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3 分鐘讀完全文 48,5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劉興浪陳信旗汪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昶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5 年度訴字第125 號,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21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五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陳俊昶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事實

一、陳俊昶(綽號「阿俊」、「俊仔」)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㈠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民國103 年4月25日下午2 時30分許,與呂嘉瑋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達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後,旋在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之「永和豆漿」店前,以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價格,將重量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販賣予呂嘉瑋,當場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而完成交易。

㈡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103 年4 月30日下午5 時許,與呂嘉瑋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達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後,於該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東門國小附近之天橋下,以1,500 元之價格,將重量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販賣予呂嘉瑋,當場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而完成交易。

㈢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103 年5 月4日晚間11時41分許,與劉德明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與劉德明、高偉峯達成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合意,於翌日即103 年5 月5 日凌晨0 時5 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某7-11超商內,以2,000 元、3,000 元之價格,將重量各約0.25公克、0.4 公克之海洛因,販賣予一同前來之劉德明、高偉峯,當場交付毒品,並向2 人收取上開價金,而完成交易。

㈣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103 年5 月8日下午4 時36分許,與與呂嘉瑋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達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後,於同日下午5時21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三媽臭臭鍋」前,以1,000 元之價格,將重量約0.5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販賣予呂嘉瑋,當場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而完成交易。

二、陳俊昶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轉讓,竟於103 年5 月8 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某處,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無償提供數量不詳、將約可供施打1 次之海洛因,放置在注射針筒內,供劉德明施打,而無償轉讓海洛因予劉德明施用。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亦有明定。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昶(下稱被告)之自白,並無不法取得情事,且與事實相符;其他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部分,亦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06 至109 頁),經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情事;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因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甲、事實一部分:

一、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呂嘉瑋共計3 次部分(即事實一、

㈠、㈡、㈣),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事實一、㈠、㈡、㈣之時間、地點,有與呂嘉瑋相約見面,然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其於103 年4 月25日下午與呂嘉瑋見面僅是談玉石生意,其他2 次見面,則是與呂嘉瑋一起找藥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經查:

㈠事實一、㈠部分:

⒈證人呂嘉瑋於警詢、偵查時一致證稱:103 年4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許,與被告相約在其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租屋處斜對面的永和豆漿店前,以1,500 元之代價,購得重量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花蓮分局警卷第27至28頁,偵字第8215號卷第32頁)。佐以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呂嘉瑋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狀況,業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在卷,此有該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5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足憑(花蓮分局警卷第65、67、69頁)。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持用,而證人呂嘉瑋則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繫,亦據證人呂嘉瑋證述明確(花蓮分局警卷第24至25頁,偵字第8215號卷第32頁),且為被告供承在卷(花蓮分局警卷第6 頁,偵字第8215號卷第71頁)。觀之被告與證人呂嘉瑋於103 年4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18秒之通聯內容(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所稱「你在哪裡」、「我就在早餐店這邊」等語,已可見彼等該時確於桃園區春日路之「永和豆漿」店前見面,此亦為被告於原審所自承(原審卷二第10頁背面);再由被告於同日稍早與證人呂嘉瑋通聯時,曾提及「看要什麼,你先跟我講一下」、「看要男生的」、呂亦答稱:「好啊」(見附表編號一103 年4 月25日上午7 時19分53秒通聯譯文),被告尚且詢問呂嘉瑋:「你要女生嗎」,呂嘉瑋即答稱:「昨天就處理了」、「我硬的比較多」等語(見附表編號一103 年4 月25日上午7 時24分30秒通聯譯文),而該通聯中所指「男生」、「硬的」,即是指安非他命,「女生」、「軟的」則是指海洛因之意,亦據證人呂嘉瑋證述明確(偵字第8215號卷第44頁)。是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已補強證人呂嘉瑋所指於103 年4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許向被告以1,500 元之價格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之真實性。

⒉雖證人呂嘉瑋就該次所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重量,前後所證曾有0.6 公克、1 公克之差異,然其於偵查、原審亦已明確證稱:當時只是目測,不知正確重量等語(偵字第8215號卷第44頁、原審卷二第90頁),核與一般購毒者於交易當下未予秤重之情形並無不同,自不因證人呂嘉瑋就購得毒品之重量未能具體描述,即認其證言有何瑕疵可指。至證人呂嘉瑋於原審證稱:103年4月25日下午,有找被告調安非他命(按以下證人所稱安非他命,均為甲基安非他命之略稱,下同),僅是去看被告有無安非他命,其打算給被告1,500 元,但被告沒有收錢,就交付1包安非他命云云(原審卷第87 頁背面至88頁)。然證人呂嘉瑋於原審先稱:「找被告調安非他命」,嗣又改稱:「當初介紹一個在做玉石的朋友去給被告認識,那個人有向被告買玉石,所以被告就拿1 包安非他命給我」云云,前後矛盾,與被告所辯當天與呂嘉瑋見面的目的是洽談玉石生意云云亦有不符,已無從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況依被告與證人呂嘉瑋間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通聯譯文內容,證人呂嘉瑋對被告稱:「過去你那裡喔、你就不要給人知道啊」,被告則答稱:「不能讓人家知道」、「天橋那邊就好,我走過去就好」、「你在那個十字路口等我」等語,可見被告不希望證人呂嘉瑋知悉其確實住處,此顯已異於一般友人間之互動往來方式,可見被告與證人呂嘉瑋並無何朋友之交情可言,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違禁物,市價不斐,被告竟願無償提供價值1,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呂嘉瑋,實有悖於常情,益徵被告此節所辯不足採信。再由被告與證人呂嘉瑋上開對話中刻意省略談論見面目的之對話方式,實與販毒者與購毒者間,因購毒者具一定種類毒品之施用習慣,基於交易默契,更為減低電話接洽購毒事宜可能被監聽之交易風險,而直接省略購毒種類之電話對答之毒品交易常情無違。是證人呂嘉瑋於警詢、偵查時所述,自較為可信,其於原審審理時所證,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⒊綜上,證人呂嘉瑋指證被告於103 年4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許,以1,5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公克之情,堪予採憑。

㈡事實一、㈡部分:

