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920 號、偵緝字第1384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明知自稱「甲○○」之成年男子邀其擔任長期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54號3 樓,下稱:長 期公司)、飛翎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2號3 樓之1 ,下稱:飛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係為成立虛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猶基於上述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1年間,提供身分證予「甲○○」以辦理上揭長期公司(任職期間為民國91年5 月14日至92年10月23日)、飛翎公司(任職期間為92年3 月28日至92年8 月12日)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並由「甲○○」前往稅捐機關領取上該公司之統一發票以供使用。詎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然長期公司、飛翎公司均係無實際經營公司,與其他營業人間亦無實際交易事實,而㈠以長期公司之名義,自如附表一所示感恩工程行等營業人取得金額共計1 億3 百45萬4 千3 百75元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共108 紙,作為進項憑證,藉以虛增成本,而得抵繳營業稅;再以長期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84 紙交予如附表二所示有勝國際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虛偽銷售金額達6 千8 百62萬2 千6 百56元(91年5 月至92年9 月),而幫助上揭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額計3 百43萬1 千1 百39元;㈡另以飛翎公司之名義自如附表三所示硒旺長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取得金額合計6 千9 百23萬9 千2 百95元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共23紙,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抵繳營業稅;再以飛翎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20 紙交予如附表四所示悠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虛偽銷售金額達5 千8 百73萬5 百46元(92年4 月至7 月份),而幫助上揭如附表四所示營業人逃漏稅額計2 百93萬6 千5 百28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乙○○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長期公司設立登記表、飛翎公司案卷在卷可稽,其係長期公司、飛翎公司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實堪認定;而長期公司、飛翎公司分別虛開發票幫助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又無進項憑證,虛填進項金額,而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用以扣抵稅額等,復有長期公司、飛翎公司之異常進項分析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關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均已刪除,並修正第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按: ㈠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之連續犯較有利被告。 ㈡關於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 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舊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處斷。 三、另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一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是核被告係長期公司、飛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上開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營業人,竟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上揭營業稅繳納義務人逃漏詳如附表二、四所示稅捐,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甲○○」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公訴意旨指訴被告就所涉商業會計法部分,係幫助犯;然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要旨可參,本案被告係受「甲○○」之邀而出名擔任長期公司、飛翎公司之負責人,並同意「甲○○」請領統一發票供公司對開使用(見95