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21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4605 號、第24864 號、第25610 號、第24544 號、第28756 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竊盜罪部分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偽造之「己○○」署名玖枚,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4年6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具有竊盜犯罪之習性,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單獨或分別與余煥軒、姓名不詳綽號「阿憲」、「阿和」、「阿龍」、「小雯」之成年人,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各次犯罪行為人詳如附表一),由余煥軒駕駛貨車搭載丁○○等人至幼稚園、國小、國中等學校,由丁○○等人徒手或使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十字起子、老虎鉗、破壞剪等工具,破壞上開學校之鐵窗、大門,進入辦公室、教室後下手竊盜(竊盜方式、竊取財物詳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再以貨車搬運財物逃離現場。丁○○在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犯附表一除編號20、21外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坦承上開犯行,而接受裁判。
二、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竊得之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各1 張簽帳消費,在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己○○」之簽名(數量詳如附表二所示),表示其確認簽帳單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足以生損害於李建群、花旗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
三、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丁○○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犯罪事實一部分,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台北市私立中山國民小學巡視校園紀錄表2 紙(98年度偵字第24605 號卷第54、54頁)、台北市文山區萬福國民小學財產盤點清冊(98年度偵字第24544 號卷第23-25 頁)、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2紙(98年度偵字第24605 號卷第168-176 頁、第184-185 頁;98年度偵字第24544 號卷第20-22 頁;98年度偵字第24864 號卷第12-13 頁;98年度他字第8793號卷第18-19 頁)、查獲贓物照片9 紙(98年度偵字第24605 號卷第216-220 頁)、現場照片82紙(98年度偵字第24544 號卷第30-41 頁、第48-61 頁;98年度偵字第24605 號卷第121-122 頁;98年度他字第8793號卷第17-1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9 月2 日刑紋字第0980119388號、98年10月12日刑紋字第0980140384號鑑驗書(98年度偵字第24544 號卷第17-19 頁;98年度偵字第25610 號卷第9-10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98年度偵字第24605 號卷第14-16 頁)在卷可稽;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與證人己○○、花旗銀行人員甲○○、中國信託人員戊○○(98年度偵字第24605 號卷第136 、160 、164 頁)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偽造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簽帳單5 張、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簽帳單4 張、美商花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98年度偵字第24605 號卷第247-255 頁第163 、167 頁)、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4紙(98年度偵字第24605 號卷第177-18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資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除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而同項第3 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418號判決、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鐵窗、天窗均具隔絕防閑作用,如逾越入內行竊,即屬逾越安全設備,而被告所攜帶之一字起子、十字起子、扳手、老虎鉗、破壞剪,均屬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兇器。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2 、4 、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於附表一編號3 、6 、7 、15、16、17、19、
21、22、23 、24 、25、26、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於附表一編號8 、9 、11、12、13、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於附表一編號10、18、20、27所為,被告均已進入學校教室內著手竊盜,惟並未得手,其犯罪尚屬未遂,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 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尚有未合,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於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己○○」簽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分別與余煥軒、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憲」、「阿和」、「阿龍」、「小雯」之成年人間(詳如附表一所示),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持附表二偽造之簽帳單向特約商店店員詐取財物之一行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28次竊盜、9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4年6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0、18、20、27之犯行,均已著手竊盜,惟並未竊得財物,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再員警於98年8 、9 月間,僅查出被告涉嫌附表一編號20、21之犯罪,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在卷可佐,被告於98年9 月29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涉嫌犯附表一除編號
20、21外之犯罪前,即向員警主動陳明其附表一除編號20、21 外 之犯行而自首,進而接受裁判,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佐,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該部分之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年紀輕輕,惟素行不佳,有竊盜、妨害兵役、妨害性自主等前科,本件犯竊盜罪多達28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達9 次,竊盜罪下手目標均為國中、國小,造成公共損失甚大,其犯罪之情狀包括與多人結夥、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竊盜,造成社會治安之危害,不可謂不大,惟被告坦承犯行,且主動供出附表一除編號20、21之犯罪,良心未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9 枚,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之犯罪,因檢察官起訴書上已載明「業已起訴」字樣,且據檢察官當庭表示該等字樣係表示並非本件起訴事實之意,有本院99年1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是該部分事實自非檢察官起訴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被告自97年12月起至98年9 月之10個月間,共犯竊盜罪28次,足見被告確有犯竊盜罪之習慣,且被告自93年起即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經多次刑之宣告及執行仍無法戒除竊盜惡習,另參酌被告學歷係高中肄業,復未習得一技之長,為使其習得正當謀生觀念,避免再以行竊方式圖得生活所需而能重返社會,檢察官請求宣告被告強制工作,堪認允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以資矯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2項 、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項、第4 條、第5 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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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書│犯罪時間、地點、方式、竊得財物 │相關證人、財物│所犯法條 │所犯罪名及刑度 │
