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0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國瑛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59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4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國瑛(下稱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8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後,於102年6月6日具狀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敘明理由另狀補陳等語。原審乃於102 年8 月19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而該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已於102年8月23日送達至被告前開居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岳父收受,此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15頁);該裁定既於102年8月23日合法送達,然被告迄今尚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且已逾期甚久,依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