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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潘翠雪葉力旗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楷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楷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楷文(下稱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判決日期」欄內誤繕為「103/04/28」;編號6、7「確定判決法院」欄內誤繕為「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欄內誤繕為「105年度上訴字第416號」,更正如附表編號1、6、7各該欄內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5至8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受刑人所犯8罪之犯罪類型:1件妨害自由案、4件毒品案、2件槍砲案、1件殺人未遂案,各罪行為態樣及動機、目的,且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各法益之嚴重性,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就附表所示8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5至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30日下午5時 102年10月15日晚間9時許 102年10月間某日某時、103年1月18日凌晨1、2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1號 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判  決日  期 103年4月25日 103年6月23日 103年8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5月24日 103年6月23日 103年9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13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新竹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2年中某日某時 102年8月17日 94、95年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08號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3641號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判  決日  期 103年8月12日 105年2月26日 104年1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1日 105年7月21日 105年3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13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新竹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6月)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34號 
編         號  7 8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6、7月間某日 103年1月17日晚間21時3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36號等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   判  決日  期 104年11月11日 108年1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96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3月2日 109年4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34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7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4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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