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告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李振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將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八之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計八百萬股辦理解除質權設定並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榮公司)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 ,原告除提供其所有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華城公司)股票字號85-NG-000805至85-NG-000819之股票共1,500萬 股設定質權予被告,作為勝榮公司借款之擔保,並與訴外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許勝發共同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被告對原告、勝榮公司、萬榮公司及許勝發起訴請求清償債務,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 778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574號(下稱前案 高院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41號判決(下合稱前案確定判決)認定勝榮公司於借款期間屆滿後尚積欠被告借款本息41,007,083元,被告依流質約定、民法第893條 第2項、第873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將前案高院判決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00萬股股票(下稱前案股票)背書轉讓 予被告並辦理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是被告應將前案高院判決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800萬股股票(即本件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返還原告。原告即於107年8月10日以臺北安和郵局第1366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文到5日內返還系 爭股票,惟被告置之不理等語。爰依民法第901條、第896條、第179條、第767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向京華城公司股務代理部將系爭股票辦理解除質權設定並返還原告;㈡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前案確定判決性質上是給付判決,不是形成判決,無形成力,給付判決被駁回之部分,更無形成力之可言,不會使未判命移轉予本件被告之部分股票即本件系爭股票上之權利質權消滅;至民法第873條之1第2項只是規範估定抵 押物價值之時間點,即估定抵押物價值,應以抵押權人請求移轉時為準,並不是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就有返還義務,且該條亦未規定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之部分,抵押權即消滅;是系爭股票移轉予被告之前即前案確定判決內容尚未實現時,或債權受清償之前,債權並未消滅,權利質權仍存在於設質之全部股票上。本件系爭股票上仍有權利質權存在,被告即有權占有系爭股票,被告即無不當得利及無權占有系爭股票之可言,原告亦無理由要求辦理解除質權設定。另被告已先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提 起請求變更系爭確定判決,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事件受理中,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股票實顯失公平,如原告之請求有理由亦為權利濫用,違反民法第148條規定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民法第901條、第896條、第179條、第76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與勝榮公司在3,800萬元範圍內成立消費 借貸契約關係,勝榮公司分別於100年3月、4月簽發面額各 250萬元之支票清償本金後,借款債務應僅為3,300萬元,另被告與勝榮公司就該消費借貸在100年5月15日以後並未另約定借款利息,是勝榮公司就借款餘額應自清償期屆至之翌日即100年5月16日按週年利率5%給付利息,依此計算至105年3月22日前案高院判決言詞辯論終結時計4年10個月又7日, 則勝榮公司尚積欠被告之借款本息計41,007,083元,本件被告自得依流質約定,請求本件原告在勝榮公司積欠之借款本息即41,007,083元範圍內,將前案股票背書轉讓並移轉登記予本件被告乙情,有前案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至43頁);既前案確定判決已認前案股票背書轉讓並移轉登記予本件被告,本件原告即對本件被告清償41,007,083元債務,而質權為擔保物權之一,擔保物權需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其成立以債權成立為前提,並因債權之消滅而消滅,既被告對原告已無債權,則被告對系爭股票當無質權存在,是原告請求被告向京華城公司股務代理部將系爭股票辦理解除質權設定並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 四、另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873條之1之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民法第893條、 第873條之1定有明文。又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雖有明文;惟權利濫用之禁止, 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05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因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方對本件原告、勝榮公司、萬榮公司及許勝發提起前案清償債務訴訟,請求本件原告應將京華城公司1,500萬股 股票背書轉讓並協同辦理過戶,經前案確定判決認本件原告應就前案股票背書轉讓並協同辦理過戶,是前案判決確定後,被告之債權即已清償,被告未請求強制執行,雖致前案股票尚未背書轉讓並移轉登記予被告,仍無礙於原告已清償對被告之債務,是被告所辯前案確定判決內容尚未實現時,或債權受清償之前,債權並未消滅,權利質權仍存在於設質之全部股票上云云,不足為採。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行使自己之權利,雖足使被告喪失利益,然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無被告所稱違反民法第148條規定或權利濫用之 情事,併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901條、第896條、第179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向京華城公司股務代理部將系爭股票辦理解除質權設定並返還原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 ┌─┬─────────┬────────────┬───────┬────┬─────┐ │編│公 司 │ 股 東│ 股 票 編 號 │股 數 │ 金 額│ │號│ │ │ │ │(新臺幣)│ ├─┼─────────┼────────────┼───────┼────┼─────┤ │一│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2 │100萬股 │ 1,000萬元│ ├─┼─────────┼────────────┼───────┼────┼─────┤ │二│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3 │100萬股 │ 1,000萬元│ ├─┼─────────┼────────────┼───────┼────┼─────┤ │三│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4 │100萬股 │ 1,000萬元│ ├─┼─────────┼────────────┼───────┼────┼─────┤ │四│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5 │100萬股 │ 1,000萬元│ ├─┼─────────┼────────────┼───────┼────┼─────┤ │五│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6 │100萬股 │ 1,000萬元│ ├─┼─────────┼────────────┼───────┼────┼─────┤ │六│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7 │100萬股 │ 1,000萬元│ ├─┼─────────┼────────────┼───────┼────┼─────┤ │七│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8 │100萬股 │ 1,000萬元│ ├─┼─────────┼────────────┼───────┼────┼─────┤ │八│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85-NG-000819 │100萬股 │ 1,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