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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博志王屏夏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嘉祺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6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2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林嘉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嘉祺於民國(下同)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5年易字第1735號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簡字第72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於99年11月間某日起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99年12月1日凌晨某時起並基於與郭斌懋共同製造第2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林嘉祺向不知情之陳五郎借用新北市石碇區南勢坑5號處所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處所,林嘉祺並準備網路上製造毒品之製程資訊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器具及化學藥品等物,擬以艾蒙德法(Emde,原審判決誤載為艾德蒙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方法為:將感冒藥丸加水溶解,以真空管連接至真空馬達及玻璃燒瓶吸取感冒藥錠溶解液,以濾紙及活性碳經陶瓷漏斗過濾後,丟棄殘渣,加入氫氧化鈉、水,提煉麻黃鹼後,再用濾紙濾乾,加入強酸讓麻黃鹼純化,復加入乙醚用丙酮清洗並濾乾,製成氯(假)麻黃鹼(亦即鹵化反應程序);再加入蒸餾水、硫酸鋇、醋酸鈉、巴金、冰醋酸放置可樂瓶,灌入氫氣上下搖動,將氯(假)麻黃鹼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再用濾紙將雜質濾除,加入氫氧化鈉調和酸鹼值,製成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亦即氫化反應程序);復以燒杯、電磁爐等設備加熱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即可漸漸生成,再將生成之結晶物予以脫水風乾,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亦即純化再結晶程序)。林嘉祺於99年11月間備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器具後即著手以前揭方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99年12月1日凌晨囑託與其具有犯意聯絡之郭斌懋(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尚未確定)攪拌(假)麻黃鹼水溶液,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尚未完成純化階段製程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之際,即於99年12月1日15時20分許,在該處為警調人員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林嘉祺、郭斌懋,並扣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扣押物品、照片,均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員警經扣押物所有人即被告林嘉祺之同意而搜索所得之物證,此為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所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並無證據顯示該扣案物有違法取得之情形,復參酌其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提示予當事人及辯護人而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法認定具證據能力。

(三)再查,卷附查扣附表一所示之物拍攝之照片,係警方以照相機之功能,於查獲被告時針對查扣物及製造毒品現場拍攝之照片,核均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其內容與現實情狀之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證據均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並無證據顯示該等證據有違法取得之情形,復參酌該等證據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提示予當事人及辯護人而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法均認定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鑑定報告部分,亦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所出具針對扣案物品所為之鑑定文書,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208條規定,由司法警察於調查本案時送往檢察機關概括囑託之鑑定機關所為之鑑定報告,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其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成,此為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所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並無證據顯示該鑑定書有違法作成及取得之情形,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是依法認定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嘉祺(以下均稱被告林嘉祺)固然坦承有著手蒐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製程資料,嘗試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如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伊準備的材料也沒有辦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還沒有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99年12月1日15時20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調處、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臺南)海巡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隊當場逮捕,並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破獲林嘉祺涉嫌製毒工廠案現場勘查報告檢附現場照片113張在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27207號偵查卷第20至26頁、第156至202頁)。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其中⑴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水溶液4桶,經檢驗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氧化還原化物1瓶(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內之扣押物明細表扣押物編號【下稱扣押物編號】貳伍-大)及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疑似「感冒藥粉末」1包,經檢驗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⑵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可樂桶、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玻璃燒瓶、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玻璃燒杯、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玻璃量管、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酸鹼測試計等物,經檢驗均發現有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⑶附表一編號3、4(扣押物編號肆-1)、5、26、29、30、31、35、36、

