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世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世瑋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數罪,前經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亦有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是以就有數刑罰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本院當以此為基礎,另與如附表編號6所列之罪刑,依檢察官之聲請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然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879號判處受刑人「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4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嗣檢察官不服前揭判決結果提起第二審上訴(受刑人未就前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書記載:「一、原審判決被告翁世瑋犯森林法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並科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40萬元,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未就犯本罪所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宣告沒收,容有未洽」、「二、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有關沒收顯有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洵非允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61 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再細繹其上訴書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之理由,亦均僅就刑法第38條第2項及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詳為論述(見本院卷第237至239頁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108年度上字第390號】)。嗣該案件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6號109年2月25日審理時,檢察官於就事實及法律辯論時當庭稱:「...依森林法規定,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依法應予沒收,原審未予以沒收尚有未洽,就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47頁所附109年度上訴字第156號案件109年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第7頁),而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本案之審理範圍」亦敘明「㈡本案檢察官僅就原判決未諭知沒收第三人尚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尚順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提起上訴,此部分尚不影響犯罪行為事實之認定,依據前揭說明,本院審理之範圍即限於該沒收部分...」(見本院卷第157至172頁所附刑事判決書),並以檢察官就原判決不予沒收系爭車輛提起上訴為無理由,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從而,附表編號6所示違反森林法案件之罪刑部分,既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或受刑人等當事人提起上訴,且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業如前述,本院已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而為「實體」判決之法院至明。聲請人未察,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54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確定在案,已如前述,其中各罪無經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之情,是上開裁判之基礎既無變動,而有實質之確定力,本院自無從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再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受刑人翁世瑋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8日 107年9月11日 107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8129號 108年度簡字第2516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672號 判決 日期 107年12月5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8129號 108年度簡字第2516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672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月18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9月6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827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932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048號 編號1-5定刑為3年,併科300萬元(109年執更字第466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111000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 犯罪日期 106年8月24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9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7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0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9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6號 判決 日期 108年8月20日 109年1月21日 109年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6號 確定 日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4月14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4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4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26號 編號1-5定刑為3年,併科300萬元(109年執更字第46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