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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78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忠信
- 即被告
- 上 一 人 劉志忠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大華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仁興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鈞弼
- 即被告
- 上 一 人 馬在勤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佳雯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士賢
- 即被告
- 黃士傑
- 即被告
- 上二人共同 徐松龍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勇成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言真
- 即被告
- 陳思穎
- 即被告
- 涂凱薇
- 即被告
- 王域銘
- 即被告
- 邱仲平
- 被告
- 潘美玉(原名潘素真)
- 被告
- 上 一 人 黃千芸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岳龍 律師
- 被告
- 林玉如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204號,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093 號、第26094 號、第27332 號、100 年度偵字第26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忠信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游鈞弼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士賢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士傑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言真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6、7、10、13、15之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陳思穎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7 、9 之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涂凱薇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 、5 、13之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王域銘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仲平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潘美玉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叁年。
林玉如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叁年。
事實
一、黃忠信前因其所經營之「浪漫今宵」及「宏樓酒店」由大陸地區CALL客秘書(下稱大陸秘書)以電話對臺灣地區不特定男客進行「戀愛詐欺」犯行,而於民國99年5 月25日為警查獲,並經原審裁定羈押,其後於99年7 月14日經具保停止羈押。竟仍不知悔改,於99年8 月間,與游鈞弼(綽號阿虎、虎哥)謀議重操舊業,適黃士賢、黃士傑亦有意從事「戀愛詐欺」,渠等即由游鈞弼居中牽線,謀議共組CALL客詐欺集團,由黃忠信、黃士賢負責提供大陸地區CALL客秘書(下稱大陸秘書)供游鈞弼運用,游鈞弼負責出面經營。渠等謀議既定,游鈞弼於99年9 月初在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路22號1 至3 樓,由黃士賢、黃士傑提供之「青樓酒店」成立據點,其後因業績不佳,遂於99年9 月15日,轉往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9 樓之2 成立新辦公據點,另由游鈞弼、黃士賢出面向不知情之曾小琪所經營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05 巷23號5 樓「黛安娜酒店」承租包廂3 間以作為酒店營業處所。
二、游鈞弼尋得潘美玉(原名潘素真、綽號潘潘)、林玉如(綽號小如)、王域銘、邱仲平等人加入,黃士賢則帶同陳韻婷(花名香草,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仟元折算1 日確定)、林言真(花名幸福、小可)等人加入,潘美玉另尋找陳姿伶(花名夢萱,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仟元折算1 日確定)、陳思穎(花名想想)等人加入,林言真亦另尋找涂凱薇(花名雪兒)加入,渠等均明知游鈞弼所經營者非一般之酒店,在該酒店上班小姐之工作性質亦與一般酒店小姐之營業方式不同,且不論是客人來店或在酒店消費刷卡之情形,亦顯然與一般酒店之經營方式有異,卻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大陸秘書負責隨機撥打電話予臺灣地區不特定男客,初期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虛構身分與接電話之男客裝熟攀談並建立關係,其後即佯以「補業績(補節數)、補滿可離職與客人在一起」、「被開罰單」、「補繳水電費、住宿費」、「繳交治裝費」或附表一所示等虛構之不實話術誘騙男客進店刷信用卡付費或外約見面支付款項,待不特定男客誤信所言上情為真,陷於錯誤應允後,大陸秘書即向臺灣地區負責接聽來電擔任控臺之潘美玉、林玉如「下單」,並由大陸秘書告知負責接洽之潘美玉、林言真等人該男客之背景、來店或外約原因及本次須扮演之虛構角色等資料(稱為「對話」),再由潘美玉、陳韻婷、林言真等人依各虛構身分出面與男客接洽並收取款項,俟與男客接洽完妥後,尚需與大陸秘書回報該次與男客接洽互動之過程(稱為「回話」),以利大陸秘書嗣後沿用該虛構身分繼續向該男客行騙。