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誌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文
高誌駿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高誌駿於民國107年9月下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大老二」、黃約瑟(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聲請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提起公訴)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高誌駿負責先取得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之金融機構提款卡,交由黃約瑟至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再由黃約瑟將提領現金交回給高誌駿放置於「大老二」指定地點,高誌駿固定取得每日3,000元之報酬。高誌駿與「大老二」、黃約瑟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同年月29日間,先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內容行騙附表所示被害人,再由高誌駿依「大老二」指示取得如附表「轉入帳戶」欄所示帳號之提款卡、密碼,轉交由黃約瑟於附表「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提領完畢後,將所得贓款繳回高誌駿,復由高誌駿放置所得贓款至指定地點,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提領之監視畫面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楊麗照、黃于凌、石又云、陳品伃及陳思岑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誌駿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核先敘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08偵7297卷【下稱偵卷】第7-9頁,臺北地檢署108偵20247卷第17-19頁,本院卷第72頁、第109頁),核與同案被告即證人黃約瑟於警詢時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4-16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楊麗照、黃于凌、石又云、陳品伃及陳思岑於警詢時指述詳實(見偵卷第52-56頁、第61-62頁、第66-68頁、第76-78頁、第84-86頁),復有警製之新竹市107年9月份車手黃約瑟提款熱點一覽表(見偵卷第18-21頁)、警製之車手提款地點分布地圖、監視器截圖、銀行監視器截圖、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截圖(見偵卷第33-40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偵辦黃約瑟涉嫌詐欺案偵查報告書(含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截圖、中華郵政新竹郵局107年10悅29日竹營字第107800769號函覆)(見偵卷第41-49頁)、證人即告訴人楊麗照、黃于凌、石又云、陳品伃及陳思岑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或手機內銀行活期存款明細截圖(見偵卷第63頁、第72頁、第79頁、第91頁)、董承軒凱基銀行開戶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見偵卷24-26頁)、楊久億彰化銀行開戶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27-28頁)、童辰欣中華郵政旗山郵局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30頁)、猶曼玲中華郵政羅東郵局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31頁)、陳悅昇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32頁)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第2425號、第2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就其客觀上擔任收水車手負責將款項放置特定地點交付集團上游、主觀上知悉該款項是贓款、知悉贓款放置在指定地點後上游會來收款乙事,並不爭執(見偵卷第8頁、本院卷第109頁),惟爭執法律上是否成立普通洗錢罪,然「大老二」指示被告收取同案被告黃約瑟提領之贓款後將款項放置於「大老二」指定之麥當勞廁所,不當面向被告收取贓款,其用意即在製造犯罪所得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者難以查獲該犯罪所得實質流向,達到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而構成同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起訴書雖漏未審酌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然此部分業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罪名,以保障被告防禦權(見本院卷第102頁),又與本案起訴經本院認定犯罪成立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加以審究,一併敘明。
