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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陳勇松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律師 蘇千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41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95年度偵字第1354號),被告於本件(96年度易字第2890號)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為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130 號2 樓之3 之 恆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生公司,於民國94年間更名為利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豐公司),並變更地址為臺北市中山區○○○路92號3 樓之1 】,及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178 號15樓之鑫利豐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利豐公司)之執行長,為上開各公司業務之實際負責人,且明知恆生公司、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證券投資顧問業,均不包括證券投資或經紀股票(即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與居間)等證券經紀業務,亦均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93年7 月1 日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之核准設立及發給許可執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又明知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竟僱用張義民、蔡厚玲、黃金榜、徐斌建、金詠蓁、林建寶、李菲菲、連珍欒、林瑜玲、潘淑玲(上開10人均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等人分別擔任恆生公司、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之各級主管、員工及業務人員,而與其等及上開公司之另負責人駱玫琳、鄭家樑(其二人均經本院另案判處罪刑確定,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交由張義民、蔡厚玲、徐斌建、金詠蓁、李菲菲、連珍欒、林瑜玲及如附表所示之推銷人員共同或各別以恆生公司、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及未經辦理設立登記之美商鼎盛國際大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鼎盛公司,實際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178 號11樓之6 、之7 ,及臺北市○○區○○路171 號6 樓之4) 之名義,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電話推銷、寄送文宣、召開說明會等方式,將如附表所示惠安生物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安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即有價證券,以如附表所示之每股價格,居間推銷予如附表所示之王秋虹等人,使如附表所示之王秋虹等人各別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股數,甲○○等人則自其中抽取佣金,而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業務。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96年12月14日、97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3 月7 日訊問期日均坦承不諱,且核與證人即共犯張義民、黃金榜、徐斌建、金詠蓁、林建寶、李菲菲、連珍欒、林瑜玲、駱玫琳、鄭家樑,及證人即被害人王秋虹、黃宗信、葛亞玫、劉艾蒲、胡兆仁、許美津、賴瓊瑛、吳鳳英、曾光詳、張淑梅、許瑛珍、陳賴宛均、周文宗、林明輝、陳煥文、鎖長青、趙文景、張麗金、林金福、王偉成、趙拯華、蕭傳謨、江森元、游啟川、吳弘明、鄭森元、李芳鈞、陳大誠、林逸欣、吳明華、穆建綸、李奕青、陳文超、歸若蘭於警詢及偵訊時所為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275 號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第1 至7 頁、第10至15頁,該偵查卷第38至39頁,該署96年度偵緝字第1414號卷第39至42頁、第90至94頁、第113 至116 頁、第130 至131 頁,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㈠第268 至269 頁、第279 至287 頁、第291 至293 頁、第298 至299 頁、第305 至310 頁、第314 至326 頁,卷㈡第49至52頁、第60至62頁、第166 至168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㈠第12至19頁、第43至44頁、第55至58頁,卷㈡第7 至9 頁,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㈠第65至69頁、第72至82頁、第98至102 頁、第113 至116 頁、第187 至193 頁,卷㈡第90至92頁、第96至103 頁、第144 至146 