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8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崇偉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49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吳崇偉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為侵入住宅竊盜罪,而非踰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且被告於警方搜查前即已坦承犯行,符合自首或自行告知犯行之事實,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云云。

三、然查:

(一)被告吳崇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4月30日下午5、6時許,攀爬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住宅後方一樓遮雨棚,進而踰越2樓窗戶安全設備後,侵入徐文明住宅內,竊得戒指3只【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600元】。適徐文明之子徐瑞安返家,吳崇偉乃由2樓後方跳樓逃逸,墜落遮雨棚,並將遮雨棚壓破大洞之事實,為被告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徐文明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行竊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7紙、監視器翻拍照片共6紙在卷可稽(103年度偵字第1906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0頁至第26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竊盜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應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所謂「牆垣」,係指以土、磚、石所砌成足以區隔內外之圍牆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例如附加於門扇之外掛鎖具(如毀壞構成門之一部之鎖,例如司畢靈鎖,則應認為毀壞門扇)、窗戶、冷氣孔、鐵絲網、屋頂之天窗、房間隔間木板、房間門或通往陽臺之落地門等業已進入大門室內之住宅或建築物內部之諸門均屬之(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168號、45年臺上字第1443號、55年臺上字第547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564號及78年度臺上字第4418號判決意旨旨參照)。被告攀爬踰越上址2樓窗戶,以進入屋內,既已越進窗門,使他人窗門安全之設備失其防閑之效用,並徒手竊得財物,即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上訴意旨認僅構成侵入住宅罪,尚有誤解。

(三)本件係被告竊盜財物之際,被害人之子徐瑞安回家發覺,被告由2樓跳樓逃逸墜落遮雨棚,並將遮雨棚壓破大洞,經警方調閱現場附近監視器畫面,已查知被告身分,並由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核發搜索票,對被告為搜索,而查獲贓物戒指3只,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按(見上開偵查卷第9頁至第16頁、第24頁至第26頁)。是檢警早已知悉被告竊盜,而聲請搜索被告住所車輛採證,被告於警實施搜索時,供述犯行,自不合自首要件。至被告吳崇偉,有多次竊盜及毒品之科刑紀錄,並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6月5日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份在卷可稽,再犯本案,並構成累犯,核其犯罪情節,並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不符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酌量減輕其刑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所指僅犯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屬自首,並請依刑法第59條減刑云云,均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前段、第371條、第373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2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