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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國棟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呂理斌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其所涉各案之執行指揮,均以累犯視之,有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99年度台非字第 257號判決意旨,自所不當,為此聲明異議並重新換發執行指揮書等語(餘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㈡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呂理斌(下稱抗告人)係主張其所涉相關刑事案件【即原審法院 103年度審簡字第97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177號、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365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556、283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1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752、300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29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412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03年度審易字第285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103年度桃簡字第2187號等案件】,均具有不應論以累犯之情形,並非有何指摘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不當情形,而僅係就法院確定裁判適用法律之結果加以指摘。又前開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撤銷,亦未經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且抗告人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467條各款所列應停止執行之事由,足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之指揮聲明異議人前揭徒刑之執行,揆諸前揭見解,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而將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予以駁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固規定受刑人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 條規定至明,故除因違法情事而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均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 74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等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抗告意旨略以: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合併計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滿為實際服刑完畢日觀之,實無從區分各項刑期執行完畢之日;判決為累犯時,有加重刑期,而累進處遇為何又加重受刑人之責任分數,等於一罪兩罰;又抗告人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其假釋有無被撤銷,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法院論罪科刑為累犯,均有加重刑度,然抗告人服刑須達三分之二,又受限累進處遇需加責任分數總分三分之一,對於抗告人來說等於罰 3次,是請求鈞院重發抗告人非累犯之指揮書或判決,抗告人全然接受法院所判處之刑期,僅請求將「累犯」改為「再犯」云云。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其所涉相關刑事案件即原審法院 103年度審簡字第 97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177號、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365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556、283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1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752、300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29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27號、臺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52號、桃園地院103年度桃簡字第2187號等案件,均具有不應論以累犯之情形,然抗告人所主張係對原判決已審酌之累犯加重事由再為爭執,核屬對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所爭執,並未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執行方式有何不當為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且前開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撤銷,亦未經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而抗告人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467條各款所列應停止執行之事由。應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聲明異議人徒刑之執行,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原審同此見解,以抗告人聲明異議,自有未合,裁定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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