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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04號

原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欣蓓律師
被告
庚○○

      丙○○

      乙○○

      己○○

      戊○○

      丁○○

      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及第20條亦有明文。由前開法條觀之,關於共同訴訟之普通審判籍,僅於無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共同特別審判籍適用餘地時,方有其適用,若有共同特別審判籍存在時,原告自應向該共同特別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 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此有最高法院 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據之原因事實,係以被告庚○○、丙○○、乙○○分別於民國86年間擔任花蓮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蓮企銀)之副總經理、審查處主任兼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審查處副主任,被告己○○、戊○○及丁○○分別擔任花蓮企銀三重分行經理、襄理及徵信承辦人員,被告辛○○則為花蓮企銀三重分行之授信承辦人員,因訴外人裕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高公司)以其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向花蓮企銀三重分行辦理貸款,由被告丁○○推估擔保品之價值,再由三重分行之授信承辦人員即被告辛○○於86年7月16日辦理初簽程序,層轉被告戊○○及己○○依序核章並報總行授信審查處,經被告乙○○及丙○○配合准予違法放貸,於董事會核准貸款後,即由花連企銀三重分行於86年8月8日撥付貸款,而為違法放貸,致花蓮企銀受有損害,其等自應對花蓮企銀依委任契約、僱傭契約及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因因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嗣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規定,取得花蓮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蓮企銀)對被告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再由原告獲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會授與前開對被告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觀諸原告於本件訴訟中雖係主張依法受讓取得上開請求權,惟參諸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意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審判籍等規定之適用,當不因起訴者係基於事後受讓之權利而異其認定;進而,關於本件原告所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其所主張被告違法貸放行為主要在花蓮企銀三重分行內,並非本院轄區,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886號刑事判決書記載之內容可按,另涉及總行審核違法貸放部分,斯時花蓮企銀總行之事務所所在地則在花蓮縣花蓮市○○路1之7號,有經濟部函覆之該行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1份附卷可稽,亦非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意旨及說明,原告所主張侵權行為地及結果地應在臺北縣三重市或花蓮縣,而本件被告住所復分別在臺北縣新店市、臺北市中正區、臺北縣三重市、臺北縣八里鄉、臺北市北投區及臺北縣淡水鎮等處,並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此事件之共同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其等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並無普通審判籍法院管轄規定之適用,且以原告之訴係選擇合併訴訟,亦無將其餘部分割裂而隸屬不同法院管轄之必要,而應全部優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關於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依前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原告所主張主要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0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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