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 被告
- 癸○○
- 選任辯護人
- 張永昌律師
- 被告
- 己○○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06、5469、5470、5471、5848號),本院合議庭依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附表一編號26至55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一編號26至55之物均沒收。
癸○○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肆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附表一編號26至55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一編號2至3、5至25、56至71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引用附件起訴書記載。事實部分補充:被告己○○於民國97年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10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乙○○犯罪時間為:96年7月以後某日至98年1月15日,被告癸○○犯罪時間分係95年間某日至96年7月28日、96年7月28日後之某日至98年1月15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戊○○、癸○○、己○○於本院之自白。
二、㈠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渠等多次媒介行為,均係在密集時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特性,縱有數次媒介行為,仍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506號判決參照)。被告己○○與辛○○、「絕色」應召站(嗣更名為「可利亞」應召站)負責人甲○○(業經判決)、丁○○(經簡易判決處刑)、車伕「阿龍」、「卡布」、阿姨「乖乖」、「棒棒糖」、「摩根」、「啤酒」、「阿坤」、「芭比」間;被告乙○○、癸○○與甲○○間;被告乙○○、癸○○、戊○○、庚○○、丙○○、壬○○間;被告癸○○、戊○○、吳威德、萬兆蓉間,就上揭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被告癸○○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己○○於97年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10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證,被告己○○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97年因賭博案件(未構成累犯)、被告戊○○於92年因侵占、97年因妨害風化案件(未構成累犯),被告己○○於76年因賭博、92、97年均因妨害風化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被告癸○○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然渠等所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4人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情況、應召站經營規模及期間久暫,而公訴人雖就被告4人分求處如起訴書所示刑度,惟本院審酌渠等4人本案犯罪情節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程度尚非嚴重,且犯後態度均甚良好,而認公訴人所求各該刑度,實嫌過重,容有未洽,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癸○○部分定應執行刑。又被告戊○○、己○○行為後,經總統於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自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因該次修正,係屬檢察官執行時所應處理之事項,非為刑罰法律有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就渠等2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被告癸○○行為後,經總統於98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之刑法第74條,自同年9月1日施行。而該條修法理由謂:「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二、酌修第二項第五款有關緩刑宣告時,得命犯罪行為人義務勞務之受服務者範圍」,可知就得否為緩刑宣告之構成要件並未變更,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問題,亦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規定。查被告癸○○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本院信無再犯之虞,而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宣告緩刑4年,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命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3、5至25、26至55、56至71之物,分係被告4人及共犯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渠等及共犯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57與附表二所示之物,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被告4人及其共犯供本案犯罪或預備供犯罪之物,乃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附表一:扣案物(沒收)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數量│備註 │ ├──┼───────────┼──┼──────────┤ │1 │道具槍(含彈匣) │1支 │96年度偵字第2606號1 │ │ │ │ │卷第130頁 │ ├──┼───────────┼──┤ │ │2 │聯絡簿 │1本 │ │ ├──┼───────────┼──┤ │ │3 │帳冊 │2本 │ │ ├──┼───────────┼──┤ │ │4 │道具槍子彈 │4顆 │ │ ├──┼───────────┼──┤ │ │5 │行動電話(內無sim卡) │1支 │ │ ├──┼───────────┼──┤ │ │6 │行動電話(停話中) │3支 │ │ ├──┼───────────┼──┤ │ │7 │行動電話(內含 │47支│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sim卡各1枚)│ │ │ ├──┼───────────┼──┤ │ │8 │永豐銀行帳戶存摺(戶名│1本 │ │ │ │:林晏良) │ │ │ ├──┼───────────┼──┼──────────┤ │9 │各旅社賓館媒阿姨聯絡名│1本 │96年度偵字第2606號1 │ │ │冊 │ │卷第162-163頁 │ ├──┼───────────┼──┤ │ │ │馬伕聯絡電話及小姐年籍│1張 │ │ │ │身材資料表 │ │ │ ├──┼───────────┼──┤ │ │ │帳冊 │1本 │ │ ├──┼───────────┼──┤ │ │ │11月日報表 │23張│ │ ├──┼───────────┼──┤ │ │ │12月日報表 │31張│ │ ├──┼───────────┼──┤ │ │ │1月日報表 │15張│ │ ├──┼───────────┼──┤ │ │ │易利信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 │NOKIA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NOKIA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NOKIA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NOKIA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NOKIA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NOKIA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NOKIA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NOKIA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ALCTEL手機(內含 │1支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sim卡(號碼: │2枚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NOKIA行動電話(序號: │1支 │96年度偵字第2606號1 │ │ │000000000000000,內無 │ │卷第168頁 │ │ │sim 卡) │ │ │ ├──┼───────────┼──┤ │ │ │NOKIA行動電話(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內無 │ │ │ │ │sim 卡) │ │ │ ├──┼───────────┼──┤ │ │ │便條紙 │1紙 │ │ ├──┼───────────┼──┤ │ │ │車子型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內含 │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sim卡(序號:SAS063G16│1片 │ │ │ │0417) │ │ │ ├──┼───────────┼──┤ │ │ │sim卡(碎片) │8枚 │ │ ├──┼───────────┼──┼──────────┤ │ │97年11月份日報表(11/1│1本 │96年度偵字第2606號1 │ │ │~11/30) │ │卷第146-149頁 │ ├──┼───────────┼──┤ │ │ │98年1月份日報表(1/1~│1本 │ │ │ │1/15) │ │ │ ├──┼───────────┼──┤ │ │ │阿姨聯絡電話名冊 │1本 │ │ ├──┼───────────┼──┤ │ │ │97年12月及98年1月當月 │2張 │ │ │ │公司收支明細表 │ │ │ ├──┼───────────┼──┤ │ │ │司機與小姐聯絡電話名冊│1本 │ │ ├──┼───────────┼──┤ │ │ │阿姨名冊及帳本 │1本 │ │ ├──┼───────────┼──┤ │ │ │12月份自來水繳費單 │1張 │ │ ├──┼───────────┼──┤ │ │ │行動電話sim卡(門號: │1枚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sim卡(門號: │1枚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sim卡(門號: │1枚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sim卡(門號: │1枚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內無sim卡) │1支 │ │ ├──┼───────────┼──┼──────────┤ │ │G-PLUS行動電話(序號:│1支 │96年度偵字第2606號1 │ │ │00000000000,內含 │ │卷第157頁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一粒眠 │15顆│96年度偵字第2606號1 │ │ │ │ │卷第118頁 │ ├──┼───────────┼──┤ │ │ │SONY行動電話(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00,內 │ │ │ │ │含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三星行動電話(無序號,│1支 │ │ │ │內含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 ├──┼───────────┼──┤ │ │ │NOKIA行動電話(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內含 │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LG行動電話(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內含 │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NOKIA行動電話(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內含 │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 │ │入境台灣面談教戰手紙 │3張 │ │ ├──┼───────────┼──┤ │ │ │客戶業務資料表 │15張│ │ ├──┼───────────┼──┤ │ │ │公司業務表 │6張 │ │ ├──┼───────────┼──┤ │ │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 │1本 │ │ ├──┼───────────┼──┤ │ │ │甲○○玉山銀行活期儲蓄│1本 │ │ │ │存款 │ │ │ ├──┼───────────┼──┤ │ │ │OK保險套 │115 │ │ │ │ │個 │ │ ├──┼───────────┼──┤ │ │ │匯款單據 │16張│ │ ├──┼───────────┼──┼──────────┤ │ │SONY K660i行動電話(序│1支 │96年度偵字第2606號1 │ │ │號:000000000000000, │ │卷第120頁 │ │ │內含sim卡1枚) │ │ │ ├──┼───────────┼──┤ │ │ │SONY walkman行動電話(│1支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內含sim卡1枚) │ │ │ └──┴───────────┴──┴──────────┘ 附表二:扣案物(不沒收)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數量│備註 │扣案所有人│ ├──┼───────────┼──┼────┼─────┤ │ 1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96年度偵│戊○○ │ │ │:0000000000) │ │字第2606│ │ │ │ │ │號1卷第 │ │ │ │ │ │148頁 │ │ ├──┼───────────┼──┼────┼─────┤ │ 2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96年度偵│丙○○ │ │ │:0000000000) │ │字第2606│ │ │ │ │ │號1卷第 │ │ │ │ │ │150頁 │ │ ├──┼───────────┼──┤ │ │ │ 3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 │:0000000000) │ │ │ │ ├──┼───────────┼──┤ │ │ │ 4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 │:0000000000) │ │ │ │ ├──┼───────────┼──┤ │ │ │ 5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 │:0000000000) │ │ │ │ ├──┼───────────┼──┤ │ │ │ 6 │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 │1支 │ │ │ │ │:0000000000) │ │ │ │ ├──┼───────────┼──┼────┼─────┤ │ 7 │NOKIA行動電話(序號: │1支 │96年度偵│己○○ │ │ │000000000000000,內含 │ │字第2606│ │ │ │0000000000sim 卡1枚) │ │號1卷第 │ │ │ │ │ │157頁 │ │ ├──┼───────────┼──┤ │ │ │ 8 │NOKIA行動電話(序號: │1支 │ │ │ │ │000000000000000,內含 │ │ │ │ │ │0000000000sim卡1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