⒈證人呂嘉瑋於警詢、偵查一致證稱:103 年4 月30日下午5時30分與被告通話後,其就在被告住處附近春日路東門國小天橋下等他,有跟被告說要「硬的」,被告就走路過來,親自交付1 包安非他命,其就拿1,500 元給被告,重量應該是含袋重約1 公克,當天有交易成功等語(花蓮分局警卷第30頁,偵字第8215號卷第44頁)。佐以被告與證人呂嘉瑋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附表編號二),於該日17時15分12秒之對話中,被告詢問證人呂嘉瑋「你是說你要什麼」,呂嘉瑋即答稱「硬的」、「1 個」,未見彼等對話中有何遲疑、不解之狀況,顯對所交易之物品甚有默契,並充分瞭解彼此言詞所指為何,再參之證人呂嘉瑋證稱:其與被告通聯中說到「硬的」即是指甲基安非他命、「1 個」則是指1 公克(原審卷第88頁),核與實務上確實常見毒品交易者以「硬的」代稱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相符,且被告於原審亦自承通訊監察譯文中「硬的」是指甲基安非他命(原審卷二第11頁);再被告於同日17時26分58秒電聯呂嘉瑋稱:「下來了,我要到了」,於同日17時30分12秒電聯呂嘉瑋稱:「你開到前面一下,我在紅綠燈這裡等你」等語,足認證人呂嘉瑋前開所指與被告相約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堪可信實。雖證人呂嘉瑋於原審曾證稱是以1,000 元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交易過程忘記了云云(原審卷二第88頁背面),然經提示其於偵查中之證言,即能明確證述購買金額為1,500 元、確實有交付1,500 元予被告,有自被告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原審卷二第89、91頁),益見證人呂嘉瑋上開證言為可信。

⒉至被告雖辯稱:103 年4 月30日下午5 時30分許與呂嘉瑋碰面,係為一起向藥頭「阿慶」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然以被告與證人呂嘉瑋於附表編號二之對話中,被告係詢問證人呂嘉瑋:「你要什麼」、「要多少」,證人呂嘉瑋立即答以毒品之種類與數量,被告尚答稱:「1 個就好了,好、好、好」等語,全無有關彼等欲一同向藥頭購入毒品之討論內容,亦無被告邀證人呂嘉瑋分擔購買毒品價金之對話;且證人呂嘉瑋於原審就其交付價金1,500 元予被告、向被告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之事實,已明確證述在卷,亦未提及任何有關與被告一起向藥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是被告上開所辯,非可採信。

㈢事實一、㈣部分:

⒈證人呂嘉瑋於警詢、偵查、原審一致證稱:103 年5 月8 日下午5 時許,有與被告約在桃園區春日路的「三媽臭臭鍋」前,其交付1,000 元給被告,被告則當場將1 包安非他命用衛生紙包好放在地上,由其自行拿取之方式交付,當次有完成交易等語(花蓮分局警卷第31至32頁,偵字第8215號卷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89、92頁)。佐以被告與證人呂嘉瑋於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呂嘉瑋先告知被告要「男生的、1 張」,被告原告知呂嘉瑋答稱:「我這裡沒有」,旋即聯繫「小武」稱:「先拿男生的給我」,並稱:「他要一點點而已,那個才好賺」等語(見附表編號四16時38分26秒譯文),「小武」應允後,旋聯繫證人呂嘉瑋稱:「你不要太趕,我找人拿來了」等語(見附表編號四16時42分48秒譯文),嗣「小武」復聯繫被告稱:「我在路上,快到了」(見附表編號四17時06分25秒譯文),被告即聯繫呂嘉瑋:「好了」、「你從天橋騎過來,會看到一家三媽臭臭鍋那裡」(見附表編號四17時13分40秒、17時21分04秒譯文),且被告於偵查時供承上開對話中「男生」是指安非他命、「1 張」就是1 包等語(偵字第8215號卷第74頁),益見證人呂嘉瑋前開所稱與被告通聯後,即到達桃園區春日路「三媽臭臭鍋」前與被告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言應屬真實,併有附表編號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足為證人呂嘉瑋前開證言之佐證,而可補強其陳述之憑信性。

⒉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其係與呂嘉瑋一起向藥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然其於原審辯稱:當天並未與呂嘉瑋見面云云,所辯前後矛盾,已難遽信。況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於與證人呂嘉瑋聯繫過程中,原稱手邊沒有毒品,旋即聯絡「小武」送甲基安非他命過來,並稱「他要一點點而已,那個才好賺」,於確認貨源無虞後,再與呂嘉瑋相約見面,顯見被告係自居賣家地位而欲自與證人呂嘉瑋之毒品交易中牟利甚明。況由附表編號四被告與「小武」之對話中,「小武」告知被告:「剛剛去本來想放在花盆那邊,怕你不知道什麼時候回來」等語,可見「小武」係將毒品送至被告住處,而被告與證人呂嘉瑋相約見面地點時,卻稱:「天橋騎過來」、「三媽臭臭鍋那裡」,而非直接由證人呂嘉瑋與「小武」碰面,更可見被告係單獨與證人呂嘉瑋交易,以便從中獲利,足見被告所辯與證人呂嘉瑋一同向藥頭購買毒品云云,無非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二、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劉德明、高偉峯部分(即事實一、

㈢),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3 年5 月5 日凌晨有與劉德明、高偉峯相約在7-11超商見面之情,然矢口否認進行毒品交易,辯稱:其與高偉峯間有債務糾紛,高偉峯是要以車上的玉石抵債云云。經查:

㈠證人高偉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一致指證:其與劉德明欲向被告購買2,000 元、3,000 元的海洛因,而與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當天是其開車搭載劉德明前往桃園春日路被告租屋處附近、天橋旁邊的7-11超商,進到超商內,其與劉德明各自將上開款項交予被告,被告則拿出2 包海洛因,其取得3,000 元、0.4 公克那包海洛因,劉德明則取得另1 包2,000 元、0.25公克的海洛因(花蓮分局警卷第35至

