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自字第23號
- 自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戊○○
- 即反訴被告
- 自訴代理人(即反訴辯護人) 陳達成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自訴人) 乙○○
- 選任辯護人
- 洪淑芬律師
反訴代理人 文聞律師
周金城律師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反訴人對反訴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及反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32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徵諸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即係為避免自訴人濫用法院所擁有之強制處分權而為調查程序之發動,徒增法院之勞費,且為避免對無辜被告之名譽造成損害。再按「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亦為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 號判例之見解。
二、自訴及反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即反訴被告戊○○於民國97年9 月24日為出版回憶錄而召開記者會,當日出席記者會之記者,求證被告即反訴人乙○○關於自訴人戊○○所著回憶錄之內容真實性,被告乙○○未表示回憶錄內容之真偽,反而向求證記者指摘「自訴人就是要向我要錢」、「自訴人與女兒三不五時就威脅我」等誣稱自訴人戊○○出回憶錄係為向被告乙○○訛詐金錢之足以毀損自訴人戊○○名譽之事項,利用不知情之採訪記者撰稿刊載於翌日9 月25日媒體版面,生損害於自訴人戊○○之名譽,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之間接正犯罪嫌。而反訴人即被告乙○○據此認反訴被告即自訴人戊○○上開加重誹謗之自訴,係意圖使反訴人乙○○受刑事處分而向法院誣告,因認反訴被告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嫌。
三、經查:
(一)自訴人戊○○雖指稱被告乙○○係利用不知情媒體記者採訪之機會,指摘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自訴人就是要向我要錢」、「自訴人與女兒三不五時就威脅我」等事項,令各家記者撰稿刊載於自家媒體版面;惟其僅提出97年9 月25日蘋果日報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且聲請傳喚系爭報導之蘋果日報記者,對於其他媒體報導並未聲請調查證據。因法院無法依職權「蒐集」證據,何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依職權發動「調查」證據,需出於公益或為被告利益之目的,而調查其他媒體是否亦有報導自訴人所認為被告誹謗其名譽之指摘或傳述,非惟無關於公益,且亦非有利於被告。故本院僅依自訴人之所請,調查蘋果日報相關記者之報導部分。
(二)就系爭報導究係何人所為,原經本院函詢蘋果日報函覆乃丁○○(卷一第229頁);惟證人丁○○卻證稱「(問:(提示自證一報導)這份報導請問證人是否你所寫?) 應該是執筆人之一。(問:意思是說你有去採訪被告乙○○?)這部分我採訪的是戊○○,不是乙○○。(問:採訪乙○○先生的是?)我不知道是誰,是報社自己做的」(卷二第39頁背面起)等語,其後再經蘋果日報函覆始悉係丙○○撰稿(卷二第50頁)。
(三)其次,證人丙○○雖稱係其以電話採訪被告部分作為平衡報導「(問:當時您是負責採訪誰?)採訪施先生,我們報社有很多人以前跑施先生紅衫軍的可能被報社指派。我會打施先生秘書甲○○電話說要採訪,如果說施先生同意就直接回覆我或轉給施先生跟我講」(卷二第67頁背面),然其究係採訪被告本人或透過他人轉述,無法確定「(問:這篇報導是你透過秘書轉達,還是妳親自問乙○○先生呢?) 時間很久了,我不確定是甲○○轉述或施先生跟我通話。(問:我想再請妳請回想,妳們報導的內容,哪些內容是由甲○○轉述,還是施先生本人直接跟你講?) 通常轉述就是直接跟我說施先生對這件事情的回答是怎麼樣,不會說一下是甲○○一下是施先生。如果是施先生回答,甲○○會跟我說施先生要跟我講話,就都是施先生講,不會是一下是甲○○跟我講,一下是施先生跟我講,可那次時間很久了,所以不確定何人所講。