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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江振義林惠霞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德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德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德芳(下稱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5 年度聲字第81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月;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6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法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⑹藥事法案件,經同院105 年度訴字第21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上訴駁回,均確定在案。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送監執行,原經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7年1 月17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49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⑴基隆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⑵基隆地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⑶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而於假釋後更定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3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606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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