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c○○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875
、98年度偵字第24432號、99年度偵字第1286、99年度偵字第
3030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字第958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648、564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349號),因被告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c○○犯詐欺取財罪,共柒拾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免訴。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2至12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受理。
事實
一、c○○前因常業詐欺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92年12月1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確定,於95年6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6年12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網拍需要用帳戶為由,向不知情之友人吳乃郡(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張瑜聖(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方世吉(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曾宥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李振銘(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借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另於網路上購得以柯祺昌、鍾貴顯(前開2人業經檢察官另案處理)名義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之易付卡行動電話門號,暨以不知情之吳乃郡之名義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嗣c○○於取得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密碼以及前開5門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分別於「露天拍賣」、「雅虎奇摩」等拍賣網站,以「maman326」、「maman1984」、「kkjj685」、「li001」、「nk19」、「cp321」、「good1958」、「j00000000」等帳號,刊登標售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等不實交易訊息,以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業已標購得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而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被害人、拍賣廣告之內容、匯款之金額及時間、匯款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遲未收受得標商品,始獲悉受騙。
二、案經M○○等人(即附表二編號1、5、6、7、8、11、14、
16、18、19、22、30、31、39、40、45、47、52、53、56、
58、61、62、66、67、68、72、74、76)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甲○○等人(即附表二編號39、40、45、47、52、53、56)分別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令轉臺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c○○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適宜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c○○迭於警詢中、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99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及證人吳乃郡、方世吉、張瑜聖、李振銘、曾宥云、鍾貴顯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30日中信銀集作字第09822271250529號函附之被告自方世吉帳戶提領現金之錄影翻拍相片、0000000000、0000000000之統一超商預付卡申請書、0000000000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雅虎奇摩會員中心之列印資料、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2日露安字第0981833號函覆之帳號「nk19」基本註冊資料及IP登入資料、方世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簿影本、辛○○之玉山銀行網路交易資料查詢單、Q○○玉山銀行網路ATM轉帳交易明細、Q○○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亥○○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黃○○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a○○之渣打銀行轉帳交易明細、a○○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y○○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K○之慶豐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簿影本、d○○之郵局存摺簿影本、u○○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u○○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B○○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F○○之臺灣企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m○○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R○○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未○○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T○○之國泰世華銀行MyATM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平分行98年5月26日(98)國世永平字第17號函附之吳乃郡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開戶影像光碟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98年8月3日(98)國世建國字第121號函附之方世吉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平分行98年8月21日(98)國世永平字第41號函附之吳乃郡帳戶於98年4月29日之提存款交易時間及監視錄影畫面、l○○之郵政儲金存摺簿影本、D○○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D○○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v○○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v○○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及得標通知之電子郵件、午○○之郵局存簿影本、癸○○之臺灣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p○○之存摺簿影本、甲○○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玄○○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宇○○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手機簡訊對話紀錄、卯○○之臺南縣仁德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卯○○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丑○○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根、丑○○於雅虎奇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甲壬○之郵局存簿影本、甲辛○之兆豐銀行存簿影本、甲辛○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Y○○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Y○○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t○○之臺灣銀行存款往來明細、z○○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甲甲○之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影本、S○○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甲己○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甲己○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I○○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Z○○之合作金庫匯款單、己○○之玉山銀行網路ATM轉帳記錄查詢網頁列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8年9月7日鳳營字第0980101164號函附之吳佩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M○○之郵政國內匯款單、甲乙○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09822271210689號函附之吳乃郡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地○○之臺灣土地銀行轉帳明細查詢、地○○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X○○