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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8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8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0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書係於民國100年8月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王智勇在新北市○○區○○路226巷3號戶籍地,另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上訴人於原審陳報之新北市○○區○○街333號1樓及新北市○○區○○路1段276巷108弄14號4樓之居所,有送達證書可查,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判決送達於100年8月15日發生效力,茲加計上訴人居所地之2日在途期間,本件上訴期限應於100年8月27日屆滿,然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3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87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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