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4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4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尉翔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尉翔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高尉翔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1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應予補充載明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尉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於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1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次再於公眾往來之場所,意圖供人觀覽,公然裸露其生殖器加以撫摸,為猥褻之行為,造成路上行人之困擾且妨害社會風化,固值非難,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與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