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其對於「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當有以合同之意思而參與,揆諸前開說明,堪認其與該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公訴人此部分主張或有未洽,惟與本院認定之上開事實,基本社會事實核屬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甲○○」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又渠等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犯,並分別加重其刑;至其等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起訴意旨指訴被告取得異常進項發票,持向稅捐機關扣抵稅額部分,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又虛偽填製銷項發票供其他營業人申報部分,係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此並經公訴人於蒞庭時更正取得進項發票部分僅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惟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下所述)、虛開發票部分亦刪除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以蒞庭檢察官到庭所為之陳述為準,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視法令規定,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幫助他人逃漏之營業稅金額非少,惟其並無前科,素行甚佳,復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按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參酌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為一日。而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併依修正前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核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係處罰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要件有間,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附表一: ┌──┬──────────┬───┬──────┐ │編號│長期公司取得之異常進│ 張數 │ 發票金額 │ │ │項發票商號名稱 │ │ │ ├──┼──────────┼───┼──────┤ │ 一 │萬庭企業有限公司 │ 9張 │0000000元 │ ├──┼──────────┼───┼──────┤ │ 二 │盈愉實業有限公司 │ 3張 │768500元 │ ├──┼──────────┼───┼──────┤ │ 三 │昇生實業有限公司 │ 2張 │474393元 │ ├──┼──────────┼───┼──────┤ │ 四 │成企社有限公司 │ 13張 │0000000元 │ ├──┼──────────┼───┼──────┤ │ 五 │鑫緯國際有限公司 │ 1張 │304000元 │ ├──┼──────────┼───┼──────┤ │ 六 │手手有限公司 │ 2張 │381300元 │ ├──┼──────────┼───┼──────┤ │ 七 │士勇實業有限公司 │ 7張 │0000000元 │ ├──┼──────────┼───┼──────┤ │ 八 │祥之企業有限公司 │ 7張 │0000000元 │ ├──┼──────────┼───┼──────┤ │ 九 │長和樂有限公司 │ 1張 │0000000元 │ ├──┼──────────┼───┼──────┤ │ 十 │德男企業有限公司 │ 18張 │00000000元 │ ├──┼──────────┼───┼──────┤ │十一│瀚豐國際有限公司 │ 2張 │365955元 │ ├──┼──────────┼───┼──────┤ │十二│天利洋酒有限公司 │ 10張 │0000000元 │ ├──┼──────────┼───┼──────┤ │十三│正晃有限公司 │ 5張 │00000000元 │ ├──┼──────────┼───┼──────┤ │十四│震霖興業有限公司 │ 9張 │00000000元 │ ├──┼──────────┼───┼──────┤ │十五│明大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5張 │0000000元 │ ├──┼──────────┼───┼──────┤ │十六│帛亨實業有限公司 │ 4張 │0000000元 │ ├──┼──────────┼───┼──────┤ │十七│感恩工程行 │ 3張 │0000000元 │ ├──┼──────────┼───┼──────┤ │十八│知樂有限公司 │ 7張 │0000000元 │ ├──┼──────────┼───┼──────┤ │ │合 計 │108張 │000000000元 │ ├──┴──────────┴───┴──────┤ │備註:檢察官起訴金額漏未列入編號一、六、十一部分│ │ ,惟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5 月21日函所附│ │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足知:編號一公│ │ 司業經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編號六公司係因│ │ 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編號十一已列為虛設行│ │ 號,爰均予補充。