期間如男客係前往上開酒店消費,除陳韻婷、林言真等負責出面與男客接洽之人會離開辦公據點,另前往黛安娜酒店扮演公關小姐外,潘美玉、王域銘、邱仲平亦會前往黛安娜酒店,由潘美玉擔任酒店幹部負責買單收受款項,王域銘擔任泊車小弟並負責過濾、核對男客身分及接送,邱仲平則擔任酒店少爺且負責領台、倒酒及客人之刷卡付帳等事宜。另潘美玉、陳韻婷、林言真於收受男客所交付之款項後,如係黃忠信所屬之大陸秘書「下單」,即交付予王域銘帶回住處予不知情之蔡榕家(另為不起訴處分)記帳,待蔡榕家記帳完畢後,再由王域銘將款項交付予游均弼,待游鈞弼匯總並扣除酒店開銷及薪資後,再將餘款轉交付予黃忠信;另所收款項如係黃士賢所屬大陸秘書下單,則交予陳韻婷以轉交予黃士賢,從而共同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李台華等人款項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而詐欺取財得逞。嗣於99年11月16日,員警持搜索票至「黛安娜酒店」、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05 號9 樓之2 辦公室等處搜索,並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經查本件被告等人、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所提之供述證據,於本院行審理時已表示不爭執(參見101 年4 月3 日審判筆錄),且在本院審理期間,對本院所調查之證據亦均無表示異議,非供述證據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本院認適宜作為證據,從而本件之供述、非供述證據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印章、行動電話及SIM 卡、薪資袋、記事本、監視器主機、鏡頭及螢幕、名片等扣押物,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員警依原審簽發之搜索票實施搜索所得,此有原審99年聲搜字第001681、001682號等搜索票影本可稽;另關於被告黃忠信與共犯彼此間之監聽譯文,乃刑事警察局依原審簽發之通訊監察書進行通訊監察所得,此有原審99年聲監字第00789、001037、001118、000842、000869、001177、000895、001219 號等通訊監察書暨其附件在卷可憑,被告等對其等「物之同一性」並無爭議,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黃忠信、游鈞弼、黃士賢、黃士傑、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及被告潘美玉、林玉如等人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有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筆錄附卷可稽。被告王域銘、邱仲平二人雖於原審否認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惟嗣於本院審理時亦已坦承有上開共同詐欺之犯行,經核與證人李台華、張雅迪、游春生、鄭明光、吳俊鴻、呂文旗、蔡俊佳、林甫穗、周健發、劉耀文、蕭民煌、翁得成、張鏲霳、林積詩、洪崇博、曾小琪、蔡榕家之證詞相符,復有扣案之通訊監察譯文共2 冊(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譯文A 、B 二冊)、大陸CALL客秘書與小姐之教戰手冊(交友對話模式、秘書工作四大步驟、談開發、如何培養客人、如何拉近雙方距離、談收線、生日話術、補單話術、姊妹想見男友、如何應付客人各種狀況、搶男友、什麼情況下會讓你的工作變困難、臺灣首長名單、大陸台灣用詞區分表(99警聲搜字第1722號卷一第64-82 反頁)、信用卡刷卡資料影本1 份(99年偵字第26093 號卷第215-226 頁)及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搜索所扣得之物品等在案可證,足認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係可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共同詐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黃忠信、游鈞弼、黃士賢、黃士傑、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潘美玉、林玉如、王域銘、邱仲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查本件詐欺犯罪集團,其中被告黃忠信、游鈞弼、黃士賢、黃士傑等四人有合夥關係,均為幕後出資之老闆,潘美玉、林玉如、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女子則為旗下之小姐,王域銘、邱仲平則分別扮演酒店之泊車小弟或領台之少爺。而就出資人而言,以黃忠信出資為最大宗,黃士賢、黃士傑則負責提供酒店場所,游鈞弼則受黃忠信之雇用,以其勞務代替出資,並負責所有與大陸機台之聯絡及在台灣本地人員之指揮、協調、分工、帳務結算等工作,是黃忠信、黃士賢、黃士傑、游鈞弼等四人間,雖未成立類似公司之組織,但分別具有相當於董事長(黃忠信)、董事兼股東(黃士賢、黃士傑)、股東兼總經理(游鈞弼)等職掌之分工,從而游鈞弼之人事、行政俱皆聽命於黃忠信、受黃忠信之直接指揮,除按月於犯罪利潤中直接抽取每月固定薪資新台幣(下同)10萬元外,並就其餘利潤與黃忠信分取2 分之1 ;黃士賢、黃士傑則依其各自旗下小姐之詐欺所得,依比例與小姐朋分利潤;至於各小姐與老闆間之分配比例,則以各小姐得以抽取各次分配所負責任務中取得之利潤12% 為原則。