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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00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吳定亞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鎮隆
選任辯護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蔡鎮隆犯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事實

一、蔡鎮隆於民國101年9月5日入伍,自101年10月12日起至108年1月1日止,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下稱三總北投分院)醫務行政室擔任病歷掛批小組長,嗣於101年10月12日核定轉服志願役士兵,於103年8月8日轉服士官初任下士,負責管理病歷室、門診室及急診室之掛號批價、退費、辦理入住院手續、申請病歷之收費作業、總機人員調度及值班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其他負責收費同事收取病患或其家屬所繳納之現金,存放於三總北投分院急診室掛號櫃檯抽屜現金袋內,為公有財物,且非蔡鎮隆所直接保管持有,詎因其資金周轉不靈,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自106年8月某日起至108年5月某日止,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在該院急診室掛號櫃檯,先使用電腦登入三總北投分院HIS系統,明知附表一、二所示病患或其家屬已繳納如附表一、二所載之費用,而在電腦系統內以不實附表一、二所示原因辦理退費,並將欠款類別登記為「記帳」,登載於其職務所掌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住院繳費處明細表電磁紀錄之準文書,使當日報表則不列舉遭其辦理退費之繳費紀錄,再自急診室掛號櫃檯抽屜內之現金袋接續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遭其辦理退費之現金,得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421,679元(起訴書誤載為1,424,489元)。嗣於108年4月28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病患家屬欲繳費時,電腦系統顯示尚積欠108年2月份之伙食費6,160元,惟病患家屬表示已於108年3月17日繳款,經查詢電腦系統資料,顯示為蔡鎮隆登入電腦系統辦理退費。復於108年5月間,陸續發現蔡鎮隆另有辦理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退費手續,經三總北投分院管理人員察覺有異,要求蔡鎮隆繳回附表一所示款項後,另由資訊人員清查電腦系統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鎮隆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40至244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蔡鎮隆於憲兵隊詢問、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8年度軍偵字第27號卷【下稱軍偵卷】第11至25、217至221、原審卷第31至35、73至91、223至245頁、本院卷第183至204頁、第239至262頁),核與證人范書僑、楊玉梅、黃雅琪、廖仁甫、許涵綺、蔡文勳、陳承恩於憲兵隊詢問時、證人陳承恩、吳勇琳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軍偵卷第57至63、65至71、89至95、97至103、107至113、119至127、219至221頁、原審卷第75至88、233至234頁、軍偵卷第145至151頁、原審卷第75至88、226至232頁),並有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住院繳費處明細表5紙、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08年9月12日三投行政字第1080002097號函檢附帳務明細1份、108年3月17日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室大廳監視器畫面6張、108年5月14日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室大廳監視器畫面3張、證人許涵綺提供之LINE群組對話截圖及字條翻拍照共2張、被告蔡鎮隆108年5月22日信用卡刷卡憑據2紙、108年11月1日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翻拍照2張、108年11月5日繳回醫療帳款收據1紙、108年12月12日繳回醫療帳款收據1紙、中國信託銀行戶名蔡鎮隆帳號之存款交易明細、108年5月18日黃雅琪手寫字條1張、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案件調查報告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09年7月7日三投行政字第1090001387號函檢送起訴書附表一金額清償統計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09年11月25日三投院部字第1090119861號函檢送案件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軍偵卷第37至41、223至227、27至31、33至35、115至117、47、233頁、原審109年度審訴字第89號卷【下稱原審審訴卷】第55、59至61頁、軍偵卷第47頁、原審審訴卷第73至79頁、原審卷第39至41、119至189頁)。又掛號室收費同仁於每日20時結算清點與明細表比對,將當日收費存放於現金袋,翌日由上班同日將明細表上呈,出納人員至掛號室清點核對明細表後將現金袋及明細表一併收去等情,此經證人楊玉梅於憲兵隊詢問時證述無誤(見偵卷第57頁),被告就此亦供以其犯案並非帳務問題進入掛號室,而係擅自取款始進入等語(見本院卷第260頁),是該置放於掛號室內,裝有所收費用之現金袋,並非被告直接持有保管,被告虛偽退費而自該現金袋取出款項,自屬竊取行為無訛。