36、41頁,偵字第8215號卷第52頁,原審卷二第93至96頁);核與證人劉德明於警詢時所證:其與高偉峯要向被告買海洛因,高偉峯要買3,000 元,其則是買2,000 元,其與高偉峯是在桃園春日路的7-11超商與被告交易等語相符(花蓮分局警卷第50頁)。佐以被告與證人劉德明、高偉峯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內容,被告詢問:「你們是要怎樣」,證人劉德明立刻答稱:「他(指高偉峯)叫3 個小姐,我叫2 個小姐」,被告又詢問:「全部要叫多少」,證人高偉峯即稱:「總共要叫5 千」,被告遂稱:「好啦,我知道」等語(見附表編號三23時41分24秒譯文),由被告與劉德明、高偉峯間前揭對話譯文內容,均僅使用簡短模糊之暗語,且彼此對所指內容,顯均了然於心,始能為此等迅速明確之對答;參之證人高偉峯、劉德明於原審一致證稱:與被告之通聯對話中,「小姐」是指海洛因(原審卷二第93頁背面、125 頁背面),而被告於偵查中亦供承:「3 個小姐」是指3 包海洛因,是高偉峯要的,「2 個小姐」是指2 包海洛因,則是劉德明要的等語(偵字第8215號卷第75頁),與一般實務上交易毒品海洛因時買賣雙方所習用之暗語相符,足認被告與劉德明、高偉峯間,基於彼等毒品交易默契,就所交易毒品種類、數量已有合意甚明。況證人高偉峯於原審作證時,尚能明確指出被告在7-11超商內交付毒品之方式,係將2 包毒品放在桌上,用紙張蓋住,其與劉德明交付款項後,被告就指桌上稱「在這邊」,其與劉德明就各自取走毒品等語(原審卷第95頁),核與被告與證人劉德明對話中,亦稱「剛剛天橋一直開過來不是有一家7-11,我在裡面」等語相符,足認證人劉德明、高偉峯前開指述堪予採憑。

㈡雖證人劉德明於偵查、原審證稱:103 年5 月4 日其與高偉峯確實打算一起向被告購買5,000 元的海洛因,是由高偉峯帶其一起去找被告,由高偉峯單獨進入桃園春日路的7 -11超商與被告交易海洛因,後來高偉峯出來說,被告要拿錢去找別人拿,其因毒癮發作不想再等,所以沒有交易成功云云(偵字第8215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卷第124 頁背面至126頁)。然由其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編號三23時56分11秒、0 時01分44秒),證人劉德明二度電聯被告,告知:「我們在天橋這邊」、「我們現在在這裡」,被告答以:「好啦、不要催」、「你等一下」,證人劉德明尚答稱:「不好意思」,顯無不耐久候之情,可見證人劉德明前開證言,無非迴護被告之詞,況其於警詢中所證,復與證人高偉峯前後一致之證述內容相符,更可見證人劉德明嗣於偵查、原審所證,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至被告辯稱其與證人劉德明、高偉峯僅是相約在7-11超商見面,並無毒品交易,證人高偉峯因與其有債務糾紛而為不實證述云云。然證人高偉峯於原審已明確證稱:其有欠被告買毒品的錢,但103 年5 月5 日凌晨其交付被告之款項係購買海洛因之價金等語(原審卷第95頁背面至96頁),佐以證人劉德明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與高偉峯間之金錢糾紛是發生於103 年8 月間,因買賣玫瑰石而有糾紛等語(偵字第8215號卷第24頁),然證人高偉峯於103 年7 月15日即為警借提訊問(花蓮分局警卷第35頁),並於該次警詢時即已明確指證其與劉德明一同於上開時地向被告購得海洛因而完成交易之相關情節(花蓮分局警卷第41頁),自可排除證人高偉峯係因與被告發生糾紛而挾怨誣指之可能性。是被告所辯上情,自非可採。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再以一般民眾之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平添為警查獲之可能。從而,除確有反證足資認定係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經核被告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通聯譯文內容,均可見其不願事先告知交易對象相約碰面之地點,而係當場指示對方沿某地標前行、再相約於某店面前,以減少其自身露面交易毒品之時間,便於迅速完成毒品交易,已可見被告有意規避毒品交易為警查緝之高度風險,猶願意自行將毒品親送至約定之交易地點,倘無利可圖,顯無甘冒重典而耗費自己之勞力、時間,以原價或低於購入成本之價格而攜帶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至約定交易地點交付之理,足認被告具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甚明。況被告於接獲證人呂嘉瑋之購毒意願後,即便手邊無毒品可提供,仍積極聯繫其毒品貨源「小武」再回覆證人呂嘉瑋,並對「小武」稱「那種比較好賺」,更可見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具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甚明。

四、綜上,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呂嘉瑋共計3 次,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劉德明、高偉峯之犯行,事證均臻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乙、事實二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認於103 年5 月8 日晚間確有意將毒品海洛因無償提供予劉德明,然矢口否認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辯稱:當天晚上劉德明並未與其碰面,其未將海洛因交付劉德明云云。經查,證人劉德明於警詢時證稱:其於103 年5 月8 日晚間,有與被告相約在桃園的某處路旁,被告見其毒癮發作,有請其施打1 針的海洛因,並未向其收取對價等語(花蓮分局警卷第52頁);於原審亦證稱:其於警詢中所證被告於上開通聯後就請其施打1 針海洛因等情是正確的(原審卷二第128 頁)。核與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其曾請過劉德明施用海洛因1 次,劉德明當時在做板模工作、沒有錢,故請他施用海洛因,時間是103 年5 月8 日晚間8時許,地點在桃園某處等語;及於原審所為自白之供述相符(偵字第8215號卷第73頁,原審卷一第43頁背面)。

二、佐以被告於該日晚間與證人劉德明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內容(附表編號五20時24分56秒譯文),被告先對證人劉德明提及:「你這樣有辦法做(按指板模工作)喔」,劉德明答稱:「每天早上固定一次,就可以撐到下班」,被告隨即稱:「有就好了,我是想你如果沒辦法」,劉德明答以:「我這邊沒有了」、「難過啦」,被告遂接口稱:「難過就來拿啊」等語,已可見被告有意探詢證人劉德明購買海洛因毒品之意願;嗣證人劉德明答稱:「我身上沒有,不要先借支,還沒有領錢」,被告又稱:「領錢要等到什麼時候」、「車你如果臨時要用再告訴我」等語;且證人劉德明於原審亦證稱:通訊監察譯文中所提及之「難過就來拿」等語,係在講海洛因,因為毒癮發作想向被告拿海洛因,但身上沒有錢等語(原審卷二第128 頁),足認證人劉德明上開所證,堪可信實。