│ │原編號│ │損失程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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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97年12月間某日,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寅○○(98年度│刑法第321條 │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
│ │ │36號中正國小,丁○○翻越圍牆後,徒手│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 │有期徒刑柒月。 │
│ │ │竊取教室內之現金200元。 │卷第4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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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6 │98年2月12日23、24時許,在台北市文山 │鄭雅芬(98年度│刑法第321條 │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
│ │ │區○○○路○段170巷32號萬福國小,呂明│偵字第24544號 │第1項第2款 │有期徒刑柒月。 │
│ │ │信翻越圍牆後,徒手竊取教室內現金 │卷第8頁) │ │ │
│ │ │6,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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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98年2、3月間某日,在台北市文山區景華│子○○(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
│ │ │街150巷21號景興國小,丁○○翻越圍牆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
│ │ │後,以一字起子破壞氣窗,竊取教室內 │卷第58頁)、約│第3款 │有期徒刑捌月。 │
│ │ │iPOD1台、現金1,800元。 │6千餘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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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98年4月11日某時許,在台北市文山區木 │庚○○(98年度│刑法第321條 │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
│ │ │柵路1段292號中山國小,丁○○翻越圍牆│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 │有期徒刑柒月。 │
│ │ │後,徒手竊取教室內之現金1、200元。 │卷第5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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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98年4月13日某時許,在台北市文山區木 │廖珮伃(98年度│刑法第321條 │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
│ │ │柵路1段292號中山國小,丁○○翻越圍牆│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 │有期徒刑柒月。 │
│ │ │後,徒手竊取教室內現金2,590元。 │卷第5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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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98年5月中旬某日,在台北市文山區忠順 │地○○(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
│ │ │街1段4號實踐國小,丁○○翻越圍牆後,│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
│ │ │再以一字起子破壞氣窗,竊取教室內現金│卷第62頁) │第3款 │有期徒刑捌月。 │
│ │ │6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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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98年6月30日某時許,在台北市文山區木 │丑○○(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
│ │ │新路3段155巷7號力行國小附設幼稚園,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
│ │ │丁○○以老虎鉗破壞教室鐵窗後,竊取教│卷第66頁、94年│第3款 │有期徒刑捌月。 │
│ │ │室內數位攝影機3台(起訴書誤為1台)、│度偵字第24864 │ │ │
│ │ │筆記電腦1台、數位相機1台(起訴書誤為│號卷第6頁) │ │ │
│ │ │3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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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1 │98年7月9日凌晨1、2時許,在台北縣新店│未○○(98年度│刑法第321條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 │ │市○○路8號北新國小,丁○○、余煥軒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
│ │ │基、小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卷第141頁)、 │第3款、第4款│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聯絡,由丁○○翻越圍牆後,以一字起子│與編號17合計損│ │拾月。 │
│ │ │、破壞剪破壞窗戶,進入教室內竊取電腦│失約50萬元 │ │ │
│ │ │主機14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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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3 │98年7月中旬凌晨1、2時許,在台北市南 │天○○(98年度│刑法第321條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 │ │港區○○路31號玉成國小,丁○○、余煥│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竊盜,累犯,│
│ │ │軒、阿憲、阿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卷第148頁) │第3款、第4款│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之犯意聯絡,由丁○○翻越圍牆後,攜帶│ │ │ │
│ │ │一字起子,自未關上之氣窗進入教室內竊│ │ │ │
│ │ │取電腦主機3台、螢幕1台得手,嗣因觸動│ │ │ │
│ │ │警鈴,丟棄於學校司令台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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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98年7月16日凌晨,在台北市松山區三民 │辰○○(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
│ │ │路5號西松國小,丁○○翻越圍牆後,以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累│
│ │ │一字起子破壞窗戶,進入教室內著手竊取│卷第152頁) │第3款、第2項│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電腦主機10台、螢幕1台,因觸動警鈴離 │ │ │ │
│ │ │開現場而未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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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98年7月22日凌晨1、2時許,在桃園縣桃 │癸○○(98年度│刑法第321條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 │ │園市○○路1080號會稽國小,丁○○與余│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竊盜,累犯,│
│ │ │煥軒、阿憲、阿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卷第76頁)、約│第3款、第4款│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有之犯意聯絡,由丁○○、阿憲、阿和翻│32萬餘元 │ │ │
│ │ │越圍牆後,攜帶扳手、十字起子進入教室│ │ │ │