準此,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經前開證據補強,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罪名被告將職務上所掌病患或其家屬繳費電腦電磁紀錄之準公文書竄改為退費及將欠款類別登記為「記帳」,而自非其直接保管持有、同事收費後存放之現金袋內,竊取上開偽遭辦理退費之現金舉措,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起訴意旨漏未敘及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名,然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經起訴書載明,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法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賦與程序保障,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罪數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登入三總北投分院HIS電腦系統,將附表一、二所示病患或其家屬已繳納之費用辦理退費,並將欠款類別登記為「記帳」,均係為竊取遭其辦理退費之現金,侵害三總北投分院所生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整體故意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管之準文書為不實登載罪、竊取公有財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判決參照)。再按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條件不符(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之犯罪行為僅在該院監察官行政調查程序中坦承,全案並移送司法警察士林憲兵隊,移送前被告並未向該憲兵隊自首一事,為其所自承,並經證人即三總北投分院監察官吳勇琳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綦詳(見原審卷第226至232頁)。觀諸國軍醫院設置之監察官,倘經單位主官授權實施行政調查,係依據行政程序法執行調查,尚不具有偵查犯罪權限,此有國防部109年11月27日國督軍紀字第1090256778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03頁)。又三總北投分院監察官完成上開行政調查後,即製作報告,並於108年6月13日將被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嫌部分,函送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偵辦,亦有上開調查報告書(見原審卷第121至199頁)、函請偵查函文(見軍偵卷第55頁)附卷足稽,則具偵查權限之士林憲兵隊偵查本案時,已確切知悉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被告即為犯罪嫌疑人,被告未向司法警察表明究辦其犯行,而有接受裁判之表示,依前揭判決意旨,被告不合於自首之要件,其嗣後縱坦承犯行,僅得認為自白,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於偵查中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繳交其犯罪所得財物1,421,679元,有被告蔡鎮隆108年5月22日信用卡刷卡憑據2紙、108年11月1日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翻拍照2張、108年11月5日繳回醫療帳款收據1紙、108年12月12日繳回醫療帳款收據1紙、中國信託銀行戶名蔡鎮隆帳號之存款交易明細、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09年7月7日三投行政字第1090001387號函檢送起訴書附表一金額清償統計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審訴卷第55、59至61頁、軍偵卷第47、233頁、原審卷第39頁),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原判決認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竊取公有財物之罪行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㈠被告為公務員所為虛偽登載職務上所掌繳費電磁紀錄,應該當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罪,原判決以業務上登載不實論處,適用法律已有未合;㈡原判決載以「本案係因行政人員楊玉梅察覺被告有異常退費之情形,而有確切之根據而合理懷疑被告涉犯本件犯行,自屬已發覺犯罪」云云(見原判決第6頁第17至19行),顯然誤認無偵查權限之行政人員知悉即屬發覺,用法違誤;㈢就醫院已收取病患繳費之性質,是否堪為竊取之客體,亦未調查論明。是原判決既有上開適用法律錯誤及不當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竟為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有財物,違反公務員誠實清廉之義務,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金額、所生危害、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在聯新醫院擔任行政管理師之工作、月薪約34,000元、單身、與母親及兄一家人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依其宣告之有期徒刑以上刑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3年。又被告犯罪後已將竊得之財物全數繳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爰不另予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三、被告上訴意旨以上訴人所犯對國家影響非鉅,亦非重大惡極,偵審時均已坦承,並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實有悛悔之意。又上訴人支出多有因分擔家計入不敷出,致罹刑章,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憫恕之處。因不諳法律,不知醫院內監察官不具有司法偵査權限,單純依據院方部隊之作業方式配合本案調査,未認知要向有司法偵査權限之機關坦承犯行才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四、本院查:

