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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0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國瑛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59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4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國瑛(下稱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8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後,於102年6月6日具狀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敘明理由另狀補陳等語。原審乃於102 年8 月19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而該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已於102年8月23日送達至被告前開居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岳父收受,此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15頁);該裁定既於102年8月23日合法送達,然被告迄今尚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且已逾期甚久,依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8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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