│ │ │內竊取液晶螢幕9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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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98年7月26日凌晨2時43分許,在台北縣淡│申○○(98年度│刑法第321條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 │ │水鎮○○路160號淡水國小,丁○○與余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 │、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
│ │ │煥軒、阿龍、阿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卷第79頁)、約│第3款、第4款│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有之犯意聯絡,由丁○○翻越圍牆後,再│26萬餘元 │ │拾月。 │
│ │ │以一字起子、十字起子破壞氣窗,竊取教│ │ │ │
│ │ │室內投影機20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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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98年7月29日23時至同月30日凌晨3時(起│卯○○(98年度│刑法第321條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 │ │訴書誤載為98年8月4日),在台中市西區│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
│ │ │台中港路1段414號忠明國小,丁○○與余│卷第84頁)、約│第3款、第4款│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煥軒、阿憲、阿和、小雯基於為自己不法│19萬餘元 │ │拾月。 │
│ │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丁○○、阿憲、阿和│ │ │ │
│ │ │、小雯共同翻越圍牆後,以一字起子破壞│ │ │ │
│ │ │窗戶,進入教室內竊取電腦主機9台、筆 │ │ │ │
│ │ │記型電腦1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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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98年8月3日7時50分許,在台中市西區台 │亥○○(98年度│刑法第321條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 │ │中港路1段414號忠明國小附設幼稚園,呂│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
│ │ │明信、余煥軒、阿龍(起訴書誤載為阿和│卷第88頁)、約│第3款、第4款│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12萬元 │ │玖月。 │
│ │ │由丁○○、阿龍共同翻越圍牆後,以一字│ │ │ │
│ │ │起子、扳手破壞窗戶,進入教室內竊取電│ │ │ │
│ │ │漿電視2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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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98年8月4日凌晨某時許,在台北市文山區│乙○○(98年度│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 │木柵路3段102巷12號木柵國中,丁○○、│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余煥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卷第101頁)、 │第3款 │捌月。 │
│ │ │絡,由丁○○翻越圍牆後,攜帶一字起子│約9萬元 │ │ │
│ │ │,自冷氣孔進入教室內,竊取手機2支、 │ │ │ │
│ │ │掌上型電玩5台、數位相機2台、DV攝影機│ │ │ │
│ │ │1台、錄音筆1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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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98年8月8日凌晨某時許,在台北市信義區│酉○○(98年度│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 │基隆路2段99號三興國小,丁○○、余煥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卷第92頁)、22│第3款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由丁○○翻越圍牆後,以破壞剪、十字起│萬餘元 │ │ │
│ │ │子破壞鐵窗,進入教室內竊取電腦主機4 │ │ │ │
│ │ │台、數位相機1台、DV攝影機1台、現金5 │ │ │ │
│ │ │千多元(起訴書誤為4千多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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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98年8月8日凌晨,在台北縣新店市○○路│陳光國(98年度│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 │8號北新國小,丁○○、余煥軒基於意圖 │偵字第25610號 │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丁○○翻│卷第4頁) │第3款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越圍牆後,以一字起子、破壞剪破壞鐵窗│ │ │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數位相機1台、筆記型 │ │ │ │
│ │ │電腦1台、攝影機2台、現金800元、無線 │ │ │ │
│ │ │網卡1張(起訴書漏載數位相機、攝影機 │ │ │ │
│ │ │各1台,及誤載筆記型電腦為2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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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 │98年8月中旬凌晨,在台北市中正區詔安 │宙○○(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
│ │ │街29號螢橋國小,丁○○翻越圍牆後,以│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累│
│ │ │一字起子破壞窗戶,進入教室內物色財物│卷第156頁) │第3款、第2項│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未發現可竊取之物而未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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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98年8月11日某時許,在台北市文山區木 │卓享意(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
│ │ │新路3段155巷7號力行國小,丁○○翻越 │偵字第24864號 │第1項第2款、│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
│ │ │圍牆後,以破壞剪破壞鐵窗,進入教室內│卷第7頁)、約4│第3款 │有期徒刑捌月。 │
│ │ │竊取電腦主機2台。 │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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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98年8月12日某時許,在台北市文山區興 │午○(98年度偵│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 │隆路1段68號武功國小,丁○○、余煥軒 │字第24605號卷 │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
│ │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第97頁)、徐榮│第3款、第2項│,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丁○○翻越圍牆後,以一字起子、破壞剪│秀(98年度偵字│ │。 │
│ │ │破壞鐵窗戶,進入教室內竊取財物,惟因│第24544號卷第9│ │ │
│ │ │被人察覺而未遂。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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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 │98年8月17日凌晨1至2時許,在台北市文 │徐鳳生(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
│ │ │山區○○○路○段170巷32號萬福國小附設│偵字第24544號 │第1項第2款、│,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幼稚園,丁○○翻越圍牆,以老虎鉗將鋁│卷第11頁)、10│第3款 │。 │
│ │ │窗剪斷後,進入教室內竊取液晶電視2台 │萬餘元 │ │ │
│ │ │(起訴書誤為1台)、數位相機1台、筆記│ │ │ │