㈠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69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而被告竊取公有財物金額高達1,421,679元,實已無情輕法重之憾,況被告為本案犯行,個人入不敷出而下手之動機,亦未見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尤其被告前揭犯行,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衡情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不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又被告辯護人以被告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為應各論以一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得財物未及五萬元之減刑規定。然查被告如附表二編號66至70所示107年6月17日9時37分至9時43分,分別虛偽登載後竊取許添丁所繳6,820元及6,520元、林阿枝所繳6,820元及6,600元、洪培馨所繳27,000元等情,其6分鐘內為不實登載後竊取,僅能論為接續之一罪,所得仍超過5萬元,縱將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當日一小時內之接續竊取財物寬以數罪論科,因仍有上開107年6月17日所為,無從適用所得5萬元以下減輕規定,再與其他各日犯行併罰定應執行刑,並非當然對被告有利,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2 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病患姓名 竊取金額(新臺幣) 登入系統日期 登入系統時間 系統登載退款原因 1 沈淑媛 6,160元 108 年3 月17日 (不詳) (不詳) 2 張榮六 5,890元    3 陳正邦 6,520元 108 年5 月14日 22時47分  4  3,000元  22時48分  5 李進輝 6,600元 108 年5 月18日 16時15分至17時之間  6 劉朝章 6,600元    7  5,320元    8  6,590元    合計金額:46,680元      
附表二:
編號 病患姓名 竊取金額(新臺幣) 登入系統日期 登入系統時間 系統登載退款原因 1 蔡陳牡丹 6,820元 106 年8月26日 12時 費用款項明細有爭議 2 楊宏聞 5,834元 106 年9月23日 15時31分  3 丘炳熊 7,679元 106 年10月1日 13時42分 文書補帳 4 劉菊蘭 6,820元 106 年11月12日 14時56分  5 陶玉華 38,774元 106 年11月17日 9時50分  6 吳安期 6,870元 106 年12月17日 8時30分 轉出院準備室 7  6,070元  8時29分  8  7,360元    9 王巧蕙 5,560元 107 年1月7日 8時04分 已繳款,書記補醫令 10  5,890元    11 蔡佳亨 18,383元 107 年1月28日 15時54分 無力繳納 12  23,694元    13 陳華興 6,820元 107 年2月3日 18時01分 不足額繳款 14 黃東岳 5,890元    15 劉世運 5,820元 107 年2月20日 20時52分 無力繳納 16  5,750元    17 劉柏良 6,300元  19時22分 不足額繳款 18  13,500元    19 陳俊定 10,800元  20時30分 無力繳納 20 蘇泓睿 9,000元    21 劉昭煜 5,400元  20時29分  22 游振哲 6,820元 107年3月3日 15時11分 系統當機 23  6,820元    24 顏安娜 5,820元 107年3月16日 11時48分 費用款項明細有爭議 25  5,820元  11時49分  26 廖文衡 2,330元 107年3月18日 10時57分 電腦(主機)當機 27  5,890元    28 楊宏聞 5,180元  10時44分  29 李秀玲 5,820元  10時47分  30  5,320元  10時48分  31 張敏治 6,820元  10時54分  32 黃蕙楨 5,320元  10時43分  33 李佳蓉 19,341元  15時18分 文書補帳 34  13,364元    35  17,258元    36 邱治維 2,340元 107年3月22日 10時22分 電腦(主機)當機 37 王哲元 4,775元 107年3月27日 12時04分 無力繳納 38 焦長達 5,890元 107年4月15日 15時41分 已繳款,系統未消帳 39  5,820元  15時40分  40  5,890元  15時41分  41  5,320元    42 巫欣靜 4,040元 107年4月22日 21時35分 無力繳納 43  5,580元  21時34分  44 楊宏聞 5,820元 107年4月29日 21時54分 不足額繳款 45 詹德龍 6,820元  21時53分 無力繳納 46 賴禾水 5,280元  21時54分 不足額繳款 47  5,620元    48 蔡麗霞 5,890元 107年5月6日 10時33分 系統當機 49  5,110元  10時34分  50 丘炳熊 6,820元 107年5月6日 10時36分  51 郭雅萍 5,890元  15時51分 無力繳納 52  1,070元    53  2,800元  15時50分  54  5,700元  15時53分  55 王維華 3,210元 107年5月18日 12時13分  56  5,560元    57 林峰嶠 6,300元 107年5月25日 13時33分  58  7,200元    59 張榮六 5,320元 107年5月27日 15時48分 已繳款,系統未消帳 60 姚恆德 6,600元  14時26分  61 唐功興 5,700元  14時28分  62 張維欣 19,726元 107年5月28日 8時31分 無力繳納 63 黃春來 6,600元 107年6月8日 16時08分 自動出院未辦手續 64  6,300元    65 黃靖雅 8,662元  16時09分 無力繳納 66 許添丁 6,820元 107年6月17日 9時39分 新系統身份認定 67  6,520元    68 林阿枝 6,820元  9時38分  69  6,600元  9時37分  70 洪培馨 27,000元  9時43分  71 李祈宏 7,628元 107年6月18日 23時45分  72 張光志 8,845元 107年6月22日 11時47分 無力繳納 73 賴永昇 5,580元 107年6月24日 15時44分 文書補帳 74  5,250元    75  5,820元  15時45分  76  5,890元    77  5,750元  