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欣宜(原名周汝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欣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欣宜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周欣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3、5、7至11所示之罪刑得以易科罰金,編號6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以易服社會勞動,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附表各罪前定應執行刑之刑期及其餘之罪之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5月,已達減輕刑罰之效果。又受刑人所犯數罪中,附表編號1至4、7、9至11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與編號5之違反公司法之罪、編號6之偽證罪、編號8之偽造私文書罪等罪間犯罪類型、手法與侵害法益並非完全一致,復審酌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27日 101年3月至103年2月 104年11月至105年2月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72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23、708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553號、106年度偵緝字第32、3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20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65號 判決日期 106年6月13日 107年4月18日 108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203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86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65號 確定日期 106年7月21日 108年2月27日 108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再字第43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5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25號 ⒈臺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097號 ⒉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填製及記入不實 公司法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共3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至105年2月 102年10月9日至同年月14日、103年12月4日至同年月12日、104年12月28日至105年1月25日、 105年10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829、16057號、108年度偵字第1899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96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4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4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24、913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7日 109年2月10日 109年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24、913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3日 109年3月7日 109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73號 ⒈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52號 ⒉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54號 ⒈臺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097號 ⒉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偽造文書 填載不實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2年1月至同年10月 96年6月5日至同年9月29日 101年3月至同年4月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61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89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86號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6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86號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4月21日 109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20號 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369號 ⒉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10 11 罪名 填載不實 填載不實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1年5月至同年6月 101年7月至同年8月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1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備註 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369號 ⒉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