三、雖證人劉德明於偵查時證稱:其於103 年5 月8 日並未前去桃園找被告云云(偵字第8215號卷第24頁),然證人劉德明於上開譯文中已向被告提及:「我這邊沒有了」、「難過啦」,可見劉德明斯時毒癮發作,而劉德明又稱:「我身上沒有,不要先借支,還沒有領錢」等語,可見劉德明當時因尚未領錢,而無法購買毒品解癮,是於被告主動稱:「難過就來拿啊」等語之情境下,實難想像證人劉德明竟能抗拒毒癮而未去找被告取得毒品海洛因。況被告於上開通聯最後,尚稱:「車你如果臨時要用再告訴我」等語,參之被告於原審供承其沒有交通工具(原審卷二第11頁背面),與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四各次聯繫毒品交易過程,均表示要步行至交易地點,可見被告上開所述「車你如果臨時要用再告訴我」,係暗示證人劉德明可先向其取得毒品海洛因解癮甚明,劉德明聞言亦無懷疑,立即稱:「好」,更難想像劉德明有何未前去找被告之緣由。衡以被告於上開通聯中,已問明證人劉德明從事板模工作的收入狀況,並探問劉德明是否仍有施用海洛因之習慣,可見被告為建立與劉德明間之關係,以利後續進行其他毒品交易,而願於劉德明毒癮發作時無償提供可供施打1 次之海洛因予劉德明,乃與常情無違。是應以證人劉德明前於警詢、原審所證,較為可信,其於偵查時之證言,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被告上開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事證明確,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論罪:核被告就事實一、㈠、㈡、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一、㈢所為,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各次販賣、轉讓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事實一、㈢之犯行,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販售海洛因予一同前來之劉德明、高偉峯,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以一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原判決理由二、㈠〈第13頁〉未論及此節,然適用法條之結論並無二致,爰予補充說明)。被告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累犯:被告前因: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②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4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2 月,上訴由同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308 號判決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86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1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⑤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⑥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79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各罪,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自97年2月14日起算刑期,至99年5 月27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9年10月2 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原判決誤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10月13日,應予更正)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1至79頁)。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均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刑之減輕:

㈠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判中,就其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累犯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㈡有關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再者,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⒉被告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雖助長毒品流通,戕害國人健康,危害非輕,惟其係販賣海洛因予同時前來之劉德明、高偉峯,販賣數量合計未達1 公克,犯罪所得僅5,000 元,與大量販售毒品之「中盤」、「大盤」毒販具有顯著差異,此部分犯罪情節堪認輕微。然其此部分所犯係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得併科2,000 萬元以下罰金之罪,以其上開犯罪情節,縱使處以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恕之處。爰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並與前開加重事由(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以外)先加後減之。

⒊至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實一、㈠、㈡、㈣)、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為賺取利差,先後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呂嘉瑋,均經交付毒品而完成交易,已造成毒品流通之結果,危害程度非輕,客觀上並未見被告有何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再被告各次販賣金額及數量雖屬非鉅,且所犯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然於前開法定刑範圍內,已足就被告犯行為適當之量刑,並無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又其無償提供海洛因予劉德明,雖未從中牟利,且僅提供約以注射針筒施打1 次之數量,然並未見有何犯罪之特殊原因或環境,況此部分已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減輕事由,於減輕後之法定刑6 月以上3 年6 月以下之範圍內,已足就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為適當之量刑。被告所犯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均未達於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恕之程度。被告主張此部分各罪亦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自非可採,併此敘明。

肆、原判決撤銷(即原判決附表編號五、本判決事實二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

一、原判決認被告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事證明確,並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疏未審酌被告於偵查、原審就此部分犯行均已自白犯罪,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業經本院指駁如前,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具高度成癮性,施用者多難以自拔、危害社會治安,竟仍將約可供施打1 次之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內轉讓予劉德明施用,助長施用毒品惡習、戕害他人身體健康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與所轉讓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多,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與母親同住,從事水電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6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 月。

伍、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四,即本判決事實一、㈠至

㈣)部分:

