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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吳勇毅

抗告人
即被告
古成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古成龍(下稱抗告人)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應予准許,考量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期間、次數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考量罪刑相當原則,並應合乎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及責任遞減原則等,不應實質累加,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係於短時間內多次犯竊盜罪,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未危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法益,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更輕之定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明定之。且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犯恐嚇取財罪、轉讓禁藥罪及竊盜相關罪名(普通竊盜罪共5罪、加重竊盜罪共7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8、9、1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5、6、10)、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7),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因附表編號2至11為抗告人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上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原審就此部分定刑之法定要件審核,均無任何違誤。

五、針對原審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在附表編號1至11之有期徒刑總和6年9月(即外部性界線)之範圍內,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5年11月(即內部性界線),經核其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尚無顯然濫用裁量權而違反公平原則之情形,亦不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規範之目的,而未違反前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尚難遽指為違法。

六、至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云云,然而抗告人不僅深夜對加油站員工恐嚇稱口袋有刀等語而取其財物,損及社會安全秩序,又犯轉讓禁藥罪,亦係罪質完全不同之犯行,而抗告人另犯竊盜相關罪名達12次,且其中多次為侵入住居之加重竊盜罪,雖時間尚稱密集、幸未危及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然仍嚴重侵擾不同被害人之住居安寧,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再考量抗告人前經多次定應執行刑,且原審裁定又給予其多達9個月之寬減,應認原裁定之定刑裁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裁量權濫用情形,亦非抗告人所言僅係實質累加,是抗告人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從輕裁定,自非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並無明顯過重,或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等之情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共2次) 有期徒刑7月(共2次) 有期徒刑4月 (未遂) 犯罪日期  均107/08/11 均107/03/22 107/03/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829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60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原易字第83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8/03/22 108/05/17 108/05/17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原易字第83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26 108/06/16 108/06/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19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96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97號   編號1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原易字第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2經新竹地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1至3經新竹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恐嚇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08/12 107/09/29 107/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281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827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1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壢原簡字第18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34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8/08/19 108/10/01 108/10/03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壢原簡字第18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34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16 108/10/22 108/1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83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3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4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轉讓禁藥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犯罪日期  107/08/26 107/08/17 107/09/02 107/09/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6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66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6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75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8/10/30 108/11/07 108/11/07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75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25 108/12/02 108/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9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9號     編號8至9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10/03 107/09/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66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08/11/07 109/02/20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02 109/03/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8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9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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