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文程
- 選任辯護人
- 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62號、110年度偵字第9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文程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蔡文程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與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聯繫,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數量、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克盛8次、楊仁正7次、黃仲淳5次。嗣經警持搜索票於民國110年3月3日12時50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2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甲基安非他命7袋、分裝袋2袋(共29只)、電子磅秤2台、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蔡文程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並向其等收取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價金,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我不是賣給他們,是與他們合資購買,因為我自己沒有什麼錢,都是他們打電話給我,或是我有需要的時候我打電話給他們,先跟他們拿到錢,才去向上游「FOO」買,我如果有販賣的話不會這麼窮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因財力有限,購買毒品數量亦少,始以合資之方式購買,以取得較便宜之價格,且被告基於與其等朋友關係,而無償協助代購,並無營利意圖,亦無獲取任何利益,至多構成幫助持有或幫助施用毒品罪云云。
㈡經查,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交付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取得附表一所示交易價金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60頁),核與證人即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至證人即購毒者廖克盛雖於本院證稱:附表二編號2所示譯文內容「減5百元好嗎?就45啦」,其中「45」非指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係隨便(台語)之意,向被告拿1包要3,000元,2包要6,000元乙情(見本院卷二第74、76至81頁),惟上開證述與其偵查中具結並明確證稱:45是指4,500元乙節(見偵字第8362號卷第185頁)不合,亦與被告供承之4,500元(見偵字第8362號卷第14至16頁)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符,衡情證人廖克盛與被告之通話時間距今已逾1年餘,其於本院中所為之上開證述,非無可能因記憶不清所致,故應以其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所述之4,500元較為可採。是附表一編號2、4至6之交易價金,應為4,500元。另起訴書認附表一編號3、7至8之交易價金為2,000元或2,500元,尚欠明確,亦應以被告所述之2,000元(見偵字第8362號卷第14、16頁)較為可信,且與通訊監察譯文相符。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係與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合資購買,並無賺取差價以營利之意圖云云,惟查:
1.按販賣各級毒品,係政府嚴加查緝之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販入後復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或調配純度後再行出售,而每次買賣之價格與數量,可能隨時依市場供貨情形、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之風險等因素而有不同,非可一概而論,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另販賣者於分裝時,可因分量之增減、純度之調配,從價差、量差或純度以謀取利潤。故販賣之利得,除經行為人坦承犯行並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或扣得帳冊紀錄為佐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始終否認,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另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且確無牟利之意圖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有失情理之平,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營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
2.次按毒品交易時間、交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而所謂合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自應視被告在買賣毒品過程中之交易行為特徵而定,即其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抑或立於買方立場,代為聯繫購買加以判斷。若行為人接受買主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並直接收取價金、交付毒品予買主,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縱其所交付之毒品,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而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自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因上游毒販與買主間並無直接關聯,無從認係立於買方立場,為買主代為聯繫購買毒品,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被告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