│ │ │型電腦1台、現金2,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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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98年8月22日凌晨1、2時許,在台北市文 │辛○○(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
│ │ │山區○○街169巷10號大地兒童音樂教室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丁○○以一字起子破壞教室後門氣窗木│卷第106頁) │第3款 │捌月。 │
│ │ │板,進入教室內竊取辛○○之所有權狀影│ │ │ │
│ │ │本、現金2,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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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98年9月3日凌晨1、2時許,在台北市信義│宇○○(98年度│刑法第321條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
│ │ │區○○路654號永春高中,丁○○以一字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起子破壞窗戶,進入教室內竊取筆記型電│卷第110頁)、6│第3款 │捌月。 │
│ │ │腦2台。 │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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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 │98年9月7日凌晨1、2時許,在台北市中正│戌○○(98年度│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
│ │ │區○○路○段180號河堤國小,丁○○、余│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煥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卷第123頁)、4│第3款 │捌月。 │
│ │ │,由丁○○以一字起子破壞門,進入教室│萬餘元 │ │ │
│ │ │內竊取手機1支、PDA1台、衛星導航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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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 │98年9月9日凌晨1、2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巳○○(98年度│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 │市○○路2號新店國小,丁○○、余煥軒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卷第116頁)、 │第3款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丁○○翻越圍牆後,以一字起子破壞窗戶│約1萬5千元 │ │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數位相機1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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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 │98年9月10日凌晨1、2時許,在台北市南 │丙○○(98年度│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 │港區○○街○段100號舊莊國小,丁○○、│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余煥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卷第127頁)、 │第3款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絡,由丁○○翻越圍牆後,以一字起子、│10萬元 │ │ │
│ │ │破壞剪破壞鐵窗,進入教室內竊取筆記型│ │ │ │
│ │ │電腦1台、金戒指2只、勞力手錶1支、現 │ │ │ │
│ │ │金22,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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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 │98年9月26日凌晨1、2時許,在台北市內 │壬○○(98年度│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 │湖區○○○路○段45號三民國中,丁○○ │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
│ │ │、余煥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卷第132頁) │第3款、第2項│,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聯絡,由丁○○翻越圍牆後,以老虎鉗、│ │ │。 │
│ │ │一字起子、破壞剪破壞鐵窗、氣窗,進入│ │ │ │
│ │ │教室內著手竊取時,因觸動警鈴逃離現場│ │ │ │
│ │ │而未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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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 │98年9月26日(起訴書誤為25日)凌晨1、│己○○(98年度│刑法第321條 │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 │2時許,在台北市○○區○○街1號內湖國│偵字第24605號 │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中,丁○○、余煥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卷第136頁) │第3款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丁○○翻越圍牆後,│ │ │ │
│ │ │以老虎鉗、一字起子、破壞剪破壞窗戶,│ │ │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手機1支、存摺1本、印章│ │ │ │
│ │ │1枚、信用卡5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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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1.花旗銀行部分:
┌──┬─────┬────────┬─────┬─────┬──────────────┐
│編號│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 │偽造之署押│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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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9月27 │頂好超市湖興店 │550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 │98年9月27 │屈臣氏林森分店 │4,700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3 │98年9月27 │頂好超市中和二店│4,425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4 │98年9月27 │頂好超市安康二店│8,590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5 │98年9月27 │頂好超市安康店 │6,976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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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信託銀行部分:
┌──┬─────┬────────┬─────┬─────┬──────────────┐
│編號│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 │偽造之署押│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新台幣)│ │ │
├──┼─────┼────────┼─────┼─────┼──────────────┤
│1 │98年9月27 │億萬里股份有限公│1,150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司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2 │98年9月27 │家樂福桂林店 │3,328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3 │98年9月27 │家樂福桂林店 │3,217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
│4 │98年9月27 │大潤發中和店 │3,579元 │「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日 │ │ │署名1枚 │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偽造之「己○○」署名壹│
│ │ │ │ │ │枚,沒收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