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8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8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0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書係於民國100年8月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王智勇在新北市○○區○○路226巷3號戶籍地,另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上訴人於原審陳報之新北市○○區○○街333號1樓及新北市○○區○○路1段276巷108弄14號4樓之居所,有送達證書可查,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判決送達於100年8月15日發生效力,茲加計上訴人居所地之2日在途期間,本件上訴期限應於100年8月27日屆滿,然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3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