一、原判決以被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1 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事證明確,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等規定,審酌被告販賣毒品予他人牟利,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更造成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告之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6年,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則各量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說明: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所得5,000元,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1,500元、1,500元、1,000元,均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為被告持用於本案犯罪之聯絡,然該門號登記名義人為張素貞(花蓮分局警卷第56頁),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之物,而不予宣告沒收;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亦稱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業經本院逐一指駁如前。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定應執行刑:爰就被告上開撤銷改判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與上訴駁回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6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68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賴穎穎提起公訴,被告上訴,經檢察官許祥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通聯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下稱「陳」,呂嘉瑋下稱「呂」│備註    │
│    │            │,劉德明下稱「劉」,高偉峯下稱「高」)            │        │
├──┼──────┼─────────────────────────┼────┤
│一  │103 年4 月25│陳:喂。                                          │原審卷二│
│    │日6 時07分44│呂:我現在過去。                                  │第145 至│
│    │秒          │陳:蛤?                                          │150 頁  │
│    │            │呂:我現在過去喔。                                │        │
│    │            │陳:你是誰?                                      │花蓮分局│
│    │            │呂:瑋仔。                                        │通訊監察│
│    │            │陳:好。                                          │卷第6 至│
│    ├──────┼─────────────────────────┤11頁    │
│    │103 年4 月25│呂:喂。                                          │        │
│    │日7 時02分49│陳:喂? 你誰?                                   │        │
│    │秒          │呂:瑋仔啊!我誰!                                │        │
│    │            │陳:瑋仔,阿你不是,換這支電話喔?                │        │
│    │            │呂:這支你不知道嗎?                              │        │
│    │            │陳:你現在在哪裡?                                │        │
│    │            │呂:區間車。                                      │        │
│    │            │陳:蛤?                                          │        │
│    │            │呂:坐區間車。                                    │        │
│    │            │陳:區間車?                                      │        │
│    │            │呂:快要到桃園了                                  │        │
│    │            │陳:你到桃園,先找一個地方先那個,休息一下。      │        │
│    │            │呂:然後咧?                                      │        │
│    │            │陳:我馬上去找你。                                │        │
│    │            │呂:去哪裡休息?                                  │        │
│    │            │陳:隨便找一間啊。1 、2 百塊而已,不然你坐計程車來│        │
│    │            │    我這也是要1 、2 百,我去找你啊。              │        │
│    │            │呂:你就來我這邊就好啦。                          │        │
│    │            │陳:你在哪裡?                                    │        │
│    │            │呂:樹林。                                        │        │
│    │            │陳:那麼遠。                                      │        │
│    │            │呂:也不用花多少錢啊。                            │        │
│    │            │陳:車站附近看看。                                │        │
│    │            │呂:你多久會到?                                  │        │
│    │            │陳:我馬上就到,我就在這啦。                      │        │
│    │            │呂:好好好,等你。                                │        │
│    ├──────┼─────────────────────────┤        │
│    │103 年4 月25│呂:喂! 我上次來這間啊。                          │        │
│    │日7 時16分44│陳:上次來那間在哪裡?                            │        │
│    │秒          │呂:有一次我不是帶你來?旅舍。                    │        │
│    │            │陳:在車站附近嗎?                                │        │
│    │            │呂:對啊!                                        │        │
│    │            │陳:好好好,我去那裡,你等我一下喔,我走路到那裡要│        │
│    │            │    ...                                        │        │
│    │            │呂:你用走的?                                    │        │
│    │            │陳:十幾分鐘,你騎摩托車嗎?                      │        │
│    │            │呂:沒有啦,我就坐區間車,我會騙你喔?            │        │
│    │            │陳:我在春日路中,你可以靠這邊騎嗎?              │        │
│    │            │呂:蛤?                                          │        │
│    │            │陳:你可以靠這邊來嗎?                            │        │
│    │            │呂:要怎麼騎,我不知道。                          │        │
│    │            │陳:你就從車站那裡一直走。                        │        │
│    │            │呂:嘿。                                          │        │
│    │            │陳:走過來有很多間飯店,很便宜,甚至才2 、3 百而已│        │
│    │            │    ,3 、4 個小時。                              │        │
│    │            │呂:那是哪裡?你說直走嗎?                        │        │
│    │            │陳:直走,走到天橋有沒有。                        │        │
│    │            │呂:你說車站?正對面那條還是?還是左手邊?        │        │
│    │            │陳:對面那條,往右手邊走,要往我以前住的地方的方向│        │
│    │            │。呂:嘿。                                        │        │
│    │            │陳:是不是有個轉角那邊。                          │        │
│    │            │呂:嘿。                                          │        │
│    │            │陳:在那裡做什麼做什麼有沒有?有2 間賓館,都很便宜│        │
│    │            │    ,都2、3 百塊而已。                           │        │
│    │            │呂:好啦。                                        │        │
│    │            │陳:我現在走過去那裡。                            │        │
│    ├──────┼─────────────────────────┤        │
│    │103 年4 月25│陳:喂。                                          │        │
│    │日7 時19分53│呂:喂。                                          │        │
│    │秒          │陳:嘿。                                          │        │
│    │            │呂:我錢不夠。                                    │        │
│    │            │陳:你不夠?怎樣不夠?                            │        │
│    │            │呂:嘿阿。                                        │        │
│    │            │陳:好,你來是要拿那個給我而已?                  │        │
│    │            │呂:嗯。                                          │        │
│    │            │陳:還有要拿什麼嗎?                              │        │
│    │            │呂:沒有。                                        │        │
│    │            │陳:沒有喔?你只是要拿資料給我而已?              │        │
│    │            │呂:嗯。                                          │        │
│    │            │陳:是喔。                                        │        │
│    │            │呂:嗯。                                          │        │
│    │            │陳:那你就走到春日路這邊                          │        │
│    │            │呂:走到春日路?                                  │        │
│    │            │陳:嘿,去那裡而已。                              │        │
│    │            │呂:走那麼遠?                                    │        │
│    │            │陳:沒多遠啦!各走一半路,又沒有要幹麻,去吃…就好│        │
│    │            │    啦。                                          │        │
│    │            │呂:我沒有要吃,我已經吃飽了。                    │        │
│    │            │陳:你就沒有要幹麻,沒有要去…那邊。              │        │
│    │            │呂:對啊。                                        │        │
│    │            │陳:嘿啊,找一個地方坐而已,往那個方向走過來就好了│        │
│    │            │    。                                            │        │
│    │            │呂:蛤?                                          │        │
│    │            │陳:我也從這邊走過去,這樣差不多啦。              │        │
│    │            │呂:不要啦!你先不要走過來,我打電話給我朋友。    │        │
│    │            │陳:什麼?                                        │        │
│    │            │呂:我打電話給我朋友。                            │        │
│    │            │陳:打給你朋友要幹麻?                            │        │
│    │            │呂:拿錢啊。                                      │        │
│    │            │陳:喔,看要什麼,你先跟我講一下。                │        │