又小姐中以潘美玉為首,相當於酒店領班之角色,除負責與大陸機台之聯絡外,並負責指揮與協調旗下林玉如、陳韻婷、陳姿伶、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女子之工作,而林玉如則於潘美玉不在時,擔任台灣機台與大陸機台之連絡人,王域銘、邱仲平則於潘美玉、林玉如均不能接聽電話時,亦協助接聽大陸機台之來電並作紀錄,是潘美玉、林玉如、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女子除分別負責出勤與受害男子為第一線之詐欺行為外,其中潘美玉、林玉如尚負責部分之行政工作。從而,本案之15件詐欺犯行,其中除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人,各得因渠等涉案情節不同,就其參與犯案部分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大陸秘書論以共同正犯外,其餘如黃忠信、游鈞弼、黃士賢、黃士傑、潘美玉、林玉如、王域銘、邱仲平等人,分別因渠等之工作性質與參與分工,係貫串於整體犯罪集團行為之全部,依其角色與內容無從分割,自應就全部犯罪共同負責,僅得因其介入情節之深淺與角色輕重、所得多寡而供為量刑輕重之參考。是就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15件犯罪事實,被告黃忠信、游鈞弼、黃士賢、黃士傑、潘美玉、林玉如、王域銘、邱仲平等人與大陸秘書彼此間,暨與其餘被告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等女子所參與之各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本件被害人有李台華等人共15人,依被告黃忠信等人對各被害人之犯罪時間、犯意、被害法益、犯罪使用之手段及參與被告人數多寡與所扮演之角色分工,均各有不同,是依刑法修正後採取一罪一刑之原則,本案自應依被告等人對各被害人李台華等15人分別所實施之詐欺行為分別論罪。至於被告等人就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所為詐欺行為,雖有多數之詐欺行為舉動,但均係緣於同一虛構詐欺故事脈絡,情節環環相扣,被告等人既係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多數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應僅成立一個罪名,屬於接續犯。此係「因其犯罪行為完畢前,其各個舉動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雖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應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著有判例意旨參照)。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9009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經核與本件起訴事實(如附表一編號13)之被害人張鏲霳部分,其基本社會構成要件事實同一,屬於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本院即應依法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審對被告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告訴人鄭明光、張鏲霳、洪崇博等人達成和解,分別賠償60萬、37萬、2 萬元,上開告訴人亦表示原諒被告,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0 、221 、223 、224 、226 頁),原審未及審酌及此,容有未洽。又原審就應沒收之物未於各被告所犯各罪之主刑項下諭知沒收,僅於應執行刑項下諭知沒收,亦有未當。檢察官上訴認被告等人所為與接續犯要件不符等語,雖無可採,惟被告黃忠信、游鈞弼、黃士賢、黃士傑、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潘美玉、林玉如、王域銘、邱仲平等人上訴均請求從輕量刑,尚非全無由,原判決既因未及審酌和解之情,併有上揭可議之處,自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黃忠信、游鈞弼、黃士賢、黃士傑、潘美玉、林玉如、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王域銘、邱仲平等人在審理中俱已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業與所有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又衡酌本件犯罪情節,依各被告在本案犯行所扮演之角色與參與、涉案程度輕重等一切情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犯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雖屬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有,但本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仍應就全體共同正犯科刑主文中諭知沒收。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除違禁物必須沒收外,其餘均採取得科主義,是法院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與否,本可自由裁量。