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X○○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丁○○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宙○○之郵局存簿影本、o○○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郵局存簿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9月9日北營字第0980902984號函附之李振銘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J○○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郵局存簿影本、J○○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辰○○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V○○之華南銀行存簿影本、x○○之網路郵局交易明細查詢網頁列印及郵局存簿影本、庚○○匯款使用其友人劉怡蘭之郵局存簿影本、庚○○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戌○○之臺北富邦銀行網路轉帳網頁列印資料、戌○○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甲丙○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r○○之兆豐銀行存簿影本、r○○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A○之郵局存簿影本、e○○之郵局匯款單影本、w○○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98年9月4日一古庭字第00119號函附之張瑜聖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京城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8年9月2日(98)京城新莊分字第68號函附之張瑜聖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n○○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許蕎琦之存簿影本、許蕎琦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j○○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通知j○○「li001」帳號停權之網頁列印資料、壬○○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臺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98年9月9日中埔里字第09805400259號函附之曾宥云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亞太電信股份公司99年1月4日函附之吳乃郡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申請資料、雅虎奇摩帳號「maman362」、「kkjj685」之註冊資料及IP登入資料、露天拍賣帳號「j00000000」、「li001」、「kkjj685」、「good1958」、「nk19」之註冊資料及IP登入資料、露天拍賣帳號「nk19」之全部商品查詢、評價查詢、悄悄話紀錄之網頁列印資料、「nk19」之中華電信公司IP位置查詢、「nk19」之基地臺位置及上網地列表、f○○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f○○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H○○之郵證跨行匯款申請書、H○○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L○○之郵局帳戶存簿,影本、L○○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甲庚○之渣打銀行匯款副通知書、甲庚○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s○○之員山鄉○○○路ATM轉帳資料、s○○之露天拍賣網站悄悄話之網頁列印資料、巳○○之山上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丙○○之渣打銀行存簿影本、天○○之國泰世華銀行MyATM明細表、乙○○之郵局存簿影本、k○○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表、q○○之郵證跨行匯款申請書、申○○之郵局存簿影本、申○○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U○○於日盛銀行網路銀行款帳戶明細表、U○○於露天拍賣標得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玉山銀行東港分行98年7月28日玉山東港字第09807 27002號函附之辛○○帳戶於98年7月6日之交易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9月29日北營字第09809 03186號函附之李振銘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30日露安字第0981706號函附之帳號「maman1984」之註冊資料及IP登入位址、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8年7月28日雅虎資訊(98)字第01668號函附之「maman362」帳號登錄資料及IP登入位址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99年度偵字第958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648、564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349號)與本件經提起公訴部分為同一事實,從而,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論究,特此敘明。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即曾因常業詐欺罪遭判處有期徒刑,甫於96年間保護管束期滿,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謀生,反利用網路拍賣詐騙之方式,賺取不當利益以供己享樂,且被害人人數眾多,僅短短5個月,遭受詐騙之人即已高達89人之多,實應嚴予責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項於98年6月19日經大法官會議第662號解釋宣告失效,嗣復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9年1月2日施行,修正後新增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此一修正規定對被告並無不利,爰依上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6611號判決可供參攷)。本件被告前已因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資料,經法院判刑確定暨執行在案,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非但未引以為鑑,復又同以施用詐術之手段,賺取自己生活花費所需,堪認被告對利用此類型犯罪謀取不法利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其前曾入監執行仍不能矯正其以詐欺手段獲取財物之偏差價值觀,且被告自承本件詐欺所獲得之利益用於自己生活所需,復參諸被告除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資料外,尚有多項詐欺前科遭判刑,尚未執行,足堪認已有犯罪之習慣,自已非僅單純施予刑罰,即可矯其頑習,治其劣性,經衡酌被告所為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將來危險性,以及對於被告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爰依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達教化被告之效,且冀望被告能因而養成正確勞動觀念,以得重返社會。
貳、免訴部分(即如附表三編號1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取得附表一所示李振銘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於露天拍賣拍賣網站,以「kkjj685」之帳號,刊登標售行動電話之不實交易訊息,以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甲戊○陷於錯誤,誤以為業已標購得行動電話,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李振銘之銀行帳戶內(被害人、拍賣廣告之內容、匯款之金額及時間、匯款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嗣因謝志峰遲未收受得標商品,始獲悉受騙。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前涉有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涉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669號提起公訴,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9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4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前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再就相同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部分),顯係就曾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叁、不受理部分(即如附表三編號2至12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取得附表一所示張瑜聖、吳乃郡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於露天拍賣拍賣網站,以「j00000000」、「li001」之帳號,刊登標售行動電話之不實交易訊息,以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致如附表三編號2至12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業已標購得行動電話,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張瑜聖、吳乃郡之銀行帳戶內(被害人、拍賣廣告之內容、匯款之金額及時間、匯款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三編號2至12所示)。嗣因遲未收受得標商品,始獲悉受騙。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第2款定有明文。