│    │            │呂:好好好。                                      │        │
│    │            │陳:看要男生的。                                  │        │
│    │            │呂:好啊。                                        │        │
│    ├──────┼─────────────────────────┤        │
│    │103 年4 月25│陳:喂。                                          │        │
│    │日7 時24分30│呂:我朋友說一個萬寶龍的手錶你有要收嗎?          │        │
│    │秒          │陳:什麼?                                        │        │
│    │            │呂:萬寶龍的手錶。                                │        │
│    │            │陳:萬寶龍?那個我就不要。                        │        │
│    │            │呂:蛤?                                          │        │
│    │            │陳:我要現金,他那有錢就拿去當就好啦。            │        │
│    │            │呂:他說他要用押的而已,他這樣說啦,不然我問看看啦│        │
│    │            │    。                                            │        │
│    │            │陳:要押也押沒多少錢。                            │        │
│    │            │呂:就是押要拿回來啊! 誰不知道。                 │        │
│    │            │陳:那要換什麼?                                  │        │
│    │            │呂:硬的。                                        │        │
│    │            │陳:那押要多少?                                  │        │
│    │            │呂:2 千,這是他要拿回來喔!                      │        │
│    │            │陳:1 包給他。                                    │        │
│    │            │呂:蛤?                                          │        │
│    │            │陳:1 包給他。                                    │        │
│    │            │呂:我聽不懂。                                    │        │
│    │            │陳:1 包給他。                                    │        │
│    │            │呂:嘿啊。                                        │        │
│    │            │陳:好啦,那有現金嗎?                            │        │
│    │            │呂:沒有,才先拿這個押。                          │        │
│    │            │陳:看還有別人嗎?                                │        │
│    │            │呂:現在還那麼早。                                │        │
│    │            │陳:你要女生嗎?                                  │        │
│    │            │呂:昨天就處理啦。                                │        │
│    │            │陳:昨天有處理女生?                              │        │
│    │            │呂:每天也處理。                                  │        │
│    │            │陳:你跟誰處理?                                  │        │
│    │            │呂:就朋友啊,和你不好之後就...                │        │
│    │            │陳:你有帶?                                      │        │
│    │            │呂:沒有啦,我就替人處理。                        │        │
│    │            │陳:你幫別人擋這樣喔。                            │        │
│    │            │呂:對啊,不然要怎樣?                            │        │
│    │            │陳:做這麼久還是這樣喔?                          │        │
│    │            │呂:做那麼久?哪有做很久?我硬的比較多啦。        │        │
│    │            │陳:女生不是有嗎?                                │        │
│    │            │呂:我就已經沒那個啦。                            │        │
│    │            │陳:沒在那個住啦。                                │        │
│    │            │呂:對啊。                                        │        │
│    │            │陳:沒…的電話喔?                                │        │
│    │            │呂:我怎麼會沒有,幹!                             │        │
│    │            │陳:蛤?                                          │        │
│    │            │呂:有啊,怎麼沒有。                              │        │
│    │            │陳:有的話,打電話去問啊。                        │        │
│    │            │呂:現在幾點了,下班在睡了。                      │        │
│    │            │陳:嘿啊...(內容不清)                        │        │
│    │            │呂:對啊。                                        │        │
│    │            │陳:現在住在哪裡?                                │        │
│    │            │呂:蛤?                                          │        │
│    │            │陳:現在住在哪裡?                                │        │
│    │            │呂:他也住在市區而已啊。                          │        │
│    │            │陳:住什麼路?                                    │        │
│    │            │呂:我是不曾去過啦。                              │        │
│    │            │陳:那要約在哪裡?                                │        │
│    │            │呂:什麼約在哪裡?之前啦,他都在車上,之前我不是在│        │
│    │            │    載的時候。                                    │        │
│    │            │陳:蛤?                                          │        │
│    │            │呂:嘿。                                          │        │
│    │            │陳:有開車嗎?                                    │        │
│    │            │呂:誰?                                          │        │
│    │            │陳:他有開車嗎?                                  │        │
│    │            │呂:沒有啦!我之前開車載女生。                    │        │
│    │            │陳:我說現在呢?你朋友呢?                        │        │
│    │            │呂:我朋友怎麼了?                                │        │
│    │            │陳:等一下要去哪裡?                              │        │
│    │            │呂:你說…喔,他要來車站啊。                      │        │
│    │            │陳:車站?要開車去載他喔?                        │        │
│    │            │呂:沒有啦,過去你那裡喔?你就不要給人知道啊。    │        │
│    │            │陳:不能讓人家知道啦!                            │        │
│    │            │呂:對啊,我現在就我一個,我跟他拿到,我過去等,過│        │
│    │            │    去他那邊? 還是怎麼?                          │        │
│    │            │陳:你就在附近等啊。                              │        │
│    │            │呂:在哪裡等?                                    │        │
│    │            │陳:在…那邊。                                    │        │
│    │            │呂:那你不是一樣也是知道。                        │        │
│    │            │陳:蛤?                                          │        │
│    │            │呂:知道每次都附近啊。                            │        │
│    │            │陳:我這裡很長。                                  │        │
│    │            │呂:對啊,那你要叫我走到哪裡?                    │        │
│    │            │陳:天橋那邊就好,我走過去就好。                  │        │
│    │            │呂:天橋?哪邊天橋?天橋很遠耶!剛好要去橋那裡嗎?│        │
│    │            │陳:下面那邊。                                    │        │
│    │            │呂:那邊很遠耶!                                  │        │
│    │            │陳:那你要從哪裡走?你還是要從這裡走啊。          │        │
│    │            │呂:嘿啊,那走多遠呢!                            │        │
│    │            │陳:不會啦!                                      │        │
│    │            │呂:對啊!                                        │        │
│    │            │陳:他又沒有摩托車。                              │        │
│    │            │呂:摩托車,他平常都要上班。                      │        │
│    │            │陳:你朋友有騎摩托車?                            │        │
│    │            │呂:蛤?                                          │        │
│    │            │陳:有騎摩托車嗎?                                │        │
│    │            │呂:我沒騎摩托車。                                │        │
│    │            │陳:你朋友有騎嗎?                                │        │
│    │            │呂:他就沒有摩托車,我去他家哪有摩托車好騎,他不是│        │
│    │            │    都那陣子給他騎,住台北的都給他騎,結果也是壞掉│        │
│    │            │    了。                                          │        │
│    │            │陳:你那是假的,萬寶路。                          │        │
│    │            │呂:什麼萬寶路。                                  │        │
│    │            │陳:你那個錶就假的啊!                            │        │
│    │            │呂:哪個?                                        │        │
│    │            │陳:他那個啊!                                    │        │
│    │            │呂:不是,是那個啦!是我這個啦! 那個怎麼會是假的?│        │
│    │            │    你去上網查,那都3 萬塊起跳啦! 不是跟你毫洨啦!│        │
│    │            │    那都可以照會啦!                              │        │
│    │            │陳:那要去哪裡? 他沒有摩托車喔?                  │        │
│    │            │呂:嘿啦!                                        │        │
│    │            │陳:不然你就一直走過來,我也走過去啦,看在哪裡再聯│        │
│    │            │    絡啦。                                        │        │
│    │            │呂:好啦,現在喔!                                │        │
│    │            │陳:嘿啦。                                        │        │
│    ├──────┼─────────────────────────┤        │
│    │103 年4 月25│陳:喂。                                          │        │