15時44分  78 李雨青 20元 103年9月25日 12時54分 系統當機 79 鄭林素凝 40元 104年12月9日 10時31分 電腦(主機)當機 80 賴永昇 5,560元 107年6月24日 15時45分 文書補帳 81 高瑞聲 19,800元 107年7月8日 16時58分  82 郭臻誼 8,100元  16時59分  83 焦長達 5,700元 107年7月15日 12時35分 電腦(主機)當機 84  5,700元    85  5,890元  12時34分  86 李進輝 6,600元    87 李映萱 14,776元 107年7月22日 22時40分  88  14,210元  22時39分  89 陳玟錡 24,300元 107年7月28日 13時59分  90  9,000元  13時58分 已繳款,書記補醫令 91 高嘉汶 5,700元 107年8月5日 23時50分  92  5,890元    93  5,320元    94 邱俊能 5,700元  23時49分  95 高嘉汶 5,700元 107年8月11日 10時59分 系統當機 96  5,890元   已繳款,系統未消帳 97 游振哲 6,820元 107年8月12日 23時59分 系統當機 98  6,600元    99 蔡承宏 12,165元 107年8月29日 12時41分 已繳款,系統未消帳 100 羅繫子 5,820元 107年9月1日 11時19分 系統當機 101 張品謙 9,000元  11時23分  102 林鳳珠 6,820元 107年9月2日 23時06分  103 姚恆德 6,820元 107年9月24日 16時01分 文書補帳 104 詹鳳英 6,660元 107年9月25日 20時41分  105 劉世運 5,820元  20時42分  106 邱國瑋 27,900元 107年10月4日 16時24分 新系統身份認定 107 張榮六 5,890元 107年10月10日 22時47分 電腦(主機)當機 108 謝瓊芳 5,420元  22時48分  109 黃東岳 5,890元 107年10月14日 23時46分  110 沈正夫 20元 105年9月30日 8時25分  111 陳郭真光 5,700元 107年10月28日 23時31分 系統當機 112 潘奕婷 5,630元  23時34分 電腦(主機)當機 113 陳美如 5,700元  23時32分  114  5,890元    115 莊繼先 16,523元 107年10月30日 18時41分 文書補帳 116 陳允承 11,216元  18時44分  117 楊穌慶 6,820元 107年11月10日 10時42分 電腦(主機)當機 118  6,600元    119 楊毓玲 1,000元 107年3月12日  文書補帳 120 丁忠偉 3,444元  13時59分  121 林筌臻 490元  16時01分  122 蔡慶融 27,900元 107年11月10日 13時47分  123  4,500元    124 陳建佑 8,292元 107年11月16日 0時32分 電腦(主機)當機 125  6,685元  0時33分  126 盧清傳 6,820元 107年11月19日 20時46分  127 蔡慶融 8,100元  20時47分  128 陳秀雄 13,004元 107年11月25日 23時06分 不足額繳款 129 林亞君 15,300元 107年11月28日 21時01分  130 陳芳容 36,720元 107年11月30日 14時44分  131 龔大緯 6,300元  11時29分 無力繳納 132 林來好 7,983元 107年12月3日 18時26分 電腦(主機)當機 133 劉朝章 5,890元  18時05分  134  5,700元    135 鄭聖美 5,980元  18時17分  136 李秀玲 5,700元  18時34分  137  5,890元  18時35分  138 唐功興 5,890元  18時51分  139 許勝榮 5,890元 107年12月17日 20時50分  140  5,700元    141  5,700元  20時49分  142 吳宗仁 5,390元  20時53分  143 何忻育 450元 107年11月12日 20時38分  144 吳宗仁 5,700元 107年12月17日 20時53分  145 張皓威 5,700元  20時52分  146  2,350元  20時51分  147 蘇心慧 5,440元  20時54分  148  5,300元    149 唐功興 5,700元 107年12月29日 20時56分  150 陳文彬 6,820元 107年12月30日 23時50分  151 陳二鈴 4,250元  23時56分  152  5,560元  23時57分  153 江少騫 5,720元 108年1月6日 21時35分  154 丘炳熊 7,670元 108年1月28日 12時02分  155 林來好 8,092元 108年2月19日 20時40分 系統當機 156  7,449元    157 王順進 450元 107年11月12日 20時21分 電腦(主機)當機 158 魏光良 6,820元 108年2月19日 20時41分 系統當機 159  5,948元  20時42分  160 黃贏賢 6,160元 108年3月16日 23時35分 電腦(主機)當機 161 羅文欣 12,600元  23時34分  162 洪健庭 490元 107年11月13日 20時34分  163 羅文欣 16,200元 108年3月16日 23時35分  164 黃君榮 1,250元 107年12月11日 14時58分 台北監獄記帳請款 165 張榮六 5,890元 108年3月27日 20時21分 電腦(主機)當機 166 丘炳熊 7,679元 108年3月30日 10時19分  167 潘思佑 490元 107年12月19日 20時12分 費用款項明細有爭議 168 劉立德 30,578元 108年4月9日 20時22分 電腦(主機)當機 169 高嘉汶 5,890元  20時31分 系統當機 170  5,250元  20時32分  171 劉世運 5,180元  20時31分  172  5,750元    173 黃勇智 490元 108年1月21日 21時03分 電腦(主機)當機 174 陳品達 5,320元 108年4月26日 20時55分  175  5,890元    176 林庭○ 36,632元 108年4月27日 21時05分  177 蘇建宇 450元 108年2月19日 19時09分  178 蔡和軒 490元  20時17分 系統當機 179 賴富雄 490元 108年3月26日 20時32分 電腦(主機)當機 180 王元立 450元 108年3月27日 20時51分 系統當機 181 王順進 450元 108年5月20日 21時52分 文書補帳 182 龔薇文 490元  21時51分  合計金額:1,374,999元(起訴書誤載為1,377,80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0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