) │
├──┼───────────┼──────────┼────────┤
│ 2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驗餘淨重2.8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煙草1包 │ │藥物實驗室108年6│
│ │ │ │月3日調科壹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鑑 │
│ │ │ │定書(見偵卷第14│
│ │ │ │7頁) │
├──┼───────────┼──────────┼────────┤
│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驗前淨重21.3190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2 │,驗餘淨重21.3018公 │航空醫務中心108 │
│ │包 │克,純度99.9%,驗前│年5月31日航藥鑑 │
│ │ │純質淨重21.2977公克 │字第0000000Q號毒│
│ │ │ │品鑑定書(見偵卷│
│ │ │ │第183頁) │
├──┼───────────┼──────────┼────────┤
│ 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驗前淨重6.7910公克,│ 同上 │
│ │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包 │驗餘淨重6.7803公克,│ │
│ │ │純度99.9%,驗前純質│ │
│ │ │淨重6.7842公克 │ │
├──┼───────────┼──────────┼────────┤
│ 5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2.329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之黃色結晶1包 │驗餘淨重2.3269公克 │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年5月31日航藥鑑 │
│ │ │ │字第0000000號毒 │
│ │ │ │品鑑定書(見偵卷│
│ │ │ │第185頁) │
├──┼───────────┼──────────┼────────┤
│ 6 │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驗前淨重0.3520公克,│ 同上 │
│ │分之深橘色圓形藥錠2顆 │驗餘淨重0.3345公克 │ │
├──┼───────────┼──────────┼────────┤
│ 7 │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驗前淨重5.8200公克,│ 同上 │
│ │分之橘色圓形藥錠30顆 │驗餘淨重5.7991公克 │ │
├──┼───────────┼──────────┼────────┤
│ 8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驗前總淨重61.5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驗餘總淨重61.25公 │警察局108年7月15│
│ │之藍色圓形藥錠 │克,純度約44%,驗前│日刑鑑字第000000│
│ │ │總純質淨重約27.09公 │0000號鑑定書,編│
│ │ │克 │號00(見偵卷第18│
│ │ │ │9至191頁) │
├──┼───────────┼──────────┼────────┤
│ 9 │含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驗前總淨重14.62公克 │同上,編號00 │
│ │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驗餘總淨重14.33公 │ │
│ │分之褐色圓形藥錠 │克,第三級毒品甲苯基│ │
│ │ │乙基胺戊酮純度約7%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1.02公克;第三級毒品│ │
│ │ │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32│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4.67公克 │ │
├──┼───────────┼──────────┼────────┤
│ 10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驗前淨重0.30公克,驗│同上,編號00 │
│ │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餘淨重0.19公克,第二│ │
│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 │
│ │他命成分之綠色圓形藥錠│度約2%,驗前純質淨 │ │
│ │ │重未達0.01公克;第二│ │
│ │ │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1│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 │
│ │ │15公克;第三級毒品愷│ │
│ │ │他命純度約5%,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 │
├──┼───────────┼──────────┼────────┤
│ 11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驗前淨重0.27公克,驗│同上,編號00 │
│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餘淨重0.14公克,第二│ │
│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 │
│ │他命成分之綠色圓形藥錠│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9│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 │
│ │ │13公克;第三級毒品愷│ │
│ │ │他命純度約5%,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純度未達1%,無法 │ │
│ │ │估算純質淨重 │ │
├──┼───────────┼──────────┼────────┤
│ 12 │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驗前總淨重25.11公克 │同上,編號00至00│
│ │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驗餘總淨重25公克,│ │
│ │分之米白色粉末3包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 │
│ │ │酮純度約61%,驗前總│ │
│ │ │純質淨重約15.31公克 │ │
│ │ │,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 │
│ │ │基胺戊酮純度未達1% │ │
│ │ │,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 │
├──┼───────────┼──────────┼────────┤
│ 13 │含第三級毒品1-(4-氟苯 │驗前淨重0.64公克,驗│同上,編號00 │
│ │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餘淨重0.53公克,純度│ │
│ │酸甲酯成分之淡黃色粉末│約97%,驗前純質淨重│ │
│ │1包 │約0.62公克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
│ 1 │磅秤1個 │ │
├──┼──────────────┼─────────┤
│ 2 │夾鏈袋105個 │ │
├──┼──────────────┼─────────┤
│ 3 │小惡魔包裝袋34個 │ │
├──┼──────────────┼─────────┤
│ 4 │APPLE牌Iphone8行動電話1支( │ │
│ │含SIM卡1張) │ │
├──┼──────────────┼─────────┤
│ 5 │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黃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粉末1包(驗前淨重0.09公克, │察局108年7月15日刑│
│ │驗餘淨重0.05公克) │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鑑定書,編號00(見│
│ │ │偵卷第191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1599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
被 告 詹克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克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壢簡字第1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
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及明知3,4-亞甲基雙
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愷
他命、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下稱
AMB-F)、芬納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竟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某
日,在○○市○○區○○路000號「○○○○」內,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智」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萬元之
價格,購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毒品而後持有之。
(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5月5日
19、20時許,在○○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
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上開購入之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翌日(6日)2時25分許,詹克強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與光復南路
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如附
表所示編號1至11所示毒品、夾鍊袋、磅秤、行動電話等物
,並經採尿送驗,其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詹克強於警詢、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 │ │ │