37、39、40、41、50、54、55及56所示之物,經檢驗均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有該局100年2月16日調科一字第10000035610號鑑定書、檢驗結果表、扣押物品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在卷足稽(見前揭偵查卷第24至26頁及第204至227頁背面)。

㈢查實務上常見之「艾蒙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之三階段,可分為前段(鹵化反應步驟),即將(假)麻黃鹼(前段原料)經氯仿溶劑浸溶後,加入強酸進行鹵化反應,之後再以乙醚及丙酮進行析晶與純化,製得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中段(氫化反應步驟),即將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鈀金催化劑(氯化鈀與硫酸鋇混合物)、緩衝液(如醋酸鈉緩衝液)及活化炭等,置於壓力攪拌桶內,並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製成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為中段主要產物)、後段(純化結晶步驟),即將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經加熱後,再加入活性碳及食鹽,並置於冰箱低溫冷凍,即製成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5、7、8、13、14、17、25、26、31、36、38、39、41、42、44、46、48、51、54及55所示之疑似麻黃鹼毒品水溶液、氧化還原化物、真空馬達、電磁爐、氯仿、乙醚、鹽酸、甲醇、氫氧化鈉、陶瓷漏斗、玻璃燒杯、塑膠漏斗、濾網、溫度計、酸鹼測試計、玻璃攪拌棒、金屬燒鍋、酒精燈、丙酮、甲苯、濾紙、吸管及石綿網,均符合「艾蒙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鹵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與化工原料,而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亦均坦承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乃其準備用來製造毒品所用之原料或器具無誤,且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中亦發現有此製毒法中間產物氯(假)麻黃鹼成分存在,顯見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過程已經進行至鹵化階段,堪認被告應係以「艾蒙德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被告雖辯稱伊準備之材料不足以作出第二級毒品,而伊實際上也沒有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云云,惟附表一編號25、30、31、32、41(扣押物編號貳伍-大、扣押物編號叄拾-3、扣押物編號編號叄壹-1、扣押物編號叄貳、扣押物編號肆壹)所示之「粉末、器具及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疑似感冒藥粉」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均含氯(假)麻黃鹼成分,因氯(假)麻黃鹼係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之中間產物,可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6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000345880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53至154頁),且本案附表一所示扣押物品之鑑定人王鐘峰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感冒藥粉是原料,本身不能檢出氯(假)麻黃鹼,扣押物品名稱是查緝單位於扣押時填寫,可能不精確、謹慎,以鑑定過程之認定,扣押物編號49並非「感冒藥粉」,應認係已經第一階段鹵化反應後之產物,編號25亦是鹵化後之產物,編號26、29、30、31、35、37、50、54、56均得選擇作為鹵化階段之器具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至64頁),再參以被告以證人之身分於原審結證稱:當時「小老弟」給我一些麻黃鹼,伊就試著看看加上去會變成什麼東西,變成黑黑的東西,不曉得是什麼,當時就是要戴這個東西(指防毒面具),因為會臭,防毒面具是做麻黃鹼下強酸時要戴等語(見原審卷第171頁反面),核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化學原料有部分開封之情狀(附表一編號10之2、13-2、14、16-2、17均已開封)相符,顯然本件被告已著手進行至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鹵化階段,被告辯稱:伊尚未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云云,自非可採。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有部分扣押物未開封,顯然被告尚未著手製造毒品云云,然查本案被告既在進行製毒之過程遭查獲,尚未結束其製程,其有部分化學原料未開封亦屬事理之常,該扣案物品有部分未開封不得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查本案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塑膠漏斗,雖經檢驗發現「微量」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然該漏斗既僅有微量殘留,且其餘扣案物品均未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不能排除該漏斗曾經用於製造或裝填甲基安非他命,在被告使用於製造毒品之前已有微量殘留,是尚不得以前開扣得之塑膠漏斗有微量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即推認本案被告業經製造出之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證人王鍾峰到庭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65頁正面),是本案無從以前開附表一編號36之鑑定結果證明被告已經製造毒品完成,公訴人認本案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容有誤會。

