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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金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583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2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 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金山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583號判決,固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於101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上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被告嗣於翌日(即19日)到所領取,業已合法送達,此有該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附卷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4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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