頁,卷㈢第12至26頁、第35至40頁、第70至71頁、第76至78頁、第84至86頁、第89至94頁)均屬相符,並有利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張玲瑛、張英琦名片、歐特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宣、股票影本、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尤明哲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新生分行帳號資料、贓證物品清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7 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9609739 號函檢附駱玫琳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銀行新生分行96年8 月20日華生存字第302 號函檢附程立亨開戶印鑑卡及往來明細、美商鼎盛公司查詢資料、惠安公司文宣、鄭家樑在第一商業銀行之帳號資料、恆生公司文宣、恆生公司教戰守則、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94年8 月15日(94)一忠字第398 號函檢附鄭家樑之交易明細表、許瑛珍匯款回條聯、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文宣、日報表、利豐公司84年11月份業績統計表、電話行銷流程、認購單、鄭家樑之自白書、鑫利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宣、公開說明書等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275 號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第16至39頁、第57至86頁,該偵查卷第14至18頁,96年度偵緝字第1414號卷第63至85頁、第97至109 頁、第156 頁,94年度他字第8090號卷㈠第197 至215 頁、第217 至250 頁、第289 至290 頁、第295 至297 頁、第302 至304 頁、第311 至313 頁、第327 頁,卷㈡第117 至124 頁、第130 至133 頁、第140 至141 頁、第153 至161 頁,94年度偵字第22853 號卷㈠第26至33頁、第67至68頁、第73至105 頁、第112 至118 頁,95年度偵字第1354號卷㈠第129 至131 頁,卷㈡第45至46頁、第93至95頁、第99至100 頁、第105 頁、第107 頁,卷㈢第24頁、第27至30頁、第42頁、第64至66頁、第72頁、第87至88頁、第95頁,卷㈣第125 至148 頁),均足以補強被告自白之可信性,而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自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共犯之行為,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新、舊刑法並無不同,自應依一般適用法律之原則,適用裁判時刑法。 ㈡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即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被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第55條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惟修正後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㈣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5 條及公司法第19條雖均未修正,惟其法定刑罰金刑之部分,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已將原罰金刑最低額度由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44條雖於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惟就該條第1 項之規定並無變更,故無須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四、按恆生公司、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均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取得證券商之許可,均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被告明知上開公司未取得證券商之許可,且明知美商鼎盛公司並末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竟以上開公司負責人身分,與張義民、蔡厚玲、黃金榜、徐斌建、金詠蓁、林建寶、李菲菲、連珍欒、林瑜玲、潘淑玲及駱玫琳、鄭家樑等人,共同以上開公司名義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業務,可見恆生公司、利豐公司、鑫利豐公司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其中以美商鼎盛公司名義經營上開業務部分,並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而觀諸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可知法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時,應由實際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人負責,而被告即為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實際行為負責人,已如前述,是其自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5 條、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被告直至本件被查獲之日止,以上開公司名義反覆所為前揭居間、販售股票行為,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交易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先後多次非法推銷股票之行為,係連續犯,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及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均有未洽。