3.觀諸被告與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間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附表二),均係向被告表示欲購買之數量,被告再與其等約定交付之時間及地點,未見任何談論有關合資購買毒品之內容;且證人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於偵查中具結作證時,亦均未提及任何與被告間有合資代購之情事;況證人廖克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不知道被告毒品之來源及進價等情(見偵字第8362號卷第187頁),證人楊仁正於本院明確證稱:被告並無向我提過要用合資的方式去向上游購買毒品,我僅交錢給被告,被告有拿毒品給我,至於被告如何拿到毒品,我不知道也沒有與被告談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6、137頁),而證人黃仲淳雖曾於偵查之初否認向被告購買毒品,惟其嗣於110年4月2日警詢及同年月8日偵訊時,均坦承其上開陳述不實,並於偵訊中具結證稱:被告交保後要求我配合說是合買毒品,我沒有與被告合資購買毒品等語(見偵字第8362號卷第302、305頁),可見被告係接受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並直接收取價金、交付毒品,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而其等與被告之毒品上游均無直接聯繫關係,足認被告係立於賣方之立場,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堪認被告所辯與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合資購買毒品,並無營利之意圖云云,並非真實,難以採信。至證人黃仲淳雖於本院證稱:我偵查中講的不實在,今天講合資購買才是真的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0、132頁),惟查證人黃仲淳於本院中所述:我也不懂,反正就一人出一半,由被告去拿,這樣應該算合資,我不認識賣主,我只認識被告,被告交多少給賣主,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9、131頁),亦足以認定證人黃仲淳與被告之毒品上游並無直接聯繫關係,而係由被告立於賣方之立場,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證人黃仲淳於本院所為之上開證述,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4.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乃第二級毒品,不論是持有、施用、轉讓、販賣等行為,均涉及犯罪,一旦遭查獲,均面臨嚴刑重罰。衡諸常情,毒品微量價昂,販賣者若無利可圖,豈願甘冒重典行事。倘被告係因與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合資購買,被告為避免自己參與毒品交易遭查緝,大可將其取得毒品來源之方式告知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由其等代為購入,而非如本案交易情形,均係由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提出毒品需求,再由被告交付毒品,若非有利可圖,被告豈願意承擔遭查緝之風險,甚至承擔所謂合資購買之往返成本,或先行墊付購買毒品之款項後須承擔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無法償還之風險,是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克盛8次、楊仁正7次、黃仲淳5次以營利之犯意及犯行,均足堪認定。是以,被告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品、收取對價,無論係以其原即持有之毒品或與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議妥交易內容後,始轉向上手取得毒品交與其等,亦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被告主動兜售或其等出言洽購,被告交付毒品既有營利意圖,即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而論以幫助施用毒品罪,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3月(共2罪)、6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108年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12頁),被告既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堪認被告有相當之資力,是其辯稱:如果有販賣的話不會這麼窮云云,亦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各犯行均堪予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累犯之說明: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供參考。