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威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齊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齊因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3-4、6-7、8-10共6罪、11共2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年3月、6年6月、5月)及罰金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誤為106年3月17日;編號9犯罪日期略載為104年6月13日至104年7月1日),且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均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編號1、3至5)、不得易科罰金(編號2、6、7至11)、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3至5、11)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6至10)之罪,然此部分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書雖漏載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刑之定刑規定,惟該部分宣告刑均經聲請書附表記載明確,並經聲請人確認合併聲請在案,本院自得併予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權衡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侵害社會法益與被害人之身體法益,犯罪行為時間起於103年10月,止於106年1月,其中毒品犯罪部分,成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轉讓毒品罪等不同罪名,受刑人行為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與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間某日 105年10月某日至106年1月1日 106年1月1日 106年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444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3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95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號 106年度訴字第192號 106年度訴字第407號 106年度訴字第407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17日 106年5月25日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號 106年度訴字第19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4月24日 106年6月20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3日-5月30日間某日至105年5月30日 103年10月29日 103年10月29日 104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450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820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820號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0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110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3日 107年6月20日 107年6月20日 108年3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110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2月5日 107年6月20日 107年6月20日 108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編 號 9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3、14、30日,7月1日 104年7月-8月間某日至104年12月1日 104年6月12日,104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046號等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046號等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0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