㈤次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98號著有判決可參。本案被告雖供承:原審同案被告陳雅翠曾經提供部分之製造毒品之網路資料交付給伊及曾經幫忙代購製造毒品之器具,然前開行為應係製造毒品前之預備行為,難認係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復查本案被告係同案被告陳雅翠之乾哥哥,年齡相距近20歲,依常理亦不可能係2人合謀推由輩份較長之被告王嘉琪為製毒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同案被告陳雅翠就本件製造毒品行為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之謀議行為,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認原審同案被告陳雅翠知情並幫助被告林嘉祺為製造毒品行為,應為本案製造毒品之幫助犯,公訴人認同案被告陳雅翠與本案被告林嘉祺為共同正犯,亦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1條參照)。該條例第2條並明定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因此,單純含有該等藥品、物質成分者,倘因非可供施用,而無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應不屬該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從而製造毒品過程中,若因製造程序尚未完成,而未可供施用,仍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其製造之行為應僅該當於該條例之製造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66號、98年度台上字第7502號、99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假)麻黃鹼雖經界定為第四級毒品,惟依該條第4款之附表四所示,更將之細分歸類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查被告以「艾蒙德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進程僅至如附表一所示含有氯(假)麻黃鹼成分之殘留物或含雜有先驅原料(假)麻黃鹼之溶液,此有前揭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前揭偵查卷第204至207頁背面),而該等含(假)麻黃鹼成分之液體,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鹵化階段之化合物,尚未達可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化合物程度,且本案被告復自承其意欲用感冒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以感冒藥提煉麻黃素、假麻黃鹼以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近年來亦層出不窮而屬周知之事,被告已利用感冒藥成功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及中間產物,客觀上已屬著手從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作,惟因不詳原因而未完成,其主觀上係為完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而為上開行為,然尚未得逞,應屬明確。被告林嘉祺雖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尚屬未遂,是核被告林嘉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容有未合,應予指明(同條文既、未遂之更正,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因製造第2級毒品之過程中而產生其先驅原料(第4級毒品假麻黃鹼)之犯行,為製造第2級毒品之前階段行為,應為高度之製造第2級毒品所吸收而不另論罪。被告於99年12月1日指示原審同案被告郭斌懋攪拌含假麻黃鹼之水溶液,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核與原審同案被告郭斌懋於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雖原審同案被告郭斌懋否認有幫忙攪拌前開水溶液之情形,然查本案查獲地點於房間內扣得之防毒面具2只,其中1只經採集其中上之DNA,該移轉棉棒上之DNA型別與同案被告郭斌懋DNA型別相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勘察報告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76頁正面、第159頁反面),顯然同案被告郭斌懋曾經使用該只防毒面具,參以被告林嘉祺於原審證稱:防毒面具係在做麻黃鹼加入強酸時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71頁反面),原審同案被告郭斌懋亦於偵查中坦承伊在現場聞到很臭的味道等語,則原審同案被告郭斌懋顯然已戴上防毒面具依被告林嘉祺之指示攪拌附表一編號1所示其中一部分之水溶液,而參與本案構成要件之實施。再佐以被告製造毒品位處偏僻,屋內製造毒品器具甚多,同案被告郭斌懋自承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衡情對於攪拌該處有異味之水溶液係在製造毒品乙節,應無不知之理。被告林嘉祺與原審同案被告郭斌懋自99年12月1日某時起就製造第2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林嘉祺前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法定本刑中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則依法不加重。被告已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行,惟並未完成製造行為,已如前述,則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後減之。

㈡原審認被告林嘉祺罪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⑴被告林嘉祺雖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易字第3395號、97年簡字第505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定有期徒刑8月確定,然前開2案於100年11月21日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3511號裁定與林嘉祺前經本院以98年上訴字第5217號販賣毒品案件所處各罪之刑,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97年易字3395號、97年簡字第5052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0年第6次刑事庭會議第3號提案決議參照),原審以前開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已經執行完畢為據,認被告構成累犯之理由,即有違誤,雖依被告96年間之其他前科紀錄顯示,本案被告仍應構成累犯,然原審既有上開關於累犯之認事用法之違誤,自仍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指明之;⑵次查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同案被告陳雅翠參與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亦未有證據證明同案被告陳雅翠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事先謀議而推由被告林嘉祺製造第2級毒品,原審認原審同案被告陳雅翠與本案被告林嘉祺成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⑶按(假)麻黃鹼係列管之第4級毒品,不論屬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宣告沒收(理由詳後述),原審以該毒品係被告製造毒品所得之物(按該條係明定製造毒品所得財物應予沒收,並非規定「所得之物」應予沒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有施用第2級毒品之前科素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成癮性,對個人身體健康及對社會有重大危害,竟為圖不法利益,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幸並未製造完成,並參酌被告製造毒品之手段及製造毒品之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再附表一編號1、3、4之1、5、25-1、26、29、30-1、31-1、31-2、35-1、35-2、36-1、36-2、37、39-1、40、41、49、50、54-1、55、56-1之物,亦即扣押物編號壹-1、壹-2、壹-3、壹-4、貳伍-大、肆玖、叄、肆-1、伍、貳陸、貳玖、叄拾、叄壹、叄伍、叄陸、叄柒、叄玖、肆拾、肆壹、肆玖、伍拾、伍肆-1、伍伍、伍陸-1之物均含有第4級毒品(假)麻黃鹼成份或其上殘留有(假)麻黃鹼,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00003561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4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3、4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1、2