查檢察官於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8年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並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並未就被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任何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上開意旨,本院自毋庸就此部分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並列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為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㈡本案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中雖供述其毒品來源為綽號「FOO」,真實姓名為黃良榮之人(見偵字第8362號卷第11頁),惟經本院向本案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查是否有依被告之供述,查獲上游「FOO」黃良榮,經函復該案已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先後函復本院,均表示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8日北檢邦調110偵9908字第110908594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日新北檢錫歲110偵31902字第110010281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7、119頁),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當知悉施用毒品者極易上癮,且毒品對於施用者之身心健康、社會治安危害至鉅,為政府所嚴加查緝以禁絕流通,竟仍無視法律禁令,為貪圖不法利得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不僅戕害他人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氾濫,且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交易行為次數、毒品數量、金額、交易對象僅3人且為熟識之友人,暨其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家中有母親及女兒、從事清潔工作、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二第9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時間接近、侵害相同法益,復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結晶7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持以與購毒者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聯繫交易毒品所用之物,有被告與其等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8362號卷第271至28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6所示之物,被告供稱:分裝袋係怕自己吸食過量,所以拿來分裝提醒自己;電子磅秤是避免向賣家購得之毒品未達重量,所以拿來秤量之用;吸食器及玻璃球係自己施用安非他命之用等語(見偵字第8362號卷第10頁),且均非屬違禁物品,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前開犯行有何直接關聯,是此部分物品自均無從予以宣沒收。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取得如附表三「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交易價金,雖未扣案,然為其犯罪所得,爰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種類 、數量 交易價金(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廖克盛 109年12月13日 15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 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3至14、224至225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偵8362卷第45、185頁,本院卷二第73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 2 廖克盛 109年12月17日9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 4,5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4、225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偵8362卷第45至46、185頁,本院卷二第74至75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2) 3 廖克盛 109年12月25日16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4至15、225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偵8362卷第46、185至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3) 4 廖克盛 110年1月4日 14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 4,5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5、225至226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偵8362卷第46、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4) 5 廖克盛 110年1月14日10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 4,5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5、226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偵8362卷第46、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5) 6 廖克盛 110年1月26日18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 4,5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5至16、226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偵8362卷第46、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6) 