被告與張義民、蔡厚玲、黃金榜、徐斌建、金詠蓁、林建寶、李菲菲、連珍欒、林瑜玲、潘淑玲、駱玫琳、鄭家樑等人,就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均漏列潘淑玲、駱玫琳、鄭家樑為共同正犯,應予補正(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本院96年度易字第289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於97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更正,見該件卷第56頁);另依本件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列其他實際銷售股票之人員與被告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尚難論以共犯,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違反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暨未經設立登記仍以美商鼎盛公司之名義經營業務,足以影響金融交易與經濟秩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得利益及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核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同條例第9 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公司法第19條,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4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附表: ┌──┬───┬────┬────┬──────┬───┬────┬────┐ │編號│時 間 │推銷公司│價 格│股 票 │股 數│告訴人(│備考 │ │ │ │之名義及│ │ │ │購買人)│ │ │ │ │推銷人員│ │ │ │ │ │ ├──┼───┼────┼────┼──────┼───┼────┼────┤ │ 1 │94年5 │甲○○ │每股66元│惠安生物化學│5,000 │王秋虹 │匯款至被│ │ │月間 │ │ │科技股份有限│ │ │告甲○○│ │ │ │ │ │公司(下稱惠│ │ │指定帳戶│ │ │ │ │ │安公司) │ │ │ │ ├──┼───┼────┼────┼──────┼───┼────┼────┤ │ 2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0元│信標生化科技│1,000 │黃宗信 │ │ │ │月間 │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鄭錦雀 │ │(下稱信標公│ │ │ │ │ │ │ │ │司) │ │ │ │ ├──┼───┼────┼────┼──────┼───┼────┼────┤ │ 3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0元│華豫寧生化科│4,000 │黃宗信 │ │ │ │月間 │司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鄭錦雀 │ │司 │ │ │ │ ├──┼───┼────┼────┼──────┼───┼────┼────┤ │ 4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0元│台鑫國際股份│3,000 │黃宗信 │ │ │ │月間 │司 │ │有限公司(下│ │ │ │ │ │ │鄭錦雀 │ │稱台鑫公司)│ │ │ │ ├──┼───┼────┼────┼──────┼───┼────┼────┤ │ 5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0元│台灣尖端先進│1,000 │黃宗信 │ │ │ │月間 │司 │ │生技醫藥股份│ │ │ │ │ │ │鄭錦雀 │ │有限公司(下│ │ │ │ │ │ │ │ │稱台灣尖端公│ │ │ │ │ │ │ │ │司) │ │ │ │ ├──┼───┼────┼────┼──────┼───┼────┼────┤ │ 6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0元│歐盈科技股份│2,000 │黃宗信 │ │ │ │月間 │司 │ │有限公司 │ │ │ │ │ │ │鄭錦雀 │ │ │ │ │ │ ├──┼───┼────┼────┼──────┼───┼────┼────┤ │ 7 │94年6 │恆生公司│每股60元│新桃電力股份│3,000 │周文宗 │ │ │ │月間 │賴乙晴 │ │有限公司(下│ │ │ │ │ │ │ │ │稱新桃電力公│ │ │ │ │ │ │ │ │司) │ │ │ │ ├──┼───┼────┼────┼──────┼───┼────┼────┤ │ 8 │94年6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周文宗 │ │ │ │月間 │賴乙晴 │ │ │ │ │ │ │ │ │ │ │ │ │ │ │ ├──┼───┼────┼────┼──────┼───┼────┼────┤ │ 9 │92年9 │恆生公司│每股58元│再生緣生物科│2,000 │穆建綸 │ │ │ │月12日│林貝美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下稱再生│ │ │ │ │ │ │ │ │緣公司) │ │ │ │ ├──┼───┼────┼────┼──────┼───┼────┼────┤ │ 10 │92年11│恆生公司│每股56元│泉峰材料科技│3,000 │張麗金 │ │ │ │月17日│連珍欒及│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鄭家樑 │ │ │ │ │ │ ├──┼───┼────┼────┼──────┼───┼────┼────┤ │ 11 │92年11│恆生公司│每股58元│再生緣公司 │3,000 │張麗金 │ │ │ │月18日│連珍欒及│ │ │ │ │ │ │ │ │鄭家樑 │ │ │ │ │ │ │ │ │ │ │ │ │ │ │ ├──┼───┼────┼────┼──────┼───┼────┼────┤ │ 12 │92年12│恆生公司│每股62元│台灣尖端公司│2,000 │穆建綸 │ │ │ │月9日 │林貝美 │ │ │ │ │ │ ├──┼───┼────┼────┼──────┼───┼────┼────┤ │ 13 │93年2 │恆生公司│每股66元│台灣尖端公司│2,000 │吳弘明 │ │ │ │月9日 │施慧娟 │ │ │ │ │ │ ├──┼───┼────┼────┼──────┼───┼────┼────┤ │ 14 │93年3 │恆生公司│每股55元│台鑫公司 │3,000 │林逸欣 │ │ │ │月17日│沈盈宇 │ │ │ │ │ │ ├──┼───┼────┼────┼──────┼───┼────┼────┤ │ 15 │93年5 │恆生公司│每股59元│台鑫公司 │1,000 │李奕青 │推銷人員│ │ │月間 │ │ │ │ │ │姓名及每│ │ │ │ │ │ │ │ │股價格均│ │ │ │ │ │ │ │ │不詳 │ ├──┼───┼────┼────┼──────┼───┼────┼────┤ │ 16 │93年6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鄭森元 │ │ │ │月初 │李菲菲 │ │ │ │ │ │ ├──┼───┼────┼────┼──────┼───┼────┼────┤ │ 17 │93年間│恆生公司│每股59元│台鑫公司 │2,000 │陳文超 │每股價格│ │ │ │張義民 │ │ │ │ │不詳 │ ├──┼───┼────┼────┼──────┼───┼────┼────┤ │ 18 │93年7 │恆生公司│每股59元│台鑫公司 │1,000 │穆建綸 │ │ │ │月21日│林貝美 │ │ │ │ │ │ ├──┼───┼────┼────┼──────┼───┼────┼────┤ │ 19 │93年8 │恆生公司│每股58元│麒泰科技股份│5,000 │趙文景(│ │ │ │月2日 │林宏榕 │ │有限公司 │ │張竹平)│ │ ├──┼───┼────┼────┼──────┼───┼────┼────┤ │ 20 │93年8 │恆生公司│每股15元│泉峰材料科技│6,000 │張麗金 │ │ │ │月5日 │連珍欒及│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鄭家樑 │ │ │ │ │ │ ├──┼───┼────┼────┼──────┼───┼────┼────┤ │ 21 │93年底│恆生公司│每股60元│台灣尖端公司│3,000 │周文宗 │ │ │ │ │賴乙晴 │ │ │ │ │ │ ├──┼───┼────┼────┼──────┼───┼────┼────┤ │ 22 │94年2 │鑫利豐公│每股19元│燁和科技股份│10,000│林金福 │ │ │ │月間 │司 │ │有限公司 │ │ │ │ │ │ │林瑜玲 │ │ │ │ │ │ ├──┼───┼────┼────┼──────┼───┼────┼────┤ │ 23 │94年2 │鑫利豐公│每股37元│時代生物科技│2,000 │林金福 │ │ │ │月間 │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林瑜玲 │ │ │ │ │ │ ├──┼───┼────┼────┼──────┼───┼────┼────┤ │ 24 │94年2 │鑫利豐公│每股59元│台鑫公司 │2,000 │林金福 │ │ │ │月間 │司 │ │ │ │ │ │ │ │ │林瑜玲 │ │ │ │ │ │ ├──┼───┼────┼────┼──────┼───┼────┼────┤ │ 25 │94年3 │恆生公司│每股49元│新桃電力公司│2,000 │歸若蘭 │ │ │ │月11日│蔡美蘭 │ │ │ │ │ │ ├──┼───┼────┼────┼──────┼───┼────┼────┤ │ 26 │94年4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趙拯華 │ │ │ │月初 │鄭錦雀 │ │ │ │ │ │ ├──┼───┼────┼────┼──────┼───┼────┼────┤ │ 27 │94年4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5,000 │江森元 │ │ │ │月初 │鄭錦雀 │ │ │ │ │ │ ├──┼───┼────┼────┼──────┼───┼────┼────┤ │ 28 │94年4 │恆生公司│每股49元│新桃電力公司│3,000 │許瑛珍 │ │ │ │月間 │張國秀 │ │ │ │ │ │ ├──┼───┼────┼────┼──────┼───┼────┼────┤ │ 29 │94年4 │恆生公司│每股59元│台鑫公司 │1,000 │吳明華 │ │ │ │月間 │薛玉嫻及│ │ │ │ │ │ │ │ │鄭錦雀 │ │ │ │ │ │ ├──┼───┼────┼────┼──────┼───┼────┼────┤ │ 30 │94年4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吳明華 │ │ │ │月間 │薛玉嫻及│ │ │ │ │ │ │ │ │鄭錦雀 │ │ │ │ │ │ ├──┼───┼────┼────┼──────┼───┼────┼────┤ │ 31 │94年4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0│游啟川 │ │ │ │月21日│秦鴻仁 │ │ │ │ │ │ ├──┼───┼────┼────┼──────┼───┼────┼────┤ │ 32 │94年4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歸若蘭 │ │ │ │月26日│蔡美蘭 │ │ │ │ │ │ ├──┼───┼────┼────┼──────┼───┼────┼────┤ │ 33 │94年4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3,000 │陳大誠 │ │ │ │29日 │蔡厚玲 │ │ │ │ │ │ ├──┼───┼────┼────┼──────┼───┼────┼────┤ │ 34 │94年5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吳弘明 │ │ │ │月17日│施慧娟 │ │ │ │ │ │ ├──┼───┼────┼────┼──────┼───┼────┼────┤ │ 35 │94年6 │鑫利豐公│每股66元│惠安公司 │3,000 │陳賴宛均│張國秀稱│ │ │月間 │司 │ │ │ │ │股票在鄭│ │ │ │張國秀 │ │ │ │ │家樑處 │ ├──┼───┼────┼────┼──────┼───┼────┼────┤ │ 36 │94年6 │鑫利豐公│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林明輝 │ │ │ │月間 │司 │ │ │ │ │ │ │ │ │胡鈺淇 │ │ │ │ │ │ ├──┼───┼────┼────┼──────┼───┼────┼────┤ │ 37 │94年6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賴瓊瑛 │ │ │ │月15日│謝美惠 │ │ │ │ │ │ ├──┼───┼────┼────┼──────┼───┼────┼────┤ │ 38 │94年6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陳煥文 │ │ │ │月21日│李菲菲 │ │ │ │ │ │ ├──┼───┼────┼────┼──────┼───┼────┼────┤ │ 39 │94年6 │葉束絨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張淑梅 │葉束絨未│ │ │、7 月│ │ │ │ │ │表明係以│ │ │間 │ │ │ │ │ │何家公司│ │ │ │ │ │ │ │ │名義推銷│ │ │ │ │ │ │ │ │,並稱股│ │ │ │ │ │ │ │ │票在鄭家│ │ │ │ │ │ │ │ │樑處。 │ ├──┼───┼────┼────┼──────┼───┼────┼────┤ │ 40 │94年7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蕭傳謨 │ │ │ │月初 │鄭錦雀 │ │ │ │ │ │ ├──┼───┼────┼────┼──────┼───┼────┼────┤ │ 41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許瑛珍 │ │ │ │月1日 │司 │ │ │ │ │ │ │ │ │張國秀 │ │ │ │ │ │ ├──┼───┼────┼────┼──────┼───┼────┼────┤ │ 42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吳鳳英 │ │ │ │月5日 │司 │ │ │ │ │ │ │ │ │甲○○及│ │ │ │ │ │ │ │ │張義民 │ │ │ │ │ │ ├──┼───┼────┼────┼──────┼───┼────┼────┤ │ 43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鎖長青 │ │ │ │月6 日│司 │ │ │ │ │ │ │ │ │徐斌建 │ │ │ │ │ │ ├──┼───┼────┼────┼──────┼───┼────┼────┤ │ 44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黃宗信 │ │ │ │月13日│司 │ │ │ │ │ │ │ │ │鄭錦雀 │ │ │ │ │ │ ├──┼───┼────┼────┼──────┼───┼────┼────┤ │ 45 │94年7 │鑫利豐公│每股45元│惠安公司 │1,000 │曾光詳 │ │ │ │月13日│司 │ │ │ │ │ │ │ │ │鄭錦雀 │ │ │ │ │ │ ├──┼───┼────┼────┼──────┼───┼────┼────┤ │ 46 │94年7 │恆生公司│每股66元│惠安公司 │1,000 │李芳鈞 │「SAMY」│ │ │月間 │SAMY │ │ │ │ │之真實姓│ │ │ │ │ │ │ │ │名年籍均│ │ │ │ │ │ │ │ │不詳 │ ├──┼───┼────┼────┼──────┼───┼────┼────┤ │ 47 │94年間│薛小姐 │每股66元│惠安公司 │2,000 │許美津 │薛小姐(│ │ │ │ │ │ │ │ │年籍不詳│ │ │ │ │ │ │ │ │)稱股票│ │ │ │ │ │ │ │ │在鄭家樑│ │ │ │ │ │ │ │ │處。 │ ├──┼───┼────┼────┼──────┼───┼────┼────┤ │ 48 │95年1 │利豐公司│每股69元│歐特斯科技股│10,000│劉艾蒲 │ │ │ │月25日│金詠蓁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下稱歐特斯公│ │ │ │ │ │ │ │ │司) │ │ │ │ ├──┼───┼────┼────┼──────┼───┼────┼────┤ │ 49 │95年3 │美商鼎盛│每股69元│歐特斯公司 │5,000 │胡兆仁 │ │ │ │月8日 │公司 │ │ │ │ │ │ │ │ │張玲瑛 │ │ │ │ │ │ ├──┼───┼────┼────┼──────┼───┼────┼────┤ │ 50 │95年3 │美商鼎盛│每股69元│歐特斯公司 │5,000 │胡兆仁 │ │ │ │月10日│公司 │ │ │ │ │ │ │ │ │張玲瑛 │ │ │ │ │ │ ├──┼───┼────┼────┼──────┼───┼────┼────┤ │ 51 │95年3 │利豐公司│每股69元│歐特斯公司 │2,000 │葛亞玫 │ │ │ │月底 │張英琦 │ │ │ │ │ │ ├──┼───┼────┼────┼──────┼───┼────┼────┤ │ 52 │95年4 │美商鼎盛│每股69元│歐特斯公司 │5,000 │胡兆仁 │ │ │ │月3日 │公司 │ │ │ │ │ │ │ │ │張玲瑛 │ │ │ │ │ │ ├──┼───┼────┼────┼──────┼───┼────┼────┤ │ 53 │92年11│恆生公司│每股60元│台灣尖端公司│5,000 │張麗金 │ │ │ │月17日│連珍欒及│ │ │ │ │ │ │ │起至93│鄭家樑 │ │ │ │ │ │ │ │年10月│ │ │ │ │ │ │ │ │19日間│ │ │ │ │ │ │ │ │之某日│ │ │ │ │ │ │ ├──┼───┼────┼────┼──────┼───┼────┼────┤ │ 54 │92年12│恒生公司│每股59元│豐賓電子工業│同左 │王偉成 │每股價格│ │ │月間起│鄭錦雀 │ │股份有限公司│ │ │不詳 │ │ │至94年│ │ │、台灣尖端公│ │ │ │ │ │4 月間│ │ │司各2,000 股│ │ │ │ │ │止 │ │ │,信標公司、│ │ │ │ │ │ │ │ │惠安公司各 │ │ │ │ │ │ │ │ │1,000 股,總│ │ │ │ │ │ │ │ │金額為37萬8,│ │ │ │ │ │ │ │ │000 元 │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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