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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翠芬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泓逸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泓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泓逸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確定,且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前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從而,本院對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當有管轄權無疑,合先敘明。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惟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㈢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為竊盜、詐欺、違反藥事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及手段均不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所犯各罪係不同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低、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1年2月)以上,如附表編號1至4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5所定之應執行刑總刑期(即3年9月)以下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3月 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處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31日 109年2月某日至同年4月 23日 109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8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79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887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0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10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794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11月23日 (撤回上訴) 109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32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710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7363號    編號1、2經臺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3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1至4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4 5 竊盜 詐欺 處有期徒刑8月 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2罪) 109年3月20日 109年1月4日  109年5月1日 109年1月3日  109年5月2日 109年1月6日  109年5月2日 109年4月14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4月16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4月21日 109年5月11日 (共12次)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5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55、19716、19737、20629、2123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11號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109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 109年10月5日 109年9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09號 109年12月28日 110年1月20日 否 否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43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936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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