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德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德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德芳(下稱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5 年度聲字第81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月;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6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法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⑹藥事法案件,經同院105 年度訴字第21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上訴駁回,均確定在案。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送監執行,原經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7年1 月17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49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⑴基隆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⑵基隆地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⑶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而於假釋後更定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3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606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