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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38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珊瑤
選任辯護人
李協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01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98號),判決如下:

主文

張珊瑤犯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張珊瑤之住所位在臺北市○○區○○街○號集合公寓之3樓(完整地址詳卷),而該公寓同址4樓則居住丁○○、丙○○夫妻及二人所生之女乙○○。詎張珊瑤基於意圖散佈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8日凌晨2時許,在上開住處之廚房內,對外大聲叫喊附表所示言語,以此方式指摘丁○○、丙○○、乙○○曾罵稱張珊瑤「躺著賺」、「姆家囝」、「不肖子」、「廢物」、「神經病」等語之不實情節,足以貶損丁○○、丙○○、乙○○之名譽。

二、下列證據足資認定首揭犯罪事實:

㈠告訴人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告訴人丙○○於偵訊及本院訊問;告訴人乙○○於偵訊之指述。

㈡錄得附表所示內容之錄音檔案光碟1片及譯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

㈢被告張珊瑤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病歷、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病歷各1份

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亦即,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為人並不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觀之被告於本案所為附表所示言論,係被告對外指謫丁○○、丙○○、乙○○曾罵稱張珊瑤「躺著賺」、「姆家囝」、「不肖子」、「廢物」、「神經病」等語,顯係指述具體事實。又被告雖在住處內為上開言論,然其係向住處外大聲呼喊,並非以日常說話音量為之,此由丁○○、丙○○、乙○○在其等住處內尚可清楚錄得被告所述內容即足證明,應認被告為此言論時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復依卷內事證,均無證據足資證明丁○○、丙○○、乙○○曾有為被告所述之事,從而被告以不實情節指謫丁○○、丙○○、乙○○,足以貶損其等名譽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丁○○、丙○○、乙○○之名譽,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1罪。

㈡又被告係對外指謫丁○○、丙○○、乙○○曾罵稱張珊瑤「躺著賺」、「姆家囝」、「不肖子」、「廢物」、「神經病」等語之具體情節,並非以此等貶抑性用詞謾罵丁○○、丙○○、乙○○,依上開說明,顯與公然侮辱無涉。準此,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同時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應為無罪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與被告所犯誹謗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本院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特此敘明。