(問:這篇報導副標題有句話,施感概:她就是跟我要錢,是施先生本人跟妳講這句話,妳才依據作這樣報導?)時間太久,如果甲○○轉述,我就認為是施先生授意她這樣講,通常我們就直接掛施先生回應。所以我不會寫說甲○○轉述施先生這樣講,通常這樣採訪狀況,她有被當事人授意跟我們講怎樣的話,所以我們就直接說是當事人的講話。(問:該報導內容有「施感慨又難過指前妻、女兒,三不五時就威脅我!就是跟他要錢」。這句話報導來源為何?)要不就是甲○○,要不就是乙○○這樣子。(問:不論是甲○○轉述或是乙○○本人講的,請回想哪些內容是由李小姐轉述或乙○○跟妳講的?) 說實話我真的沒有辦法,我沒有印象那次是轉述還是親自跟施先生對話,審判長剛才講的那幾句話都是他們那邊得到的,我不確定那天有記者會還是什麼。戊○○女士好像是出書指控內容牽涉乙○○,我們被報社要求再去問乙○○說書裡面內容怎樣,問另外一方作平衡報導。(問:乙○○先生照片下面那句話呢?)如果裡面呈現,我們採訪到有這樣說才會這樣寫,管道是由甲○○轉述還是乙○○本人所講的,真的太久了不太記得」(卷二第67頁背面起)。矧證人丙○○對於如係透過他人轉述而採訪被告,亦無法確定他人轉述之內容是否果為被告之真意「(問:甲○○小姐是擔任乙○○先生的什麼人?)應該是新聞聯絡人。(問:她有無可能自作主張表達自己意見而非乙○○先生意見?)我不知道耶,我想應該不至於吧。(問:妳確信她一定會轉達妳要問的問題和乙○○先生意見?) 這部分我不確認是甲○○轉述還是乙○○的意思。如果是甲○○轉述,通常我們就會認為是轉達乙○○的意思,我們就會用乙○○表示這樣」(卷二第69頁);證人丙○○復證稱系爭報導之採訪並未錄音「(問:您當時採訪時有無錄音?)沒有,我沒有習慣錄音」(卷二第68頁背面),是故本院即依職權傳喚證人甲○○以釐清事實,丙○○究係電話採訪被告或甲○○;如係採訪甲○○,甲○○於接受採訪時有無告知丙○○,被告確有指摘或傳述誹謗自訴人名譽事項之陳述。
(四)再者,證人甲○○於本院作證時,否認曾向丙○○轉述被告有指摘或傳述誹謗自訴人名譽事項之陳述「(提示卷一第3頁) 問:這篇報導上面有記載,是乙○○先生本人跟記者所講的話,當這篇報導刊登之後。乙○○先生有無提起他跟記者說明的內容?)沒有。(問:你今天到法院來之前,在辦公室,乙○○先生或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有無告訴你今天在法庭上要做什麼說明?)我平常新聞處理原則的說明。(問:有無具體要求你要講什麼內容?) 沒有,我只是把我處理新聞的狀況向法官說明。(問:他們有無具體要求你要講什麼內容?)把我處理新聞的狀況向法官說明。(問:在新書發表之後,記者在追問乙○○先生的時候,你個人有無跟在場的媒體表示說戊○○女士就是要跟乙○○要錢呢?) 我向媒體轉述的就是我在新聞稿上寫的東西。(問:除了這份聲明的內容之外,妳是否還有向當天詢問你的記者陳述到乙○○先生與戊○○小姐之間的其他事情?) 我從2002年擔任乙○○新聞聯絡人以來,我被授權的就是新聞稿上面發表的東西,我沒有說。(問:妳有無向蘋果日報的記者轉述說:「施先生感慨說她就是跟我要錢」這句話?) 這句話沒有在我們的新聞稿裡面,我沒有轉述這句話。(問:在戊○○的新書發表會後,有無向記者轉述:「施先生說戊○○小姐、女兒三不五時就威脅他,就是要跟他要錢」這句話?)沒有」(卷二第94頁起),而證人丙○○仍無法確認其採訪之人究係被告或甲○○「(問:對於剛剛證人甲○○所陳述內容,有何意見?)我的意見如前次庭期所述,我確有採訪,但是因為時間已久,我不記得電話是由甲○○轉述,或是直接跟乙○○先生通上話。(問:妳在新書發表會之後都只是電話追問,還是有到乙○○辦公室找施先生或與甲○○面談?) 都是電話採訪,我有同事去新書發表會,我們就新書發表會的問題,報社要我去問乙○○先生的回應,我們報社通常的作業是這樣」(卷二第95頁背面);甚且最後連其親自撰稿之內容,亦無法確定係採訪他人所述而得、抑或自己個人意見?「(問:9月25日的新聞報導針對乙○○的部分,是否由你親自撰稿?)是。(問:你撰稿的部分是從哪裡開始?) 我做的是回應的部分,就是:對前妻及女兒出書攻擊,乙○○質疑,當年坐牢時,前妻就與他人生子,他沒有出獄就簽字離婚,現在質疑他拋妻棄女,社會有公理嗎?施感慨又難過,指前妻、女兒,「三不五時就威脅我!」,就是要跟他要錢。(問:你撰稿的部分,有引號的部分是否引述乙○○先生所述?) 這一整段都是乙○○,我不知道是乙○○先生親口說,還是甲○○轉述,但這一整段都是有所本。(問:你在撰稿內寫道施感慨又難過,是否你個人的意見?) 這部分我不太確定,到底是我親口跟他講,從乙○○語氣判斷,還是甲○○轉述乙○○對於過去與戊○○之間的事情不願意再多去講,所以有時候,我應該是從他們講話語氣裡面,有時候甲○○也會說施先生很感慨,就是與他前妻之間的一些瓜葛很感慨」(卷二第96頁起)。則系爭報導雖係丙○○撰稿,惟其於撰稿前究係採訪被告或者甲○○、透過甲○○轉述被告之意,或者甲○○並未向丙○○轉述被告有為誹謗自訴人之陳述內容、僅係丙○○採訪所生感想之個人意見,本院均無法形成確信。
