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信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信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信義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數罪均在新法施行前所犯者,於新法施行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12、13、14、15所示之罪,均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
㈡次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本件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4、5有關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191號」,附表編號7至10之犯罪日期依序更正為「96年6月至同年8月」、「96年6月至同年8月」、「96年6月15日至同年10月間某日」、「96年6月15日至同年10月間某日」,附表編號13犯罪日期「91/05/05」更正為「92/05/05」、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105/03/31」,附表編號14之宣告刑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又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刑,屬得易科罰金,編號1所示之罪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按,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編號2至6、9至12、14)、稅捐稽徵法(編號7、8)及犯刑法偽證罪(編號1)、詐欺取財(編號13)、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編號15),各類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之法益均有不同,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1年4月又15日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總和為有期徒刑8年8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原本雖均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其餘各編號所示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之罪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證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6年5月31日 96年12月28日至97年2月間 93年3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2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101年度審簡字第43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 判決日期 97年8月28日 101年5月17日 101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101年度審簡字第43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 確定日期 97年9月25日 101年6月4日 101年7月16日 備 註 一、編號1至12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二、編號13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4年1月間至95年6月間 95年7月間 96年7月至97年2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778號 101年度訴字第1778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15日 101年10月15日 101年10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778號 101年度訴字第1778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確定日期 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12日 備 註 編號 7 8 9 罪名 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96年6月至同年8月 96年6月至同年8月 96年6月15日至同年1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42、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42、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42、1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169、118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169、118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169、1180號 判決日期 101年9月5日 101年9月5日 101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9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9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938號 確定日期 101年10月22日 101年10月22日 101年11月8日 備 註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6年6月15日至同年10月間某日 95年5月起至97年4月間止 92年9月起至93年6月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42、1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1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8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169、1180號 101年度訴字第1917號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1年9月5日 101年10月31日 104年1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938號 101年度訴字第1917號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01年11月8日 101年11月23日 105年1月18日 備 註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商業會計法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92/03/14 91/11/12 92/01/13 92/05/05 92/07/04 92/10/13 92/02/10 92/04/10 92/03/10 92/04/10 92/05/09 2次 92/07/01 90/12至93/05 91/04至91/10 91/08至91/12 91/11至92/02 93/01至94/08 92/07至94/08 92/11至93/04 92/11至93/08 92/12至93/10 93/01至93/04 93/01至93/10 93/07至93/10 92年3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6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68號 確定日期 105年3月31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2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