(三)被告與同案被告黃約瑟、「大老二」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人之損失甚鉅,而被告雖與告訴人楊麗照、石又云達成和解,惟尚未給付,且並未與其餘告訴人和解、徵得原諒,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人所受損害未能完全獲得填補,且被告以擔任車手方式詐取財物,法治觀念不佳,缺乏對於我國法秩序之尊重,若非給予懲罰,難使其能知所警惕,是依上開情節,本院認本案宣告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一併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騙集團詐取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人財物,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行為實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楊麗照、石又云達成和解(惟尚未給付),態度尚可,復考量其非居於本案詐欺犯行之主導地位,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行為、詐騙金額、所生損害、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件「大老二」會再給我車錢1仟元,報酬3仟元,所以共4仟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09頁),揆諸上開決議意旨,在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另受有報酬之情形下,自應以被告實際取得之4,000元作為其犯罪所得而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編│告訴人│詐騙方式 │告訴人匯(付│匯款金額(│轉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領款車手/收款 │宣告刑 │
│號│ │ │)款時間 │新臺幣) │ │、金額 │車手 │ │
├─┼───┼──────┼──────┼─────┼────┼───────┼───────┼───────┤
│1 │楊麗照│拍賣(購物)│107年9月28日│4萬9,989元│董丞軒所│①108年9月28日│黃約瑟、高誌駿│高誌駿犯三人以│
│ │ │詐財 │19時51分許 │ │申設凱基│ 19時56分、19│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銀行帳號│ 時57分、19時│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 58分、19時59│ │壹年肆月。 │
│ │ │ │ │ │3709號帳│ 分,在新竹市│ │ │
│ │ │ │ │ │戶 │ 工業東二路2-│ │ │
│ │ │ │ │ │ │ 1號(新竹科 │ │ │
│ │ │ │ │ │ │ 學園郵局)之│ │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107年9月28日│4萬9,989元│ │ 共提領8萬元 │ │ │
│ │ │ │19時55分許 │ │ │②108年9月28日│ │ │
│ │ │ │ │ │ │ 20時04分,在│ │ │
│ │ │ │ │ │ │ 新竹市工業東│ │ │
│ │ │ │ │ │ │ 路2段1號(新│ │ │
│ │ │ │ │ │ │ 竹科技生活館│ │ │
│ │ │ │ │ │ │ )之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提領1萬9│ │ │
│ │ │ ├──────┼─────┤ │ ,900元萬元 │ │ │
│ │ │ │107年9月28日│2萬9,987元│ │③108年9月28日│ │ │
│ │ │ │21時17分許 │ │ │ 21時27分,在│ │ │
│ │ │ │ │ │ │ 新竹市民族路│ │ │
│ │ │ │ │ │ │ 2號B1(全家 │ │ │
│ │ │ │ │ │ │ 超商新竹百貨│ │ │
│ │ │ │ │ │ │ 店)之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提領2 │ │ │
│ │ │ │ │ │ │ 萬元 │ │ │
├─┼───┼──────┼──────┼─────┤ ├───────┼───────┼───────┤
│2 │黃于凌│拍賣(購物)│107年9月28日│2萬9,985元│ │108年9月28日20│黃約瑟、高誌駿│高誌駿犯三人以│
│ │ │詐財 │20時03分許 │ │ │時23分、20時24│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分,在新竹市竹│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村7路21號(竹 │ │壹年參月。 │
│ │ │ │ │ │ │科竹村分行)之│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共│ │ │
│ │ │ │ │ │ │提領3萬元 │ │ │
├─┼───┼──────┼──────┼─────┤ ├───────┼───────┼───────┤
│3 │石又云│拍賣(購物)│107年9月28日│1萬9,987元│ │108年9月28日21│黃約瑟、高誌駿│高誌駿犯三人以│
│ │ │詐財 │21時11分許 │ │ │時25分、21時26│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分21時27分,在│ │罪,處有期徒刑│
│ │ │ │107年9月28日│1萬0,985元│ │新竹市民族路2 │ │壹年參月。 │
│ │ │ │21時13分許 │ │ │號B1(全家超商│ │ │
│ │ │ ├──────┼─────┤ │新竹百貨店)之│ │ │
│ │ │ │107年9月28日│ 8,234元│ │自動櫃員機,共│ │ │
│ │ │ │21時18分許 │ │ │提領4萬9,000元│ │ │
├─┼───┼──────┼──────┼─────┼────┼───────┼───────┼───────┤
│4 │陳品伃│拍賣(購物)│107年9月28日│4萬1,987元│楊久億所│①108年9月28日│黃約瑟、高誌駿│高誌駿犯三人以│
