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8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確定,且為最後判決之案件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416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從而,本院對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當有管轄權無疑,合先敘明。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此見解)。
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
㈡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50日)以上,如附表編號1至7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總刑期(即125日)以下,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拘役120日上限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俊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9/05/25 109/06/24 109/08/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71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62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1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970號 109年度簡字第2049號 109年度簡字第2401號 判決日期 109/07/31 109/09/04 109/09/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970號 109年度簡字第2049號 109年度簡字第24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15 109/10/19 109/1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4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6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911號 (編號1至7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8/05/18 109/01/07(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01/31,應予更正) 109/01/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84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77號、第733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77號、第73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265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3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3號 判決日期 109/08/14 109/05/29 109/05/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265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3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30 109/12/04 109/1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83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95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95號 (編號1至7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日 犯罪日期 109/04/27 109/06/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8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496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16號 判決日期 109/08/31 110/03/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496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13 110/04/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0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19號 (編號1至7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