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3、4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3、4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3、4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3、4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財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3、4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3、4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911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假麻黃鹼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規定之第4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扣案附表一編號1、3、4之1、5、25-1、26、29、30-1、31-1、31-2、35-1、35-2、36-1、36-2、37、39-1、40、41、49、50、54-1、55、56-1之物,亦即扣押物編號壹-1、壹-2、壹-3、壹-4、貳伍-大、肆玖、叄、肆-1、伍、貳陸、貳玖、叄拾、叄壹、叄

伍、叄陸、叄柒、叄玖、肆拾、肆壹、肆玖、伍拾、伍肆-1、伍伍、伍陸-1之物均含有第4級毒品(假)麻黃鹼成份或其上殘留假麻黃鹼,其與假麻黃鹼已無法完全析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其餘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供被告製造第2級毒品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5支,分係原審之同案被告陳雅翠及郭斌懋所有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本案製造毒品使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又非違禁物品,自不得宣告沒收,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或原料,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鑑 定 及 檢 驗 結 果        │備  考│
│    │數量        │(扣押物編號以法務部調查局高│      │
│    │            │雄市調查處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      │
│    │            │紀錄內之扣押物明細表編號為準│      │
│    │            │,見前揭偵查卷第24至26頁背面│      │
│    │            │)                          │      │
├──┼──────┼──────────────┼───┤
│ 1  │疑似麻黃鹼毒│扣押物編號壹-1、壹-2、壹-3、│      │
│    │品水溶液4桶 │壹-4                        │      │
│    │            │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成分                  │      │
├──┼──────┼──────────────┼───┤
│ 2  │搖台1台     │扣押物編號貳                │      │
│    │            │未檢出                      │      │
├──┼──────┼──────────────┼───┤
│ 3  │可樂桶1個   │扣押物編號叁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4  │真空馬達2台 │扣押物編號肆-1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    │            │扣押物編號肆-2              │      │
│    │            │未檢出                      │      │
├──┼──────┼──────────────┼───┤
│ 5  │電磁爐1台   │扣押物編號伍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6  │氫氣桶1個   │扣押物編號陸                │      │
│    │            │未檢出                      │      │
├──┼──────┼──────────────┼───┤
│ 7  │氯仿5瓶     │扣押物編號柒                │      │
│    │            │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      │
│    │            │為氯仿                      │      │
├──┼──────┼──────────────┼───┤
│ 8  │乙醚5瓶     │扣押物編號捌                │      │
│    │            │均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      │
│    │            │為乙醇                      │      │
├──┼──────┼──────────────┼───┤
│ 9  │硫酸鋇2瓶   │                            │      │
├──┼──────┼──────────────┼───┤
│ 10 │蟻酸鈉2瓶   │扣押物編號拾-1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甲酸鈉                      │      │
│    │            ├──────────────┼───┤
│    │            │扣押物編號拾-2              │      │
│    │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甲酸鈉                      │      │
├──┼──────┼──────────────┼───┤
│ 11 │矽酸鈉1瓶   │扣押物編號拾壹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矽酸鈉                      │      │
├──┼──────┼──────────────┼───┤
│ 12 │硫酸1瓶     │                            │      │
├──┼──────┼──────────────┼───┤
│ 13 │鹽酸2瓶     │扣押物編號拾叁-1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鹽酸                        │      │
│    │            ├──────────────┼───┤
│    │            │扣押物編號拾叁-2            │      │
│    │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鹽酸                        │      │
├──┼──────┼──────────────┼───┤
│ 14 │甲醇1瓶     │扣押物編號拾肆              │      │
│    │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甲醇    │      │
├──┼──────┼──────────────┼───┤
│ 15 │丙酮1瓶     │扣押物編號拾伍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丙酮                        │      │
├──┼──────┼──────────────┼───┤
│ 16 │硝酸2瓶     │扣押物編號拾陸-1            │      │
│    │            │未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硝酸                        │      │
│    │            ├──────────────┼───┤