7 廖克盛 110年2月9日 19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6、226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偵8362卷第46、18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7) 8 廖克盛 110年2月17日19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6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廖克盛證述(偵8362卷第4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8) 9 楊仁正 110年1月11日約11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7、227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楊仁正證述(偵8362卷第61至62、195頁,本院卷一第133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9 10 楊仁正 110年1月21日約20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7至18、227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楊仁正證述(偵8362卷第62、195頁,本院卷一第134至135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0) 11 楊仁正 110年2月4日 約18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8至19、228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楊仁正證述(偵8362卷第62、195頁,本院卷一第135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1) 12 楊仁正 110年2月11日約19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2,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9、228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楊仁正證述(偵8362卷第62至63、196頁,本院卷一第135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2) 13 楊仁正 110年2月14日約21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19至20、228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楊仁正證述(偵8362卷第63、196頁,本院卷一第135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3 14 楊仁正 110年2月18日約10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20、228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楊仁正證述(偵8362卷第63、196頁,本院卷一第135至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4) 15 楊仁正 110年2月19日約21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2,3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20至21、第228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楊仁正證述(偵8362卷第63、196頁,本院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5) 16 黃仲淳 109年12月24日約21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21、229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黃仲淳證述(偵8362卷第291、303頁,本院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6) 17 黃仲淳 110年1月15日約20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21至22、229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黃仲淳證述(偵8362卷第291、303頁,本院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7) 18 黃仲淳 110年1月21日約21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22、229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黃仲淳證述(偵8362卷第291、304頁,本院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8) 19 黃仲淳 110年1月24日約19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22、229頁,本院一第60至61頁) 2.證人黃仲淳證述(偵8362卷第291、304頁,本院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9) 20 黃仲淳 110年2月14日約19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1,000元 1.被告供述(偵8362卷第22、229頁,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2.證人黃仲淳證述(偵8362卷第292、304頁,本院卷一第136頁) 3.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20) (以下無附表一之內容) 附表二、被告與購毒者廖克盛、楊仁正、黃仲淳間通訊監察內容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內容摘要 卷證出處 備註 1 109年12月13日 14時27分55秒 蔡文程:豬仔子、怎樣 廖克盛:找一個朋友有嗎? 