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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曾淑華許文章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炳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故意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炳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炳男因故意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生效,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有前揭修正,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而取決於受刑人之決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幫助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意傷害致死罪、搶奪(未遂)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犯罪時間分布在96年3月至97年4月間,而有間距;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類型有別,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有間、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2、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15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 96年11月6日中午12時許 96年8月9日至同年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 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9069號 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33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3773號 97年度易字第89號 97年度簡字第5488號  判決日期 97年5月5日 97年5月12日 97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3773號 97年度易字第89號 97年度簡字第548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7年5月23日 97年6月2日 97年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8155號 新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046號 新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229號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0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1226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3年2月15日(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19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19日下午6時許 97年3月19日晚間8時許至同年月20日上午7時25分許為警查獲 96年5月22日前之5月間某日至同年月2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186號、97年度偵字第13315號 新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186號、97年度偵字第13315號 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34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556號 97年度易字第1556號 96年度易字第3224號  判決日期 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97年7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556號 97年度易字第1556號 96年度易字第32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7年6月16日 97年6月16日 97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327號 新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327號 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5275號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0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1226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3年2月15日(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19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2日20時20分許 97年4月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96年9月間至同年10月1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3268號 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 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3944、173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3463號 97年度壢簡字第2365號 97年度簡字第6287號  判決日期 97年5月28日 97年9月22日 97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3463號 97年度壢簡字第2365號 97年度簡字第62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7年8月15日 97年10月13日 98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075號 桃園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531號 新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86號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0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1226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3年2月15日(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19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故意傷害致死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搶奪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減為1月又15日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29日 96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間某時 96年3月2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1390號等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4540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17、4840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152號 109年度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99年3月30日 99年11月16日 109年4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17、4840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152號 109年度訴字第20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9年7月15日 9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9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48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72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2號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0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1226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3年2月15日(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191號)  編號12、13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搶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6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3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57號     編號12、13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0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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