│ │ │詐財 │22時59分許 │ │申設彰化│ 23時05分、23│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銀行帳號│ 時06分,在新│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 竹市林森路7 │ │壹年參月。 │
│ │ │ │ │ │915100號│ 號(統一新站│ │ │
│ │ │ │ │ │帳戶 │ )之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共提領4 │ │ │
│ │ │ │ │ │ │ 萬0,010元 │ │ │
│ │ │ │ │ │ │②108年9月28日│ │ │
│ │ │ │ │ │ │ 23時08分,在│ │ │
│ │ │ │ │ │ │ 新竹市中華路│ │ │
│ │ │ │ │ │ │ 2段471號(統│ │ │
│ │ │ │ │ │ │ 一竹運)之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提│ │ │
│ │ │ │ │ │ │ 領2,005元 │ │ │
├─┼───┼──────┼──────┼─────┼────┼───────┼───────┼───────┤
│5 │陳思岑│拍賣(購物)│107年9月28日│4萬9,987元│童辰欣所│①108年9月28日│黃約瑟、高誌駿│高誌駿犯三人以│
│ │ │詐財 │22時32分許 │ │申設中華│ 22時37分、22│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郵政帳號│ 時38分、22時│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 39分、22時40│ │壹年柒月。 │
│ │ │ │ │ │570887號│ 分、22時41分│ │ │
│ │ │ │ │ │帳戶 │ ,在新竹市中│ │ │
│ │ │ ├──────┼─────┤ │ 正路23號(新│ │ │
│ │ │ │107年9月28日│4萬9,988元│ │ 竹分行)之自│ │ │
│ │ │ │22時34分許 │ │ │ 動櫃員機,共│ │ │
│ │ │ │ │ │ │ 提領10萬0,02│ │ │
│ │ │ │ │ │ │ 5元 │ │ │
│ │ │ │ │ │ │②108年9月28日│ │ │
│ │ │ │ │ │ │ 22時45分、22│ │ │
│ │ │ ├──────┼─────┤ │ 時46分,在新│ │ │
│ │ │ │107年9月28日│2萬9,987元│ │ 竹市中華路2 │ │ │
│ │ │ │22時39分許 │ │ │ 段400號(台 │ │ │
│ │ │ │ │ │ │ 電新竹區營業│ │ │
│ │ │ │ │ │ │ 處)之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共提領│ │ │
│ │ │ │ │ │ │ 3萬0,010元 │ │ │
│ │ │ ├──────┼─────┤ │③108年9月28日│ │ │
│ │ │ │107年9月28日│1萬8,985元│ │ 23時01分,在│ │ │
│ │ │ │22時55分許 │ │ │ 新竹市中正路│ │ │
│ │ │ │ │ │ │ 1號(萊爾富 │ │ │
│ │ │ │ │ │ │ 新竹竹站店)│ │ │
│ │ │ │ │ │ │ 之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提領1萬9,0│ │ │
│ │ │ │ │ │ │ 05元 │ │ │
│ │ │ ├──────┼─────┼────┼───────┼───────┤ │
│ │ │ │107年9月29日│4萬9,983元│猶曼玲所│④108年9月29日│黃約瑟、高誌駿│ │
│ │ │ │00時10分許 │ │申設中華│ 00時14分、00│ │ │
│ │ │ │ │ │郵政帳號│ 時15分,在新│ │ │
│ │ │ │ │ │00000000│ 竹市東門街51│ │ │
│ │ │ │ │ │273681號│ (新竹東門郵│ │ │
│ │ │ ├──────┼─────┤帳戶 │ 局)之自動櫃│ │ │
│ │ │ │107年9月29日│4萬9,986元│ │ 員機,共提領│ │ │
│ │ │ │00時11分許 │ │ │ 10萬元 │ │ │
│ │ │ │ │ │ │⑤108年9月29日│ │ │
│ │ │ │ │ │ │ 00時36分、00│ │ │
│ │ │ │ │ │ │ 時37分,在新│ │ │
│ │ │ ├──────┼─────┤ │ 竹市民生路24│ │ │
│ │ │ │107年9月29日│2萬9,987元│ │ 3號(新竹民 │ │ │
│ │ │ │00時21分許 │ │ │ 生路郵局)之│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共提領2萬9,9│ │ │
│ │ │ │ │ │ │ 00元 │ │ │
│ │ │ ├──────┼─────┼────┼───────┼───────┤ │
│ │ │ │107年9月29日│9萬0,103元│陳悅昇所│⑥108年9月29日│黃約瑟、高誌駿│ │
│ │ │ │00時45分許 │ │申設第一│ 00時49分、00│ │ │
│ │ │ │ │ │銀行帳號│ 時50分、00時│ │ │
│ │ │ │ │ │00000000│ 50分,在新竹│ │ │
│ │ │ │ │ │306號帳 │ 市○○路00號│ │ │
│ │ │ │ │ │戶 │ (全家新竹大│ │ │
│ │ │ │ │ │ │ 同店)之自動│ │ │
│ │ │ │ │ │ │ 櫃員機,共提│ │ │
│ │ │ │ │ │ │ 領6萬元 │ │ │
│ │ │ │ │ │ │⑦108年9月29日│ │ │
│ │ │ │ │ │ │ 00時58分、00│ │ │
│ │ │ │ │ │ │ 時59分,在新│ │ │
│ │ │ │ │ │ │ 竹市中正路23│ │ │
│ │ │ │ │ │ │ 號(新竹分行│ │ │
│ │ │ │ │ │ │ )之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共提領3 │ │ │
│ │ │ │ │ │ │ 萬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