偵8362卷 第271頁 附表一編號1之交易 109年12月13日 15時35分06秒 蔡文程:我在樓下 。 廖克盛:好好你上來就好。 偵8362卷 第271頁 2 109年12月17日 7時47分20秒 蔡文程:豬仔子 廖克盛:豬肉、你有嗎 蔡文程:有啦 廖克盛:等一下拿過來好了 蔡文程:豬肉考慮一下不能2杯嗎? 廖克盛:要不然給我欠 蔡文程:減5百元好嗎?就45啦 廖克盛:好、沒關係啦,過來再講好了 蔡文程:好、我馬上馬上要30分再 出去喔,我在廁所 偵8362卷 第272頁 附表一編號2之交易 109年12月17日 9時12分57秒 蔡文程:豬肉 我在樓下 廖克盛:好 你起來 3 109年12月25日 15時24分23秒 廖克盛:寶哥 蔡文程:豬仔子安怎? 廖克盛:可以麻煩嗎?現在一個朋友 蔡文程:一個朋友 偵8362卷第273頁 附表一編號3之交易 109年12月25日 16時38分31秒 廖克盛:喂寶哥 蔡文程:喂豬仔 廖克盛:安怎? 蔡文程:我在樓下我在樓下 廖克盛:那你上來我跟你算算 4 110年1月4日 12時4分37秒 蔡文程:喂 廖克盛:嘿寶哥 蔡文程:嘿豬仔安怎? 廖克盛:還有一個朋友 蔡文程:兩個什麼東西 廖克盛:朋友拿一個 偵8362卷第273頁 附表一編號4之交易 110年1月4日 12時15分42秒 蔡文程:喂 廖克盛:嘿寶哥拍謝 蔡文程:嘿 廖克盛:我拿兩個好了 叫兩個朋友 蔡文程:兩個朋友吼 我知道 我到家再 打電話給你好不好 廖克盛:好好好 110年1月4日 14時26分13秒 廖克盛:喂 蔡文程:豬仔我在樓下 廖克盛:嘿你上來 蔡文程:厚 5 110年1月14日 9時14分33秒 蔡文程:喂 廖克盛:喂 寶哥 蔡文程:嘿 豬仔子安怎 廖克盛:2個朋友 蔡文程:2個朋友是不是?你有在家 嗎? 廖克盛:有我在家裡 蔡文程:好 我馬上拿過去喔 偵8362卷第274頁 附表一編號5之交易 110年1月14日 10時34分55秒 ○○○○○○) 6 110年1月26日 17時12分50秒 廖克盛:喂 寶哥 蔡文程:豬仔子怎樣 廖克盛:要哈有沒有 蔡文程:什麼朋友 你要來找我喔 廖克盛:嘿啦 朋友 蔡文程:對啦 你要來找我 還是我 去找你 廖克盛:你來找我啦 我靠么 蔡文程:你又酒醉了 廖克盛:我在家裡 整理樓下 蔡文程:那這樣要6點多喔 廖克盛:沒關係喔 蔡文程:沒關係喔 阿你一樣?你跟我 兩個人? 廖克盛:嘿啦 2個朋友啦 蔡文程:好好好 OK OK 偵8362卷第274頁 附表一編號6之交易 110年1月26日 18時39分50秒 廖克盛:喂喂喂 蔡文程:我在樓下 廖克盛:厚厚 好謝謝 7 110年2月9日 17時9分55秒 蔡文程:喂 廖克盛:喂 寶哥 蔡文程:嘿 豬仔子 廖克盛:乾無銀 1個朋友 蔡文程:好啊 1個朋友阿 現在5點 差不 6、7點可以嗎? 廖克盛:沒關係 沒關係啦 偵8362卷第275頁 附表一編號7之交易 110年2月9日 19時26分4秒 廖克盛:喂 蔡文程:喂 豬仔 廖克盛:是 蔡文程:我在樓下 廖克盛:好好 8 110年2月17日 17時36分31秒 蔡文程:嘿 豬仔子阿那 廖克盛:就拍謝 敢無吟(有沒有) 蔡文程:差不多要10點以後喔 廖克盛:10點喔 哇好啦好啦 6點以 後? 蔡文程:7點30分之前 廖克盛:好啦 拿一個朋友啦 偵8362卷第275頁 附表一編號8之交易 110年2月17日 19時18分2秒 蔡文程:喂豬仔子我在樓下 廖克盛:好 上來 9 110年1月11日 11時26分12秒 蔡文程:安怎? 楊仁正:那邊有沒有? 蔡文程:有阿 你在哪裡? 楊仁正:阿多少錢?多少錢? 蔡文程:一樣2張阿 楊仁正:吼 拜託ㄟ 你嘛 拜託勒 蔡文程:沒有 你去問你去 問看2斤 (張)半現在拿的到不到空 楊仁正:什麼 蔡文程:你看你2斤(張)半 你拿的 到不到 跟你說你不相信 楊仁正:阿你這樣 同學你 這樣不好 蔡文程:你不要這樣真的 楊仁正:你看我辛苦這樣 我開店開 到辛苦這樣你開這個價錢 便宜一下 便宜一下 蔡文程:我不會騙你 楊仁正:便宜一下 便宜一下 蔡文程:賣阿内 賣阿内 真的啦 楊仁正:你這樣我也不好那個 蔡文程:去 你也不要 楊仁正:咿喔咿喔咿喔 蔡文程:不要 不要 0K 0K 0K 掰掰 偵8362卷第276頁 附表一編號9之交易 110年1月11日 11時30分6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喂 好啦好啦 幫我送一下 好啦 蔡文程:你在哪一邊? 楊仁正:家裡啦 蔡文程:家裡到你家樓下 楊仁正:沒有啦 賣藥的這裡 蔡文程:好啦好啦我了解 10 110年1月21日 20時15分5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喂 阿現在有空沒? 蔡文程:我現在要回去了 我跟你說 我女兒在家裡你是聽不懂喔 楊仁正:我一半就好 蔡文程:好 那我拿去給你 你在哪 裡? 楊仁正:我在家裡 蔡文程:那我到打電話給你 楊仁正:好 偵8362卷第277頁 附表一編號10之交易 110年1月21日 20時30分5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喂 阿你到了沒? 蔡文程:我我剛到家而已 到差不多 10分鐘以内 楊仁正:好啦 在機車店啦 蔡文程:好啦 好啦 OK OK 11 110年2月4日 18時34分40秒 楊仁正:喂 蔡文程:喂 嘿安納 楊仁正:半ㄟ阿 蔡文程:你在你在 歐待賣店 楊仁正:樓下喔 蔡文程:好啊 我差不多10分鐘 偵8362卷第278頁 附表一編號11之交易 12 110年2月11日 18時47分56秒 楊仁正:喂 蔡文程:喂 怎樣有沒有聽到 楊仁正:有啦 蔡文程:安那 楊仁正:1個啦 蔡文程:我現在人沒在那裏ㄟ 楊仁正:不然你人在哪裡? 蔡文程:我人現在在老家這邊吃年夜 飯阿 楊仁正:吃完你再打給我 蔡文程:好啊 偵8362卷第278頁 附表一編號12之交易 110年2月11日 19時36分43秒 蔡文程:阿你在樓下還3樓? 楊仁正:樓下喔 蔡文程:好 那我馬上過去喔 楊仁正:好 13 110年2月14日 19時44分22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喂 半ㄟ半ㄟ 蔡文程:你在樓下喔 楊仁正:嘿啊 蔡文程:我等下拿過去 偵8362卷第279頁 附表一編號13之交易 14 110年2月18日 0時45分54秒 楊仁正:喂 半ㄟ 蔡文程:我我厝裡沒有 要明天出去 才有 他晚上沒有要出來 我 們就等 現在沒有 楊仁正:好啊 蔡文程:明天早上阿 偵8362卷第279頁 附表一編號14之交易 110年2月18日 9時58分53秒 蔡文程:喂 楊仁正:半ㄟ啦 蔡文程:10點10點好不好 10點半啦 楊仁正:半小時喔 喔好啊 蔡文程:阿你在樓上還樓下? 楊仁正:樓下 蔡文程:好啦好啦 15 110年2月19日 20時17分18秒 楊仁正:嘿 蔡文程:我都沒有唬爛你喔!金的要 就處理 不要就不要 楊仁正:好啊 蔡文程:你知道嗎 23啦 我不會騙你 啦 23要才拿 不要就不要拿 沒關係 真的 我們朋友好好 做就好 23 我沒 有騙你 楊仁正:好啦 好啦 偵8362卷第279頁 附表一編號15之交易 110年2月19日 21時44分52秒 楊仁正:喂 蔡文程:喂 同學喔? 