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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文毓林玉蕙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阿甘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權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62588 號),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62588 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陳虹吟,明知聲請人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屋公司)已對首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中;又該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採為判決基礎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更第114 號刑事確定判決,已據聲請人莊榮兆代理訴外人劉新山、賴美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聲請依職權監督執行檢察官善盡刑事訴訟法第442 條平反冤獄義務,循序使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更明知本件執行標的新北市○○區○○○段○地○○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鐵皮屋(下稱系爭執行標的)早由聲請人華屋公司借給聲請人莊榮兆,聲請人莊榮兆再出借給「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使用,渠等占有系爭執行標的未受執行名義拘束,並非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等情形,執行法院本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 項規定暫緩執行。但司法事務官陳虹吟不顧上開情形,仍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率隊強行進入執行標的之不動產進行勘驗程序,不法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業經聲請人莊榮兆於同日即報警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聲請人並另於同年9 月26日對司法事務官陳虹吟提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茲因司法事務官陳虹吟遭聲請人控告涉犯刑事案件,又與聲請人有上開民事訴訟糾紛,已有交惡嫌怨在懷,則其執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職務,難免有偏頗之虞,實難期待公正處理,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條、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552 號判例意旨,聲請司法事務官陳虹吟迴避,不得執行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62588 號強制執行事件,請速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236 號裁定准為所請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39條固亦規定強制執行事件中承辦之司法事務官準用上開規定。惟按推事與當事人一造有嫌怨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聲請該推事迴避,惟當事人對於推事之執行職務曾加指摘,不得遽認該推事已因此與有嫌怨(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552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迴避原因,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 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亦為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所明定。

三、經查:

㈠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甚明。是實施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如因有特別情事,依上開規定,是否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此乃屬執行法院之職權裁量範圍。況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是遇有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程序依法本不因而停止。聲請迴避意旨謂執行法院知聲請人所指情形後,應該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 項規定暫緩執行,否則為不法侵害云云,對法律解釋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㈡本件執行105年8月23日履勘經過:

⒈債權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菱公司)於105年6 月8 日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2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592 號判決、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華屋公司應遷讓返還系爭執行標的給債權人,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62588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承辦司法事務官陳虹吟發函命令聲請人華屋公司應自動履行,該函於105 年6 月16日送達華屋公司法定代理人,聲請人華屋公司於105 年7 月4 日具狀陳報已履行執行法院所命事項。嗣經債權人於同年7 月18日陳報聲請人華屋公司並未自動騰空返還系爭執行標的,甚且出租系爭執行標的供他人使用,司法事務官陳虹吟乃於同年7 月21日發函定期於同年8月23日(星期二)上午9 時30分履勘系爭執行標的現場以查明系爭執行標的之使用狀況,該函於同年7 月26日已送達聲請人華屋公司。聲請人華屋公司於同年8 月1 日仍具狀陳報伊已履行騰空返還系爭執行標的,並與各承租人均已終止租約,要求渠等自行搬離,已未占有系爭執行標的等語。至105 年8 月16日,聲請人莊榮兆方具狀提出異議,異議理由為系爭執行標的乃聲請人莊榮兆借用後提供公益組織「司法革命會」、「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使用,該二組織非本件執行名義當事人,不能對之執行,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異議云云。遲至105 年8 月19日(星期五)下午,聲請人華屋公司方具狀到本院聲請取消105 年8 月23日之現場履勘,理由為已提出本件執行名義相關刑事案件冤獄平反之聲請,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第10條第3 項聲請延展履勘程序,並提出105 年8 月10日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之平反行善狀、緊急聲請書為據,又另提出105 年8 月19日下午4 時才由本院收狀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停止執行狀。第三人「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亦遲至105 年8 月22日才傳真書狀聲請取消勘驗期日。前開聲請人華屋公司聲請取消105 年8 月23日之現場履勘之書狀於遞狀後,經公文編號及分發處理,本院民事執行處係於105 年8 月22日下午4 時收文,翌(23)日司法事務官陳虹吟才收到該書狀,然105 年8 月23日上午已是履勘期日。履勘時,聲請人莊榮兆在場表明異議,司法事務官陳虹吟表示今日是依法進行履勘,無暫緩執行之必要;嗣後並另以裁定將聲請人莊榮兆前開105 年8 月16日之聲明異議駁回,裁定中已敘明本件執行名義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具有對世效力,故認定第三人即莊榮兆及其後手借用人仍受本件執行名義執行力所及等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執字第62588 號卷宗核閱明確。

⒉由上足見,本件係承辦之司法事務官陳虹吟早已於105 年7月下旬間定履勘系爭執行標的之期日並通知聲請人華屋公司到場。在定期履勘時,聲請人華屋公司尚未提出任何債務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之聲請或相關刑事案件之聲請,其甚至具狀陳稱已經履行執行法院之命令云云。聲請人華屋公司係於105 年8 月19日星期五即履勘期日前倒數第2 個工作天下午4 時方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取消履勘期日之聲請書狀,該取消履勘期日之聲請書狀經院內公文處理於105 年8 月23日才發送予司法事務官陳虹吟,第三人「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亦是同年月22日才傳真聲請取消期日之書狀。考量當日僅是履勘系爭執行標的現場,確認現場使用狀況,並未直接使當事人間之權利或占有狀態變動;且聲請人華屋公司、上開第三人遞狀較遲,已無足夠期間命債權人表示意見並再通知債權人、其他債務人與第三人,司法事務官陳虹吟仍依原定期日進行履勘,難認有何不當或偏頗。

㈢聲請人二人因前揭105 年8 月23日履勘之爭議,分別對司法事務官陳虹吟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等情,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保全字第169 號刑事傳票影本及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按,惟此尚不足以認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承辦之司法事務官陳虹吟對於系爭執行標的或該事件執行名義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聲請人有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職務執行,聲請人藉對承辦司法事務官提起另案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主張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洵為其主觀之臆測,按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本件司法事務官陳虹吟迴避,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聲請意旨雖另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236 號裁定為據,然而該裁定所涉事實係承辦法官遭追加為其正在承辦之民事訴訟事件之被告,而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款、第33條第1 項第1 款之事由;與本件承辦司法事務官係遭聲請人另案起訴,聲請人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聲請迴避之情形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且對本院無拘束力,即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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