│    │日7 時52分45│呂:我在東國街。                                  │        │
│    │秒          │陳:東國街在哪裡?                                │        │
│    │            │呂:東國啦!我現在在春日路要往車站的方向。        │        │
│    │            │陳:你從復興路一直走過來,走到我之前住的地方,那條│        │
│    │            │    路走過來就好了。                              │        │
│    │            │呂:我剛才有經過東門國小,東門國小我就不知道了。  │        │
│    │            │陳:東門國小你不知道? 你現在你要怎麼走你知道嗎?車│        │
│    │            │    站到要去我那邊鎮興路你知道嘛。                │        │
│    │            │呂:嘿。                                          │        │
│    │            │陳:我這邊有國光號到台北的。                      │        │
│    │            │呂:那有一個橋嘛。                                │        │
│    │            │陳:嘿。                                          │        │
│    │            │呂:橋下面那條路一直過去就是春日路了嘛!          │        │
│    │            │陳:嘿啊。                                        │        │
│    │            │呂:我剛才就一直走啊,走到一個東門國小,一個十字路│        │
│    │            │    口。                                          │        │
│    │            │陳:你走到幾號? 春日路幾號?                      │        │
│    │            │呂:再過去就是桃園市交流道了耶。                  │        │
│    │            │陳:你走到什麼交流道去?對還不對? 你走到交流道?  │        │
│    │            │呂:我在鎮國街和春日路口這邊啦!                  │        │
│    │            │陳:鎮國街?你看春日路幾號? 你和我說幾號就好。    │        │
│    │            │呂:我現在在另外一個十字路口,我找不到公共電話。  │        │
│    │            │陳:你就看幾號就好了。                            │        │
│    │            │呂:我再看一下,我這裡SEVEN 耶!                  │        │
│    │            │陳:SEVEN 這麼多間。                              │        │
│    │            │呂:不然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陳:我跟你說我這裡幾號。                          │        │
│    ├──────┼─────────────────────────┤        │
│    │103 年4 月25│呂:我在中山東路和春日路口啦。                    │        │
│    │日7 時56分07│陳:中山東路喔。                                  │        │
│    │秒          │呂:嘿。                                          │        │
│    │            │陳:你那裡春日路幾號?                            │        │
│    │            │呂:春日路幾號我看一下,這邊沒寫耶!那你那邊幾號?│        │
│    │            │    這邊沒寫耶!有了有了,197 號。                │        │
│    │            │陳:197 喔?                                      │        │
│    │            │呂:嘿。                                          │        │
│    │            │陳:197?                                         │        │
│    │            │呂:嘿。                                          │        │
│    │            │陳:對還不對?                                    │        │
│    │            │呂:對啊。                                        │        │
│    │            │陳:你,東門國小,我現在就在東門國小,對啊        │        │
│    │            │呂:那你有可能沒看到我?                          │        │
│    │            │陳:197 喔?                                      │        │
│    │            │呂:有一個天橋嘛?                                │        │
│    │            │陳:蛤?                                          │        │
│    │            │呂:東門國小有一個天橋對嘛!                      │        │
│    │            │陳:嘿,我在天橋。                                │        │
│    │            │呂:我在你前面的路口而已啊。                      │        │
│    │            │陳:你又走過一個路口?約客那邊喔?                │        │
│    │            │呂:嘿啦,我現在走過去約客那邊。                  │        │
│    │            │陳:我走過頭了,你在那個十字路口等我。            │        │
│    │            │呂:我在十字路口等你?                            │        │
│    │            │陳:對啊,我就走過頭了。                          │        │
│    │            │呂:好。                                          │        │
│    ├──────┼─────────────────────────┤        │
│    │103 年4 月25│陳發送簡訊予呂(0000000000電話):                │        │
│    │日13時02分46│你是要來嗎。                                      │        │
│    │秒          │                                                  │        │
│    ├──────┼─────────────────────────┤        │
│    │103 年4 月25│呂(0000000000電話)發送簡訊:                    │        │
│    │日13時12分54│我等朋友的車子馬上過去。                          │        │
│    │秒          │                                                  │        │
│    ├──────┼─────────────────────────┤        │
│    │103 年4 月25│陳:喂。                                          │        │
│    │日14時30分18│呂:你在哪裡?                                    │        │
│    │秒          │陳:…那邊啊。                                    │        │
│    │            │呂:我就在早餐店這邊啊。                          │        │
│    │            │陳:你在哪裡?早餐店那邊?永和豆漿?              │        │
│    │            │呂:對,林森。                                    │        │
│    │            │陳:好啦,我坐我朋友的車耶。                      │        │
├──┼──────┼─────────────────────────┼────┤
│二  │103年4月30日│呂:我過去找你。                                  │花蓮分局│
│    │16時15分38秒│陳:你不知道說什麼。                              │通訊監察│
│    │            │呂:沒有,我們昨天去西門町幫你處理人,見面再跟你講│卷第23至│
│    │            │    。                                            │24頁    │
│    │            │陳:嗯。                                          │        │
│    │            │呂:我跟朋友開車過去。                            │        │
│    │            │陳:好。                                          │        │
│    │            │呂:約在哪裡。                                    │        │
│    │            │陳:那天那邊。                                    │        │
│    │            │呂:那麼大,那天哪邊。                            │        │
│    │            │陳:你到那附近再打給我。                          │        │
│    ├──────┼─────────────────────────┤        │
│    │103年4月30日│呂:我要到了。                                    │        │
│    │16時50分37秒│陳:你到一個地方等我一下,我現在處理一下事情,馬上│        │
│    │            │    好。                                          │        │
│    │            │呂:要到哪裡等你。                                │        │
│    │            │陳:你找一個地方坐一下,我馬上好。                │        │
│    ├──────┼─────────────────────────┤        │
│    │103年4月30日│呂:現在呢?                                      │        │
│    │17時03分51秒│陳:你在哪裡。                                    │        │
│    │            │呂:我現在在春日路。                              │        │
│    │            │陳:春日路幾號。                                  │        │
│    │            │呂: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103年4月30日│陳:你是說你要什麼?                              │        │
│    │17時15分12秒│呂:要硬的。                                      │        │
│    │            │陳:硬的喔,要多少。                              │        │
│    │            │呂:1 個。                                        │        │
│    │            │陳:1 個就好了,好好好。                          │        │
│    │            │呂:喂,再給你請一點。                            │        │
│    │            │陳:要拿這個,又要請那個,你也真好笑。            │        │
│    │            │呂:那天我不是報給你那個,你也不要這樣。          │        │
│    │            │陳:上次那個也沒那個,啊,等我一下。              │        │
│    ├──────┼─────────────────────────┤        │
│    │103年4月30日│陳:喂。                                          │        │
│    │17時26分58秒│呂:現在呢?                                      │        │
│    │            │陳:下來了,我要到了。                            │        │
│    ├──────┼─────────────────────────┤        │
│    │103年4月30日│陳:你開到前面一下,我在紅綠燈這裡等你,有沒有。  │        │
│    │17時30分12秒│呂:就上次那個紅綠燈。                            │        │
│    │            │陳:對,就天橋往前一點。                          │        │
│    │            │呂:好啦。                                        │        │
├──┼──────┼─────────────────────────┼────┤
│三  │103 年5 月4 │陳:喂。                                          │花蓮分局│
│    │日23時41分24│劉:哥,我們現在要回去了,要過去那裡。            │通訊監察│
│    │秒          │陳:過去之前那裡。                                │卷第33頁│
│    │            │劉:之前那裡,好。                                │        │
│    │            │陳:天橋那邊,好不好。                            │        │
│    │            │劉:偉峯知道喔。                                  │        │
│    │            │陳:知道。                                        │        │
│    │            │劉:了解、了解。                                  │        │
│    │            │陳:你們是要怎樣。                                │        │
│    │            │劉:他叫3 個小姐,我叫2 個小姐。                  │        │