楊仁正:嘿 蔡文程:現在過去喔 楊仁正:好啊 蔡文程:樓上還樓下 楊仁正:樓下 蔡文程:樓下我馬上過去 楊仁正:好啦 16 110年12月24日 21時12分29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阿寶喔 蔡文程:嘿阿納 黃仲淳:在睡覺喔? 蔡文程:安怎? 黃仲淳:我過去你那邊跟你拿半個好 不好? 蔡文程:阿現金喔?現金喔? 黃仲淳:蛤? 蔡文程:現金喔? 黃仲淳:沒有啦 整天啦 蔡文程:蛤 幹你娘ㄟ 黃仲淳:我在多貼一點給你 蔡文程:阿不用不用 你多久會到? 黃仲淳:25分就到了喔 蔡文程:你是藍色那台喔? 黃仲淳:蛤? 蔡文程:人家要替你來喔? 黃仲淳:什麼什麼來 蔡文程:人家要請你來喔 黃仲淳:我現在騎機車過去 蔡文程:喔好啦好啦 偵8362卷第280頁 附表一編號16之交易 17 110年1月15日 20時26分26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喂阿寶 我恐ㄎㄧㄤ 我現在 過去 我現金的 一樣 蛤 蔡文程:**^$# 黃仲淳:你你你 我就不再打了啦 我 找不到公用電話 你差不多 20多分鐘下來 蔡文程:好 黃仲淳:厚厚 偵8362卷第280頁 附表一編號17之交易 18 110年1月21日 19時10分38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寶喔! 蔡文程:誰 黃仲淳:我孔ㄎㄧㄤ 蔡文程:嘿阿納 黃仲淳:我過去跟你拿半個 蔡文程:好我跟你說我現在人不在家 黃仲淳:蛤? 蔡文程:人不在家 黃仲淳:你在家喔 蔡文程:我人不在家啦 黃仲淳:阿幾點會回去? 蔡文程:要到9點吧9點多 黃仲淳:9點多 蔡文程:嘿對 偵8362卷第280至281頁 附表一編號18之交易 110年1月21日 20時52分8秒 黃仲淳:我現在過去吼 蔡文程:多久到 黃仲淳:蛤? 蔡文程:多久到 黃仲淳:蛤? 蔡文程:好啦 你到了打電話給我 黃仲淳:我沒帶電話啦 你現在開始 算25分鐘下來就對了 19 110年1月24日 19時27分11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喂 我剛洗衣服 等一下洗好 出發 差不多20多分到你樓 下打給你 主要剛剛跟你說 有幾粒順便帶給我 蔡文程:什麼 黃仲淳:藍色小藥丸 蔡文程:幹您娘 跟你說那樣了 偵8362卷第281頁 附表一編號19之交易 110年1月24日 19時53分49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喂 阿寶我要到了 蔡文程:幹 電話不要一直講 黃仲淳:阿我跟你說我快到了 蔡文程:好啦 好啦 20 110年2月14日 18時52分47秒 蔡文程:喂 黃仲淳:喂 阿寶我坐火車來你那邊 蔡文程:你 我現在人 靠么 你多久 啊 黃仲淳:我沒有要借錢 拿一罐酒跟 藍 球 藍球 蔡文程:我知道啦 但藍球我沒有啦 黃仲淳:今天不就有了 那酒就好 蔡文程:我問你借多少 黃仲淳:沒去了拉 皓呆昨天就沒去了 後來頭豬就站在那邊看 蔡文程:現在幾點 黃仲淳:10點 快7點了 蔡文程:8點 8點好了 黃仲淳:我不知道 火車幾點 蔡文程:那8點以後 黃仲淳:8點以後就不用了 你人不再 喔 蔡文程:對阿 黃仲淳:不用不用 偵8362卷第281頁 附表一編號20之交易 (以下無附表二之內容) 附表三、罪名、宣告刑及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所得 1 附表一編號1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新臺幣貳仟元 2 附表一編號2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3 附表一編號3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新臺幣貳仟元 4 附表一編號4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5 附表一編號5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6 附表一編號6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7 附表一編號7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新臺幣貳仟元 8 附表一編號8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新臺幣貳仟元 9 附表一編號9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新臺幣貳仟元 10 附表一編號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11 附表一編號11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12 附表一編號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新臺幣貳仟元 13 附表一編號13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14 附表一編號14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15 附表一編號15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新臺幣貳仟參佰元 16 附表一編號16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17 附表一編號17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18 附表一編號18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19 附表一編號19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20 附表一編號20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新臺幣壹仟元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華為廠牌藍色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1支 無 2 白色透明結晶 (含包裝袋7只) 7袋 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5.3050公克,驗餘淨重5.3048公克) 3 分裝袋 2袋 (共29只) 無 4 電子磅秤 2台 無 5 吸食器 1組 無 6 玻璃球 1個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