│    │            │扣押物編號拾陸-2            │      │
│    │            │已開封,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      │
│    │            │硝酸                        │      │
├──┼──────┼──────────────┼───┤
│ 17 │氫氧化鈉1瓶 │扣押物編號拾柒              │      │
│    │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氫氧化鈉│      │
├──┼──────┼──────────────┼───┤
│ 18 │醋酸鈉1瓶   │                            │      │
├──┼──────┼──────────────┼───┤
│ 19 │水酸化1瓶   │                            │      │
├──┼──────┼──────────────┼───┤
│ 20 │冰醋酸2瓶   │                            │      │
├──┼──────┼──────────────┼───┤
│ 21 │酒精膏1瓶   │                            │      │
├──┼──────┼──────────────┼───┤
│ 22 │松香水空罐2 │                            │      │
│    │瓶          │                            │      │
├──┼──────┼──────────────┼───┤
│ 23 │甲苯空罐(桶│                            │      │
│    │)4個       │                            │      │
├──┼──────┼──────────────┼───┤
│ 24 │氫氧化鈉3個 │                            │      │
├──┼──────┼──────────────┼───┤
│ 25 │氧化還原化物│扣押物編號貳伍-大           │      │
│    │2瓶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及中間產物氯(假)麻│      │
│    │            │黃鹼                        │      │
│    │            ├──────────────┼───┤
│    │            │扣押物編號貳伍-小           │      │
│    │            │未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 26 │陶瓷漏斗2個 │扣押物編號貳陸              │      │
│    │            │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27 │電子秤1個   │扣押物編號貳柒              │      │
│    │            │未檢出                      │      │
├──┼──────┼──────────────┼───┤
│ 28 │鈀金1瓶     │                            │      │
├──┼──────┼──────────────┼───┤
│ 29 │玻璃收集容器│扣押物編號貳玖              │      │
│    │1個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30 │玻璃燒瓶5個 │扣押物編號叁拾-2            │抽樣扣│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押物編│
│    │            │黃鹼成分殘留                │號叁拾│
│    │            ├──────────────┤-2 、 │
│    │            │扣押物編號叁拾-3            │叁拾-3│
│    │            │有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叁拾│
│    │            ├──────────────┤-1    │
│    │            │扣押物編號叁拾-1            │      │
│    │            │未檢出                      │      │
├──┼──────┼──────────────┼───┤
│ 31 │玻璃燒杯3個 │扣押物編號叁壹-1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            │扣押物編號叁壹-2、叁壹-3    │      │
│    │            │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殘│      │
│    │            │留                          │      │
├──┼──────┼──────────────┼───┤
│ 32 │玻璃量管1個 │扣押物編號叁貳              │      │
│    │            │有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33 │碳粉1袋     │                            │      │
├──┼──────┼──────────────┼───┤
│ 34 │活性碳加氫氧│扣押物編號叁肆              │      │
│    │化納合成物1 │未檢出                      │      │
│    │袋          │                            │      │
├──┼──────┼──────────────┼───┤
│ 35 │塑膠量杯8個 │扣押物編號叁伍-3            │抽樣扣│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押物編│
│    │            │黃鹼、鈀及鋇成分殘留        │號叁伍│
│    │            ├──────────────┤-1、叁│
│    │            │扣押物編號叁伍-7            │伍-3、│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叁伍-7│
│    │            │黃鹼成分殘留                │、叁伍│
│    │            ├──────────────┤-8    │
│    │            │扣押物編號叁伍-8            │      │
│    │            │有鈀及鋇成分殘留            │      │
│    │            ├──────────────┤      │
│    │            │扣押物編號叁伍-1            │      │
│    │            │未檢出                      │      │
├──┼──────┼──────────────┼───┤
│ 36 │塑膠漏斗2個 │扣押物編號叁陸-大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鹼成分                  │      │
│    │            ├──────────────┼───┤
│    │            │扣押物編號叁陸-小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鹼成分及微量第二級第89項│      │
├──┼──────┼──────────────┼───┤
│ 37 │塑膠水瓢1個 │扣押物編號叁柒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38 │濾網1個     │扣押物編號叁捌              │      │
│    │            │未檢出                      │      │
├──┼──────┼──────────────┼───┤
│ 39 │溫度計3個   │扣押物編號叁玖-紅           │扣押物│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編號叁│
│    │            │黃鹼成分殘留                │玖-紅 │
│    │            ├──────────────┤、白及│