(五)何況,系爭報導副標題亦非被告所為,此有證人丙○○證稱「(問:那副標題部分呢,施感慨冒號那邊?)標題通常都是編輯下的,根據內文抓一段強或聳動的話」(卷二第68頁背面) 等語足稽。是以自訴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法令本院形成被告於蘋果日報記者採訪時,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陳述「行為」之確信。既無法確信被告存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自不得進而推認被告有利用不知情媒體記者採訪、報導藉以達成其誹謗自訴人之加重誹謗犯行。
(六)是以連本院調查證據後,仍無法形成被告乙○○於蘋果日報記者採訪時,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戊○○名譽之陳述「行為」之確信;遑論自訴人即反訴被告戊○○係透過蘋果日報之報導,認為被告即反訴人乙○○確實陳述過反訴被告所指誹謗之內容。反訴人乙○○除以反訴被告戊○○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之行為為證據外,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反訴被告戊○○有虛構事實誣告反訴人乙○○犯罪,亦未聲請本院調查證據。則反訴被告戊○○既因觀看蘋果日報始認為反訴人乙○○誹謗,即係有相當理由懷疑反訴人乙○○犯罪,其因而向本院提起自訴,犯罪嫌疑明顯不足,依上揭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 號判例之見解,自不得逕以誣告罪相繩。
(七)至於自訴人戊○○雖另聲請調查:被告乙○○於54年間身繫囹圄時所為向蔣介石求饒信、新聞報導(卷一第180頁)、自訴人與被告往來書信、回憶錄等證據,惟求饒信據今40餘年,往來書信亦有多載,連同新聞報導及回憶錄等,至多得推認被告存有可能指摘或傳述誹謗自訴人名譽事項陳述之動機;縱係如此,本院既無法形成被告乙○○有誹謗自訴人戊○○名譽「行為」之確信,則其動機即欠缺調查之必要關聯性。另被告乙○○聲請調查證人陳涓淇,欲證明自訴人戊○○藉威脅證人陳涓淇進而威脅被告,此且經本院於98年10月12日當庭先行勘驗自訴人與陳涓淇之對話錄音光碟「(本段錄音檔是以閩南語發音,以下文字改為國語表示)涓淇,為何妳跟乙○○他們為何要做的這麼絕,1個小孩要出1本書又沒說他什麼,又要把我們母子這樣,我跟你說,本來我這本書,我自己的書,本來是這2 天要送出去印了,昨天看到這情形我忍耐不住,我頭一條考慮到他那2 個寶貝女兒,將來長大不要給他父親很難看社會人看,我很多事情都隱瞞起來,不要說到國民黨那邊去,今天若這樣,我再公開一些書信出來,叫人守寡,又寫一些男女做那幾十樣的東西,叫人說忍不住就用手去做,是怎樣,一些要出賣的政治犯,做一些很不要臉的事情,我都盡量....還有為了這些孩子的將來,給他當立委,沒給他難看,還給他繼續一直做,當這個時候,我也沒那個時間要給他報報紙,我還??的,早上他們??叫我講出來,他這樣找我們母子找不完,他自找死路的啦,我已經跟他要告的人說了,叫他跟法院說,所有他要告的人都是我叫人家去做的,要告還來告我,他每一條都別想跟人家請錢,去搶銀行比較快,大家每個都想跟人家請4000萬、幾千萬,我已經跟法院說了,什麼事情都是我叫人去做的,看他要去告誰,有辦法來告我」(本院卷二第25頁),然觀其內容亦與被告乙○○有無誹謗自訴人戊○○名譽「行為」無涉,欠缺必要關聯性。故本院均未予調查而駁回雙方之聲請。
(八)此外,陳嘉君係為被告利益故作聲請,本院既已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之有利裁定,縱未予調查,亦不生不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九)從而,自訴人戊○○所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乙○○存有誹謗之故意及行為,反訴人乙○○亦未舉證證明反訴被告戊○○有何誣告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被告乙○○確有誹謗自訴人戊○○名譽、反訴被告戊○○確有誣告反訴人乙○○犯罪之情事,被告乙○○及反訴被告戊○○犯罪嫌疑均明顯不足而屬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戊○○雖自訴被告乙○○加重誹謗,反訴人乙○○亦反訴反訴被告戊○○誣告,然因自訴及反訴被告均犯罪嫌疑不足。依首揭說明,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