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32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11332號清償清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3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11332號清償清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