│    │            │扣押物編號叁玖-白、叁玖-灰  │灰    │
│    │            │未檢出                      │      │
├──┼──────┼──────────────┼───┤
│ 40 │刮板9個     │扣押物編號肆拾-2、肆拾-4、肆│取樣扣│
│    │            │拾-6、肆拾-8及肆拾-9        │押物編│
│    │            │                            │號肆拾│
│    │            │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2、肆│
│    │            │麻黃鹼成分殘留              │拾-4、│
│    │            │                            │肆拾-6│
│    │            │                            │、肆拾│
│    │            │                            │-8及肆│
│    │            │                            │拾-9  │
├──┼──────┼──────────────┼───┤
│ 41 │酸鹼測試計1 │扣押物編號肆壹              │      │
│    │個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42 │玻璃攪拌棒2 │扣押物編號肆貳              │      │
│    │根          │未檢出                      │      │
├──┼──────┼──────────────┼───┤
│ 43 │攪拌匙1個   │扣押物編號肆叁              │      │
│    │            │未檢出                      │      │
├──┼──────┼──────────────┼───┤
│ 44 │金屬燒鍋1個 │扣押物編號肆肆              │      │
│    │            │未檢出                      │      │
├──┼──────┼──────────────┼───┤
│ 45 │護目鏡2個   │扣押物編號肆伍              │取樣扣│
│    │            │未檢出                      │押物編│
│    │            │                            │號肆伍│
│    │            │                            │-1    │
├──┼──────┼──────────────┼───┤
│ 46 │酒精燈1個   │                            │      │
├──┼──────┼──────────────┼───┤
│ 47 │壓力錶管線1 │扣押物編號肆柒              │      │
│    │綑          │未檢出                      │      │
├──┼──────┼──────────────┼───┤
│ 48 │雙氧水1桶   │扣押物編號肆捌              │      │
│    │            │已開封,經檢驗成分為丙酮及甲│      │
│    │            │苯                          │      │
├──┼──────┼──────────────┼───┤
│ 49 │疑似感冒藥粉│扣押物編號肆玖              │      │
│    │1包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及中間產物氯(假)麻│      │
│    │            │黃鹼                        │      │
├──┼──────┼──────────────┼───┤
│ 50 │塑膠桶2個   │扣押物編號伍拾              │      │
│    │            │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51 │濾紙(1袋6個│                            │      │
│    │)1袋       │                            │      │
├──┼──────┼──────────────┼───┤
│ 52 │塑膠手套1盒 │                            │      │
├──┼──────┼──────────────┼───┤
│ 53 │吸油布1包   │                            │      │
├──┼──────┼──────────────┼───┤
│ 54 │吸管2支     │扣押物編號伍肆-1            │      │
│    │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黃鹼成分殘留                │      │
│    │            ├──────────────┤      │
│    │            │扣押物編號伍肆-2            │      │
│    │            │未檢出                      │      │
├──┼──────┼──────────────┼───┤
│ 55 │石綿網2片   │扣押物編號伍伍              │      │
│    │            │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鹼成分殘留              │      │
├──┼──────┼──────────────┼───┤
│ 56 │金屬、塑膠盤│扣押物編號伍陸-1            │取樣扣│
│    │5個         │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押物編│
│    │            │黃鹼成分殘留                │號伍陸│
│    │            ├──────────────┤-1、伍│
│    │            │扣押物編號伍陸-3及伍陸-5    │陸-3及│
│    │            │均未檢出                    │伍陸-5│
├──┼──────┼──────────────┼───┤
│ 57 │塑膠盒1個   │扣押物編號伍柒              │      │
│    │            │未檢出                      │      │
├──┼──────┼──────────────┼───┤
│ 58 │儀器綜合目錄│                            │      │
│    │1本         │                            │      │
├──┼──────┼──────────────┼───┤
│ 59 │安非他命製毒│                            │      │
│    │流程手冊2本 │                            │      │
│    │(79頁)    │                            │      │
├──┼──────┼──────────────┼───┤
│ 60 │防毒面具2副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破獲│      │
│    │            │林嘉祺等3人涉嫌製毒工廠案現 │      │
│    │            │場勘查報告證據清單編號12、46│      │
└──┴──────┴──────────────┴───┘
附表二
┌─────────┬──────────────────┐
│證據名稱          │數量                                │
├─────────┼──────────────────┤
│行動電話(含SIM卡 │5支(林嘉祺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郭│
│)                │斌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陳雅翠所 │
│                  │有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
│                  │號、門號0000-000000號)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