㈢被告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1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6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原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之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本件構成累犯之前案係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與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其罪質不同,難認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故不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於107年即曾犯無據指摘丁○○、丙○○之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被告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騷擾丁○○、丙○○及其等家人,丁○○、丙○○則同意具狀撤回告訴,該案為對被告不受理判決,有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判決及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無視丁○○、丙○○於前案選擇諒解之好意,又因情緒失控,任意對外呼喊不實言詞,致丁○○、丙○○、乙○○名譽受損,所為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因其長期飽受疾病所苦,對自身行為及言論之控制能力較差,有前揭重大傷病卡及本院調取被告歷來就醫病歷在卷可佐;兼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大學畢業,且學士後進修護理系,目前還在找工作,沒有收入,生活費靠贍養費,每月約新臺幣(下同)8,000元,離婚,小孩已經成年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丁○○、丙○○、乙○○社經地位與其等名譽受損程度,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具狀請求本院就被告之罪刑宣告緩刑等語,然本院考量丁○○、丙○○於前案即曾選擇原諒被告並撤回告訴,被告無視此情,本件又為類似犯行,且未能修補丁○○、丙○○、乙○○承受之傷害,自有藉本案罪刑讓被告知所警惕之必要,認不宜宣告緩刑,特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玓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錄音檔名 被告指摘內容 0708 ...我沒有叫你隔天明天去做筆錄,我是立刻叫你是像樓上那些搖頭晃腦裝啞巴的,或是在那邊傻笑的人一樣的道理,在那邊罵我幻聽,然後男主人就假裝沒有在家,你說姆家囝<台語>,你說姆家囝<台語>,你說姆家囝<台語>,你這樣帶頭呢,說人家是神經病然後你知道會被告,那你就等著吧,你說姆家囝是你在說的喔,你說神經病也是你說的喔,你再不爽是你在表現的喔...你不可以你再說,姆家囝<台語>、姆家囝<台語>的話,我告訴你一件事,我不需要接受你汙辱糟蹋,你把你該還人家的東西還我...再來你說的姆家囝<台語>跟不肖子是一樣,那個女生在那翻白眼,在那斜眼對人,在那邊不屑不屑一顧,然後裝著沒有事情的樣子,好像一副她家就是沒有欺負別人...糟蹋欺負...你的姆家囝<台語>跟他說的不肖子是一樣的東西,所以糟蹋我你要付出...你家帶頭,我要很倒楣的住在宮廟樓上,你可以來住看看,然後樓上叫說不肖子的那個女生,那個女生說人家是不肖子,他老爸說人家廢物,他老媽在那邊問人家錢哪裡來,還說客死異鄉,這些話都是他們講的,說我騷擾他們,...你的姆家囝<台語>最好說清楚,誰是姆家囝<台語>,我跟你講你有種就把你的不肖子,要懂得甚麼叫做不肖子...妳不要在那邊翻白眼,跩的二五八萬,好像就是一副不是你說的,你他媽媽的在家,不要在那邊裝的一副好像導演,只會在那邊傻笑,只會在那邊不用因為你沒有...傻傻的笑,傻傻的笑,不會憤怒,你也不會生氣,因為你沒有生小孩,然後你這樣糟蹋別人...你是哪顆蔥哪顆蒜啊,穿綠衣服的啊,你丟不丟臉啊,你敢說你沒做,我跟警察說,他口誤說的那句話可不是我說的喔,我要說的原因是因為你們說謊喔,你說的東西你沒有在承擔喔,告訴你啦,不要在那裡囂張啦。跟二樓樓下說姆家囝<台語>是一樣的,你家漏水跟樓下說姆家囝<台語>是一樣的,你們欺負別人欺負成這副德行,就不要遭到報應,會的,有因果,然後你只會...。 0708-2 ...你們太欺負人,欺人太甚,你媽在那裏裝,..微微笑,搖搖頭,然後你哥在那邊錄音,然後他...你們在...請問一下那個會說不肖子的北一女的,汙辱學校,你會說不肖子]簡直敗類,為甚麼不實話實說,我家的孩子絕對不會像你這副德性,即使他是到很遠的地方,有很xxxxx,但是xxxxxx,得意洋洋,眼睛長在頭頂上,然後只會糟蹋別人不肖子,女生哪,姆家囝<台語>...沒有用啊,很多人終於他們能夠如願以償...沒關係,反正呢...不重要,我死了絕對會去找你...姆家囝<台語>、姆家囝<台語>、不肖子、不肖子、躺著賺、躺著賺...然後你們只會在那邊叫人家敗類,放噪音給別人聽,你們憑甚麼東西啊,你除了警察沒有甚麼厲害的地方啦,告訴你啦,你們欺人太甚,還會浪費我的時間,...然後還要傷害別人,爽啊,尤其是你女兒啊,還會比耶,告訴你啦,別那麼開心啦,等你生了兒子,等你生小孩啦,看你會不會羊膜穿刺啦,叫我...叫你還敢對我的鏡頭喊耶,要不要臉哪,就像你媽一天到晚罵人家不要臉一樣,人家...沒關係啦,姆家囝<台語>就姆家囝<台語>啊,糟蹋別人...等我死的時候你就知道...我告訴你啦,那個北一女的學生還真不知道...而且你驕縱萬分之外,還目中無人,然後在那邊翻白眼,重點是你跟你媽媽一樣,你哥哥很精明的只會一下,你們真的真的..你們說謊...你的鄧先生真的不在嗎?在或不在? ...會有報應,甚麼報應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38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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