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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姚筱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筱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姚筱怡(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9)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5至8),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9月17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切結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附表編號8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4年9月),附表編號1至8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故應於有期徒刑11年2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7、9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5、6、8之罪均為販賣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再審酌附表各罪犯行多發生於105、106年間,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06/15 105/07/24 105/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248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68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503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531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531號  判決日期 105/12/30 106/04/17 106/04/17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503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531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5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1/24 106/05/06 106/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8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01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011號    編號2、3前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5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1至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01/13 105/06/05 105/06/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47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7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08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判決日期 106/12/18 106/08/31 106/08/3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08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1/05 107/03/27 107/03/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4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57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579號    編號5至8前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1至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08/07 105/06/16 105/1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7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7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54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419號  判決日期 106/08/31 107/10/31 106/08/3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138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4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3/27 109/04/30 106/10/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57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3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666號   編號5至8前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1至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2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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