本件起訴書所附「扣案物品一覽表」經查係在不同地點、不同被告所在處所分別扣案,而其中除如本件判決附表二所載物品與本案犯罪相關,屬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得予沒收之物,並應於各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外,其餘均核與本件犯罪並無任何關連,難謂係供犯罪所用或所得、所生、預備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至於其中在被告黃士賢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15巷5 號住所扣得之現金新台幣9 萬5 千元雖查無積極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然因被告黃士賢業於原審主動表示捨棄其所有權,同意捐款予國庫,請檢察官逕依法處理等語,是開查扣之現金自應由檢察官依法處理,無庸發還。末查,被告潘美玉、林玉如、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等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渠等因一時思慮欠週,受人蠱惑,致罹刑典,惟於本院審理時已知悔悟,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盡力彌補告訴人損害,已如前述,渠等犯後均能坦承所為,知己之非而有所悔悟,本院認渠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併宣告潘美玉、林玉如均緩刑3 年,林言真、陳思穎、涂凱薇各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經過 │ 備 註 │ │ │ │ │(審理中達成 │ │ │ │ │和解之金額) │ ├──┼───┼──────────────────────────────┼──────┤ │ 一 │李台華│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李台華持用之 │ │ │ │ │0000000000號門號,佯稱為「楊麗鈴」,並藉聊天方式與李台華培養│ 5萬元 │ │ │ │感情,其後即虛構沒錢繳房租、母親心臟病開刀等不實話術,希望李│ │ │ │ │台華提供金錢協助,致李台華陷於錯誤而陸續在臺北市○○路某便利│ │ │ │ │商店門口等地交付合計14萬5000元予出面接洽之林言真(假冒為「楊│ │ │ │ │麗鈴」)及陳韻婷、陳姿伶(假冒為「楊麗鈴」之姐妹)。 │ │ ├──┼───┼──────────────────────────────┼──────┤ │ 二 │張雅迪│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張雅迪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陳嘉玲」花名「小麥」,並藉聊天方式與張雅迪培養感情,│ 2萬元 │ │ │ │其後即佯稱在酒店上班,因積欠酒店50餘萬元,希望張雅迪前往酒店│ │ │ │ │消費以補節數等不實話術,致張雅迪陷於錯誤而前往黛安娜酒店消費│ │ │ │ │,並先後交付1萬1000元、4萬元、1萬500元予出面接洽之林言真(假│ │ │ │ │冒為「陳嘉玲」)。 │ │ ├──┼───┼──────────────────────────────┼──────┤ │ 三 │游春生│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游春生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小乖」,並藉聊天方式與游春生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在│ 1萬元 │ │ │ │酒店上班得罪客人需賠償酒店損失等不實話術,希望游春生提供金錢│ │ │ │ │協助以償還欠債,致游春生陷於錯誤而分別於99年9月底及11月初前 │ │ │ │ │往黛安娜酒店,並先後交付1萬元、2萬元予出面接洽之潘美玉(假冒│ │ │ │ │「小乖」)。 │ │ ├──┼───┼──────────────────────────────┼──────┤ │ 四 │鄭明光│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鄭明光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李夢竹」,並藉聊天方式與鄭明光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 60萬元 │ │ │ │父親積欠債務、在酒店上班想要脫離酒店、在酒店得罪客人、姐姐心│ │ │ │ │臟病住院等不實話術,希望鄭明光提供金錢協助,致鄭明光陷於錯誤│ │ │ │ │,多次交付款項予假冒「李夢竹」之友人「彤薇」、「美娜」,並依│ │ │ │ │渠等之要求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以補節數,並交付款項予涂凱薇│ │ │ │ │(假冒「李夢竹」友人「小安」),總計被騙金額為152萬9250元。 │ │ ├──┼───┼──────────────────────────────┼──────┤ │ 五 │吳俊鴻│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吳俊鴻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陳雅靜」花名「米琪」,並藉聊天方式與吳俊鴻培養感情,│ 47萬元 │ │ │ │其後即誘使吳俊鴻前往戴安娜酒店消費,待吳俊鴻前往,由涂凱薇假│ │ │ │ │冒「陳雅靜」向吳俊鴻佯稱因父親過世續替父親還債、母親心臟裝支│ │ │ │ │架開刀住院積欠醫藥費、祖父出殯負擔不起喪葬費用、得罪客人遭酒│ │ │ │ │店開罰單、出車禍整型積欠醫藥費等不實話術,致吳俊鴻陷於錯誤而│ │ │ │ │先後交付140餘萬元予涂凱薇。 │ │ ├──┼───┼──────────────────────────────┼──────┤ │ 六 │呂文旗│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呂文旗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王美琪」花名「琪琪」,並藉聊天方式與呂文旗培養感情│ 5000元 │ │ │ │,其後即虛構前曾在酒店上班,現已離開酒店在婚紗店工作,因無法│ │ │ │ │繳交房租希望呂文旗幫忙等不實話術,致呂文旗陷於錯誤,而在臺北│ │ │ │ │市○○○路靠南京東路之摩斯漢堡交付1萬500元予林言真(假冒「琪│ │ │ │ │琪」),其後大陸秘書復向呂文旗佯稱因騎機車與人發生車禍,需要│ │ │ │ │賠償醫藥費云云,致呂文旗陷於錯誤而在臺北市○○○路與長安東路│ │ │ │ │路口交付2萬500元予林言真。 │ │ ├──┼───┼──────────────────────────────┼──────┤ │ 七 │蔡俊佳│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0門號撥打蔡俊佳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 │,佯稱為「陳佩珍」花名「小珍」,並藉聊天方式與蔡俊佳培養感情│ 2萬5000元 │ │ │ │,其後即向蔡俊佳佯稱已經離開酒店在婚紗店上班,惟需償還先前積│ │ │ │ │欠酒店之節數錢,希望蔡俊佳能協助云云,致蔡俊佳陷於錯誤而答應│ │ │ │ │協助並與「小珍」相約在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之摩斯漢堡店,│ │ │ │ │其後即由陳思穎假冒「陳佩珍」、林言真假冒「小可」、潘美玉假冒│ │ │ │ │「酒店會計」分別出面陸續向蔡俊佳取款計8萬1500元。 │ │ ├──┼───┼──────────────────────────────┼──────┤ │ 八 │林甫穗│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林甫穗持用之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號門號,佯稱為「張嘉怡」花名「依凡」,並藉聊天方式│ 6000元 │ │ │ │與林甫穗培養感情,其後即向林甫穗佯稱前因遭人逼債而被迫前往酒│ │ │ │ │店上班,希望林甫穗協助還款以脫離酒店生活、在酒店內推倒店內小│ │ │ │ │姐導致對方流產需賠償醫藥費等云云欲請林甫穗協助,致林甫穗陷於│ │ │ │ │錯誤而分別在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口麥當勞及黛安娜酒店交付│ │ │ │ │2萬元、1萬8000元予出面假冒「張嘉怡」之潘美玉。 │ │ ├──┼───┼──────────────────────────────┼──────┤ │ 九 │周健發│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周健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小倩」,並藉聊天方式與周健發培養感情,其後即向周健│ 1萬元 │ │ │ │發佯稱因發生車禍積欠醫藥費且父親生病需要花費而在酒店上班,希│ │ │ │ │望周健發前往酒店消費以補業積云云,致周健發陷於錯誤,於99年9 │ │ │ │ │月底、10月初前往黛安娜酒店消費,並由陳思穎假冒為「小倩」出面│ │ │ │ │接洽,周健發因而刷卡4萬4000元。 │ │ ├──┼───┼──────────────────────────────┼──────┤ │ 十 │劉耀文│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劉耀文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楊靜雯」,並藉聊天方式與劉耀文培養感情,其後即以前│ 2000元 │ │ │ │曾在酒店上班現已離開酒店欲準備美甲師證照需要資金且積欠姐妹款│ │ │ │ │項等不實話術,希望劉耀文提供金錢協助,致劉耀文陷於錯誤,而於│ │ │ │ │99年10月間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與長安東路口與「楊靜雯」相約│ │ │ │ │交付款項,其後林言真即出面欲取款,因劉耀文懷疑林言真身分,旋│ │ │ │ │改由另名不詳年籍之女子出面取款,並向劉耀文佯稱係「香草」離開│ │ │ │ │酒店並積欠林言真「小可」款項,劉耀文即交付1萬元現金予該不詳 │ │ │ │ │年籍之女子。 │ │ ├──┼───┼──────────────────────────────┼──────┤ │十一│蕭民煌│由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蕭民煌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 │ │ │,佯稱為「陳雅薇」花名「溫柔」,並藉聊天方式與蕭民煌培養感情│ │ │ │ │,其後即虛構在板橋彩妝店上班學習彩妝,因罹患胃癌需要款治病等│ 6萬元 │ │ │ │不實話術,希望蕭民煌提供金錢協助,致蕭民煌陷於錯誤,先後於99│ │ │ │ │年9月間在板橋市燦坤電子前及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麥當勞交 │ │ │ │ │付新臺幣4萬元、5萬元、1萬1000元予出面假冒「陳雅薇」之潘美玉 │ │ │ │ │。 │ │ ├──┼───┼──────────────────────────────┼──────┤ │十二│翁得成│由大陸秘書以電話向翁得成佯稱為「小寒」,並藉聊天方式與翁得成│ │ │ │ │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生病住院需要錢等不實話術,希望翁得成前│ 3000元 │ │ │ │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以換錢予友人,致翁得成陷於錯誤,而於99年│ │ │ │ │10月30日在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1萬元。 │ │ ├──┼───┼──────────────────────────────┼──────┤ │十三│張鏲霳│由大陸秘書以電話向張鏲霳佯稱為「唐玲」,並藉聊天方式與張鏲霳│ │ │ │ │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母親得癌症住院需要錢、付房租、治裝費、│ 37萬元 │ │ │ │離開酒店要賠償金等不實話術,希望張鏲霳提供金錢協助,致張鏲霳│ │ │ │ │陷於錯誤,而多次交付現金予「唐玲」,並分別於99年10月26日、11│ │ │ │ │月5日、11月9日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9萬5000元、15萬元、12萬 │ │ │ │ │元、1萬元。 │ │ ├──┼───┼──────────────────────────────┼──────┤ │十四│林積詩│由大陸秘書以電話撥打林積詩使用之行動電話,並藉聊天方式與林積│ │ │ │ │詩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因想脫離酒店、在酒店得罪客人、需要租房│ 8萬元 │ │ │ │子等不實話術,希望林積詩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以提供協住,致│ │ │ │ │林積詩陷於錯誤,而多次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合計13萬3000元。│ │ ├──┼───┼──────────────────────────────┼──────┤ │十五│洪崇博│由大陸秘書以電話向洪崇博佯稱為「范晨希」,並藉聊天方式與洪崇│ │ │ │ │博培養感情,其後即虛構希望能脫離酒店與洪崇博一起生活等不實話│ 2萬元 │ │ │ │術,希望洪崇博前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致洪崇博陷於錯誤,而前│ │ │ │ │往黛安娜酒店刷卡消費1萬元。 │ │ └──┴───┴──────────────────────────────┴──────┘ 附表二:沒收物品一覽表 ┌──┬──────────┬──┬───────────────────────────┐ │編號│ 沒收物品 │數量│ 備 註 │ ├──┼──────────┼──┼───────────────────────────┤ │一 │行動電話 │17具│均沒收 │ │ │①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屬工作機-游鈞弼組 │ │ │ │ │②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 │作機-黃士賢組「倫2」│ │ │ │ │③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未註明) │ │ │ │ │④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陳韻婷使用手機 │ │ │ │ │⑤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工作機-游鈞弼組 │ │ │ │ │⑥ │ │ │ │ │0000000000 (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陳姿伶使用潘美玉門│ │ │ │ │號之工作機 │ │ │ │ │⑦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 │作機-游鈞弼組 │ │ │ │ │⑧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 │作機-黃士賢組「倫3」│ │ │ │ │⑨ │ │ │ │ │0000000000 (含SIM卡)│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 │作機-黃士賢組「倫3」│ │ │ │ │⑩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 │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 │作機-游鈞弼組 │ │ │ │ │⑪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潘素真使用之工作機│ │ │ │ │⑫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游鈞弼使用之工作機│ │ │ │ │⑬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電話下單及對回話工│ │ │ │ │作機-游鈞弼組(控台) │ │ │ │ │⑭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外出使用-游鈞弼組 │ │ │ │ │⑮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未註明) │ │ │ │ │⑯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林玉如使用之手機 │ │ │ │ │⑰ │ │ │ │ │0000000000(含SIM卡) │ │ │ │ │機號000000000000000 │ │ │ │ │屬林玉如使用之手機 │ │ │ ├──┼──────────┼──┼───────────────────────────┤ │二 │薪資袋、現金袋(內含│8袋 │ 均沒收 │ │ │現金-新台幣以下同) │ │ │ │ │總計:壹拾伍萬壹仟肆│ │ │ │ │佰玖拾元 │ │ │ │ │① │ │ │ │ │小可薪資袋 (玖萬柒仟│ │ │ │ │貳佰陸拾元) │ │ │ │ │② │ │ │ │ │夢萱薪資袋 (柒仟玖佰│ │ │ │ │捌拾元) │ │ │ │ │③ │ │ │ │ │潘潘薪資袋 (壹萬玖仟│ │ │ │ │肆佰陸拾元) │ │ │ │ │④ │ │ │ │ │雪兒薪資袋 (肆仟陸佰│ │ │ │ │貳拾元) │ │ │ │ │⑤ │ │ │ │ │雪兒薪資袋 (柒仟玖佰│ │ │ │ │捌拾元) │ │ │ │ │⑥ │ │ │ │ │想想薪資袋 (陸仟陸拾│ │ │ │ │元) │ │ │ │ │⑦ │ │ │ │ │小如薪資袋 (壹仟元) │ │ │ │ │⑧ │ │ │ │ │雜支現金袋 (柒仟壹佰│ │ │ │ │參拾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