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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何俏美葉乃瑋黃紹紘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書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47號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又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5),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6年6月為上限),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類型犯罪,且犯罪時間為民國108年4、5月間,犯罪時間相距非遠,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再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轉讓禁藥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7年9月29日22時起至22時35分止 108年5月31日 108年7月22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不詳時間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7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64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 108年度訴字第1099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64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 108年度訴字第1099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5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205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9號(110年度執緝字第5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17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454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藥事法 (轉讓禁藥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25日 108年4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747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7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9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12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9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16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4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15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45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9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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