│    │            │陳:他要3 個,你要2 個。                          │        │
│    │            │劉:嗯,對對對。                                  │        │
│    │            │陳:你都叫多少行情的,我也不知道。                │        │
│    │            │劉:等一下,我叫偉峯跟你說。                      │        │
│    │            │陳:嗯。                                          │        │
│    │            │高:喂。                                          │        │
│    │            │陳:偉峯喔,他都叫多少的。                        │        │
│    │            │高:蛤?                                          │        │
│    │            │陳:他全部要叫多少。                              │        │
│    │            │高:總共。                                        │        │
│    │            │陳:對啊。                                        │        │
│    │            │高:總共要叫5 千啦。                              │        │
│    │            │陳:你跟他。                                      │        │
│    │            │高:對啊。                                        │        │
│    │            │陳:好啦,這樣我知道。                            │        │
│    │            │高:好。                                          │        │
│    ├──────┼─────────────────────────┤        │
│    │103 年5 月4 │陳:喂。                                          │        │
│    │日23時56分11│劉:我們在天橋這邊。                              │        │
│    │秒          │陳:好。                                          │        │
│    ├──────┼─────────────────────────┤        │
│    │103 年5 月5 │陳:喂。                                          │        │
│    │日0 時01分44│劉:我們現在在這裡。                              │        │
│    │秒          │陳:好啦,不要催。                                │        │
│    │            │劉:不好意思。                                    │        │
│    │            │陳:你等一下。                                    │        │
│    │            │劉:OK、OK。                                      │        │
│    ├──────┼─────────────────────────┤        │
│    │103 年5 月5 │陳:喂!                                          │        │
│    │日0 時05分07│劉:喂!他說的位置,你知道嗎?我不知道那個地方。  │        │
│    │秒          │陳:你當然也不知道。                              │        │
│    │            │劉:對啊!                                        │        │
│    │            │陳:現在你在哪裡?                                │        │
│    │            │劉:春日路。                                      │        │
│    │            │陳:對啊!剛剛天橋一直開過來不是有一家7-11,我在裡│        │
│    │            │    面。                                          │        │
│    │            │劉:好。                                          │        │
├──┼──────┼─────────────────────────┼────┤
│四  │103 年5 月8 │陳:喂。                                          │花蓮分局│
│    │日16時36分22│呂:你在哪裡。                                    │通訊監察│
│    │秒          │陳:要幹什麼。                                    │卷第42至│
│    │            │呂:報你賺錢。                                    │43頁    │
│    │            │陳:賺什麼錢。                                    │        │
│    │            │呂:去哪裡找你。                                  │        │
│    │            │陳:一樣。                                        │        │
│    │            │呂:春日路。                                      │        │
│    │            │陳:對。                                          │        │
│    │            │呂:好,我到打給你。                              │        │
│    ├──────┼─────────────────────────┤        │
│    │103 年5 月8 │呂:喂!                                          │        │
│    │日16時37分23│陳:你跟誰。                                      │        │
│    │秒          │呂:我跟我朋友,騎機車。                          │        │
│    │            │陳:他是要還你多少。                              │        │
│    │            │呂:男生的。                                      │        │
│    │            │陳:蛤?                                          │        │
│    │            │呂:男生的1 張。                                  │        │
│    │            │陳:男生的而已喔。                                │        │
│    │            │呂:嗯。                                          │        │
│    │            │陳:我這裡沒有。                                  │        │
│    │            │呂:好啦。                                        │        │
│    ├──────┼─────────────────────────┤        │
│    │103 年5 月8 │小武:喂!                                        │        │
│    │日16時38分26│陳:你先拿男生的給我。                            │        │
│    │秒          │小武:我知道,我剛剛去本來想放在花盆那邊,我怕你不│        │
│    │            │      知道什麼時候回來,我就不敢放,我知道,我現在│        │
│    │            │      過去。                                      │        │
│    │            │陳:你現在拿給我,我朋友要,我叫他過來拿。        │        │
│    │            │小武:他要幾個?                                  │        │
│    │            │陳:他要一點點而已,那個才好賺。                  │        │
│    │            │小武:一點點是多少?                              │        │
│    │            │陳:他要1張而已。                                 │        │
│    │            │小武:OK,好。                                    │        │
│    ├──────┼─────────────────────────┤        │
│    │103 年5 月8 │陳:喂!                                          │        │
│    │日16時42分48│呂:怎樣。                                        │        │
│    │秒          │陳:你找到了嗎?                                  │        │
│    │            │呂:還沒有。                                      │        │
│    │            │陳:不然你等一下過來拿,差不多要10幾分鐘。        │        │
│    │            │呂:我現在騎機車過去剛剛好。                      │        │
│    │            │陳:你不要太趕,我叫人拿來了。                    │        │
│    │            │呂:好。(對旁邊的人說:有了)                    │        │
│    ├──────┼─────────────────────────┤        │
│    │103 年5 月8 │陳:喂。                                          │        │
│    │日17時05分41│呂:到了沒有。                                    │        │
│    │秒          │陳:還沒有。                                      │        │
│    │            │呂:我要到了。                                    │        │
│    │            │陳:你再等一下。                                  │        │
│    ├──────┼─────────────────────────┤        │
│    │103 年5 月8 │陳:你要到了沒?                                  │        │
│    │日17時06分25│小武:我在路上,快到了。                          │        │
│    │秒          │陳:他們到了。                                    │        │
│    │            │小武:好。                                        │        │
│    ├──────┼─────────────────────────┤        │
│    │103 年5 月8 │陳:喂!好了。                                    │        │
│    │日17時13分40│呂:我到了。                                      │        │
│    │秒          │                                                  │        │
│    ├──────┼─────────────────────────┤        │
│    │103 年5 月8 │呂:喂!                                          │        │
│    │日17時21分04│陳:你從天橋騎過來,你會看到一家三媽臭臭鍋那裡。  │        │
│    │秒          │呂:再騎下去。                                    │        │
│    │            │陳:對啦。                                        │        │
│    │            │呂:好,三媽臭臭鍋。(對旁邊的人說:走)          │        │
├──┼──────┼─────────────────────────┼────┤
│五  │103 年5 月8 │陳:你做板模價錢不是不錯。                        │花蓮分局│
│    │日20時24分56│劉:2 千起跳。                                    │通訊監察│
│    │秒          │陳:是喔,這樣很好。                              │卷第45頁│
│    │            │劉:對啊。                                        │        │
│    │            │陳:你這樣有辦法做喔。                            │        │
│    │            │劉:我就每天早上固定1 次,就可以撐到下班了。      │        │
│    │            │陳:有就好了,我是想你如果沒辦法。                │        │
│    │            │劉:我這邊沒有了。                                │        │
│    │            │陳:蛤。                                          │        │
│    │            │劉:難過啦。                                      │        │
│    │            │陳:難過就來拿啊。                                │        │
│    │            │劉:我身上沒有,不要先借支,還沒有領錢。          │        │
│    │            │陳:領錢要等到什麼時候。                          │        │
│    │            │劉:我要問,再告訴你。                            │        │
│    │            │陳:好。                                          │        │
│    │            │劉:車你如果臨時要用,再告訴我。                  │        │
│    │            │陳:好。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