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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麗珠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4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國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71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 (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毒偵字第8569號、105年度偵字第143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 條、第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且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國荃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略以:被告於本件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且對於己身錯誤極為悔愧,並立誓絕不再觸法網,待日後重返鄉里必獻身公益,以贖前非,故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6日下午 1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光明路長春藤網咖內,向綽號「阿民」之成年人,以新臺幣1萬元之價格,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淨重24.6070公克,驗餘淨重24.5076公克,純質淨重21.5065公克) 而持有之,復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7)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察獲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毒偵卷第5-6、32頁,原審卷第4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8張(毒偵卷第8-10、13-15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5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毒偵卷第47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51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原審因認被告罪證明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並認其於本案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觀察勒戒之戒毒療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始終未能戒除毒品之誘惑,並衡諸其生活狀況、施用毒品之手段、動機、目的、持有毒品種類、重量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7月。復諭知扣案毒品 (驗餘淨重24.5076公克)沒收銷燬,包裝毒品之外包裝袋 8個沒收。從形式上審查,原審認事用法,並未違反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允當。

四、被告固以前詞提起上訴。惟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如上,所為刑之量定,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權限,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況本件被告為累犯,原審量處有期徒刑 7月已屬法定刑最低之刑度,被告提起上訴,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原審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實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2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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