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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瑞斌江振義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晃耀

      錢銘久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7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晃耀、錢銘久共同犯恐嚇取財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及第376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晃耀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錢銘久與公務員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前經原審論處罪刑。上訴後,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判決其中恐嚇取財部分上訴駁回。被告2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均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2人共同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渠等就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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