附表三編號2至11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1月26日以98年度偵字第16649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9年2月26日以99簡字第167號,均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編號12部分,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2月22日以99年度偵字第2817號提起公訴,並於99 年3月1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嗣由同院於99年4 月12日以99年度易字第2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此均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復經核本案附表三編號2至12部分,與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簡字第167號、99年度易字第273號之案件,檢察官所起訴之被告、犯罪行為、被害人均完全相同,則本案與前開案件顯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是公訴人於99年1 月26日就同一案件起訴,於99年3月23日方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3月23日戊○玲藏98偵17875字第02385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即為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34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582號):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j00000 000」之帳號,於露天拍賣拍賣網站刊登標售行動電話之不實交易訊息,以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致張宇柔陷於錯誤,誤以為業已標購得行動電話,而於98年4月2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至吳乃郡國泰世華銀行永平分行之帳戶內。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所涉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本案已論罪科刑之部分為同一案件,移請併案審理。惟本件被害人與本院已論罪科刑之部分不相同,受害時間亦有不同,故難以認定上開併辦部分事實與本案業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案件,而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故併辦部分非為本院所得審究,應將此部分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98年4月間某日,向不知情友人吳乃郡先借得國泰世華銀行永平分行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以及吳乃郡名義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復又以吳乃郡名義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請「j00000000」之帳號供己使用,迨取得上開帳戶、行動電話以及拍賣帳號後,即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以吳乃郡前開之銀行帳戶及行動電話做為匯款及聯絡之用,以吸引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致被害人甲壬○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8年4月24日匯款1500元至吳乃郡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所涉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本案已論罪科刑之部分為同一案件,移請併案審理。惟本件起訴被告詐騙甲壬○部分,既為不受理之諭知,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移送併辦,與本案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無庸併予審究,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帳戶所有人│出借供被告使用之帳│交付予被告之物 │ │號│ │戶及帳號 │ │ ├─┼─────┼─────────┼────────┤ │1 │吳乃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左列帳戶存簿、提│ │ │ │000000000000 │款卡及密碼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永平分行 │ │ │ │ │000000000000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司鳳山新甲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2 │李振銘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左列帳戶之提款及│ │ │ │司 │密碼 │ │ │ │00000000000000 │ │ ├─┼─────┼─────────┼────────┤ │3 │張瑜聖 │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左列帳戶之提款卡│ │ │ │行 │及密碼 │ │ │ │00000000000 │ │ │ │ │京城銀行新莊分行 │ │ │ │ │00000000000 (起 │ │ │ │ │訴書漏載末碼7) │ │ ├─┼─────┼─────────┼────────┤ │4 │方世吉 │國泰世華銀行 │左列帳戶之提款卡│ │ │ │000000000000 │及密碼 │ ├─┼─────┼─────────┼────────┤ │5 │曾宥云 │臺中商業銀行 │左列帳戶之提款卡│ │ │ │000000000000 │及密碼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及│被告使用之│匯入帳戶 │被告使用之詐術 │ │ │ │匯款金額 │拍賣網站帳│ │ │ │ │ │(新臺幣)│號 │ │ │ ├──┼───┼─────┼─────┼──────┼───────────┤ │ 1 │M○○│98.03.24 │奇摩拍賣 │吳乃郡鳳山新│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2500元 │maman362 │甲郵局010116│販售小型筆記型電腦1台 │ │ │ │ │ │00000000號帳│(廠牌ASUS型號:Eee PC│ │ │ │ │ │戶 │1000HE)之不實訊息,致│ │ │ │ │ │ │M○○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年3月24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2 │甲乙○│98.03.30 │露天拍賣 │吳乃郡鳳山新│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8000元 │maman1984 │甲郵局010116│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00000000號帳│ERICSSON型號:Z770i) │ │ │ │ │ │戶 │之不實訊息,致甲乙○誤│ │ │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3月 │ │ │ │ │ │ │27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 │ │ │ │ │ │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 │ │ │ │ │ │品。 │ ├──┼───┼─────┼─────┼──────┼───────────┤ │ 3 │t○○│98.04.27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400元 │maman1984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 │ │ │ │ │ │行0000000000│號不詳)之不實訊息,致│ │ │ │ │ │53帳戶 │t○○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 年4月27日下標購買,│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4 │D○○│98.04.09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5500元 │maman1984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T700)之│ │ │ │ │ │53帳戶 │不實訊息,致D○○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8日│ │ │ │ │ │ │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示│ │ │ │ │ │ │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5 │卯○○│98.04.21 │奇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 │ │ │2720元 │maman362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3120)之不實訊│ │ │ │ │ │53帳戶 │息,致卯○○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4月21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6 │J○○│98.05.18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300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1325)之不實訊│ │ │ │ │ │ │息,致J○○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5月18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7 │辰○○│98.05.21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100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2630)之不實訊息│ │ │ │ │ │ │,致辰○○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5月19日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8 │甲丙○│98.05.29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000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N2505)之不實 │ │ │ │ │ │ │訊息,致甲丙○誤信該拍│ │ │ │ │ │ │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 │ │ │ │ │ │誤,遂於98年5月29日下 │ │ │ │ │ │ │標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 │ │ │ │ │ │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9 │v○○│98.06.01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800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N2502)之不實 │ │ │ │ │ │ │訊息,致v○○誤信該拍│ │ │ │ │ │ │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 │ │ │ │ │ │誤,遂於98年5月31日下 │ │ │ │ │ │ │標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 │ │ │ │ │ │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10 │申○○│98.06.01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起訴│1000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書誤載│ │ │0802號帳戶 │、型號:2610)之不實訊│ │ │為杜俊│ │ │ │息,致申○○誤信該拍賣│ │ │德)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5月26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11 │j○○│98.06.13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4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0000000000 │型號:1325)之不實訊息│ │ │ │ │ │號帳戶 │,致j○○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12日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12 │壬○○│98.06.13 │露天拍賣 │現金交易 │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98.06.14 │li001 │ │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共計15000 │ │ │ERICSSON型號:W995)之│ │ │ │元 │ │ │不實訊息,致壬○○信以│ │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98│ │ │ │ │ │ │年6月13日與被告相約在 │ │ │ │ │ │ │臺北市南門市場口交付訂│ │ │ │ │ │ │金9000元,又於98年6月 │ │ │ │ │ │ │14日在臺北市○○路怡客│ │ │ │ │ │ │咖啡交付尾款6000元,事│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13 │許蕎琦│98.06.16 │露天拍賣 │張瑜聖第一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000元 │li001 │行古亭分行 │販售手機2支(廠牌SAMSU│ │ │ │ │ │00000000000 │NG型號:B289)之不實訊│ │ │ │ │ │號帳戶 │息,致許蕎琦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15 日下標│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14 │n○○│98.06.17 │露天拍賣 │張瑜聖第一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500元 │li001 │行古亭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0000000000 │、型號:2608)之不實訊│ │ │ │ │ │號帳戶 │息,致n○○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16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15 │辛○○│98.06.29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58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LG、 │ │ │ │ │ │行0000000000│型號:KU990)之不實訊 │ │ │ │ │ │86帳戶 │息,致辛○○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29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遲未收到商品,經何│ │ │ │ │ │ │素華向被告要求退回所匯│ │ │ │ │ │ │款項,被告始於98年7月 │ │ │ │ │ │ │20 日以左列帳戶匯款退 │ │ │ │ │ │ │還5800元,惟因此使人何│ │ │ │ │ │ │素華之帳戶遭列為衍生性│ │ │ │ │ │ │警示帳戶。 │ ├──┼───┼─────┼─────┼──────┼───────────┤ │ 16 │s○○│98.06.30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568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T700)│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s○○誤│ │ │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6月 │ │ │ │ │ │ │30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 │ │ │ │ │ │ │告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 │ │ │ │ │ │商品。 │ ├──┼───┼─────┼─────┼──────┼───────────┤ │ 17 │Q○○│98.07.01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19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2支(廠牌LG、 │ │ │ │ │ │行0000000000│型號:KU990)之不實訊 │ │ │ │ │ │86號帳戶 │息,致Q○○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1日下標購│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18 │H○○│98.07.01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15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ON、型號:Z770i)│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H○○誤│ │ │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6月 │ │ │ │ │ │ │30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 │ │ │ │ │ │ │告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 │ │ │ │ │ │商品。 │ ├──┼───┼─────┼─────┼──────┼───────────┤ │ 19 │甲庚○│98.07.02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3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T303)│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甲庚○誤│ │ │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7月 │ │ │ │ │ │ │2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 │ │ │ │ │ │ │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 │ │ │ │ │ │品 │ ├──┼───┼─────┼─────┼──────┼───────────┤ │ 20 │黃○○│98.07.03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6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G502)│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黃○○誤│ │ │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7月3│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 │ │。 │ ├──┼───┼─────┼─────┼──────┼───────────┤ │ 21 │寅○○│98.07.03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28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2760)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寅○○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2日下標購│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22 │亥○○│98.07.03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00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2支(廠牌、型 │ │ │ │ │ │行0000000000│號不詳)之不實訊息,致│ │ │ │ │ │86號帳戶 │亥○○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 年7月3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23 │丙○○│98.07.04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38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7110)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丙○○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4日下標購│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24 │U○○│98.07.05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7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1325)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U○○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5日下標購│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25 │a○○│98.07.05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000元 │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2610)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a○○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5日下標購│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26 │f○○│98.07.05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8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K660i │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f○○│ │ │ │ │ │ │誤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 │ │ │ │ │ │而陷於錯誤,遂於98年7 │ │ │ │ │ │ │月5日下標購買,並依被 │ │ │ │ │ │ │告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 │ │ │ │ │ │商品。 │ ├──┼───┼─────┼─────┼──────┼───────────┤ │ 27 │d○○│98.07.06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83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3120)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d○○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6日下標購│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28 │y○○│98.07.06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0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 │ │ │ │ │ │行0000000000│號均不詳)之不實訊息,│ │ │ │ │ │86號帳戶 │致y○○誤信該拍賣之訊│ │ │ │ │ │ │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 │ │ │ │ │ │於98年7月5日下標購買,│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29 │K○ │98.07.07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15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 │ │ │ │ │ │行0000000000│號不詳)之不實訊息,致│ │ │ │ │ │86號帳戶 │K○誤信該拍賣之訊息為│ │ │ │ │ │ │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98│ │ │ │ │ │ │年7月7日下標購買,並依│ │ │ │ │ │ │被告指示匯款後,卻未收│ │ │ │ │ │ │到商品。 │ ├──┼───┼─────┼─────┼──────┼───────────┤ │ 30 │天○○│98.07.08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8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K660i │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天○○│ │ │ │ │ │ │誤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 │ │ │ │ │ │而陷於錯誤,遂於98年7 │ │ │ │ │ │ │月8日下標購買,並依被 │ │ │ │ │ │ │告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 │ │ │ │ │ │商品。 │ ├──┼───┼─────┼─────┼──────┼───────────┤ │ 31 │u○○│98.07.08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3650元 │cp321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Eee PC(廠牌ASUS、│ │ │ │ │ │行0000000000│型號:1005HA 10.1吋) │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u○○誤│ │ │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7月8│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32 │B○○│98.07.10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08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廠牌NOKIA、 │ │ │ │ │ │行0000000000│型號:5610)之不實訊息│ │ │ │ │ │86號帳戶 │,致B○○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9日下標購買│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33 │w○○│98.07.12 │雅虎奇摩拍│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5300元 │賣 │華銀行建國分│刊登販售手機1支(廠牌 │ │ │ │ │ │行0000000000│NOKIA型號:6500)之不 │ │ │ │ │ │86號帳戶 │實訊息,致w○○誤信該│ │ │ │ │ │ │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 │ │ │ │ │ │錯誤,遂於98年7月11日 │ │ │ │ │ │ │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示│ │ │ │ │ │ │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34 │L○○│98.07.12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8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K770i │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L○○│ │ │ │ │ │ │誤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 │ │ │ │ │ │而陷於錯誤,遂於98年7 │ │ │ │ │ │ │月12日下標購買,並依被│ │ │ │ │ │ │告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 │ │ │ │ │ │商品。 │ ├──┼───┼─────┼─────┼──────┼───────────┤ │ 35 │F○○│98.07.13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25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廠牌NOKIA、 │ │ │ │ │ │行0000000000│型號:2610)之不實訊息│ │ │ │ │ │86號帳戶 │,致F○○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12日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36 │巳○○│98.07.13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6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4支(廠牌、型 │ │ │ │ │ │行0000000000│號均不詳)之不實訊息,│ │ │ │ │ │86號帳戶 │致巳○○誤信該拍賣之訊│ │ │ │ │ │ │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 │ │ │ │ │ │於98年7月13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37 │m○○│98.07.13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8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 │ │ │ │ │行0000000000│Y ERICSSON型號W380i) │ │ │ │ │ │86號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m○○誤│ │ │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7月 │ │ │ │ │ │ │初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上揭│ │ │ │ │ │ │商品。 │ ├──┼───┼─────┼─────┼──────┼───────────┤ │ 38 │未○○│98.07.14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5000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5610)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未○○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13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39 │甲○○│98.04.16 │雅虎奇摩拍│吳乃郡國泰世│被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 │ │(起訴│2720 元 │賣 │華銀行永平分│登販售手機1支(廠牌 │ │ │書誤載│ │maman362 │行0000000000│NOKIA、型號:3120)之 │ │ │為丁于│ │ │53帳戶 │不實訊息,致甲○○誤信│ │ │貞)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14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40 │乙○○│98.04.26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500 元 │j00000000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 │ │ │ │ │ │行0000000000│號均不詳)之不實訊息,│ │ │ │ │ │53帳戶 │致方一韋誤信該拍賣之訊│ │ │ │ │ │ │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 │ │ │ │ │ │於98年4月26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41 │己○○│98.04.30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起訴│5300 元 │j00000000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書誤載│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T700)│ │ │為朱伯│ │ │53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己○○誤│ │ │勳)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4月 │ │ │ │ │ │ │30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 │ │ │ │ │ │ │告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 │ │ │ │ │ │商品。 │ ├──┼───┼─────┼─────┼──────┼───────────┤ │ 42 │癸○○│98.04.14 │雅虎奇摩拍│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5000元 │賣maman362│華銀行永平分│刊登販售手機2支(廠牌 │ │ │ │ │ │行0000000000│NOKIA、型號:6300、廠 │ │ │ │ │ │53帳戶 │牌MOTO、型號:W375)之│ │ │ │ │ │ │不實訊息,致癸○○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13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 │ │。 │ ├──┼───┼─────┼─────┼──────┼───────────┤ │ 43 │丑○○│98.04.24 │雅虎奇摩拍│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11420 元 │賣maman362│華銀行永平分│刊登販售手機1支(廠牌 │ │ │ │ │ │行0000000000│NOKIA、型號:5800)之 │ │ │ │ │ │53帳戶 │不實訊息,致丑○○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23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44 │午○○│98.04.12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200 元 │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號 │ │ │ │ │ │行0000000000│均不詳)之不實訊息,致│ │ │ │ │ │53帳戶 │午○○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年4月12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45 │宇○○│98.04.18 │雅虎奇摩拍│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起訴│12800 元 │賣 │華銀行永平分│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1台 │ │ │書誤載│ │maman362 │行0000000000│(廠牌ACER、型號: │ │ │為李秀│ │ │53帳戶 │aspire one D150)之不 │ │ │苑) │ │ │ │實訊息,致宇○○誤信該│ │ │ │ │ │ │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 │ │ │ │ │ │錯誤,遂於98年4月17日 │ │ │ │ │ │ │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示│ │ │ │ │ │ │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46 │玄○○│98.04.17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起訴│1000元 │maman1984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書誤載│ │ │行0000000000│、型號:2610)之不實訊│ │ │為陳盈│ │ │53帳戶 │息,致玄○○誤信該拍賣│ │ │伶)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4月10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47 │I○○│98.04.29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5620元 │maman1984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N73)之不實訊 │ │ │ │ │ │53帳戶 │息,致I○○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4月28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48 │S○○│98.04.28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600 元 │j00000000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2660)之不實訊│ │ │ │ │ │53帳戶 │息,致S○○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4月28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49 │Y○○│98.04.27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000元 │j00000000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R306)│ │ │ │ │ │53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Y○○誤│ │ │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4月 │ │ │ │ │ │ │24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 │ │ │ │ │ │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 │ │ │ │ │ │品。 │ ├──┼───┼─────┼─────┼──────┼───────────┤ │ 50 │Z○○│98.04.29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320 元 │j00000000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ELIY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i988PDA)之不 │ │ │ │ │ │53帳戶 │實訊息,致Z○○誤信該│ │ │ │ │ │ │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 │ │ │ │ │ │錯誤,遂於98年4月29日 │ │ │ │ │ │ │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示│ │ │ │ │ │ │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51 │k○○│98.04.16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500 元 │maman1984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1650)之不實訊│ │ │ │ │ │53帳戶 │息,致k○○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4月16日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52 │l○○│98.03.31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080 元 │maman1984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號 │ │ │ │ │ │行0000000000│均不詳)之不實訊息,致│ │ │ │ │ │53帳戶 │l○○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 年3月30日下標購買,│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53 │p○○│98.04.16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起訴│2450元 │maman1984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書誤載│ │ │行0000000000│ERICSSON、型號:T303)│ │ │為謅志│ │ │53帳戶 │之不實訊息,致p○○誤│ │ │明) │ │ │ │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 │ │ │ │ │ │陷於錯誤,遂於98年4月 │ │ │ │ │ │ │15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 │ │ │ │ │ │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 │ │ │ │ │ │品。 │ ├──┼───┼─────┼─────┼──────┼───────────┤ │ 54 │z○○│98.04.28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100 元 │maman1984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號 │ │ │ │ │ │行0000000000│均不詳)之不實訊息,致│ │ │ │ │ │53帳戶 │z○○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年4月28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55 │甲甲○│98.04.12 │雅虎奇摩拍│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2220 元 │賣 │華銀行永平分│刊登販售手機1支(廠牌 │ │ │ │ │maman362 │行0000000000│SONY ERICSSON、型號: │ │ │ │ │ │53帳戶 │T303)之不實訊息,致盧│ │ │ │ │ │ │詩萍誤信該拍賣之訊息為│ │ │ │ │ │ │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98│ │ │ │ │ │ │年4月12日下標購買,並 │ │ │ │ │ │ │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未│ │ │ │ │ │ │收到商品。 │ ├──┼───┼─────┼─────┼──────┼───────────┤ │ 56 │甲己○│98.04.28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本案│2120 元 │j00000000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ELIYA│ │ │與98偵│ │ │行0000000000│、型號i911)之不實訊息│ │ │28349 │ │ │53帳戶 │,致甲己○誤信該拍賣之│ │ │號併案│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4月27日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57 │甲辛○│98.04.26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800 元 │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3500)之不實訊│ │ │ │ │ │53帳戶 │息,致甲辛○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4月26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58 │庚○○│98.05.27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7000 元 │good1958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號 │ │ │ │ │ │0802號帳戶 │均不詳)之不實訊息,致│ │ │ │ │ │ │庚○○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年5月26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59 │戌○○│98.05.27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0720 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5800)之不實訊│ │ │ │ │ │ │息,致戌○○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5月27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60 │A○ │98.06.01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000 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4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2630)之不實訊│ │ │ │ │ │ │息,致A○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1日下標購買│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61 │E○○│98.06.04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900元 │帳號不詳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2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2505)之不實訊│ │ │ │ │ │ │息,致E○○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3日撥打電│ │ │ │ │ │ │話0000000000與被告聯繫│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62 │N○○│98.05.29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起訴│2000 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書誤載│ │ │0802號帳戶 │、型號:N2505)之不實 │ │ │為張蔚│ │ │ │訊息,致N○○誤信該拍│ │ │聖) │ │ │ │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 │ │ │ │ │ │誤,遂於98年5月29日下 │ │ │ │ │ │ │標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 │ │ │ │ │ │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63 │V○○│98.05.22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3015 元 │good1958 │局0000000000│販售藍光播放機1台(廠 │ │ │ │ │ │0802號帳戶 │牌SONY)之不實訊息,致│ │ │ │ │ │ │V○○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年5月22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64 │e○○│98.06.02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6300 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6220)之不實訊│ │ │ │ │ │ │息,致e○○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5月31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65 │r○○│98.06.01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6300 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6220)之不實訊│ │ │ │ │ │ │息,致r○○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1日下標購│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66 │x○○│98.05.26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8800 元 │good1958 │局0000000000│販售筆記型電腦1台(廠 │ │ │ │ │ │0802號帳戶 │牌ASUS、型號:PC904HA │ │ │ │ │ │ │)之不實訊息,致x○○│ │ │ │ │ │ │誤信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 │ │ │ │ │ │而陷於錯誤,遂於98年5 │ │ │ │ │ │ │月25日下標購買,並依被│ │ │ │ │ │ │告指示匯款後,卻未收到│ │ │ │ │ │ │商品。 │ ├──┼───┼─────┼─────┼──────┼───────────┤ │ 67 │丁○○│98.04.30 │露天拍賣 │吳乃郡中國信│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3170 元 │Z000000000│託銀行794540│販售手機1支(廠牌ELIYA│ │ │ │ │ │053726號帳戶│、型號:190GPS定位)之│ │ │ │ │ │ │不實訊息,致丁○○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30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 │ │。 │ ├──┼───┼─────┼─────┼──────┼───────────┤ │ 68 │地○○│98.04.30 │露天拍賣 │吳乃郡中國信│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100 元 │ │託銀行794540│販售衛星導航1台(廠牌 │ │ │ │ │ │053726號帳戶│GARMIN型號nuvi255w)之│ │ │ │ │ │ │不實訊息,致地○○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30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69 │宙○○│98.05.01 │露天拍賣 │吳乃郡中國信│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100 元 │j00000000 │託銀行794540│販售衛星導航1台(廠牌 │ │ │ │ │ │053726號帳戶│GARMIN型號nuvi255W)之│ │ │ │ │ │ │不實訊息,致宙○○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30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70 │C○○│98.04.06 │露天拍賣 │吳乃郡中國信│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800 元 │maman1984 │託銀行79454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53726號帳戶│型號:1650)之不實訊息│ │ │ │ │ │ │,致C○○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3月31日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71 │X○○│98.04.30 │露天拍賣 │吳乃郡中國信│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000 元 │j00000000 │託銀行794540│販售衛星導航1台(廠牌 │ │ │ │ │ │053726號帳戶│GARMIN型號nuvi255W)之│ │ │ │ │ │ │不實訊息,致X○○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30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72 │o○○│98.05.03 │露天拍賣 │吳乃郡中國信│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470 元 │j00000000 │託銀行794540│販售手機1支(廠牌SAMSU│ │ │ │ │ │053726號帳戶│NG、型號:B308)之不實│ │ │ │ │ │ │訊息,致o○○誤信該拍│ │ │ │ │ │ │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 │ │ │ │ │ │誤,遂於98年5月2日下標│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73 │R○○│98.07.13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850 元 │帳號不詳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3120)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R○○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11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74 │子○○│98.07.13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3500元 │cp321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筆記型電腦1台(廠 │ │ │ │ │ │行0000000000│牌ASUS、型號:Eee │ │ │ │ │ │86號帳戶 │PC1005HA)之不實訊息,│ │ │ │ │ │ │致子○○誤信該拍賣之訊│ │ │ │ │ │ │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 │ │ │ │ │ │於98年7月12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75 │T○○│98.07.14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650 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2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2760)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T○○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14日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76 │q○○│98.07.07 │露天拍賣 │方世吉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700 元 │nk19 │華銀行建國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1325)之不實訊│ │ │ │ │ │86號帳戶 │息,致q○○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7月7日下標購│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及│被告使用之│匯入帳戶 │被告使用之詐術 │ │ │ │匯款金額 │拍賣網站帳│ │ │ │ │ │(新臺幣)│號 │ │ │ ├──┼───┼─────┼─────┼──────┼───────────┤ │ 1 │甲戊○│98.06.02 │露天拍賣 │李振銘東園郵│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000元 │kkjj685 │局0000000000│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0802號帳戶 │型號:2610)之不實訊息│ │ │ │ │ │ │,致甲戊○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2日下標購買│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2 │酉○○│98.06.11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46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2支(廠牌NOKIA│ │ │ │ │ │00000000000 │型號:2505)之不實訊息│ │ │ │ │ │號帳戶 │,致酉○○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11日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3 │甲丁○│98.06.14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51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00000000000 │ERICSSON型號:C510)之│ │ │ │ │ │號帳戶 │不實訊息,致甲丁○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6月14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4 │G○○│98.06.14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500元 │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號 │ │ │ │ │ │00000000000 │不詳)之不實訊息,致姬│ │ │ │ │ │號帳戶 │仲平誤信該拍賣之訊息為│ │ │ │ │ │ │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98│ │ │ │ │ │ │年6月13日下標購買,並 │ │ │ │ │ │ │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未│ │ │ │ │ │ │收到商品。 │ ├──┼───┼─────┼─────┼──────┼───────────┤ │ 5 │P○○│98.06.15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0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亞太 │ │ │ │ │ │00000000000 │型號:不詳)之不實訊息│ │ │ │ │ │號帳戶 │,致P○○誤信該拍賣之│ │ │ │ │ │ │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15日下標購 │ │ │ │ │ │ │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6 │O○○│98.06.15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4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黑色手機1支(廠牌 │ │ │ │ │ │00000000000 │NOKIA 型號:2505)之不│ │ │ │ │ │號帳戶 │實訊息,致O○○誤信該│ │ │ │ │ │ │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 │ │ │ │ │ │錯誤,遂於98年6月15日 │ │ │ │ │ │ │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示│ │ │ │ │ │ │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7 │i○○│98.06.15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54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 │ │ │ │ │ │00000000000 │號均不詳)之不實訊息,│ │ │ │ │ │號帳戶 │致i○○誤信該拍賣之訊│ │ │ │ │ │ │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 │ │ │ │ │ │於98年6月15日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 │ │ │ │ │ │卻未收到商品。 │ ├──┼───┼─────┼─────┼──────┼───────────┤ │ 8 │g○○│98.06.15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22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SONY │ │ │ │ │ │00000000000 │ERICSSON型號:T303)之│ │ │ │ │ │號帳戶 │不實訊息,致g○○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6月14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 │ 9 │b○○│98.06.14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5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SAMSU│ │ │ │ │ │00000000000 │NG型號:B289)之不實訊│ │ │ │ │ │號帳戶 │息,致b○○誤信該拍賣│ │ │ │ │ │ │之訊息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8年6月13 日下標│ │ │ │ │ │ │購買,並依被告指示匯款│ │ │ │ │ │ │後,卻未收到商品。 │ ├──┼───┼─────┼─────┼──────┼───────────┤ │ 10 │W○○│98.06.15 │露天拍賣 │張瑜聖京城銀│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500元 │li001 │行新莊分行 │販售手機1支(廠牌型號 │ │ │ │ │ │00000000000 │均不詳)之不實訊息,致│ │ │ │ │ │號帳戶 │W○○誤信該拍賣之訊息│ │ │ │ │ │ │為真實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8 年6月14日下標購買,│ │ │ │ │ │ │並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11 │h○○│98.06.18 │電話 │張瑜聖第一銀│被告於98年6月17日以電 │ │ │ │1500元 │0000000000│行古亭分行 │話與h○○聯絡,謊稱有│ │ │ │ │ │00000000000 │意販賣手機1支(廠牌 │ │ │ │ │ │號帳戶 │SAMSUNG、型號B289), │ │ │ │ │ │ │致h○○信以為真,而陷│ │ │ │ │ │ │於錯誤,遂同意購買,並│ │ │ │ │ │ │依被告指示匯款後,卻未│ │ │ │ │ │ │收到商品。 │ ├──┼───┼─────┼─────┼──────┼───────────┤ │ 12 │甲壬○│98.04.24 │露天拍賣 │吳乃郡國泰世│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1500 元 │j00000000 │華銀行永平分│販售手機1支(廠牌NOKIA│ │ │ │ │ │行0000000000│、型號:7070prism)之 │ │ │ │ │ │53帳戶 │不實訊息,致甲壬○誤信│ │ │ │ │ │ │該拍賣之訊息為真實而陷│ │ │ │ │ │ │於錯誤,遂於98年4月24 │ │ │ │ │ │ │日下標購買,並依被告指│ │ │ │ │ │ │示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