├──┼──────────┼────────────┤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扣案毒品檢出附表所示毒品│
│ │局 108 年 7 月 15 日│成分及重量之事實。 │
│ │刑鑑字第 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 │
│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108│ │
│ │年 6 月 3 日調科壹字│ │
│ │第 00000000000 號鑑 │ │
│ │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 │
│ │局航空醫務中心 108 │ │
│ │年 5 月 31 日航藥鑑 │ │
│ │字第 0000000 號、第 │ │
│ │0000000Q 號毒品鑑定 │ │
│ │書各 1 份 │ │
│ │ │ │
├──┼──────────┼────────────┤
│3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
│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檢驗報告(報告日期:│ │
│ │108 年 5 月 21 日)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 │
│ │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
│ │驗單各 1 紙 │ │
│ │ │ │
├──┼──────────┼────────────┤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扣│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得附表所示毒品之事實。 │
│ │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 │
│ │搜索同意書各 1 份、 │ │
│ │現場暨證物照片等 │ │
│ │ │ │
└──┴──────────┴────────────┘
二、按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
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者乃
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
之標準,並據此修正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
因此,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
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
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該
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
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
之高低作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
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
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非字第 199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核被告詹克強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同條第 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
淨重 20 公克以上、同條第 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 20 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於持有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
度行為,為持有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之重度
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 3 罪,係以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
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罪嫌。又被告
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
參,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至
扣案如附表編號 1 至 4 所載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 5 至 10 所
載之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宣告沒收
。
四、另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至
第 4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罪嫌云云,
惟查,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意圖販賣毒品情事,辯稱扣案毒品
係供己施用等語,經查,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意圖販賣而持
有毒品罪嫌,所憑無非係以扣案毒品為據,然經檢視扣案手
機並未發現被告有與他人聯繫販毒之對話紀錄,此有手機翻
拍照片 2 張在卷可稽,另報告機關並未查獲被告有何販毒
予何人、交易細節之具體事證,亦未自被告身上查獲任何販
賣毒品之帳冊、紀錄等資料,復缺乏被告販毒之通訊監察譯
文等客觀證物,以足認被告有販賣毒品之確切事證,自難僅
以被告持有扣案毒品,即可遽認被告主觀上具販賣毒品之意
圖,而率將被告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罪責
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
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
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建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君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毒品名稱 │重量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毛重0.666公克。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總毛重 31.591 公克、總淨重 │
│ │ │28.11 公克、純度99.9%、總純 │
│ │ │質淨重 28.0819 公克。 │
│ │ │ │
├───┼─────────────┼──────────────┤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淨重0.57公克。 │
│ │、 MDMA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成分之綠色藥錠 2 顆 │ │
│ │ │ │
├───┼─────────────┼──────────────┤
│4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淨重2.81公克。 │
├───┼─────────────┼──────────────┤
│5 │含有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藥│總淨重6.172公克。 │
│ │錠 32 顆 │ │
│ │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毛重 2.655 公克、淨重 2.329 │
│ │ │公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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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含有第三級毒品 3,4-亞甲基 │總淨重 61.57 公克、純度約44%│
│ │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藍│、總純質淨重 27.09 公克。 │
│ │色藥錠 187 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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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含有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總淨重 14.62 公克、甲苯基乙 │
│ │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分之褐│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之純度│
│ │色藥錠 47 顆 │分別約7%、32%、總純質淨重分 │
│ │ │別約 1.02 公克、 4.67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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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總毛重 28.13 公克、總淨重 │
│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米│25.11 公克、氯乙基卡西酮純度│
│ │白色粉末 3 包 │約61%、總純質淨重約 15.31 公│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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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含有第三級毒品 AMB-F 之淡 │毛重 0.88 公克、淨重 0.64 公│
│ │黃色粉末 1 包 │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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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含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黃色│毛重 0.43 公克、淨重 0.09 公│
│ │粉末 1 包 │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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