又編號十五其中僅如上揭附表│ │ 所示張數、金額,係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所開立│ │ (詳93年偵字第19269 號卷第70頁及上揭函文)│ │ ,應予更正。 │ └────────────────────────┘ 附表二: ┌──┬──────────┬───┬─────┬─────┐ │編號│長期公司虛開發票之銷│ 張數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項公司(限已扣抵者)│ │ │ │ ├──┼──────────┼───┼─────┼─────┤ │ 一 │小公主皮鞋股份有限 │ 2張 │65418元 │3271元 │ │ │公司 │ │ │ │ ├──┼──────────┼───┼─────┼─────┤ │ 二 │三和金馬有限公司 │ 1張 │150000元 │7500元 │ ├──┼──────────┼───┼─────┼─────┤ │ 三 │華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張 │800000元 │40000元 │ ├──┼──────────┼───┼─────┼─────┤ │ 四 │文路皮包精品店 │ 2張 │199110元 │9956元 │ ├──┼──────────┼───┼─────┼─────┤ │ 五 │鼎晶品有限公司 │ 2張 │564550元 │28228元 │ ├──┼──────────┼───┼─────┼─────┤ │ 六 │貴陽國際有限公司 │ 1張 │348500元 │17425元 │ ├──┼──────────┼───┼─────┼─────┤ │ 七 │欣順商行 │ 1張 │100000元 │5000元 │ ├──┼──────────┼───┼─────┼─────┤ │ 八 │優力紡企業有限公司 │ 5張 │709775元 │35489元 │ ├──┼──────────┼───┼─────┼─────┤ │ 九 │翔閔興有限公司 │ 6張 │0000000元 │112988元 │ ├──┼──────────┼───┼─────┼─────┤ │ 十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張 │31250元 │1563元 │ ├──┼──────────┼───┼─────┼─────┤ │十一│韋爵行 │ 7張 │0000000元 │119750元 │ ├──┼──────────┼───┼─────┼─────┤ │十二│邁偉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3張 │0000000元 │50575元 │ ├──┼──────────┼───┼─────┼─────┤ │十三│田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張 │650000元 │32500元 │ ├──┼──────────┼───┼─────┼─────┤ │十四│新亦企業有限公司 │ 2張 │571430元 │28570元 │ ├──┼──────────┼───┼─────┼─────┤ │十五│龍融有限公司 │ 1張 │337500元 │16875元 │ ├──┼──────────┼───┼─────┼─────┤ │十六│勵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張 │553816元 │27691元 │ ├──┼──────────┼───┼─────┼─────┤ │十七│連耀國際有限公司 │ 1張 │72000元 │3600元 │ ├──┼──────────┼───┼─────┼─────┤ │十八│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張 │0000000元 │68000元 │ ├──┼──────────┼───┼─────┼─────┤ │十九│詩悅時代有限公司 │ 1張 │26165元 │1308元 │ ├──┼──────────┼───┼─────┼─────┤ │二十│英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張 │0000000元 │52050元 │ ├──┼──────────┼───┼─────┼─────┤ │二一│盈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張 │0000000元 │98450元 │ ├──┼──────────┼───┼─────┼─────┤ │二二│金色年代國際有限公司│ 1張 │220000元 │11000元 │ ├──┼──────────┼───┼─────┼─────┤ │二三│踏實皮飾有限公司 │ 3張 │0000000元 │58765元 │ ├──┼──────────┼───┼─────┼─────┤ │二四│麗芙曼開發有限公司 │ 7張 │0000000元 │134760元 │ ├──┼──────────┼───┼─────┼─────┤ │二五│寶瑋開發有限公司 │ 3張 │0000000元 │67615元 │ ├──┼──────────┼───┼─────┼─────┤ │二六│東瀛國際洋行 │ 8張 │0000000元 │71515元 │ ├──┼──────────┼───┼─────┼─────┤ │二七│喬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2張 │130000元 │6500元 │ ├──┼──────────┼───┼─────┼─────┤ │二八│伊斯波依企業有限公司│ 1張 │134085元 │6704元 │ ├──┼──────────┼───┼─────┼─────┤ │二九│波瑪麗皮鞋有限公司 │ 2張 │0000000元 │64856元 │ ├──┼──────────┼───┼─────┼─────┤ │三十│漢丞貿易行 │ 11張 │0000000元 │247500元 │ ├──┼──────────┼───┼─────┼─────┤ │三一│中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張 │453333元 │22667元 │ ├──┼──────────┼───┼─────┼─────┤ │三二│暄陽實業有限公司 │ 15張 │0000000元 │210034元 │ ├──┼──────────┼───┼─────┼─────┤ │三三│紅采有限公司 │ 1張 │320000元 │16000元 │ ├──┼──────────┼───┼─────┼─────┤ │三四│沅彤企業有限公司 │ 1張 │61200元 │3060元 │ ├──┼──────────┼───┼─────┼─────┤ │三五│知名度國際有限公司 │ 1張 │18675元 │934元 │ ├──┼──────────┼───┼─────┼─────┤ │三六│開泓國際有限公司 │ 1張 │128689元 │6435元 │ ├──┼──────────┼───┼─────┼─────┤ │三七│諾奇服裝有限公司 │ 3張 │789000元 │39450元 │ ├──┼──────────┼───┼─────┼─────┤ │三八│順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張 │395700元 │19785元 │ ├──┼──────────┼───┼─────┼─────┤ │三九│高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張 │224500元 │11225元 │ ├──┼──────────┼───┼─────┼─────┤ │四十│日盛鞋業有限公司 │ 1張 │300000元 │15000元 │ ├──┼──────────┼───┼─────┼─────┤ │四一│明和製衣有限公司 │ 2張 │278730元 │13937元 │ ├──┼──────────┼───┼─────┼─────┤ │四二│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 10張 │0000000元 │194432元 │ │ │公司 │ │ │ │ ├──┼──────────┼───┼─────┼─────┤ │四三│三芳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1張 │336000元 │16800元 │ ├──┼──────────┼───┼─────┼─────┤ │四四│俊億鞋業有限公司 │ 1張 │14000元 │700元 │ ├──┼──────────┼───┼─────┼─────┤ │四五│峻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張 │170000元 │8500元 │ ├──┼──────────┼───┼─────┼─────┤ │四六│生詒有限公司 │ 3張 │209000元 │10450元 │ ├──┼──────────┼───┼─────┼─────┤ │四七│陽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張 │382500元 │19125元 │ ├──┼──────────┼───┼─────┼─────┤ │四八│力冠鞋業有限公司 │ 1張 │6197元 │310元 │ ├──┼──────────┼───┼─────┼─────┤ │四九│陞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3張 │0000000元 │103500元 │ ├──┼──────────┼───┼─────┼─────┤ │五十│永利布業有限公司 │ 2張 │952380元 │47620元 │ ├──┼──────────┼───┼─────┼─────┤ │五一│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 2張 │339000元 │16950元 │ ├──┼──────────┼───┼─────┼─────┤ │五二│群頂國際有限公司 │ 2張 │35162元 │1758元 │ ├──┼──────────┼───┼─────┼─────┤ │五三│潤鈺國際事業股份有限│ 1張 │75108元 │3755元 │ │ │公司 │ │ │ │ ├──┼──────────┼───┼─────┼─────┤ │五四│新時潮企業有限公司 │ 1張 │2990元 │150元 │ ├──┼──────────┼───┼─────┼─────┤ │五五│藝景服飾有限公司 │ 1張 │250000元 │12500元 │ ├──┼──────────┼───┼─────┼─────┤ │五六│喬賀國際有限公司 │ 3張 │0000000元 │99432元 │ ├──┼──────────┼───┼─────┼─────┤ │五七│麗熒企業有限公司 │ 12張 │00000000元│529472元 │ ├──┼──────────┼───┼─────┼─────┤ │五八│升元企業社 │ 1張 │76190元 │3810元 │ ├──┼──────────┼───┼─────┼─────┤ │五九│台灣汰古國際股份有限│ 1張 │11097元 │555元 │ │ │公司 │ │ │ │ ├──┼──────────┼───┼─────┼─────┤ │六十│倖和股份有限公司 │ 1張 │925000元 │46250元 │ ├──┼──────────┼───┼─────┼─────┤ │六一│成陽股份有限公司 │ 1張 │150000元 │7500元 │ ├──┼──────────┼───┼─────┼─────┤ │六二│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 │ 10張 │0000000元 │369705元 │ │ │公司 │ │ │ │ ├──┼──────────┼───┼─────┼─────┤ │六三│鴻峻營造有限公司 │ 1張 │900000元 │45000元 │ ├──┼──────────┼───┼─────┼─────┤ │六四│志騰工程有限公司 │ 3張 │0000000元 │104334元 │ ├──┼──────────┼───┼─────┼─────┤ │ │合 計 │184張 │00000000元│0000000元 │ ├──┴──────────┴───┴─────┴─────┤ │備註: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5 月21日函所附專案申請調檔統│ │ 一發票查核清單為準;並扣除該函附件所示:有勝國際有限│ │ 公司、舜裕實業有限公司、皓倫股份有限公司、誠太實業有│ │ 限公司、晟城營造有限公司、震霖興業有限公司、伍王福建│ │ 設股份有限公司、勝照企業有限公司、萬福民實業有限公司│ │ 、信紡企業有限公司、聖興工程行等虛設行號。 │ └─────────────────────────────┘ 附表三: ┌──┬──────────┬──┬──────┐ │編號│飛翎公司取得之異常進│張數│發票金額 │ │ │項發票商號名稱 │ │ │ ├──┼──────────┼──┼──────┤ │ 一 │晒旺長生國際科技股份│2張 │15642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二 │汛立事業有限公司 │21張│00000000元 │ ├──┼──────────┼──┼──────┤ │ │合 計 │23張│00000000元 │ └──┴──────────┴──┴──────┘ 附表四: ┌──┬──────────┬───┬─────┬─────┐ │編號│飛翎公司虛開發票之銷│ 張數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項公司(限已扣抵者)│ │ │ │ ├──┼──────────┼───┼─────┼─────┤ │ 一 │悠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張 │912000元 │45600元 │ ├──┼──────────┼───┼─────┼─────┤ │ 二 │程起有限公司 │ 8張 │0000000元 │250040元 │ ├──┼──────────┼───┼─────┼─────┤ │ 三 │東湖攝影有限公司 │ 2張 │336000元 │16800元 │ ├──┼──────────┼───┼─────┼─────┤ │ 四 │大仲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5張 │158000元 │7900元 │ ├──┼──────────┼───┼─────┼─────┤ │ 五 │非凡電訊企業社 │ 2張 │137500元 │6875元 │ ├──┼──────────┼───┼─────┼─────┤ │ 六 │耀晨實業有限公司 │ 6張 │360000元 │18000元 │ ├──┼──────────┼───┼─────┼─────┤ │ 七 │樺都有限公司 │ 3張 │0000000元 │110922元 │ ├──┼──────────┼───┼─────┼─────┤ │ 八 │樺錫國際有限公司 │ 9張 │0000000元 │359396元 │ ├──┼──────────┼───┼─────┼─────┤ │ 九 │金宏宇有限公司 │ 1張 │120000元 │6000元 │ ├──┼──────────┼───┼─────┼─────┤ │ 十 │九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張 │300000元 │15000元 │ ├──┼──────────┼───┼─────┼─────┤ │十一│盈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張 │0000000元 │192001元 │ ├──┼──────────┼───┼─────┼─────┤ │十二│上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張 │0000000元 │188458元 │ ├──┼──────────┼───┼─────┼─────┤ │十三│建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2張 │00000000元│0000000元 │ ├──┼──────────┼───┼─────┼─────┤ │十四│弘鈺攝影社 │ 1張 │105000元 │5250元 │ ├──┼──────────┼───┼─────┼─────┤ │十五│呈真影像服務有限公司│ 2張 │370000元 │18500元 │ ├──┼──────────┼───┼─────┼─────┤ │十六│東湖攝影社 │ 1張 │105000元 │5250元 │ ├──┼──────────┼───┼─────┼─────┤ │十七│志光攝影社 │ 2張 │340000元 │17000元 │ ├──┼──────────┼───┼─────┼─────┤ │十八│九兆有限公司 │ 14張 │00000000元│521598元 │ ├──┼──────────┼───┼─────┼─────┤ │十九│匯宇企業有限公司 │ 2張 │800000元 │40000元 │ ├──┼──────────┼───┼─────┼─────┤ │二十│新台北國際服飾有限 │ 1張 │360000元 │18000元 │ │ │公司 │ │ │ │ ├──┼──────────┼───┼─────┼─────┤ │二一│鹿鼎皇有限公司 │ 6張 │412800元 │20640元 │ ├──┼──────────┼───┼─────┼─────┤ │ │合 計 │120張 │00000000元│0000000元 │ ├──┴──────────┴───┴─────┴─────┤ │備註:詳94年偵字第16920 號卷第114 頁至第126 頁,起訴書所載│ │ 與上述資料不符部分,爰逕予更正。惟另依財政部臺北市國│ │ 稅局96年5 月21日函所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扣│ │ 除:霈盈國際有限公司、盈和國際有限公司、全珈有限公司│ │ 、信紡企業有限公司、嘉纖實業有限公司等虛設行號。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