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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鄧鈞豪趙德韻吳玟儒

自訴人
LUCKY BLOOM CO., LTD.
代表人
郭碧伶
自訴人
TRINITY TRADING CO., LTD.
代表人
游淑燕
共同自訴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共同自訴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被告
王開源 Jeanette Wong Kai Yuan

住00, Oei Tiong Ham Park, Singapore 000000

陳亮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開源(Jeanette Wong Kai Yuan)、陳亮丞於民國101至104年間,分別擔任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竟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王開源、陳亮丞與同案被告陳秀吟、賴虞倫、黃智偉(前3人另經本院110年度自字第9號、第65號審理終結)於102年間均任職於星展銀行,其等均明知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中文名稱為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下稱TRF商品)係屬高風險且複雜性之衍生性金融產品,而自訴人LUCKY BLOOM CO.,LTD.(下稱LB公司)不熟知國際金融投資知識,及基於對於銀行之信任,並有避險之考量,為達到業績及賺取獎金,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背信、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於102年間,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由同案被告陳秀吟、賴虞倫、黃智偉向LB公司佯稱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獲利絕無任何風險,亦未依自身之專業金融知識,以及LB公司之需求及狀況,就各別交易措施提供建議予LB公司,及刻意未告知星展銀行能因此向上手銀行獲得權利金,使LB公司陷於錯誤,遂於102年10月25日簽署銀行授信函由星展銀行核給美金(下同)230萬元之授信額度,同時簽署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其後陸續於103年2月21日、103年2月25日購買2筆之TRF商品(下稱系爭TRF商品),並因持續虧損而遭強制平倉,致使LB公司受有損失高達美金110萬6628.19元,此方式致生損害於LB公司。又被告王開源、陳亮丞、同案被告陳秀吟、賴虞倫、黃智偉為能快速促成TRF交易並完成對保程序,竟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行使偽造業務上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0月25日,在不詳地點,於LB公司及訴外人隴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皆不知情之情形下,由同案被告陳秀吟、賴虞倫、黃智偉自行製作2份虛偽不實之董事會會議記錄,並將該偽造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攜回星展銀行,以申辦系爭TRF商品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LB公司、隴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綜上,因認被告王開源、陳亮丞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同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業務上文書罪嫌、第336條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㈡被告王開源、陳亮丞、同案被告陳志佳、吳元裕(另行審結)於101年間均任職於星展銀行,其等均明知TRF商品係屬高風險且複雜性之衍生性金融產品,而自訴人TRINITY TRADING公司(下稱TT公司)不熟知國際金融投資知識,及基於對於銀行之信任,並有避險之考量,為達到業績及賺取獎金,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於同年間,在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12樓,由同案被告陳志佳、吳元裕利用自訴人TRINITY TRADING公司(下稱TT公司)不諳國際金融投資知識、對TRF商品瞭解未深,刻意未告知星展銀行能因此向上手銀行收受相當之權利金云云,使TT公司陷於錯誤同意此不公平之交易條件,於承受無限風險之同時卻未取得相應之代價,遂於101年至104年間陸續購買合計16筆之TRF商品,後因虧損致使TT公司受有損失高達逾人民幣300萬元,以此方式致生損害於TT公司。因認被告王開源、陳亮丞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及同法第336條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情形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且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準此,無論公訴程序之檢察官或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均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且須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苟法院於自訴案件之首次審判期日前之訊問及調查結果,認有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者,得以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同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自訴。

三、自訴人所指被告王開源、陳亮丞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2人身為星展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對同案被告陳秀吟、賴虞倫、黃智偉、陳志佳、吳元裕(下稱同案被告5人)有監督義務,並以LB公司之102年10月25日銀行授信函及銀行往來總約定書、LB公司之103年2月21日及同年月25日TRF商品說明書、LB公司於103年6月4日簽署之ISDA文件(含風險預告書、質權設定合約書及104年3月6日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星展銀行101至103年年報、LB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3年4月15日及103年5月1日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函文、LB公司之客戶適度性分析、LB公司及訴外人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5日之董事會會議記錄、金管會107年8月6日致TRF受害聯盟之函文、星展銀行110年1月18日致LB公司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爭議之函文及附件、被告吳元裕之名片、金管會105年12月1日針對裁罰星展銀行之函文、TT公司於薩摩亞之登記資料、TT公司之101年3月16日銀行往來總約定書、TT公司於101年4月23日簽署之ISDA主約、TT公司之104年3月23日銀行往來總約定書、TT公司於101年至104年承作共16筆之TRF商品確認書、LB公司於薩摩亞之登記資料、LB公司107年7月12日簽收單、TT公司103年1月3日錄音譯文等件為據。經查:

㈠按刑法上詐欺罪與侵占罪,雖同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惟侵占罪係以行為人先持有他人之物,嗣變異其原本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為構成要件;而詐欺罪係以行為人原未持有他人之物,因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再按刑法上背信罪,乃為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以侵占、詐欺以外之一般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故背信罪之行為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而所謂「為他人」者,係指受他人委任,為其處理事務而言,如行為人與該他人間並無任何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存在,自無成立背信罪之餘地。又如為他人處理事務,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持有他人所有之物,竟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雖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仍應分別其情節,論以詐欺罪或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

㈡自訴人已被告2人未盡監督義務,而認被告2人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同法第335條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5、216條之行使偽造業務上文書罪,惟星展銀行之業務分工採分層負責模式,有星展銀行101至103年年報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45至30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賴虞倫、陳志佳、吳元裕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去LB公司拜訪時,王開源、陳亮丞不會給指示,因為這是分層負責;王開源、陳亮丞對於TT公司沒有特別指示,也完全不會跟客戶接觸,是分層負責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二第318至321頁)。被告2人既身為最高主管之董事長及總經理,且星展銀行既有分層負責之規定,被告2人實不可能鉅細靡遺,至所有公司一一拜訪,更不可能親自參與監督每一金融商品之推廣及銷售,且被告2人既未在同案被告陳秀吟、賴虞倫、黃智偉、陳志佳、吳元裕銷售本案TRF商品時實際參與,復無其如何指示或利用同案被告陳秀吟、賴虞倫、黃智偉、陳志佳、吳元裕遂行如自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積極證據,本院自難徒以被告2人時任星展銀行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及自訴人所提前揭證據為據,逕以推測被告2人就上揭同案被告陳秀吟、賴虞倫、黃智偉、陳志佳、吳元裕銷售本案TRF商品時有相當程度之主導、決定與參與,甚而遽認其涉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是自訴人就關於被告2人犯罪事實之舉證,其所憑證據均乏明確且有充分之說服力,難謂已盡其應盡之形式上或實質上舉證責任,被告2人罪嫌顯有未足,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情形,揆諸首揭意旨,本案自訴應予裁定駁回,因而無進行實體審理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吳玟儒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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