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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楊力進林海祥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偉明㈠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國102 年1月1日更名,下稱新北地院)97年度易字第242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751號上訴駁回確定。⒉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新北地院97年度簡字第97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駁回確定。⒊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⒋因恐嚇等罪案件,經新北地院98年度易字第15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⒌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新北地院98年度易字第111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40號上訴駁回確定。㈠⒈至⒌之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56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㈡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98年度訴字第26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⒉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新北地院98年度訴字第23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⒊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新北地院98年度易字第148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惟㈡⒈至⒋之罪並經新北地院99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98年4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偉明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其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75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9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檢察官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37號判決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檢察官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9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至㈤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40號判決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㈧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㈥至㈨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於98年4月27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51號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940號判決、99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新北地院97年度易字第2429號判決、97年度簡字第9773號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2號判決、98年度易字第1537號判決、98年度易字第1115號判決、98年度訴字第2640號判決、98年度訴字第2333號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81號判決、99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桃園地院9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判決及98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判決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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