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昌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羿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3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1 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遭上訴人即被告於105 年4 月25日違法解僱時約為48歲許,迄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6年許,是判決主文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 萬元(計算式:30,500元×10年×12月=3,660,000元),判決主文第2 項為給付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8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